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1122刑初116号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22刑初116号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辩护人刘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成某以办证为名多次骗取张某1等人钱款,共计125944元。据此认为,被告人成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成某辩称,只骗取张某121600元,其余41140元是借款,对指控的其他诈骗事实及罪名无意见。

辩护人主要提出,1、涉及被害人张某1的41140元系借款,属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2、被告人成某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成某从湖南慧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离职后,继续使用该公司员工身份,以办证需要交纳保证金、办证费、加急费、好处费等为由,通过微信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2594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骗取河北省武邑县为他人代办教师资格证的张某121600元,后被告人成某以办证向张某1报价低自己得补差价为由,以借款名义又骗取张某14114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以办理软考证名义骗取贵州省凯里市李某2574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以办理本科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的名义骗取北京市昌平区金某27964元。

4、2019年12月,以办理医师资格证的名义骗取江苏省南京市陆某9500元。

被告人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诈骗李某、金某、陆某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黄某、李某、金某、陆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账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作案手机及银行卡照片,借条照片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入职离职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某对骗取李某、金某、陆某及骗取张某1216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收取张某14114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成某虚构事实、隐瞒其不能办证的真相,以办证补差价为由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收取钱款后未进行任何与办证有关的活动,至案发亦无任何还款行为,其所谓“借钱”实质上是先前诈骗行为的延续,写借条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系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被告人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人成某多次诈骗,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成某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庭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对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成某如实供述以办证名义收取张某1钱款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并对除诈骗张某141140元之外的部分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作案工具手机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62740元、李某25740元、金某27964元、陆某9500元。

(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武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晓杰

审 判 员  刘雅雄

人民陪审员  周晓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