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冀0132刑初184号吕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32刑初184号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桥、何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6月份的时候,受害人孔某经张某3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公租房,在张某3的引荐下,孔某和吕某某见面,吕某某以为孔某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其25000元。

2、2018年12月份的时候,受害人李某经张某3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公租房,在张某3的引荐下,李某和吕某某见面,吕某某以为李某、李某1(李某弟弟)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李某、李某138000元。

3、2019年3月份的时候,受害人张某1经赵某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廉租房,张某1通过赵某要了吕某某的联系方式,遂联系吕某某,吕某某虚构自己有办理廉租房的关系,以给张某1哥哥张某2在市里办理廉租房的名义诈骗张某1、张某29000元。

4、2019年3月6日,吕某某以为赵某在石家庄市的名义,诈骗赵某4000元。

5、2019年3月份的时候,吕某某以为宋某在石家庄市的名义,诈骗宋某15000元。

6、2019年1月份的时候,吕某某以为郜某在石家庄市的名义,诈骗郜某7500元。

7、2018年10月份和2019年1月份,吕某某以为张某2、张某3在石家庄长安区的名义诈骗张某210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权限、能力等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并晓谕多人其能够办理公租房,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花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的时候,被害人孔某经张某3介绍得知被告人吕某某能办理公租房,在张某3的引荐下,孔某和吕某某见面,吕某某以为孔某办理公租房的名义骗取孔某25000元。

—3—

2、2018年12月份的时候,被害人李某经张某3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公租房,在张某3的引荐下,李某和吕某某见面,吕某某以为李某、李某1(李某弟弟)办理公租房的名义,骗取李某、李某138000元。

3、2019年3月份的时候,张某1经赵某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廉租房,张某1通过赵某要了吕某某的联系方式,遂联系吕某某,吕某某虚构自己有办理廉租房的关系,以给张某1哥哥张某2在市里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张某1、张某29000元。

4、2019年3月6日,吕某某以为赵某在石家庄市的名义,骗取赵某4000元。

5、2019年3月份的时候,吕某某以为宋某在石家庄市的名义,骗取宋某15000元。

6、2019年1月份的时候,吕某某以为郜某在石家庄市的名义,骗取郜某7500元。

7、2018年10月份和2019年1月份,吕某某以为张某2、张某3在石家庄长安区的名义骗取张某2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和出具的收据、吕某某工商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银行信用卡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受案登记表等,证明被告人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等。

2、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同学吕某某说他能办理公租房,在2018年年底到2019年初的时候,张某2想办理公租房,我就给张某2介绍给了吕某某,张某2的弟弟给了吕某某8000元,后来我听吕某某说一共给了其15000元。另外,宋某也想办理公租房,我就帮他联系了吕某某,吕某某说需要15000元的费用,后宋某给了我15000元,我转给了吕某某。后来吕某某对我说了实话,说他骗了我。

3、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8年底的时候,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吕某某,其告诉我其能办理元氏县的公租房。2019年6月份的时候,我同学孔某想办公租房,我就介绍他们见了面,吕某某承诺肯定能办理,孔某就给了吕某某20000元,后来又给了吕某某5000元。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我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吕某某发布其能办理公租房的信息,2019年3月份的时候我找到吕某某,吕某某承诺2019年底为我办好,我就给了其4000元,但到2019年10月份的时候其就不接我电话了,当时我就感觉被骗了。另外,我在和吕某某面谈办理公租房的时候,我的一个客户张某1说他也想办一个,我就把吕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张某1,后来听说张某1也找吕某某办理公租房,也给了吕某某钱,但最后没办成、钱也没退。

5、被害人孔某的陈述,2019年6月份的时候,经同学张某3介绍我认识了吕某某,我和吕某某见面后他信誓旦旦的说能办理公租房,我就相信了,给了他20000元的服务费,并签了一份委某,后来吕某某说借我5000元急用,我为了办理公租房就借给了他,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我经张某3介绍认识并见了吕某某以后,吕某某给我承诺可以办理公租房,而且说他已经给好多人都办了,我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吕某某38000元服务费,后来我联系不上他了,我在微信上告诉他我要报警,他才对我说,房子没有下来,钱也让他花了,等他有钱了就还给我,后来我就再也没联系上过他。

7、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9年3月份的时候,我经赵某介绍认识了吕某某,我不知道吕某某是干什么的,当时见了面之后吕某某对我介绍说他姐夫在居委会上班,他可以办理公租房,如果我办理的话需要10000元的费用,但是朋友介绍,可以给我优惠1000元,9000元就行了,我就给了他9000元,并签了一份委某,后来我就联系不上吕某某了。

8、被害人宋某的陈述,我和杨某是大学同学,我们关系不错,我很相信他,2019年3月份的时候,杨某说他的一个朋友可以办理公租房,具体如何办理我不知道,也不知道杨某办理公租房的朋友是谁,我想办理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000元费用给了杨某,杨某告诉我收取我的15000元是给了办理公租房的朋友了,但他具体如何给的我不清楚。杨某没有给我办成公租房,他告诉我他办公租房的朋友卷上钱跑了。

9、被害人郜某的陈述,2018年底的时候,我通过耿美玲和杨某认识了吕某某,吕某某说他能办理公租房,但需要7500元的费用,我就通过耿美玲和杨某给了吕某某7500元。吕某某没有给我办成廉租房,我不知道吕某某收我的7500元干什么用了。

10、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与辩解,2018年10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张静兰和杨某认识了吕某某,吕某某说他能办理公租房,但需要费用,我和我弟弟张某3就给了吕某某15000元,后来告诉我他确实办不成,退了我5000元,后来就见不到他人了。

1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当时我手头缺钱,我想通过帮别人办公租房的名义收钱周转一下,我没有成功帮助别人办理过廉租房,我自己申请的也没有成功。我以帮助办理公租房的名义,2019年5、6月份的时候,向孔某索要了2万元,后来又向他借了5000元;2018年12月左右要了李某38000元;2019年3月份的时候,要了张某2、张晓祯9000元,我还收取过别人4000元、15000元、7500元、10000元。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我个人消费支出、偿还债务,或在“韩游天下”赌博网站上赌博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够办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相应较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多次诈骗,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综合本案全部情节对其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应依法责令退赔。

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孔某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三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张某2九千元;退赔被害人赵某四千元;退赔被害人宋某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郜某七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张某3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  王浩翔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哲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