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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132刑初176号齐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32刑初176号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桥、刘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4月初,被告人齐某某通过S0UL交友软件认识王某,后相互添加微信并开始聊天,齐某某表现非常热情,并称自己为河北省二院的医生、单身、无子女,在石家庄市区有住房、有车,多次暗示王某想和她谈对象,后齐某某以微信支付上限限制、母亲看病、修车等为由向王某借钱,王某通过支付宝先后7次向齐某某共转账9008元。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孙某,相互添加微信并开始聊天,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其经营钢材生意的身份,谎称其在石家庄市有公司、有住房等信息,以交男女朋友、母亲看病、维修车辆等为由先后向孙某借款14000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S0UL交友软件认识彭某,相互添加微信并开始聊天,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其经营钢材生意的身份,谎称其在石家庄市有公司、有住房等信息,以交男女朋友、母亲看病、维修车辆等为由先后向彭某借款48000元。

被告人齐某某辩称,在我没有被抓之前和彭某商量好还他的钱了,我是虚构了事实,但她们知道我的身份证和家庭地址。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20年4月初,被告人齐某某通过S0UL交友软件认识王某,后相互添加微信并开始聊天,齐某某表现非带热情,并谎称自己为河北省二院的医生、单身、无子女,在石家庄市区有住房、有车,多次暗示想和王某谈对象。后齐某某编造微信支付上限限制、母亲看病、修车等借口,向王某借钱,王某通过支付宝先后7次向齐某某转账共计9008元。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孙某,相互添加微信并开始聊天。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其经营钢材生意的身份,谎称其在石家庄市有公司、有住房等,以交男女朋友、母亲看病、维修车辆等为由先后向孙某骗借14000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S0UL交友软件认识彭某,相互添加微信并开始聊天,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其经营钢材生意的身份,谎称其在石家庄市有公司、有住房等信息,以交男女朋友、母亲看病、维修车辆等为由先后向彭某骗借48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王某给齐某某的转账记录截图、孙某给齐某某的转账记录截图、彭某给齐某某的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向被告人齐某某转款的数额。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齐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3、证人张某的证言,齐某某离异了,我和齐某某是情侣关系,认识三年多了,平时齐某某没有坐班固定的工作,之前他从事美容行业。我不知道齐某某在网络上以医生的身份、以搞对象为由,向其他女生借钱。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20年4月初的一天,我使用手机在SOUL软件认识了齐某某,他说他是河北省第二医院的正式医生,单身,并且通过他给我发的和其他人的聊天记录来证实他是医生,后来他多次以微信支付已达上限、母亲看病、修车等理由骗了我9008元。

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20年1月份的时候,我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网上聊天认识齐某某,齐某某说是做钢材生意的,在石家庄有一家钢材公司,在石家庄还有自己的房产和车,还说他很有钱,在他们村很有名气,聊天的过程中我们还聊到了各自的家庭婚姻状况等,经常跟我讲一些甜言蜜语,后来齐某某也跟我讲了很多结婚的事情,我觉得齐某某是一个靠谱的人,后来齐某某就向我借钱,大概十次左右借了我14000元左右,因为他一直向我借钱,而且我老向他催收钱,我感觉他不真实,我多次让他还我钱他不还我,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6、被害人彭某的陈述,我2019年11月与齐某某在soul交友软件上认识,他说他名下有一套房产,有一辆车,有一家钢材公司,后来他以做生意周转货款、看病等理由多次向我借钱共48000元。

7、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10月份以后,我因为卖美容仪器被人骗了十一万元,致使我借了8、9万的高利贷,我就通过“soul”、“陌陌”、“微信”(附近人)等聊天软件,从上面找一些年龄段跟我差不多的,长相看起来比较舒服的一些女生,在APP上加对方,或者有对方主动加我,之后我们在微信上聊天,为了使自己有说服力,我跟这些女生有的说我是医生,有的说我是做钢材生意的,跟她们说我是单身,经过聊天,这些女生有的跟我确认了网恋关系,有的跟我确认了兄妹关系,慢慢熟悉之后,在我被高利贷催的厉害的时候,我向这些女网友借钱,怕她们不借给我,所以借钱的理由有很多是我自己编造的。

2019年10月份左右,我和在福建泉州石狮工作的重庆女孩彭某,在“soul”上认识并互加微信,我跟她说我是在石家庄鹿泉做钢材生意,见了面,在2019年11月份左右,我以我公司做钢材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分五六次向彭某借款4.8万元。

2020年正月初二,我和嫁到沧州的承德女孩孙某,在“陌陌”上认识并互加微信,我跟她说我在石家庄做钢材生意,见了面,我以各种理由在2020年2、3月份,分四五次向她借款1.4万元左右,我一直没钱还她。

2020年4月初,我和在石家庄实习的女生王某在“soul”上认识并互加微信,我跟她说我是河北省二院脑科医生,后来跟王某确认成“兄妹”关系,我也以微信限额等各种理由,分三次向她借款10000元左右,在我再次向她借钱的时候,她说让我过来拿现金,当天王某报警,我被抓了。

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能够指认出被告人齐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后某身份、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相应较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多次实施诈骗,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综合本案全部情节对其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齐某某诈骗被害人的财物,依法应责令退赔。

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9008元;退赔被害人孙某14000元;退赔被害人彭某4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  陈家琪

人民陪审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