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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225刑初186号吴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5刑初186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金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庞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其与白某合伙做倒卖生猪生意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让肖某(包括何某)、杜某、侯某投资合伙做倒卖生猪生意,骗取肖某(何某)2902760元、杜某3547300元、侯某3184858.88元,案发前返还肖某(包括何某)2353965元、杜某3482600元、侯某2992190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让白某出资与其合伙养猪为名,骗取白某人民币4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出,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庞学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指出,被告人吴某某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2.主动交代罪行,配合司法机关;3.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4.偿还被害人损失,未对骗取的钱财肆意挥霍,主观恶意不大。综合以上情节,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其与白某合伙做倒卖生猪生意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让肖某(包括何某)、杜某、侯某投资合伙做倒卖生猪生意,骗取肖某(何某)2902760元、杜某3547300元、侯某3184858.88元,案发前返还肖某(包括何某)2353965元、杜某3482600元、侯某2992190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让白某出资与其合伙养猪为名,骗取白某人民币4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表证实,吴某某出生于1977年8月22日。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乐亭县公安局2020年1月22日扣押吴某某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4.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5.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6.乐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7.羁押证明。

8.抓捕经过。

9.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吴某某银行卡账户余额、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11.唐山华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唐华信[2020]会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2.被害人肖某陈述,2019年7月12日开始,吴某某以合伙做倒卖生猪生意,吴某某出力,他出钱为由,陆续从他这骗走了大概229万元,这其中包括他家保姆刘某4.5万元、他朋友李某6万元、他朋友秦海生65万元。他妻子何某也被吴某某骗了99.7万元。这期间吴某某也给他转了几次钱,说是利润,大约有20、30万元钱,后来吴某某微信不通,电话关机。

13.被害人何某陈述,吴某某以合伙投资生猪生意为由,从她丈夫肖某手里骗走229万元,这其中包括李某6万元、秦某65万元,她家保姆刘某4.5万元。

14.被害人杜某陈述,2019年6月份,吴某某以让其投资入股,合伙做倒卖生猪生意能赚钱为由,从她这陆续骗走大约390万元。

15.被害人侯某陈述,2019年6月18日至11月份,吴某某以合伙投资生猪生意为由,陆续从他这骗走了3922170元,期间吴某某给他累计转回来3334090元。

16.被害人白某陈述,吴某某以合伙投资养猪为由,从她这骗钱,具体数额以银行卡转账为准。吴某某还打着和她做买卖的名义,从肖某等人那骗钱。期间,吴某某为了让被骗的人相信他在养猪,做倒卖生猪的生意,他还录了一些养猪场、冷藏车等视频。

17.证人刘某证实,她是肖某家保姆,她听吴某某和肖某说做猪肉生意挣钱快,她就通过肖某给吴某某投资了7.5万元,急用钱时要回来3万元,肖某为了不让她亏钱给她转了4万元,期间还给她转了9900元利润,算下来她赚了4500元。

18.证人李某证实,2019年6月份他经肖某给吴某某投资了6万元做养猪生意,但他投资还没返利润肖某就找不到吴某某了,一打听吴某某也根本没有养猪,他才知道受骗了。

19.证人秦某证实,2019年7月份以来,他经肖某给吴某某投资了60万元做倒卖生猪的生意,吴某某通过肖某给他转了

利润七八万元,后来经人打听,吴某某根本没做生猪生意,他才知道被骗了。

20.证人王某证实,他是吴某某的继父,2019年10月中旬的时候吴某某买过两回小猪,共100多头,在吴某某的养殖场养着,养了也就一个月,这批猪就没了。

21.证人徐某证实,2019年10月1日前后,吴某某经他联系了卖苞米的,吴某某花了一万二千多买了一车苞米。

22.证人张某1证实,2019年10月下旬吴某某曾从他这买过4500元的猪饲料。

23.证人汪某证实,2019年6月底的一天,吴某某曾借用她的交通银行卡倒钱,大概倒了有五六万元。

24.证人张某2证实,2019年10月份,她微信好友一个叫“战无不胜”的人从经她介绍,从昌黎买了100多头猪,花了11万多元。

2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9年5、6月份他以做倒卖生猪生意特别赚钱,且稳赚不赔为由,让肖某、侯某、杜某三人投资入伙,之后以出去拉猪需要购猪款为由,从肖某、侯某、杜某三人那里骗钱,具体骗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其实他没有做倒卖生猪的生意,期间为了让肖某、侯某、杜某人持续转给他钱,他会天天给对方返假利润、录视频、发照片。2019年9、10月份他以自己有猪场,养猪肯定挣钱为由,骗取白某信任,让白某给他投资养猪,之后白某先后转给了他四十七八万,但这些钱给他都用于堵窟窿,给投资人返假利润上了,期间为了让白某放心,他会给白某发养猪的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548795元、杜某人民币64700元、侯某人民币192668.88元、白某人民币4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贾翠梅

人民陪审员  齐文涛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