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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322刑初250号黄某某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322刑初250号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被害人陆某。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假称办房产证缺钱,待办理房产证后可贷款并将款项归还为由骗取陆某人民币7000元;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假称帮助陆某办理房产证,骗取陆某人民币8700元。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陆某报案后,将骗取的钱款退还陆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收条、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量刑意见方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被骗款项,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陆某。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假称办房产证缺钱,待办理房产证后可贷款并将款项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7000元;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假称帮助被害人陆某办理房产证,再次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8700元。同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得知陆某报案后,陆续将骗取的钱款归还被害人陆某。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做出(2019)冀032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审理查明的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将骗取的款项全部归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已考虑到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予以了充分从轻考量,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冀032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并罚,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已缴纳五千元罚金,剩余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