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冀0225刑初213号李某某犯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0225刑初213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佳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新的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一次。2020年4月3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对该案中止审理,2020年11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商某介绍对象和能够帮人找港务局正式工的名义,骗取商某人民币约210万

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还商某人民币160万元。

2.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张某1儿子张浩、女儿张甜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37.3万元。

3.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姜某女儿孟祥菁到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姜某人民币17万元。

4.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安排万某儿子柳帅到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万某人民币23万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还万某人民币8万元。

5.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蔡某提升职务、帮助蔡某妻子周丽云到曹妃甸港务局工作、蔡某妻弟周立家到唐山港务局工作需要缴纳培训押金等名义,骗取蔡某人民币20.2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蔡某人民币6.7万元。

6.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刘某1儿子刘阳到唐山港务局做正式工、帮助刘某1外甥周立家到唐山港务局做劳务派遣工为由,骗取刘某1人民币26.7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刘某1人民币12.3万元。

7.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樊某儿子樊京康进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樊某人民币5.2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樊某人民币2万元。

8.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董某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董某人民币16万元。

9.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刘某3

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3人民币19万元。

10.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介绍唐山港和曹妃甸港工程以及安排唐山港务局员工的名义,骗取陈某1人民币约290万元。

11.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陈某2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陈某2人民币20.7万元。

12.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刘某2进唐山港务局上班、李某某对象张某2公司需要倒流水以及办理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刘某2人民币9.6万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还刘某2人民币0.63万元。

13.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陈某1需要借款和网络贷款的名义骗取朱杰人民币32.44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人民币5.82万元。

14.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王某到唐山港务局做劳务派遣工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7万元。立案前李某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返还给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商某没有给我那么多钱,商某给我了70多万元钱,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给了商某200多万元钱;对于朱杰的,我没有向她借那么多钱,我觉得我从朱杰借的钱已经还清了,网贷不是

我给她操作的,网贷需要人脸识别,我没有给她操作过;从陈某1没有拿那么多钱,大部分钱是我从陈某1借的。

辩护人李佳佳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李某某诈骗商某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对商某诈骗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商某曾支付给李某某210万元的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三起事实,李某某对朱杰犯有诈骗罪定性错误,证据不足。本案中,李某某曾向朱杰借款,朱杰索要后陆续以多种形式包括服装店所有财产、多种首饰进行抵债,尽最大努力积极还款,所以从主观上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朱杰名义进行的网络贷款,网络贷款均需要本人身份信息及本人验证认可同意,从网络贷款的信息看应当认定为朱杰自行操作的,是李某某所为没有证据支持。起诉书认定李某某骗取陈某1的金额有误,证据不足,李某某陈述自己因工程从陈某1得到的金额为13万元,因介绍工作得到的金额约40万元左右,剩余款项是陈某1支付给李某某的借款,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某诈骗陈某1290万元没有充分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本次犯罪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李某某和家人积极退款,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张某1儿子张浩、女儿张甜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37.3万元。

2.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姜某女儿孟

祥菁到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姜某人民币17万元。

3.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安排万某儿子柳帅到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万某人民币23万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还万某人民币8万元。

4.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蔡某提升职务、帮助蔡某妻子周丽云到曹妃甸港务局工作、蔡某妻弟周立家到唐山港务局工作需要缴纳培训押金等名义,骗取蔡某人民币20.2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蔡某人民币6.7万元。

5.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刘某1儿子刘阳到唐山港务局做正式工、帮助刘某1外甥周立家到唐山港务局做劳务派遣工为由,骗取刘某1人民币26.7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刘某1人民币12.3万元。

6.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樊某儿子樊京康进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樊某人民币5.2万元。立案前李某某丈夫张某2已代李某某返还樊某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董某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董某人民币16万元。

8.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刘某3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3人民币19万元。

9.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介绍唐山港和曹妃甸港工程以及安排唐山港务局员工的名义,骗取陈某1人民币136.8万元。

10.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陈某2进唐山港

务局工作为由,骗取陈某2人民币20.7万元。

11.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刘某2进唐山港务局上班、李某某对象张某2公司需要倒流水以及能办理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刘某2人民币9.6万元。立案前李某某已返还刘某2人民币0.63万元。

12.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帮助安排王某到唐山港务局做劳务派遣工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7万元。立案前李某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返还给王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

(2)受理案件登记表。

(3)扣押清单。

(4)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劣迹证明。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6)乐亭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7)抓获说明:2018年12月15日,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从乐亭镇东南小区出租房内将李某某抓获。

(8)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实,李某某是我姐。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期间她借我153××××7351的手机卡用。我问过她为什么借我这个手机号用,她就说借着打个电话。我不清楚具体是给谁打。153这张卡是我买的黑卡,具体用谁的身份登记的我不清楚。我没在李某某手底下干活。

(2)证人高某证实,我和陈某1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1跟我说他要去看场地,因为他要用我找的工程设备,我说我也想跟着去,陈某1就带着我一起去了,叫我别乱说话。陈某1开车带着我和李某某到了唐山市海港区港务局大厦,接上了一个陌生男子,这人是李某某打电话联系的。我们四人就一起去了矿石码头西北的一个场地,那个男的就指着场地那里一片沙子,说那就是场地。我就说这地方也不大啊,他就拿出一部手机,然后拍了一段视频,发出去后打了一个电话,我听着他好像问了问是不是这个场地,对面回答了一句,说是。我就又问说这沙子也不够施工干几天的,那个人就说还有别的施工场地呢,到时候工程部会安排你们到那里去施工。我还记得李某某说了一句,说她不认识这个男的,他也就是个小伙计。那男的也说了一句是领导安排他带我们看场地的。后来看完场地我们就回去了。那个男的我能认出来,但是不知道他叫什么。

(3)证人张某2证实,我知道我对象李某某欠别人钱,说是给别人找工作、还给别人包活才欠的钱。我们家没能力给别人找工作、包活。李某某也没有能力。我们家没有什么固定财产,没房子,车也抵押了。我一开始不知道李某某在外面给别人找工作、包活,后来在2018年的时候,他们管我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的。我对象李某某一开始的时候给别人干活,在2014年的时候,自己开了一个左岸服装店,在北新路步行街,现在这个服装店兑给服装店的服务员朱杰了,因为李某某从朱杰手里借了钱,还不了钱,李某某就兑给了朱杰。我还给了朱杰一块手表,浪琴牌的,两年前买的,当时花了两万左右,给她的时候价值一万左右。还给了她六七个碧玺戒指,这些戒指均价大概三四千元一个。李某某和朱杰之间的账清了没有我不清楚,李某某到底向朱杰借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名下有三张储蓄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平时主要用工商银行卡日常消费,中国银行卡是用来还我从手机上贷的款。还贷款的钱有的是借的,还有一部分是李某某给我的,卡号我记不清了。我们平时的花销主要都是李某某出钱,平时花钱也都是李某某负责,李某某名下有两辆车,一辆二手路虎神行者车牌号冀B×××××,一辆宝马525车牌号冀B×××××,都是全款买的,大概2015年、2016年李某某自己出钱买的,现在这两辆车李某某都自己抵押到唐山了,我们也不知道,后来贷款公司要钱才知道的。李某某名下没有房产。李某某平时花钱以及进出流水我不清楚,从结婚我就不管她这些事。我不知道李某某把给别人找工作、包活的钱用在什么地方,李某某从2018年总从家里要钱,她还从我老丈人家里要钱,把她兄弟买楼的钱都给她了。李某某从家里要钱,我问过她用来干什么,她说找他同学合伙整活,应急使,过段时间就能还上,但是到现在李某某也没还上,我也不知道她把钱整哪去了。李某某没说过和哪个同学合伙。我现在没有固定的存款,我名下没有房产,我在2018年的时候从“弹个车”平台上租赁了一辆车,车牌号B8S3W7,这个车户头没在我这,但是每个月得还贷款,租赁的钱是我爸出的钱。我之前给向我们家要钱的人写过承诺书,但是现在没有能力,我得自己慢慢挣钱,还有我们这拆迁呢,我打算拆迁后拆迁款可以还一部分。我们家没有亲戚在港务局当领导,我有一个三姑夫的连兄弟,叫胡文新,他好像是在海事局工作。我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我们因为拆迁的事,跟我三姑夫就关系不好,所以跟他们关系走动的特别少。在2018年大概9月份的时候公安机关找过李某某,李某某接到过一个电话,接完电话我问她着,她自己跟我说的是欠别人钱欠了6、7万元钱,闹到公安局了,但是钱已经还了,她说没事了。后来我也没问。后来有人向我要钱的时候,说是找李某某要钱。这时候李某某就走了,当时是跟我还有我爸吵吵着,就走了。后来李某1给了我一把钥匙,说是李某某让李某1给她租房,先在外面住。我去过李某某在东南小区租住的房子,我是去看看李某某。因为我父亲心脏不好,她怕我父亲犯病,就独自到外边住了。我不知道李某某是上网逃犯。我想帮助李某某把欠的钱都还上,现在我没有能力都还上。

(4)证人郭某证实,我认识李某某,我丈夫王亮和李某某丈夫认识。大概是2017年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听李某某提过她有能力帮人进港务局工作,就是需要钱,还说她已经成功帮人进过港务局了,我当时就记住了。她说的挺让人相信的,而且李某某还开着好车开着服装店,我就信以为真了。后来我姑郭瑞华和我聊天时,我就跟她提了这个事,她就记住了。后来我姑的两个朋友家里有孩子刚毕业就跟我姑打听这个事来着,我姑就问了我,我也以为是好事就跟他们说了,后来我就把李某某电话给了他们,都是他们自己和李某某联系,定的钱数啥的,给钱什么的我都没参与。就有一回我姑联系我说她秦皇岛的朋友来乐亭了不认识路,让我帮忙带着去李某某那,我带着他们去了李某某的服装店,然后他们自己和李某某谈的,我没参与,后来我就离开了。到了2018年,其中有一家联系过我,说是一直没能上班去,想让李某某退钱,想让我帮忙要一下,我因为跟李某某也不很熟,就通过我丈夫跟李某某丈夫说了这事后来也没人给我回信,我就没再问。通过我找李某某介绍找工作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我就是在中间传个话。直到后来我帮忙要钱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李某某是骗人的。李某某没有给我好处费。她之前从我这借过钱,好像几千,又还给我了。

(5)证人魏某证实,2018年9月7日我对象王某接到李某某微信上发的一个信息,说是港务局集装箱码头下来了三个名额,说能给我找这个工作。我对象就跟我说了这个事,她说她想去,李某某说得花点钱。后李某某以找工作为由骗了王某7万元钱。现在李某某已经把7万元钱都给我们了。

(6)证人石某证实,我是李某某的母亲,在2017年9月份张某1没有给我们3万元钱。但是我了解这个事,张某1确实给了3万元现金,但是这笔钱被李某某拿走了,李某某当时在我家。我没有张来社、石立民的联系方式,李某某以我丈夫和张来社、石立民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的,银行已经起诉我们了。我没有给张某1写过收条、欠条之类的字据。但是我签过一张字据,大概意思就是张某1把钱送来了,然后被李某某拿走了,就是这么一个证明,当时张某1说他老婆生病了,我看挺可怜的,我就给他签了。李某某在外骗人的事我啥都不知道,我要是知道早就说她了,我们家的钱都被这孩子弄走了,我们一分钱好处都没从她这得到过。

(7)证人赵某证实,我和商某是同事,都在港务局工作。大概是2015年,我记得是商某当时问我,问我想不想给媳妇换个好点的工作,他说能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我就心动了,就说行。然后商某说找人需要花10万元,我当时就寻思反正也是同事,而且钱也不多,如果不成功钱也能还给我,我就给了商某1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好像给了几回。后来商某跟我说他找的那个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就一直没有给我找成,后来我就寻思这事估计够呛,我就让他还我钱,大概是2017年吧,商某就开始陆续的还我钱,到目前为止,商某应该还差3、4万,但是我们是同事,关系挺好的,我也没着急要。商某是通过李某某帮我妻子找工作。我见过这个叫李某某的女的,因为商某说他把钱给了李某某,我就和商某一起来乐亭找过李某某两次。这两次我都见李某某了,也跟李某某说话了,我就是直接管李某某要钱,说事办不了就把钱退给我就行,李某某当时就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管是钱还是事,反正就是推脱,这两次我什么都没有拿到。我记得李某某就是说她一个“大大”什么的,能够托关系帮忙找工作,但是中间有点问题,需要等,然后就是各种理由往后拖,反正当时说的理由都挺牵强的。李某某有没有提过商某把钱给她的事,这个事我没有问过,但是应该是给了,要不然李某某也不可能理我,我管她要了两回钱,她一直找理由不给。而且我找李某某的时候,她还是信誓旦旦的跟我说能成能成的,但是我当时就不信她了,就是想把钱要回来。商某还我钱的时候有没有说过钱是谁的,我也没问,反正他还给我钱就行了。商某与李某某没有跟我说过一个叫“宝宝”的女子,我也没见过这个人。我和商某去乐亭就是我们两个人,我就是找李某某要钱去。我现在也不想追究商某的责任,因为我们的关系挺好,反正他也还着我钱呢,剩下的慢慢还就行。

(8)证人张某3证实,李某某母亲是我对象的亲姨,董某的母亲是我亲姨,当时李某某自己说可以介绍港务局的正式工作,后经我联系,李某某带着我在董某家取走了14万元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李某某给董某写了收条,后来还向董某要了2万元的考试押金钱,这钱是董某直接把钱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也给董某打了押金条;刘某3也是通过我找李某某介绍港务局的工作,刘某3给了李某某大概十六七万元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李某某也给刘某3写了收条。陈某2也是通过我找的李某某,陈某2先给了李某某2万元的定金,后来陈某2给李某某了18万元,包括2万元的定金,后来又有押金3万元,其中有2000元陈某2直接给了我,具体是现金还是转账我记不清了,这2000元是李某某之前借我的钱,李某某让陈某2直接给了我。我没有从中收取李某某的任何好处。

(9)商某证实,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李某某跟我说孙文仲给她的一个同学办了一份工程,已经弄好了,钱也收了20多万,就等着施工了,然后她同学想看看施工工地,她说孙文仲没空,就想让我带着去看看。因为她当时跟我说有一个多礼拜就开工了,所以我就问她为啥不能等两天,过两天不就开工了吗,李某某就说人家已经送了20多万了,这不是着急了吗,孙文仲这两天正在给她办呢,意思就是带他看看场地,让他放心,然后我就问她是哪,她就问我们那有没有大型的沙土工地什么的,我就说是采砂的工地吧,她说是,就让我带着去。我当天说没空,就说你们自己去吧,然后她就说找找别人。然后过了两三天,她又给我打电话,说她带着同学过来了,让我带着看看工地,还说她同学挺有实力的,你们见见吧,还说让我穿工装,我没听她的,没穿工装。过了一会,她又给我打电话,说她是下车打的电话,又跟我交代了一下,说孙文仲这两天忙,过不来,让我带着她同学去工地看看,让我少说话,说她都交代好了,如果她同学问还有多久开工的话,就往后说十多天就行了,她还跟我说她跟她同学说的是下周开工。然后她就说他们在港务局大厦停车场那等我呢,让我过去,然后我就过去了,车上有李某某和两个陌生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开车,我指路,然后就到了港务局东边沙场那里。我和那两个男的走到高处从外面向场地里面看,然后他们两个就议论,说这点工程也干不了不久,然后就问就这点沙子,我就说不光这里,并且指着北边那片沙子,说那边应该也是吧。然后他们两个人又说了几句啥,当时高处风大,我也没听清。后来我们就下去了,然后他们就把我放在海港大道那了。李某某就说那两个男的是整工程的。我当时在高处没打电话,但是好像用手机拍照的,因为在上面往里看,挺壮观的。具体拍没拍到我记不清了,因为我手机都是截图,内存不够,很多图片我都删了。我见过两个密封的档案袋,我记得不是李某某就是那天开车的她同学给的我两个档案袋,是李某某说我离港口近,让我先拿着,回头孙文仲要了,你再给他。但是过了两天,李某某跟我说她要,我就想让8路公交给她带过去,她就让我邮寄到她“左岸”店里,然后我就通过海港区祥盛小区西门口往西走右手边最里面那个快递,具体哪个公司我忘了。孙文仲以前是港务局董事长,现在任唐山市副市长。是李某某推荐给我的,我没见过人,一直都是微信联系,要不就是李某某跟他联系,然后通知我。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1陈述,我被李某某诈骗了288.3万元钱,她以港务局和曹妃甸的工程和安排港务局的员工的名义诈骗的。我和李某某是高中同学,毕业之后没联系。在2017年的时候我们通过同学微信群联系上了。我们加了微信好友。一开始的时候,也就是2017年6、7月份,李某某问我有没有透支卡,我说有就借给她了,她当时通过我的卡刷了一笔钱。过了三个月李某某把钱还给我了。然后李某某特意请我吃了顿饭,因为我借了卡给她刷钱。回去之后我和李某某就聊微信,李某某就问我港务局有收废品的活还有挖掘机的活,她问我哪个能挣钱,我说挖掘机挣钱。当时我也没在意。后来过了一周左右,李某某找我见面,在青春广场见的面,当时李某某就跟我说她对象不愿意干港务局的工程,而且她还怀孕了,也没法干港务局的活。当时我跟李某某说不中了就我替你操持这个港务局的活,然后李某某就跟我说干脆让我自己干这个活。当时我就觉得李某某是同学,也没想那么多,我就同意了。然后我跟李某某说,以她的名义办这个事,然后最后写我的名,产生什么费用了我来出。刚开始李某某告诉我,是港务局和曹妃甸港的挖掘机工程,还有港务局的收废品的活。到了2017年8月7日,李某某微信联系我,让我交钱,需要交5万元的收废品的承包费,8万元的挖掘机的承包费。李某某通过微信把她的工商银行卡号发给我了,然后我就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分了三次转账到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在8月7日我转了一笔5万元钱,到了8月9日我又转了一笔5万元和一笔3万元。这之后李某某就陆陆续续开始管我要钱,说是交押金、交保证金、建档、还有就是港务局的各个部门需要交纳的各项款项等等。因为当时我比较信任她,她说要什么钱,我也不问

别的,就直接把钱给她,有时候银行卡转账、有时候微信转账、有时候支付宝转账、有时候给现金、还通过刷POS机给过她钱。这期间的我一直都是问李某某什么时间开始,她一直说让我等着,得等着签合同。到了2018年5月份,李某某联系的我,说是大概5月份的8、9日就能去取合同,到了5月9日的时候,李某某联系我,她带着我去唐山南湖行政中心去取合同,当时我开着车拉着她去了唐山南湖行政中心,李某某让我在一楼大厅等着,她跟我说去二楼取合同。然后我就等着她,过了几分钟李某某就下来了,拿着合同,合同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料销售合同和挖掘机施工合同,当时我把合同都看了,然后我就签了字了,每个合同都是两份,我都签上字了,然后李某某送回去一份,剩下了一份在我手呢。然后李某某送完之后回来就跟我说等着合同上的日子开工就行了,合同上写着,挖掘机施工是2018年6月9日开始,废料销售是2018年6月8日开工,到了日子也没有开工,我就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说让我等着,再找她,她就说问问领导,找各种借口拖这个事,我一直催李某某,然后到了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子不记得了,李某某直接找的我,当时李某某跟我说是合同下来了,领导让她送过来,签完字以后还得给领导送回去,当时李某某拿的合同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李某某说是租我的设备干唐山港的工程,这个合同有三份,我都签字了,留了一份给我,另外两份李某某拿走了。李某某还是让我等着合同上的日子,2018年9月18日就开工。到了日子也没有开工,我就开始联系李某某。我跟她说我不包这个工程了,因为逾期没开工,我就说让李某某把钱退给我,李某某同意了,说是8天之内把钱退给我,但是过了8天,李某某说钱都退到她账户,但是有延迟还没到呢,需要再等一周。又过了一周,李某某又说取不了现,需要办理各种手续才能提现,李某某又约到了11月12日取现,但是到了那天,李某某又跟我说手续还没办完,还让我等着,我就去银行打听了是否有办理预约的事情,但是银行告诉我根本没有预约提现这个事,我就觉得不对了,我就来报警了。

(2)被害人万某陈述,我来报警,我被李某某以帮忙给我儿子柳帅找工作为由骗了23万元钱。我们感觉李某某把我们骗了,要求李某某退款,李某某说一个月之内把钱退完,但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后没有把钱还给我们,2018年10月8日李某某给我转了5万元,2018年10月22日又给我转了3万元,剩下的15万元李某某答应在2018年11月10日退还给我们,但是到现在李某某也没把这15万元退给我。

(3)被害人蔡某陈述,大概是2017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与李某某之间的一个同学群了解到李某某能帮着找工作,她自称能帮人找工作,需要好处费,还说她丈夫有亲戚在海事局当副局长,叫胡文新。我们从网上查了查,确实有这么个人,我就信了,后来我就跟她联系问了问,她就跟我说有哪些职业,我开始想给我小舅子找个工作,后来家里亲戚知道了,就也想通过她找工作。后来我们就陆续给她钱,但是她一直也没帮我们找工作,也不把钱退给我们,后来有一个自称是胡文新的一直通过短信跟我们联系,但是我们查了查,是李某某的副卡,一直到2018年6月28日,我们就联系不上李某某了。我一共给李某某转账188000元,还给她了两张500元的购物卡。

2017年10月20日,我帮小舅子周立家转给了李某某120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的。我们通过李某某给我们写的收条上的地址找到她家中,但是只见到了她丈夫张某2和公公婆婆,张某2一共还给我们21万,我家按照比例拿回了67000元,我们一共给了李某某52万元,目前还差31万元。我们之前给钱的时候,从来没接触过她丈夫,就是后来要钱的时候才接触的。

(4)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7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外甥女婿蔡某了解到李某某能通过她家的关系帮人找工作,然后我就和李某某见面了,李某某说能通过她家里的亲戚胡文新和孙文仲帮着在唐山港集团找到正式工作,我就相信她了,想让她帮我儿子刘阳在唐山港找个正式工作,还有就是帮我外甥周立家在唐山港找个劳务派遣。2017年9月9日,我拿着现金195000元到了李某某的服装店,把钱给她了,这笔钱李某某说是用来给我儿子找工作的钱。2018年2月11日,李某某说需要刘阳的培训押金32000元,当天我就拿着现金到她店里给她了。2017年3月28日,我拿着40000元在新大东方停车场李某某的车中把钱给她了,这笔钱李某某说是用来给我外甥周立家找港务局劳务派遣工作的。这些钱都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就以各种理由一直拖着,说需要等着,我们就觉得不对劲,然后一直找她,后来就不接我们电话了。2018年8月份,我和蔡某、樊某找到了李某某家中,只见到了其丈夫张某2和其父母,后来张某2分多次给我们一共转了21万元,按照比例我拿回了123000元,剩下的张某2承诺11月12日给我们,但是到今天也没有给我们。每次给李某某钱,都会给我打张收条,还有录取通知书,是她提供给我的,让我带回家让孩子签字回头又给了她,录取通知书应该是假的。我想起来了,还有12000元是通过蔡某给的李某某,这笔钱是周立家的培训押金钱。

(5)被害人樊某陈述,2017年3月27日左右的时候,我跟刘某1比较熟悉,当时她给我说进港务局上班怎么样,我说挺好的,现在不好进。然后我就跟她说有门路了也给我儿子办一个。我儿子樊京康一直在家呆着没工作,然后刘某1就告诉我,说她外甥女婿蔡某有一个高中同学叫李某某,能找进港务局的工作。当时刘某1在给她另外一个外甥周立家找港务局的工作,我就让她直接也带着我。当时刘某1就跟我说了李某某找的港务局的调度工作,劳务派遣,我说行。到了2017年3月29日的时候,刘某1联系我说需要交4万元钱给李某某,办这个工作,我就准备了4万元现金。然后跟着刘某1还有刘某1的找工作的那个外甥去的李大钊纪念馆的门前停车场那,把4万元钱交给了李某某,当时刘某1也替她外甥周立家交了4万元钱,李某某给我们打了一个条。2017年9月份的时候,李某某又找我们了,说需要考试还需要培训,又让我们交钱,当时说是要1.2万元,上了班之后这些钱还退给我们。当时我们比较有点怀疑了,但是到了10月份的时候,李某某说不交钱这事办不了,然后我们在2017年10月20日的时候,我、刘某1、周立家、我儿子樊京康我们一块去的庞大汽车那路边上,李某某开车去的,然后我给了她现金1.2万元,刘某1给了1.2万元,然后李某某给我们写收条,说这些钱是押金,考完全额退款,后来我们就感觉不对劲,就找李某某要钱。工作不找了,让李某某把钱退给我们。但是一直没给我们,到了今年的时候,李某某通过蔡某退给我钱,分两次给了我2万元钱,退给我的。到现在还欠我3.2万元。蔡某的工作也没找成。蔡某跟刘某1是亲戚,跟李某某是高中同学。我们是通过他和刘某1找的李某某。我们去找李某某要钱的时候,一开始李某某还在,但后来都是李某某对象张某2一直跟我们接触。后来还钱也是张某2给的蔡某。

(6)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8年6月底,李某某以给我找工作的名义诈骗了我5.5万元钱。2018年7月份的时候李某某以她对象张某2的公司需要倒流水及还信用卡的业务用我的信用卡用我的信用卡刷了31000元,2018年9月4日李某某还以银行卡走流水以及承包工程的名义向我借了1万元钱。后来李某某共还了我0.63万元钱。

(7)被害人姜某陈述,2017年1月8日李某某以能够帮助我女儿孟祥菁到唐山港务局上班为由,骗取了我人民币17万元。2018年11月15日王亮带着我们找李某某时,李某某没有在家,我找李某某丈夫张某2说了李某某帮我女儿安排工作的事,我要求李某某还钱,张某2说李某某已经跑了,张某2给了我们一个协议,内容大概是张某2愿意替李某某还欠我们的17万元,但是张某2到现在也没有还我们钱。

(8)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和李某某父亲李某2就认识,在2016年11月份我和李世民在一起打工干活时聊天,我当时说想给我儿子张浩找工作,当时李世民说他闺女可以帮忙进港务局的正式工,还说他闺女已经帮二三十人进港务局工作了,我当时就相信了,便委托李世民找李某某帮忙弄我儿子工作的事情。过了几天后李某某就给我们信儿说进港务局需要花21万送礼。李某某以给我儿子张浩和女儿张甜找工作的理由总共骗我了37.3万元。但是李某某跟我们说张某2姑父是海事局局长,和港务局集团董事长孙文仲也认识,找工作的事情没问题之类的话,当我们面说过,我跟李某某通话时李某某也说过这个话,我有录音已经给你带来了。当时李某某说的必须交现金,说是走银行转账对领导不好,也没给过收条,到后期我找到李某某丈夫张某2时,张某2才给我写了退钱承诺书。

(9)被害人董某陈述,2017年4月份至2018年8月,我们家通过亲戚张某3了解到,乐亭镇四街的李某某能够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然后我母亲就通过张某3联系了李某某,被李某某骗了16万元。

(10)被害人刘某3陈述,2017年5月份,哪天我不记得了,我通过张某3了解到,乐亭镇四街的李某某能够帮忙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我就心动了,让张某3问了问李某某有没有名额,李某某说有,但是需要尽快交钱,需要17万。然后我凑好钱后,联系的李某某,李某某就开车到了老大东方北侧的一条胡同中,我就在车里把现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我写了收条,承诺尽快办理工作,过了七天,李某某就给张某3一张录用通知书,说让我签字。我当时就签字了,现在我手里有一份复印件,可以给你们。后来到了2017年8月25日,李某某又联系我说是需要交代考的押金2万元,还承诺考完就退钱,然后我在老电影院附近,在车里把现金2万元给了李某某。到2018年11月份我听说李某某跑了。我一共损失19万元,都有收条作证。张某3没有从中收取好处费,她就是从中间传个话。

(11)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7年10月李某某以能帮助我安排进唐山港务局工作为由,骗了我20.7万元钱。

(12)被害人王某陈述,我和李某某认识有五六年了,李某某以找工作为由骗了我7万元钱,后来把7万元还给我了。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没有能力帮他人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作或者劳务派遣。大约是四五年前,我通过qq认识的商某,我们之间一直聊天,然后就比较熟悉了,因为我之前在qq上发过状态,说自己能帮着找到港务局的劳务派遣的工作。后来,商某就问我能不能帮着找几个港务局的工作,说是想从中挣点好处费,然后我们两个人分,我就跟他说应该能,我说试试,如果找不到就把钱退了。然后商某就开始把钱给我,有现金也有转账,他陆续大约给我送了约有90万元人民币。大概八、九个人,其中有要找正式工作的,也有找劳务派遣的,具体我记不清了。大概过了一年半,我一份工作也没办,商某就向我要钱,就把钱退给商某了,然后还多退给商某不少,陆续大约一共退了他190万左右,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退的。他说要帮着找工作的这些人,我都不认识,都是通过商某办事。商某怎么跟他们说的我不清楚。

大概是2016年,具体时间说不好了。张某1打听到了我能帮着找港务局的工作,然后他就找到了我,问我能不能帮着给他儿子张浩、女儿张甜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作。我就说试试,但是需要花钱,我说张浩需要用21万,张甜需要10万,钱数都是我自己定的。2016年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1分两次拿着现金21万和10万给了我,地点我记不清了。钱我存到工商银行的卡中了。到现在,钱我也没还给张某1,工作也没给他找。他给我钱的时候,我说给他打个收条,他说不用。

2017年,张某3听说我能找工作,就问我能不能帮着她朋友找工作,我说可以。然后张某3就分别带着董某、刘某3、陈某2到了

我店中,让我帮着找港务局的正式工。我就分别向他们要了15万元,我和张某3商量的给她部分好处费,后来张某3就分别带着他们到了我店里,我记得董某、刘某3是给了我现金,陈某2是通过转账。我收钱的时候都给他们打收条了,收条上都不是15万,好像是18万吧,然后多出的3万就是给张某3的好处费。我记得是给了张某3的好处费分别是3万、3万、2万。后来我还以考试的名义向这三个人分别要了1万左右的费用,也给他们打了收条。我收到的一共约48万。工作我没给他们找,钱好像都存卡里了,到现在也没有退给他们。

2017年初的时候,柳帅的姨从我朋友王亮媳妇那里听说我能找港务局的工作。然后王亮媳妇就带着柳帅和柳帅的姨到了我店里,问我能不能帮着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我说能。隔了几天,他们三个人到了我店里给我转账了20万元,转到我的工商卡中。我给了柳帅打了一张收条。工作后来没给他找,后来他们一直催着我还钱,我就在2018年10月份左右,还给了柳帅8万元。

2017年初,王亮媳妇带着孟祥菁和孟祥菁妈到了我店里,向我找港务局正式工的事,我说能找,需要20万元。隔了几天,就给我了20万左右,我忘了是转账还是现金了,具体数额我打在收条上了。到现在我也没给她找工作,钱也没退给孟祥菁,钱应该是存到卡里了。我记得当时给了王亮媳妇2万元,钱写在收条里了。但是2018年10月份底,王亮媳妇把钱退给我了,钱打到我丈夫张某2的工商卡中了。

2017年,我同学蔡某找的我,问能不能帮着调动一下工作,说他和他媳妇周丽云都在港务局当临时工。然后我说能,我记得

前后一共管蔡某要了12万元左右,他是通过转账给我的,包括我说找工作的钱和后来考试的费用。当时我都给他们写了收条。还有三个人是通过蔡某知道我能找工作这个事的,分别是蔡某姨的儿子刘什么的、周立佳和樊京康,我记得向蔡某姨要了15万,当时答应的是找港务局的正式工,剩下两人说是找劳务派遣,我就每人要了5万元,包括4万的找工作钱和1万的考试费用。这三家给我的都是现金,我都给他们打了收条了。钱我忘了怎么处理了,今年他们五个人一直找我退钱的,因为我没给他们找工作,我记得给他们五个人退了20多万元,我是通过我丈夫卡给他们分次一共转了这么多,转给他们后他们五个人自己分的。

2018年6月份左右,刘某2找到我说想找一个港务局的劳务派遣工作,我说可以,然后向他要了5.5万,然后他分两次给我转到工商卡里5.5万,我给他打了收条。他还把信用卡借给我使用了,其中有6500元是他自己透支的,我用他的信用卡透支了2万多元,这张信用卡我一直还着最低还款的。工作我没给他找,钱也没退给他。

2017年以来,我跟我同学陈某1说我想要包个小工程,有渠道,他说他也想包,我就说我走动走动,然后我们两个人出钱,他担当法人,然后他就转账给我两笔钱一共13万多,后来我以走动需要用钱为由,管陈某1借了一共约100多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还有一次,我带着陈某1到了唐山市南湖社会服务中心那,用自己打印好的合同,让陈某1签了。这个合同是我自己弄的,不是真的,我当时就是假装到了服务中心那里绕了一圈然后拿着合同让陈某1签字的。合同是港口和曹妃甸港的挖掘机和回收旧料的,都是假的。陈某1还问过我能不能找到港务局的正式工,我说能,然后就让我帮着给他小舅子和他一个朋友金成找正式工。然后我向陈某1要了每个人15万元,后来我说需要考试费用,又向陈某1要了2万和3万。这些钱都没有打收条,钱应该是存卡里了。我还跟陈某1说我这有四个劳务派遣的名额,问他需要不,他就给我提供了四个人名,这些人我都见过。我向陈某1要了每个人5万元,一共20万元。我没打收条,钱存卡里了。

王某让我帮着找工作的事情,是找劳务派遣的工作,我要了7万元,后来还给她了。

我和陈某1说过会计负责给我记账,帮我跑跑业务,其实我没有会计,是我自己用手机下载了变声器骗陈某1说我有会计。

我记得是让商某带着陈某1看工地的。2018年8、9月份的时候,我当时跟商某说我有一个同学要包工程,需要找人看看港务局的场地。我让商某找几个场地,让陈某1看看。我还跟商某说,将来陈某1包工程的钱,给商某一部分,剩下一部分我留着。然后我让商某说自己是负责带着看工地的人。然后当时我就带着陈某1去的港务局的大厦门口,在楼底下等着商某着,商某就在港务局上班,在拖轮上工作。然后商某下来了,就带着陈某1去看工地了。我当时就在车上等着他们着,我没跟着去看工地。

我要的一共有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钱一部分我都花了,还有的用来退还给这些介绍工作的人了,还有的用来还高利贷了。还有进货的钱。我名下没有房子。有两辆车,一辆是路虎,一辆是宝马,现在都处于抵押状态,因为都贷着款呢,贷款还了以后车就是我的。

我的QQ:53×××43,昵称:平儿,支付宝账号是手机号:132××××5999,微信号也是手机号,昵称:左岸。

我有一张工商的银行卡,一张中信的银行卡,我一般都使工商的,中信的是用来还贷款的。还有三张信用卡,都是我自己用的,没有让别人往里面转过钱。我在乐亭镇中华路西开的一件服装店,叫左岸。开了不到五年,还有不到一年的租期。

我丈夫叫张某2,我们是2009年结的婚。我介绍工作的事情他不知道,后期还钱的事情,我就跟他说都是我借的钱。

我弟弟李某1不知道我介绍工作的事情,我就是使用过他的手机卡,卡号我记不清了。

朱杰是我店里的员工,关于我俩之间的金钱往来,我只向她借过那些钱,我们之间没别的事了,而且我把我的店转给她了,这个店怎么也得值五六万,而且我丈夫张某2给了朱杰一块手表,不少的首饰,我认为我和朱杰之间没有债务关系了,我不欠她任何钱了。

宝宝是我朋友,她自称叫“温一含”,说她爸叫“温思政”,在市委上班,我们是大概2010年左右在网上认识的,见了几次面后吃了几回饭,就熟了。大概2013年、2014年吧,我们俩聊天的时候,她说能安排到港务局或者唐山的工作,我就寻思找几个人试试,从中间挣点钱。后来“宝宝”说有一个叫“商某”的在和她处对象,说她家不同意,和他联系不方便,然后让我加了商某,说让我在中间传个话,再后来我也记不清是怎么个情况,

商某开始联系我,说把钱交给我,然后由我再给宝宝,钱都是商某给的我,有那么两三回吧,是他带着人见得我,我记不清那两个人叫啥了,每次都是宝宝先联系我,说商某想帮人找工作,让我帮着收钱,然后把钱给她。

我自称认识的“胡文新”、“孙文仲”是假的。我给了宝宝大概六、七十万元,记不太清了,但只比我说的多,我给她的基本上都是现金,因为她说转账不方便,说她爸是领导,收钱不方便。

5.辨认笔录、检查、提取笔录

(1)陈某1辨认出商某就是带其看场地的那个男子;高某辨认出商某就是带其与陈某1、李某某一起去港务局看场地的男子;赵某对李某某的辨认。

(2)人身检查笔录。

(3)提取笔录:乐亭县公安局侦查员对商某支付宝内的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交易记录进行提取,并制成表格。

6.视听资料

商某、王某、陈某1、张某1提供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事实,依据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和商某之间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资金往来明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商某人民币2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起事实,依据朱杰与李某某之间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往来明细及其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以陈某1需要借款和网络贷款的名义骗取朱杰人民币32.44万元,对该起事实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事实,依据李某某与陈某1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陈某1人民币136.8万元。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01.87万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商某、朱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张某1人民币37.3万元、姜某人民币17万元、万某人民币15万元、蔡某人民币13.5万元、刘某1人民币14.4万元、樊某人民币3.2万元、董某人民币16万元、刘某3人民币19万元、陈某1人民币136.8万元、刘某2人民币8.97万元、陈某2人民币20.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贾翠梅

审 判 员  赵春增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