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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425刑初291号王某某犯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25刑初291号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检一刑诉〔20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康某1、康某2、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受康某1、王桂平的委托,在石家庄市,康某1先后通过王某(王某某父亲)以及直接向王某某本人转账的方式给王某某购房款共计3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购房款后长期未帮康某1买房,并伪造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欺骗康某1称房已买到,康某1得知被骗后,王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替王某某向康某1还款10万元。截止立案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各种方式共诈骗康某1、康某21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王某、岳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康某1、康某2的陈述、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害人康某1、康某2称: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量刑轻。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受康某1、王桂平夫妇的委托,在石家庄市,康某1先后通过王某(王某某父亲)以及直接向王某某本人转账的方式给王某某购房款共计3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购房款后长期未帮康某1买房,并伪造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欺骗康某1称房已买到。期间王某某为给康某2买房交给房产中介机构1万元定金,中介机构未退款,王某某还以倒卖房号盈利为由给康某24万元。后康某1得知被骗后,王某替王某某向康某1还款10万元。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王某某共诈骗康某1、康某2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岳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康某1、康某2的陈述、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5日,共折抵刑期7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康某1、康某2人民币十六万元。

(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张占英

人民陪审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丹 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