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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903刑初296号胡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03刑初296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贺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恋爱为名与被害人马某交往,编造做国际生意的理由,多次骗取马某钱财,共计176239.73元。为此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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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指控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马某,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多种贷款,胡某某虚构离婚单身男子的身份,通过谈对象的方式取得了马某的信任。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胡某某多次以其在中国和非洲之间倒货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马某索要钱款,共计骗取马某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176239.73元。

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应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胡某某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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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马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7623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永胜

人民陪审员  鞠海岐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