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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刑初179号魏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7)冀0321刑初179号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侯玖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世杰伙同魏某某谎称承包了青龙广厦田园施工项目。以将架子工分项发包给张某1为名,骗取张某1好处费6万元;2013年底,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又以未得到钱为名,骗取张某1好处费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①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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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②证人苏某、张某2、李某的证言;③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④被告人魏某某及王世杰的供述与辩解;⑤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认可,辩称:6万元是张某1和王世杰的事,其不知情,2万元是他与苏某之间的借款,自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候玖辰辩称:①被告人魏某某没有与王世杰共同诈骗钱财的故意,王世杰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行为即遂全过程,魏某某并不知道;②魏某某没有与王世杰私分6万元的事实;③魏某某从苏某手拿的2万元是借款。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世杰伙同魏某某谎称承包了青龙广厦田园施工项目,以将架子工分项发包给张某1为名,骗取张某1好处费6万元;2013年底,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又以未得到钱为名,骗取张某1好处费2万元。

另查明:王世杰已退还张某1人民币6万元,魏某某已退还张某1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世杰的供述:①2013年,魏某某问我手中是否有项目,我说正在洽谈青龙广厦田园工程、秦皇岛汽配城施工项目,并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魏某某又找到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叫张某1,搞工程的,给他介绍点伙计,然后他能借到钱给我,我同意了。当天我们就开车到青龙县个朋友家里,由魏某某和张某1谈,大概意思是将我手中广厦田园项目中的架子工工程和混凝土浇筑工程承包给张某1施工,然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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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给我6万元钱,我把现金交给魏某某,魏某某把钱又交到我手中,我和张某1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合同,并盖上了我的嘉藤物业公司公章。后来因为听说广厦田园公司没有钱,我就主动放弃了该项目,但是收的张某16万元钱被我花了,至今没有返还给张某1。第二年我又给张某1找了秦皇岛汽配城的项目,但是后来该项目没谈成,也没有将工程承包给张某1。当时我明确告诉魏某某青龙广厦田园项目正在洽谈,没有正式签订合同,魏某某怎么和张某1介绍该项目的我不清楚。②我没有承包广厦田园项目工程,我根本就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③当时我还没有和青龙广厦田园项目负责人开始接洽,我和魏某某唠嗑的时候随口说过青龙有一个广厦田园项目工程,没说是否承包了广厦田园项目工程。我和该项目的一个经理接触过一次,他们说没有钱施工,不准备开发,所以我没有承包过该工程。我和张某1要6万元的时候,还没有和广厦田园项目负责人谈,我是想和张某1借6万元钱,因为我和张某1不熟,肯定不能借给我,所以我就谎称己经承包了青龙广厦田园项目工程,以将该项目架子工工程承包给张某1为由,和张某1签订了协议,并向张某1索要了6万元钱。我只和魏某某说过青龙县有该项目,魏某某不知道我是否承包了该工程。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①我和王世杰是朋友关系,2013年或2014年,我和大梨园村姓张的一个女的搞对象,认识的苏某,夏季的一天,王世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天津霸州手中有一百多个大棚的工程,让我找人承包建设大棚,然后我和苏某联系,让他给找一个人,第二天苏某给我打电话说联系到人了,叫张某1。王世杰让张某1和苏某到秦皇岛找他,我们4人当天在秦皇岛民族路北头一个小吃部见面,见面后王世杰说他手中有很多建筑方面的活计,问张某1要什么活计,张某1说要木工、架子工,当时没有谈工程在什么地方,谈完他们就回家了。后来王世杰让我跟张某1、苏某联系,想先要6万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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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给苏某打电话说王世杰要6万元钱,苏某和张某1商量一下就同意了。随后我就和王世杰开车到隔河头大梨园村找苏某、张某1,当时在王世杰车上谈的,王世杰跟张某1说先拿6万元钱,过完年给张某1找点活计干。张某1在车上给了王世杰6万元钱,王世杰给张某1打了一个条子,还在条子上盖了章。然后我就和王世杰回秦皇岛市里了。当年快过年的时候我给苏某打电话说手里缺钱,跟他借2万元,他同意了,然后他开车接我,去大梨园村在他嫂子家(当时和我谈对象的女子家)给了我2万元,没打条子,他说钱是他和别人借的,我拿完钱就回秦皇岛了。王世杰说给张某1活计,张某1就给了王世杰6万元钱,我那2万元钱是我和苏某借的。我和苏某是普通朋友关系。我不知道王世杰是否有工程,王世杰说有,我就信了。王世杰现在从事什么工作我不知道,七、八年前他干过装修。②王世杰没有和我说过有关青龙县广厦田园项目工程的事,我不知道王世杰是否承包了青龙广厦田园项目工程。王世杰和张某1谈承包工程事宜时我在场,王世杰说如果要承包工程,需要张某1先交给王世杰6万元,张某1同意后给了王世杰6万元钱,王世杰给张某1写了一个条子。

3、被害人张某1陈述:①2013年11月10日,隔河头的苏某给我打电话说青龙县广源工地有工程,工程承包给我的话先给别人6万元钱,我当时同意了,当天我赶回隔河头,在大梨园村苏凤华家(苏某嫂子家,魏某某和苏某嫂子谈对象)谈的,在场人苏某、苏凤华媳妇、魏某某、王世杰和我,王世杰和魏某某称,他们将青龙县广厦田园项目总体承包了,现在要把各个不同项目分别往外承包,如果架子工这方面我想承包的话就先交6万元钱,我当时同意了。就将6万元钱交给魏某某手中,魏某某又交给王世杰,魏某某当时写了一份简单的合同,并盖上了嘉藤物业公司公章。当天魏某某表示,2014年4月该工程就能开工,我们就可以进入工地干活。2014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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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苏某、魏某某一起在苏凤华家呆着,魏某某说上次的6万元钱他一分没得到,要跟我再要2万元好处费,当时我手中没钱,苏某先帮我垫付给了魏某某,过段时间,我给王世杰打电话询问此事,王世杰一直跟我说工程没有下来,让我等着,一直拖到2015年10月份,我就跟王世杰说工程我不想干了,让他把钱退我,王世杰当时答应了,但一直拖着不给,魏某某也一直拖着不给我钱,并说等王世杰将6万元退回来一起将他的2万元退给我,再后来王世杰、魏某某的手机就打不通了,也找不到他们。今天通过朋友询问青龙县广园工地的负责人,该工程法人代表李某说不认识王世杰、魏某某,他们的工程没有承包给王世杰。②苏某对我说:要想干王世杰介绍的工程,就必须先给王世杰6万元钱,没说具体什么钱。魏某某对我说:上次给王世杰的6万元钱,他一分没得着,要我再给他2万元,当时给魏某某钱时,在场人有魏某某、苏某、苏某嫂子和我。是苏某直接将钱交给魏某某的。③当时魏某某和我说:王世杰已经将青龙县广厦田园项目工程承包了,王世杰是该项目经理,想要将该项目架子工工程往外分包,如果想承包该项工程,需要先给王世杰8万元钱,因当时我手中不够,就给了魏某某6万元,魏某某转手给了王世杰,后期魏某某说6万元他没有得到,让我把差的2万元钱给他,所以我又给了魏某某2万元,我和魏某某谈的时候,魏某某没说8万元是什么钱,就说如果我想承包架子工工程必须先给王世杰8万元。④我和王世杰洽谈的是青龙广厦田园项目,王世杰说给他6万元,他才将工程给我承包,我认为王世杰和我要的是好处费,魏某某和我要的2万元也是承包工程好处费。

4、辨认笔录:经张某1辨认,王世杰、魏某某就是骗取他8万元的人。

5、苏某证言:①我认识王世杰和魏某某,但不是很熟,我认识魏某某是因为魏某某和我嫂子张某2(苏凤华妻子,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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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华已去世)处对象,在一次接触中,魏某某对我说承包了一个工程,想对外分包架子工工程,但得交8万元风险抵押金,我听后就和张某1说了这件事,张某1听后表示有兴趣承包架子工工程。过了几天,我就将魏某某、王世杰、张某1聚到隔河头大梨园村张某2家,是魏某某和张某1谈的这件事情,当时魏某某、王世杰、张某1、张某2和我在场,具体怎么谈的我记不清了,王世杰、魏某某、张某1签订了一份合同,具体内容格式我不清楚。后来他们就自己联系了。王世杰、魏某某说8万元是风险抵押金,但我对张某1说的是好处费,王世杰、魏某某对我说过工程的名字及地址,但现在记不清了。②魏某某说上次的6万元钱他一分没得到,要我和张某1再要2万元给他,张某1同意了,但张某1手中没现钱,让我先找2万元钱给魏某某。我就找了2万元给了魏某某,是在苏凤华家给的魏某某,是经我手给的,当时在场人有魏某某、张某1、张某2和我,年底张某1将2万元钱还给我了。

6、李某证言:①我是广厦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我公司在青龙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从2012年4月份至今没有施工,该项目没有启动,也没有对外承包。和秦皇岛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不认识王世杰和魏某某。②我公司只有我一个人管理,我公司没有与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商谈过广厦田园项目承包的事情。

7、张某2证言:我是苏某嫂子,我丈夫苏凤华已去世,经朋友介绍我和魏某某处对象。2013年冬天的一天,王世杰、魏某某、张某1、苏某一起到我家,王世杰和魏某某说他们二人在青龙县承包了一个盖楼的工程,王世杰是总经理,魏某某是工地负责人,苏某介绍张某1从王世杰、魏某某手中承包工程,王世杰提出如果想承包该工程,就得先给王世杰6万元定金,张某1同意了,当场给王世杰6万元钱,王世杰给张某1出具了一个条子,然后王世杰、魏某某就离开了,过了一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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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在我家中给苏某打电话,将张某1、苏某叫到我家,魏某某对他们说:给王世杰的6万元,他没得到一分钱好处,如果张某1想承包该工程,张某1必须还得给魏某某2万元好处,如果张某1不给2万元好处费,他就将工程承包给别人,张某1同意了,但张某1手里没钱,张某1从苏某手借了2万元钱,交给了魏某某。

8、王世杰与张某1的承包合同:2013年11月10日王世杰以秦皇岛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承包的青龙广厦田园工程项目的架子工分项承包给张某1,价格每平方米15元,并收取张某1人民币6万元整。

9、秦皇岛市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秦皇岛市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出租、房屋中介。

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王世杰返还张某1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张某1对王世杰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1、收条、谅解书:张某1收到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不在追究魏某某的刑事责任。

12、通话单:2017年6月16日8时15分,苏某与魏某某通话92秒。

13、证人赵某证言:2017年6月16日上午8时左右,苏某给魏某某打电话,苏某向魏某某索要欠款。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王世杰一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魏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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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被告人魏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因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魏某某与王世杰一起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存在,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张某1被骗钱财,已由王世杰及被告人魏某某进行退还;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魏某某予以谅解,对此可对被告人魏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判罚金,限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建辉

审 判 员  蔡小春

人民陪审员  刘 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素华

书 记 员  陈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