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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823刑初155号卢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3刑初155号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儿子卢彦君(已死亡)制作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的病情介绍,申请国家优抚抚恤资金,骗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累计获利人民币4217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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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1978年3月至198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服役。2013年,卢某某伙同其儿子卢彦君(已死亡)制作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病情介绍,申请国家优抚抚恤资金,骗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累计获利人民币4217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2170.00元退还平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线索移送函,证实中共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举报,卧龙镇沙坨子村党支部书记卢某某作假的带病还乡手续,骗取国家优抚资金,每年收入近万元,中共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案件移交至平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死亡注销证明,证实卢彦君,曾用名卢占彬,于2019年2月1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3.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到平泉市公安局投案。

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证实河北省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认定所需材料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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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流程等情况。

6.卢某某档案中带病还乡审批手续及病情介绍材料,证实卢某某于1978年3月至1981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服役,服役期间患有慢性活动性××,属带病还乡人员。

7.说明及照片,证实经测量,梁树春、卢某某退伍军人证明书上“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字样印模外侧直径44mm,内侧直径41mm,卢某某档案内病情介绍上“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字样印模外侧直径为39mm,内侧直径为36mm。

8.办案说明,证实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番号已撤销。

9.诊断说明及检验单,证实2020年8月27日,卢某某在承德附属医院进行××筛查、××五项就诊、采血检验,结果显示卢某某戊型××抗体阴性,医生称戊型××可以治愈转阴,且通过本次检验未发现卢某某存在疾病。

10.退款说明及现金缴款单,证实卢某某在部队服役四年,2014年其儿子卢彦君给卢某某办理了退伍军人带病还乡,卢某某认为其不应该享受此项待遇,自愿将享受的资金退回,共计42170.00元;2020年5月14日,平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卢某某的退款42170.00元。

11.平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情况说明,证实卢某某于1978年参军,1982年退伍,2014年1月开始领取优抚对象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待遇,2020年5月14日卢某某主动退回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间已领取的全部优抚抚恤补助资金共计42170.00元。

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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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某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7年,范某负责平泉武装部的档案管理,退伍军人带回来的档案交到武装部档案室,但有的档案不规范,缺少入党手续、退伍军人鉴定等内容,有的退伍军人发现自己档案内容缺少,就去部队补回来,然后交到武装部,武装部把补回来的内容放进他的个人档案里。范某不认识卢某某,也不知道卢某某的退伍军人档案是否后补过内容,武装部对后补内容的真伪无法识别。经范某辨认,平泉市纪委监委提取的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档案中的《证明》上有“范某”签名,范某称证明是他开的,签名也是他签的,是依据卢某某退伍军人档案里的《病情介绍》确定卢某某属于带病还乡。

2.王某证言,证实1991年至2019年,王某在平泉市政府招待处工作,是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卢彦君是2012年底或2013年开始到政府招待处工作的,2014年就不在招待处工作了。当时卢彦君的职责是开车往学校送餐,有时也去采购食材,他当时签的是临时合同,没有职务,王艳红不知道卢彦君给其父亲办理退伍军人带病还乡的事。

三、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某某1978年入伍,入伍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2927部队服役,1982年复员,退伍档案是他从部队带回来直接交到平泉县武装部的。2012年或2013年,卢某某的儿子卢彦君在平泉县政府招待处上班,卢彦君问卢某某退伍回来为啥国家没给啥待遇,卢某某说他不清楚,卢彦君就说给卢某某活动活动,让卢某某也能享受待遇。卢某某就是配合卢彦君写申请、体检、填表啥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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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表、送检表那些怎么来的卢某某不知道。卢某某的肝确实有毛病,但部队没给卢某某出过病情介绍,52927部队出具的病情介绍是假的,是卢彦君拿空表让卢某某填的,怎么盖的章卢某某不知道,但卢某某的退伍证是真的,洼子店的梁树春是卢某某的战友。2014年卢某某开始享受退伍军人带病还乡待遇,开始是每个月200多元,后来逐年涨钱,2020年每个月760元。卢某某这些年一共得了42170元。卢彦君在2019年正月初六出车祸死了,2013、2014年在平泉政府招待处工作,是合同制工人身份,负责招待处的采购和给学校送餐。卢彦君给卢某某办带病还乡这事时与卢某某的职务没有关系。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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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玉娟

审 判 员  孙亚金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