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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602刑初304号孙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2刑初304号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1、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孙某向其堂叔孙某1承诺,自己擅长炒外汇,把钱放到自己这里理财年收益可达50%到70%。孙某1自2014年至2015年年底,陆续给孙某199万元用于投资。期间,被告人孙某故意隐瞒投资失败的事实,向孙某1谎称已经盈利,2016年8月孙某1到上海孙某处考察,孙某谎称其租住的黄浦江边高档小区住所是自己购买,并带领孙某1去看价值亿元以上的房子,声称自己准备购买。考察之后,孙某1更加相信孙某的实力,继续追加200万元用于投资。之后,孙某将其中150余万元投入外汇市场,剩余资金用于自己租房及日常奢侈消费。孙某投入外汇市场的钱很快赔光,其为了继续投资回本和日常消费,仍向孙某1谎称投资已经高额盈利,使得孙某12017年12月再次向孙某追加投资200万元。孙某把其中40万元用于外汇投资,其余15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归还欠款。2018年4月在孙某1的催促下,截止2019年10月份孙某陆续还款191万元,剩余款项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麻某、张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209万元,系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对收到孙某1的599万元予以认可。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孙某对收到孙某1599万元,投资约400万元,自己挪用约190万元后归还191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公诉人也表示认可,辩护人并无其他意见。2、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孙某与孙某1的交集始于炒外汇,孙某1想委托孙某帮忙投资获利,二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孙某收到并控制款项是合法方式取得;孙某并未虚构事实;关于投资赔本未如实告知,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孙某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没有因此而获利。3、孙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且侵占数额为8万元。4、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孙某向其堂叔孙某1承诺,自己擅长炒外汇,把钱放到自己这里理财年收益可达50%到70%。孙某1自2014年至2015年年底,陆续给孙某199万元用于投资。期间,被告人孙某故意隐瞒投资失败的事实,向孙某1谎称已经盈利,2016年8月孙某1到上海孙某处考察,孙某谎称其租住的黄浦江边高档小区住所是自己购买,并带领孙某1去看价值亿元以上的房子,声称自己准备购买。考察之后,孙某1更加相信孙某的实力,继续追加200万元用于投资。但被告人孙某仍向孙某1谎称投资已经高额盈利,使得孙某12017年12月再次向孙某追加投资200万元。2018年4月在孙某1的催促下,截止2019年10月份孙某陆续还款191万元,剩余款项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

2、抓获经过、侦办经过、临时羁押证明

3、被告人孙某供述

自己酒后吹牛,说自己搞金融好,把钱放自己处年收益争取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孙某1想挣钱,就和孙某一起。之后孙某1陆续打钱,2014年从6月份到年底大概打了四五十万元,2015年又陆续打钱,每次二三十万的打,总共100多万元。孙某把孙某1的钱换成美元放到两个平台,一个是澳大利亚炒外汇的平台,一个是温州公司的平台。当时投资到2016年情况就不好了,赔了百分之八十。2016年8月初,孙某1一家来上海看孙某之前情况就不好了。孙某跟孙某1说现在住的房子是自己买的,就带着孙某1一家到浦东新区看房子,价值都在一个亿左右,说以后自己打算买。这么做就是想让孙某1相信自己,继续投资。一周后,孙某1打款200万元用于投资。一部分用于自己日常消费,一部分放到嘉盛、福汇还有几个记不清名字的平台炒国际外汇。在2017年1、2月份,钱都亏完了,孙某1的爱人跟其要钱,孙某称现在国家外汇管控的厉害不好取出来让等一等。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和孙某1的妻子说,放在这的钱不用担心,之前放到的400万元现在已挣到1000万了,但实际情况已经赔了。后孙某1又打款200万元用于投资,这部分钱一部分孙某用于消费,一部分用于外汇市场。2018年4月份,孙某1想把投资款取出买房,孙某说八九月份才可以,但到6月份的时候,这些钱都赔完了,所以一直拖着没给。

孙某名下有广大银行信用卡、建设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还有工商银行借记卡、信用卡和农业银行的借记卡。日常消费都是用工商银行的借记卡和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孙某1打的钱都是打到工商银行的借记卡,这张卡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投资,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主要是日常消费,其他的银行卡不怎么用。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孙某1的钱没有都用于投资,因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每月几万元,14年以来花100多万用于租房,其余的钱用于投资。

2014年到2015年孙某1给的190都万元投入到外汇市场的有100万元左右,是一个叫铁汇平台,后爆仓钱没回来,其他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孙某1给了200万元用于投资,100万用于投资,其余100万元用于消费。2017年给的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投资。2018年4月孙某1跟孙某要钱,孙某给付50万元,其他用于消费。投入到各平台的钱都在2019年四五月份亏完了。已还孙某1191万元。

根据交易流水,孙某1一共打款599万元,分13次。刚开始是说可以高盈利,孙某1才给的,后来孙某说是高盈利,并且说上海浦东江边的高档小区的房子是自己买的,并在孙某1等人到上海后高档消费,让孙某1不断追加投资。实际当时的收益并不好,但自己上瘾了,就想把钱进行外汇炒作。确认账单,2014年到2015年底,孙某1共计给了199万元,大概100万元用于外汇市场,其他日常消费和还账。2016年200万,通过账单交易流水确认,投入到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客服备付金和联动优势科技的是孙某投入外汇市场的,其他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债务。2017年孙某1给的200万元,除了转给温正宣的40万元是投入外汇市场的,其他的自己消费了。后孙某1要取钱,孙某从别处凑了50万元。账单上转给他人的自己的欠账。

4、被害人孙某1陈述

自2014年开始,被孙某以投资为名诈骗300多万元。2014年三月,孙某1回满城探亲,听孙某的父亲说孙某从澳大利亚在上海搞金融,收入高,很多亲戚把钱放到孙某处理财,且在上海已买别墅。后电话联系,孙某声称在上海一家美国的金融机构上班,年薪上百万,且自己的业绩提成也有二三百万,透露几个叔叔的钱都放在自己处理财,年收益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五。孙某1跟爱人麻某商量了以下,打算把手里的钱叫孙某进行理财。2014年6月9日,在保定市新市区的工商银行保定分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孙某打款20万元,也在老家打听几个弟弟说在孙某处投资很好。2015年4月,孙某1陆续把钱给孙某用于理财。2015年4月直到2015年11月份,陆续打款129万元。2016年8月,去上海,孙某带大家出入高档酒店等高消费场所,并称要在黄浦江边购房,价值一个亿,还说理财产品的收益已经四五百万元。从上海回来后对孙某的实力和能力深信不疑,在2016年8月11日,打款200万元,孙某说已涨到800万元,自己成立了公司,收益更好,如果有闲钱可继续投资。2017年12月份,追加200万元用于理财。后来在交流过程中,孙某说一直在上涨,到2018年三月份,已经涨到1000万元。后因买房需要,要取出300万元,孙某答应的很好,但迟迟未给付,总说在国外投资,多次催促下在2018年4月还款50万元,5、6月份总共还款15万元。孙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10月份,孙某通过其父亲给孙某1传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就是上海贵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所借款项会在2018年8月22日前还清。孙银锁告诉孙某1说孙某的公司已经成立,孙某1认为可以还钱了,但一直未还。截止目前,一共归还191万元。自己给孙某近600万元,给其父亲购置汽车一辆约40万元,并给母亲购买高档金银首饰,自己去法国旅行,孙某并未用于投资,而是维持自己奢靡的生活。

5、证人麻某证言

所证内容与被害人孙某1陈述基本一致。

6、证人张某证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3-2-39D的房子是老板何敏霞委托张某管理的,房主是孙志华,孙志华欠何敏霞钱,用房屋租金抵账。这套房子出租给了孙某,自2015年12月开始至今,房租每个月3万元,从2019年7月份后未在交过房租,共计18万元。孙某支付的房租共计136万元。

7、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续租)、房屋产权证明

8、房产信息

证明孙某居住的上海市的房屋系租住。

9、孙某1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

10、银行流水

11、鉴定意见

13、证人孙某2、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与被害人之间是委托理财的关系,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被告人孙某利用被害人孙某1想借助理财获得收益的心理,并以虚假的住宅、收入及高档消费,让孙某1相信自己有能力可以让孙某1的投资行为获利,且在其明确自己理财失败、亦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谎称获得高额利益,诱骗孙某1继续追加所谓投资,其主观故意显而易见,与孙某1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所谓投资事由不能作为相应的抗辩理由;虽在此过程中亦有其他收入来源,但不能作为被告人孙某混淆以虚构获利的理由诱骗孙某1不断投资的客观事实,同时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后续的行为亦明确其不具偿还能力,且将孙某1追加的“投资款”少部分用于投资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案发前孙某已归还的191万元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茗媛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人民陪审员  陈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