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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1126刑初293号钟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26刑初293号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京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于2020年被刑满释放后为还赌债萌生诈骗钱财之念。2020年6月20日,钟某在抖音短视频上刷到吕某收购稀有金属,便通过微信(微信号:×××)与吕某取得联系,虚构自己有钼丝和钨钢需要出售,并向吕某发送其事先准备的验货、发货照片、视频及发货单骗取吕某的信任。吕某信以为真,于同日将14780元定金转入钟某向其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中,其中9780元转入孙丰阳62×××24建设银行账户中,5000元转入王淑云62×××50工商银行账户中,钟某在收到定金后将吕某微信删除。经查,上述二账户分别为bet365及华亿娱乐城两个赌博网站收款账户,钟某将1478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没有赔偿被害人,未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宽处罚时应当予以酌减;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手机一部;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钟某与被害人微信截图、吕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和银行卡明细、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故城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钟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于2020年8月17日被电话传唤至绵阳市秀水派出所,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22日一直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中,限制其活动自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损失人民币1478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