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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902刑初202号苑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02刑初202号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刑检刑诉(20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郑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闫晓东,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苑某某以冒充沧州市道教协会会员身份,伪造道教协会文件,通过做法事、大神附体、开办高玄阁道教场所办理许可证的名义多次向陈某、郑某索要财物,总金额达61757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郑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孙某的证言,郑某对苑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残疾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检鉴定书,沧州市道教协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苑某某伪造的沧州市道教协会相关文件,郑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郑某、陈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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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受害人陈某夫妻二人经济水平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苑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61757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残疾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2年7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苑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郑某损失6175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淑芬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人民陪审员  孙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