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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9刑初150号赵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9刑初150号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给徐水区崔庄镇王铁庄村王某办理加油站经营许可证为由,诈骗王某人民币40万元。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破案经过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王某的钱。

辩护人辩护提出了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能帮助给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王铁庄村王某等人办理加油站经营许可证为由,骗得王某人民币40万元,将其中21万元转给刘某,19万元用于自己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1月26日供述,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董某给我说能不能托人找关系给加油站办许可证。我说不好办,办这个证得花钱。之后,我和董某还有一个姓田的男子在一起说了说办加油站许可证的事情,我说得花钱,董某一开始说给我30多万,我说不行,最后说给我40万,我同意了,说的是加油站许可证办下来这40万元就是我的好处费。他们带我去看了他们要办加油站的地点,并把许可证的资料复印件给了我。因为办加油站手续需要找关系请人吃饭花钱,我在2017年的1月份先借了刘某21万元钱用于请人吃喝跑关系,给刘某说是“我有事,借给我21万元钱”。刘某一次性给的我21万元现金,具体在哪里给的记不清了。我和董某协商办一个定期存单,户头是董某,我又给董某说要现金,就要了董某的身份证,然后我拿着身份证和存单就走了,找到刘某,让刘某拿他的身份证去农业银行,将40万元定期存单转到刘某的银行卡,然后用其中21万元还了刘某的借款,剩下的钱刘某取了现金给我,取的现金我吃点喝点都花了。我没有给王某、董某办理过加油站许可证,没有去过相应的部门,因为他们手续不齐全,等他们手续齐了给了我再给他们办许可证。我现在有120多万元的欠账。40万元是说办好加油站许可证后给我的好处费,因为我给他们办证要跑关系请客所以我就把钱取了。我花自己的钱跑关系,将40万元中的21万元用于还刘某的借款了,剩下的我都吃喝花了。我忘了找过什么人跑关系请客了,我都吃喝花了。我没有人际关系,我跑腿。我和董某是因为搞煤炭认识的,认识七八年了。是董某委托我去办加油站手续的,他们要是不办了,我就给他们退钱。

赵某某2019年11月27日供述,我和董某是在徐水区农业银行办的农业定期存单。董某说让我自己去取钱,董某和王某没有跟着我去。我不认识什么厅长,没有找过什么厅长,找过什么人跑关系记不清了。

赵某某2019年12月9日供述,董某他们说的是给我40万元的运作费用。用来我跑河北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这件事。如果办不成他们就要把40万元要回去,说好钱先给,办不好退钱,办成了给钱。我和董某一起协商办定期存单是为了相互制约,他叫我看到钱,我去给他办事,相互真实可信。定期存单里面的钱我支了,有我提前办事花的钱,因为我没钱,是借的刘某的钱来办这件事,剩余的19万元我自己花了,是为了维持关系,请朋友们吃饭花了。我花这19万元请客吃饭请的谁,和董某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有没有关系说不上来,我认为他给我钱运作事情,我就可以花。董某他们只给了我一些办这个事的资料复印件,我看了看,说这些没有用,叫董某该上报上报就行了。他们办许可证需要消防、土地、安全、规划的手续,这些都是董某他们负责办,我负责省商务厅的审批。为了办这件事我找过亲友薛奋飞,他说要是手续完整合法,可以问问。薛奋飞是中央政协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我只是打过招呼,没请客送过礼。我给董某办许可证这个事没有给谁送过礼,也没跟家人说过,以前也没给其他人办成过这样的事。我2015年到2019年期间做煤炭生意,结果赔了几百万元,还了不少钱,还有几十万元的账吧。

赵某某2019年12月11日供述,我向董某要的钱都是我吃喝花了。

赵某某2020年5月7日供述,我没有找过薛奋飞给董某、王某办许可证。薛奋飞是政协副主任,不是办加油许可证的,我和他没有关系,我原来的手机丢了,手机号没有了。

赵某某2020年9月1日当庭供述,钱是董某给我的,他委托我办事情,不涉及王某。我把董某给我的钱给了刘某了,刘某给他办事情,刘某办不了,退给我19万元,我把19万元给了吕桂良,让吕桂良给董某办事。吕桂良是保定的,搞煤炭买卖的,他有点关系。我说先给吕桂良19万元,完善手续后再给他剩下的,两个星期手续完善了我看了看,他说给他另一半,我就跟刘某要钱,因为刘某拖着不给我钱,所以事就没办成。我不欠刘某21万元,偶尔有二三万元,刘某拿了40万元给董某办事,结果刘某办不了,我跟他要钱,他用了21万元,我要出来19万元。我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不属实,公安的找过刘某,刘某跟我说他上班呢,让我那么说的,公安就把我抓了。我向徐水检察院递交的书面陈述是属实的。我为董某办事买酒还自己垫了二三十万元,一瓶酒15万元,吕桂良给我买的,法国罗曼康迪酒。董某委托我办事,第一次办了一个40万元定期存单做抵押,密码是他设定的,他违约把钱支走了,第二次又办了一个存单,因为第一次他们骗我了,这次没有密码不给现金我就不去帮忙,董某说给我让我看着办去,我把董某给我的密码和他的身份证都给了刘某,刘某自己把钱转到他的账户上。董某他们给我打电话,有时候我嫌麻烦,有不接的时候。

2020年10月19日供述,我现在没有吕桂良的联系方式了,不知道他的具体住址,没有办法找到他。当时把19万元给吕桂良时,让他打了一张收条,后来觉着留着没用,现在找不到收条了。

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12月我和朋友王欢商量,想在个加油站,但是加油站油品经营许可证不好办理。我听田保安、董某说一个唐县的朋友赵某某有关系可以办证。之后董某就电话联系赵某某见面,我们带赵某某看了看我们选好的位置,他也认为地方选的没问题可以办理。吃过饭后我们将准备好的资料给了他,让他想办法问一下,之后他就走了。过了一两天他就过来了,这次我有事没有参与,是王欢和田保安及董某见的他,后来王欢告诉我已经谈好了,赵某某帮忙办许可证需要40万元。这样到了2017年1月23日王欢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这40万元转给田保安,让田保安去找赵某某办许可证。第二天上午董某让我去石家庄拿手续,带着40万元钱过去,这样我和董某就开车去保定接赵某某准备一起去石家庄拿手续,到保定见了赵某某后他说先看看钱,然后我们就拿出田保安的银行卡告诉他钱都在卡中,他说不行,一定要办理死期存单,没办法我们就拉赵某某又回了徐水尚城小区门口的农行办理存单。当时赵某某要求存单户头是董某的,但是密码要由他设定。办好存单后他说先回保定,因为办理许可证的人是他媳妇的朋友,这张40万元的存单要让他媳妇看一下。我和董某又开车拉着赵某某到了保定恒祥大街金昌小区门口附近,赵某某要了董某的身份证,说去农行查一下,让他媳妇看一下。董某说跟他一起去,他说不用,一会就回来了。赵某某出来后说等着吧,卡里面有钱,石家庄正办着呢,市政府去人了,咱们也不用去石家庄了,他们给捎回来。之后就在车上等着,董某向他要身份证和存单,他说怕我们拿了身份证、存单把钱支走就没给。又待了一会儿,他说先回家去一下,我们两个就接着等。过了一会他还没出来,董某给他打电话,他说坐高铁去石家庄办理油品经营许可证了。我和董某在原地等到晚上七八点钟赵某某也没有回来,董某又给他打电话,他说在石家庄请办事情的领导们吃饭喝酒呢,说明天怎么都能把许可证拿回来。第二天我和董某又去了保定,赵某某说手续一会就送过来,存单和身份证都在他媳妇手里。之后他说难受回去喝药就回小区了。我们接着在外面等,后来董某给他打电话,他说手续还差厅长签字和一个章。这样一直等到中午也没有等到他,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电话了,我们两个就回家了。过了春节我一直催问董某,董某说联系不上赵某某了,赵某某偶尔回消息。2017年2月17日董某告诉我联系上赵某某了,我和董某在向阳路美食乡饭店见了赵某某。在吃饭过程中董某问他油品经营许可证的事情,他始终说差厅长签字,不会骗我们,说肯定办清。董某就说让他打个条子,打条子之前他说存单里的钱就别想了,钱已经支了。之后董某让他打了一张收到40万元的条子。打完条子,董某才从赵某某手中要回身份证。吃完饭他就走了,我和董某就回到徐水查存单内的存款,发现2017年1月25日款就已经被人转走了。之后董某说赵某某不接电话,要不就回信息说不在家,出差,有事。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钱也没有了。我和王欢找的董某和田保安,董某找的赵某某办这个手续。存单办理过两次,都是40万元,第一次因为我急用钱就先把钱支出来了,第二次钱被转走了。

3、证人董某2017年8月24日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某、王欢还有田保安在聊天过程中,王某和王欢说想开加油站,但是油品经营许可证不好办,我就想到了唐县的朋友赵某某,他说过他有人可以办,当时我给赵某某打了个电话,他说问问。两三天之后他说可以办,但是得花钱请客送礼。我约他过来谈谈,和王某他们一起见的赵某某,吃过饭赵某某把办许可证准备好的材料带走了。过了一两天他又来了,这次王某没在,谈好如果办好证给赵某某40万元,中间费用赵某某自己承担。2017年1月23日王欢给田保安户头转了40万元,准备让赵某某办理许可证,24日一早赵某某打电话说办好了,去石家庄拿手续,他让我带着钱去找他,我就和王某开车去保定找他,到保定见了赵某某后他说先看看钱,我把田保安的银行卡给他看,他说不行,办事的人是他媳妇的亲戚,要让人家看到,一定要办死期存单,户头为董某。我们就拉着赵某某回徐水尚城门口的农行办了存单,户头是我的,密码是赵某某输的。办好存单后他说先回保定,这存单要让他媳妇看一下,并且要了我的身份证,我们开车回了保定之前那个小区,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和存单,说去农行查一下让他媳妇看看,我说跟着去,他不让去。过了一会他回来说卡里面有钱,石家庄正办着呢,市政府去人了,我们不用去石家庄了,他们给捎回来,之后就在车上等着。我向他要身份证和存单,他让我们看了看身份证和存单,说怕我们再把钱支走。待了会他说要回家,我和王某就接着等着。等了一会赵某某没出来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坐高铁去石家庄办手续了。我和王某等到七八点钟还没见他回来。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在石家庄请办事的领导吃饭喝酒呢,让我们先回徐水,说明天怎么都能把油品经营许可证拿回来,让我们明天早上来保定等他。25日早上我和王某又去了保定,还在前一天停车的地方等他,他从小区出来,说等一会手续就送过来,他没有给我身份证,过了一会他说难受回去喝药。等了一会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手续还差厅长签字和一个章,后再给他打电话就不接了。过了春节我联系不上赵某某了,偶尔回个信息,或者说在外地,或者说办着呢,总之就是不见面不说钱的事。2017年2月17日我联系上了赵某某,约他去保定面谈。我和王峰在向阳路美食乡饭店见了赵某某,他始终说差厅长签字,让我们等着。我说让他给打一张条子,在打条子之前他说存单内的钱就别想了已经支了。之后我让他打了一张收到40万元的条子,我从赵某某手中要回身份证。我和王某回到徐水区尚城农行,银行查询显示40万元钱于2017年1月25日就已经被人转走了。后我就继续联系赵某某,他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回信息说不在家、出差、有事。赵某某曾说过有关系可以办理许可证我才联系他的。我们办过两个存单,都是在徐水尚城小区那的农业银行办理的。第一次办的40万元的存单是我和王某、赵某某一起去的,是我的户头,后来赵某某那不确定什么时候给办好证,王某他们需要钱周转,就先把40万元取出来用了,赵某某知道后不干,必须要我们给他再办个存单。

证人田保安证言亦证实上述情况。

4、证人刘某2018年12月21日证言证实,我是保定市汽车客运总站的办公室主任,认识赵某某有十来年了,是普通朋友关系。我不认识董某,他也没有给过我钱。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月份,赵某某说他资金紧张找我借钱,并答应给我一些利息,我就陆续给赵某某四五次钱,一共十五六万元,后我找赵某某还钱,他总是推脱我,直到2017年1月25日,在保定农业银行,赵某某拿出一个存单式存折给我的银行卡内转了400003.33元,说是还我的钱,再让我从银行卡内把还我钱后剩余的钱给他。2017年2月6日,赵某某让我支出19万元现金给他,后来我又给过他几千元。我不清楚这400

003.33元的来源,转账凭证上标注给我转钱的户名叫董某,当时转账时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上是我签的字。老片是我通过赵某某认识的,我们见过几次面,不知道老片的大名叫什么,他是徐水人,年龄在50岁左右。赵某某还了我钱,我就把他的借条给他了,我现在手里还有一张赵某某借我26000元钱的借条,没还我呢。

证人刘某2020年4月8日证言证实,赵某某没有跟我说过办加油站的事,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办过加油站许可证。赵某某从我这里借钱一般是一年,每年年前还我钱,因为他从我这借钱的利息高,我才借给他的,他每次借钱我都让他打借条,赵某某给我银行卡转的400003.33元钱,其中20万元左右的钱是还我的,20万中有16万左右的本金加上5、6万左右的利息。这16万本金是2017年1月份之前一年以内他陆续从我这借的钱,每次都是找我拿的现金,有借一万的时候,两三万的时候,最高的一次是五万元,总共找我借了五六次,总金额在十五六万左右,具体每笔借款的时间记不清了,大概的时间是2016年过了春节到2016年四五月份期间,我给他算1年的利息,2017年年前还钱。他借钱说是资金紧张,要给唐山一个钢厂送耐火砖,还说过弄高压电铁塔的工程,还说过钱紧张倒账用钱,具体以哪个理由从我这借的哪笔钱我记不清了,他从我这边借钱给我本金和利息就行,别的我也不多问。我之前表述的赵某某找我借钱的时间是2016年12月份到2017年1月份,是表述错误,我当时说的意思是1年的借款期限,我算的是2015年12月份到2017年1月份。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董某、田保安、刘某对赵某某进行了同一辨认。

6、银行存单、银行流水、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7年1月23日,张刚62228451268000736171的账号向田保安6228481268394494373的账号转账400000元;同年1月24日,田保安上述账号向董某6228481266294820168的账号转账400000元;同年1月25日,在保定市城支行玉兰分理处,董某50507101130216801的账号向刘某6228481269182700773的账号转账400003.33元,其中本金400000元,利息3.33元;同年2月6日,在保定农行营业部,刘某6228481269182700773的账号支出现金190000元。

7、收到条证实,赵某某收到董某现金40万元,办理徐新加油站手续,办成之后40万元归赵某某作为劳务费,办不成当日返还给董某,收到条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

8、董某与赵某某的微信及手机聊天记录证实,记录董某通过微信和短信催促办理加油站许可证的过程。(与董某证言一致)

9、借条证实,2014年8月20日,赵某某向刘某借款26000元,期限为二个月,于2014年10月20钱一次还清。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王某于2017年7月10日报案称,赵某某以办理经营许可证为由,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10日诈骗其现金40万元。该案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6日,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在保定市宁和小区12号楼3单元301室将赵某某抓获。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分析:

被告人供述称没有办理许可证的能力,没有找过关系,自己有外欠账,没有还款能力,19万元用于自己吃喝花了,后又翻供称为办理许可证找过关系,花过钱,19万元给了吕桂良,21万元是让刘某办这个事用了,但不能提供吕桂良信息,无法核实。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骗取40万元后,至今未还。银行流水等书证证实,40万元通过董某账户转到刘某账户,又从刘某账户支出19万元现金;被告人供述及刘某证言证实19万元给了被告人,21万元给了刘某。被告人开始供述和刘某证言证实21万元还的是刘某借款,但二人陈述的借款时间及次数均不一致,无相关书证,后被告人又供述称该21万元是让刘某办理许可证找关系用了。被告人供述其把董某给其的密码和他的身份证都给了刘某,刘某自己把钱转到他的账户上。刘某证言证实赵某某用一个存单式存折给其银行卡内转400003.33元,不清楚款项来源,转账凭证上标注给其转钱的户名叫董某,当时转账时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上是其签的字。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疏通关系办事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自愿地”交出了财物,并获得财物后自己支配,且数额巨大,不能归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虽被告人给刘某的银行卡转款40万元时,刘某称不知道钱款的来源,但刘某和被告人一起参与了用他人的身份证和他人名义下的存单式存折向刘某的账户转款的过程,刘某应该意识到该钱款的来源可能是非法的,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刘某与被告人之间确实存在21万元的借贷关系,故该21万元依法应予以追缴。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赵某某转给刘某的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十九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新童

人民陪审员  刘 赛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赵辛培

书 记 员  吕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