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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824刑初210号李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4刑初210号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常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陈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上大学期间便在网上借贷款消费,因无工作收入越借越多,自己无力偿还。2016年10月份李某某毕业后,为偿还网络贷款,对亲朋好友谎称有一名哥哥在北京、天津等地经营贷款公司,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融资,让朋友孙某、杨某1、赵某1、李某、周某、杨某2心、赵某2、陈某等人通过网贷等各种途径借款而后转借给自己,并向对方支付高额利息,称会按期帮对方偿还网贷。

李某某在获取上述款项后,除用于偿还之前所借网络及现金贷款,向孙某等人支付高额利息外,用于外出旅游、购车等高额生活消费。直到2019年2月份,李某某以其哥哥公司清算为由,不再支付本金利息。至案发时止,李某某以上述手段,共骗取孙某等八人人民币427641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李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向出借人提供过任何虚假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是全方位公开的,与被害人都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借贷关系;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借款均用于偿还“非法网贷”,其目的是为了还账,且向出借人还款远远超出借款金额,借款到期后也没有潜逃,而是请求父母筹款,并制订还款计划;被告人李某某在借款时虚构其哥哥开办放贷公司的事实,是为了继续还账。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应以案发前其父亲与出借人的对账单为准,在量刑时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上大学期间便在网上借贷款消费,因无工作收入越借越多,自己无力偿还。2016年10月份李某某毕业后,为偿还网络贷款,对亲朋好友谎称有一名哥哥在北京、天津等地经营贷款公司,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融资,让朋友孙某、杨某1、赵某1、李某、周某、杨某2心、赵某2、陈某等人通过网贷等各种途径借款而后转借给自己,并向对方支付高额利息,称会按期帮对方偿还网贷。被告人李某某获取上述款项后,除用于偿还之前所借网络及现金贷款,向孙某等人支付高额利息外,用于外出旅游、购车等高额生活消费。直到2019年2月份,李某某以其哥哥公司清算为由,不再支付本金利息。至案发时止,李某某以上述手段,共骗取孙某等八人人民币427641元。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与办案的公安机关、涉案被害人核实,八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中除孙某163138元、李某3707元、杨某2心23676元没有变化以外,杨某1为5000元、赵某1为23068元、周某为81252元、赵某2为65220元、陈某为45322元,共计410383元。被害人周某要求退赔数额为8万元、陈某要求退赔数额为2.5万元,其他被害人要求按照认定数额予以退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在2015年上大学时从网贷上借了不少钱,一直到我毕业后也没还清,贷款越借越多,后我就编造理由向朋友借钱,先将钱还上。我大哥张立海在北京、天津开了不少贷款公司,专门帮人做贷款业务,现在张立海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到他的公司,定期会往回返息,投资1万元一个月370元的利息,除了利息再按1万元给500元回扣。开始是李明竹利用自己的贷款软件借网络贷款,就把钱转给我,我直接将回扣给她,之后每个月该还多少钱,李明竹就给我发过来,我再给她转过去,每个月该给的利息我有时候月初给,有时候月末给。我从李明竹这弄钱成功后,我又陆陆续续向金晶晶、杨某3、张金红、孙某、杨某1、赵某1、谢艳飞等人,跟李明竹同样的理由找他们借钱,并给他们打高息、回扣,帮他们还网络贷款。

我不仅找这些人借钱,我还建了一个微信聊天群,将我借钱的人都拉进群里,让他们帮我发展客户,我从其他贷款公司找了一个贷款调整政策,谎称这是张立海公司的贷款政策,我发送到群里,让群成员仔细阅读,我让李明竹等人自己发展下线客户,并将他们自己发展的客户一一拉到群里,使每个客户能随时注意贷款政策的调整,我不定期会在群里发送在我这放贷款的奖励政策,例如,网贷客户,1万奖励666元;2万奖励1088元;3万奖励2088元;5万奖励3088元;10万奖励5088元。现金客户,1万奖励777元;2万奖励1177元;3万奖励2177元;5万奖励3177元;10万奖励5177元。而且我在群里承诺每个组长找的客户越多,业绩增加就越多,还让他们多多参加活动。我以这样的方式向他们借钱持续了2年多,直到2019年5月份,我借他们钱太多了,又没有新客户,借给我的钱根本不够还他们的,我自己解决不了了,我就谎称贷款投资公司资金出问题了,等资金缓和了再返还给大家,可这事我一直没解决,也没有新的客户在我这放钱,我没有资金来源了,实在瞒不住了就将这件事告诉我父亲了。我父亲帮我还了一部分,现在我还欠一些人钱。我向李明竹等人所借的钱与张立海根本没有关系,张立海的贷款公司,只是我向李明竹等人借钱所编造的理由,张立海跟我借钱根本没有关系,他也不知道这件事,我更没有将所借的钱投资到他的公司内。我从李明竹、孙某等人手中所借的钱,一部分我还自己的网络贷款了,一部分给李明竹、孙某等人回扣、利息了,还有一部分被我挥霍了。我骗过不少人,不过大部分都还清了,我有印象的还欠周某7、8万元;欠杨某2心2万多元;欠赵某221000多元;欠陈某25000多元;欠孙某14万多元,其他人都不欠了,是否还欠别人的钱,可以找我爸去核实,他替我还了不少。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我朋友李某某要向我借钱,她说她有一个哥哥在北京和天津开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我当时不怎么相信她。2018年李某某又找我借钱,说会按期还款,然后按照0.037%给我利息。从2018年6月份到2019年6月,我先是在网贷平台上借钱,然后再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把钱给李某某,这期间李某某都是按期还款并给我利息。2019年3月,李某某说她没有完成业绩,不能按时给利息了,到了6月李某某连本金也不还我了,她还欠我509000元。之后我找过李某某好几次,李某某说他哥哥在北京出事了,钱现在还不上,让我自己先把在网贷平台上借的钱还上。再去找李某某的时候,我让她写个欠条,但是她不写,我就感觉她是在骗我钱。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我被李某某诈骗了81252元。2019年6月份,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说我有没有想法挣点外快,我问她怎么挣,李某某说她有个大哥在北京、天津开贷款公司的,她毕业以后一直在她大哥公司里面做兼职,主要负责信用卡、支付宝套现业务,我们将钱投入到她那,她会给高额利息,大概每投入1万元一个月给300元的利息,网络贷款也帮我还着。2016年6月2日,我从贷款软件上借出贷款,借了3万元,李某某说不用给她转3万元,直接转28500元,剩下的1500元算给我的利息。我就给她转了28500元,2019年6月3日,我转给李某某9000元,这些钱都是我从贷款软件上借的钱,李某某说会帮我还贷款。2019年6月2日开始,我一共借给李某某87500元,李某某就还给我6248元,到现在为止还差我81252元。

3、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份,我在我兄弟媳妇金晶晶家待着,她和李某某微信聊天,我就在旁边看着,她们两个聊的内容都是金晶晶帮着李某某从网上借钱,李某某给金晶晶利息,金晶晶可以从中挣钱的事。有一次金晶晶和李某某语音聊天,我在旁边说话,李某某就问金晶晶说话的是谁,金晶晶说是她嫂子,李某某就把我手机号码要过去了,然后加了我的微信。这样李某某我们两个也聊天,李某某说她的一个哥哥在北京开投资公司,现在需要用钱周转,让我往里面投点钱,到时候给我高额利息。当时我手里没有钱,我就没有答应她。后来李某某和我说她在她哥哥公司里面兼职,现在都挣不少钱了,并且和我说我在家带孩子家里只有对象挣钱,还得还房贷养孩子也不容易,让我在家里挣点零花钱,她还说她和金晶晶是好朋友,现在金晶晶也在她那里投钱。这样我就心动了,我还问了问金晶晶往李某某那里投钱怎么样,金晶晶说她都往李某某那投钱一年多了,每个月李某某都会给打回来。这样我就决定了往李某某那里投钱。因为我手里面没有钱,李某某就和我说可以从网上贷,办理分期,她会每个月帮着还,而且我还可以每一万元每个月得到370元的利息。当时因为我不会网贷,李某某就通过电话教我操作。2018年5月28日,我从支付宝上的借呗上借了20000元,分6期还款,钱到账后,我通过支付宝将20000元钱转给了李某某。这个月李某某没有给我利息,我就问李某某怎么没有利息,李某某说当月不给利息,从下个月开始还款一直到6期还完,她每个月按照每一万元370元的利息给我。到6月28日那天,第一期开始还款了,这期应该还3515元,我将还款金额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3515元,当时还是没有利息钱。李某某就让我把转给我的3515元钱还到借呗里面,再看看有多少额度,我按照李某某说的把钱还到借呗里面后,借呗额度9700元,李某某让我把这些钱再分期借出来给她转过去,我就按照李某某说的又在借呗上借了9700元。李某某说这次除上次两万元的利息750元,剩下的8950元转给她,我就把剩下的转给了李某某。就这样我从2018年5月28日开始一直到2019年6月份,我通过支付宝上的借呗、微信上的微粒贷先后给李某某借了275161元,这期间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给我转回来了209941元,李某某到现在还欠我65220元。从2019年6月份,李某某就开始不还钱了,后来我也一直找她要,李某某说她哥哥公司资金链断了,现在还不上钱,一直到现在李某某也没有还给我钱。后来我听说李某某被滦平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

4、被害人陈某、杨某2心、赵某1、杨某1等陈述均证实了李某某诈骗自己钱财的时间、方法、数额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我妹妹李明竹找我,说她将她的支付宝借呗里面的钱套现后给李某某用了,李某某每个月负责还本金利息,并提外还给她点利息费。我妹妹让我把支付宝借呗里面的钱也借给李某某用,还能挣点利息。我妹妹说李某某姑姑家的表哥在北京开公司,李某某是帮他哥哥凑钱。我就将我的支付宝借呗套现了18000元转给我妹妹了,后我妹妹又转给李某某了,后续我每个月都从支付宝借呗里面套现一部分钱,刚开始我还是转给我妹妹,后来就直接给李某某转账,到还钱时,我就提醒李某某该还钱了,李某某就开始给我打钱,我收到钱后再还钱,李某某那时候除了还的钱也支付一部分利息,1万元一个月给300元的利息。我就问李某某借这么多钱干什么用,她说她哥哥在北京开了好几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是专门利用公务员的身份办贷款,需要大量的现金,还说她哥哥是她姑姑家的孩子,非常有钱,在北京有楼房,将我们借给她的钱都转账给她哥了。2018年10月份,我要贷款购房,不能有欠款,李某某一时也还不上,我就将借给李某某的钱提前还款了,一共还了30000元左右,因为我是提前还款,所以我又将每个月要还的钱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每个月该还多少钱,都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打给我。2019年2月份,我购房贷款下来了,李某某知道后,就说我又可以在我网上办贷款了,让我再接着透支出来,这次她不光给我推荐支付宝里面的能透支的软件了,还让我下载了玖富万卡、拍拍贷借款、达飞云贷、分期乐等借款软件,我从贷款软件借完贷款就给李某某了,我自己手里2万元现金也借给她了,她每个月按时给我还款,以前给我发过利息,2019年2月份之后,李某某只给我发应还的钱,不再给利息了,她说她哥的公司正在清算,等清算完后,统一给利息;2019年6月份,李某某连本金都不还了,我找她要钱,李某某说被她哥哥骗了。李某某的父亲说她根本没有表哥,我也看过李某某的转账记录,我们给李某某转账的钱,李某某根本没有给她所谓的哥哥发过,所以李某某的表哥是虚构的,也没有什么北京的公司,都是李某某骗人的。

2、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小叔子王某2的女朋友叫李某某。2017年底,李某某跟我说她认识一个开公司的大哥,可以把钱放在大哥的公司,公司再把钱放出去会赚取利息,1万元钱每个月370元利息,可以通过网贷贷款出来钱投在公司里。从2018年1月开始到2019年5月期间,我从微利贷、蚂蚁花呗、蚂蚁借呗、携程借去花、百度有钱花、微贷、安逸花、分期乐、你我贷、拍拍贷、玖富万卡、微博借钱、京东金条、中邮、平安普惠、闪贷、小营卡贷等等贷款公司贷款,另外还有两张信用卡,透支金额总计是10.5万元,投入到李某某所说的公司里了。刚开始李某某按时给付我网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我每个月的利息。到了2019年4月份,李某某只是支付我网贷的本金和利息,不再支付给我个人利息了。到了2019年6月初,李某某连我的网贷本金和利息都不给我了。她给我的解释是她和她大哥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了,周转不开了,而且客户很多,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我丈夫王伟和我的情况一样,他从2018年1月份开始,陆陆续续的从分期乐、微利贷、平安银行贷了30.25万元,都投给李某某了,李某某还给我本金和利息总计4.593万元,剩下还不上了。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我朋友李某某说她有个哥哥在北京开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钱。李某某让我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借钱,到期李某某帮我还钱,每1万元370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份到2019年6月份,我不定期的给李某某钱,每次给的钱数也不一样,这期间李某某都按时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到了2019年6月份,李某某就不还钱了,也不再给我利息了,李某某说她哥哥出事了,没有钱了。我被骗了165000元。

4、证人任建立的证言证实,当时李某某和我外甥王某2处对象,2018年4月15日,李某某让我先投10万元,我手里就有5万元现金,李某某让我把微利贷上的5万元也借出来,这样就加起来就100000元了,当时我也同意了。李某某用我的手机将我微利贷上的5万元钱借了出来,转到了我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上了,李某某当时就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然后我就去了建设银行,将10万元一次性转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上。2018年5月份开始,李某某按照以前约定好的每个月支付给我利息,这样每个月李某某用微信转账给我利息3850元。到现在欠我22000元现金,李某某一共支付给了我19700元。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我的妻子,不过我俩现在闹离婚呢。2019年3月份结的婚,刚开始我俩在丽景家园小区、融合时代小区租房住,等结婚后,我和李某某就搬到蔬菜公司家属楼住了。李某某谎称自己有个大哥经营贷款公司,让亲戚朋友往她那投钱,她给亲戚朋友高额利息,我没有参与。2019年5月份,李某某还不上钱后,亲戚朋友找李某某要钱时,我才知道这件事。李某某借来钱后,一部分用于还这些人的网贷、利息了。在这期间,我和李某某经常旅游去,虽然我也花一部分钱,但大部分钱都是李某某出的。李某某还给我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首付款是她出的。我跟李某某还经营了一家美容店,费用也是李某某出的,后来美容店赔了不少钱,具体赔多少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介绍过任何人在李某某那放钱,这些人都是李某某自己联系的。

四、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报警。

2、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李某某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证实李某某银行流水情况。

4、各被害人提供的来往总计统计表、账单、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证实各自与李某某的资金往来情况,同时证实李某某借款的目的及理由等情况。

5、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对账明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内向各被害人宣传贷款公司贷款政策,让被害人发展下线客户,均系捏造的事实,其行为虽有利诱性,但根据其犯罪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不符合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集资的目的和行为,其行为是以虚假投资理财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各被害人,被害人自愿放弃一部分索赔数额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63138.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707.00元、被害人杨某2心人民币23676.00元、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5000.00元、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23068.0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80000.00元、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65220.00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000.00元。

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双利

人民陪审员  孙士平

人民陪审员  张保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美荣

书 记 员  李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