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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8-11  浏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57页:对所谓跳楼秀、跳桥秀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采取假装跳楼、跳桥等手段,吸引众人围观的案件。行为人并不是真心自杀,只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达到自己的其他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引起了多数人的聚集,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交通秩序,但围观的人并不是被聚集起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人。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众”,事实上也是实施扰乱行为的主体,只是刑法没有将其作为处罚对象。所以,跳楼秀、跳桥秀并不符合“聚众”犯罪的基本特征,不能以本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