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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8-08  浏览: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x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xx及其辩护人仇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艾xx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绥佳线112公里329米监护道口作业时,在接到114公里道口员确报,1490次旅客列车即将通过112公里道口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没有依规将道口拦门关闭,致使一辆逆向行驶的蓝色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黑d52886)闯入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1490次旅客列车相撞。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赵x甲(男,35岁)及车内同行人张x甲(女,36岁)死亡,列车机车左侧破损,货车驾驶室报废,机车与货车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8055.50元,同时中断铁路行车1小时18分钟。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艾xx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艾xx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有归案情况说明、铁路道口类别说明、作业标准、机车司机语言及视频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证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绥化工务段人事通知、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证人张x乙、马xx、杨xx、王xx、李xx、冯xx、田xx、姚x、张x丙、陈xx、赵x乙、张x丁、刘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xx作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艾xx当庭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艾xx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艾xx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绥佳线112公里329米监护道口作业时,在接到114公里道口员确报,1490次旅客列车即将通过112公里道口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没有依规将道口拦门关闭,致使一辆逆向行驶的蓝色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黑d52886)闯入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1490次旅客列车相撞。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赵x甲(男,35岁)及车内同行人张x甲(女,36岁)死亡,列车机车左侧破损,货车驾驶室报废,机车与货车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8055.50元,同时中断铁路行车1小时18分钟。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艾xx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乙关于2014年11月29日晚上自己和艾xx轮班休息,大约22点30分左右,正在值班的艾xx突然进休息室把我叫醒,对我说:“快起来,完了,出事了!”然后我走出去一看,一辆大货车斜停在道口南侧,客车1490次也停在道口上行线上,当时事故现场道口北侧护栏呈关闭状态,南侧护栏关到大货车停的位置,然后我马上用手机向道口工长马xx报告的证言;(2)证人马xx证实,2014年11月29日22时40分许,我接到绥佳线桃山至铁力间112公里道口员张x乙电话报告称:“112公里道口撞汽车了,你快来吧。”当时发生肇事的值岗道口员是艾xx的证言;(3)证人杨xx关于艾xx在日常工作中精神状态正常,看不出有什么异常情况的证言;(4)证人王xx证实,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左右,自己接到1490次旅客列车司机用电台报告,1490次列车在桃山至铁力间112公里道口撞一汽车的证言;(5)证人李x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点31分我接到客运值班员王xx报告,1490次客车在112公里道口撞车了,接到报告后,我组织桃山站调车组人员赶到现场,看到机车左侧把手损坏,左侧风挡玻璃破损,并看到汽车的驾驶室被撞到道口西侧,有一男、一女伤情很重,我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的证言;(6)证人冯x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自己驾驶1490次列车运行至距绥佳线112公里道口100米左右时,发现一辆货车自南向北横过道口,自己就马上鸣笛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过了有2秒钟左右,我就听到“咣当”一声,驾驶室左侧侧玻璃碎裂,机车过112公里道口300米左右停下了。机车左侧风挡玻璃破碎,机车中部脚踏板破损,近照灯撞坏,左侧雨刷器撞坏,左侧侧窗破损,左侧手把杆、脚踏板破损的证言;(7)证人田x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时26分,1490次列车在我监护的道口安全通过。我向112道口确报时,对方没有异常的证言;(8)证人姚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时40分,接120急救指令,桃山铁路西道处发生交通肇事,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在22时55分赶到现场,将一男、一女昏迷的伤者抬至120车上,并采取必要急救措施,送往医院的证言;(9)证人张x丙关于2014年11月29日,自己和赵x甲在通河卸完货回铁力,赵x甲和他媳妇开车在我前面,当行至桃山西道口时,他们的驾驶的货车被火车撞了的证言;(10)证人陈xx、赵x乙关于张xx将赵x甲遗留到现场的大约六千元现金通过陈xx交给了赵x乙的证言;(11)证人张x乙关于自己丈夫到医院检查后,回来说得了抑郁症的证言;(12)证人刘xx关于艾xx曾和自己说过其患有抑郁症的证言;(13)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铁路道口类别说明、作业标准、机车司机语言及视频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证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绥化工务段人事通知、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14)被告人艾xx关于实施犯罪全过程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被告人艾xx对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证据不持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对被告人艾xx的犯罪事实相互佐证,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x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艾xx作为铁路职工,在当班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艾xx系初犯,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观点,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x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振伟

审判员姜丽

人民陪审员高明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轶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