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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鄂03刑终2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0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3刑终26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母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7)鄂03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本案卷宗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虹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母及其辩护人陈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

1.2010年上半年,原张湾区扶贫办主任官某,为了让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为其与妹夫柯某2合伙承建的西城开发区拆迁安置小区土石方工程在工程协调、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送给母贿赂款共计11万元,母予以收受。

2.2010年期间,西城开发区天龙路道路工程承包商刘某1,为了让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为其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10万元,母予以收受。

3.2011年11月,刘某2为了感谢在西城开发区购买土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过程中被告人母给予的帮助,送给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贿赂款20万元,母予以收受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支配使用。

4.2011年,西城开发区1号拆迁安置楼工程承包商鲍某1,为了使其在承建工程上得到被告人母的支持,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10万元,被告人母予以收受。

5.2012年春,江苏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1,为了让被告人母,为其承建的西城开发区农贸市场工程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贿赂款3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6.2012年秋天,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主任郭某1,为了在西城开发区承揽工程方便,送给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贿赂款5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7.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湖北广域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3,为了在西城开发区承揽工程中得到被告人母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贿赂款共计2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8.2013年春节前,西城开发区干部谢某,为了让被告人母帮助解决其编制问题,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1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春节前,谢某为了让被告人母帮助解决其女儿工作问题,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1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9.2013年春节前后、2014年春节前后,湖北中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周某,为了使其所在公司在西城开发区承接爆破工程项目得到被告人母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母贿赂款共计2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10.2014年春节前,生物产业园二期山地整理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承包商刘某4,为了寻求被告人母对其工程项目的支持,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1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11.2013年至2014年3月,西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丹霞路道路工程承包商夏某1,为了让被告人母,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共计4万元,母予以收受。2015年,夏某1为感谢被告人母担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期间对其承包工程的帮助和支持,以被告人母买车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26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支配使用。

12.2014年,湖北玉福控股有限公司员工柯某1,为了与被告人母处理好关系,以被告人母的家人去世名义送给被告人母贿赂款1万元,母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一审另查明,1.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母将官某所送5万元交至单位财务部门,后单位将此款上缴张湾区财政。2014年4月25日,母向市纪委投案,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官某贿赂问题,并于2014年5月4日向市纪委上缴了收受官某的尚未退的6万元。2014年9月22日,母因收受官某11万元及违规签批发放费用2.5万元,被十堰市纪委给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职务级别从副县级降为科员,处分期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2.2014年,被告人母委托夏某2退还给刘某110万元。3.2014年4月,被告人母委托夏某2退还给鲍某110万元。2017年7月3日,鲍某1向十堰市检察院退缴涉案款10万元。4.2014年4月,被告人母委托其妹母祥双退还给夏某14万元。2017年5月16日,夏某1向十堰市检察院退缴涉案款4万元。5.2017年7月3日,母向十堰市检察院退缴赃款15万元。6.被告人母在侦查机关尚未宣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其收受的官某、夏某1、刘某2、周某、刘某4、刘某3、徐某1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询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载明2017年3月31日21时,被告人母在十堰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询问,4月1日十堰市检察院对母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4月1日21时被告人母开始接受讯问。

(2)办案说明、会见笔录、讯问笔录:证实陈某2有检举揭发了母涉嫌收受夏某1及刘某2等人钱物的线索;母在办案期间如实供述了其收受相关人员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3)母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载明被告人母基本信息及国家公务员身份,2008年9月起任西城开发区党委书记(副县级),现任张湾区老龄办干部。

(4)徐某1、刘某2、刘某4、鲍某1、夏某1、刘某1的户籍信息:载明本案的证人基本信息。

(5)中共十堰市纪委文件(2014年9月22日)、西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母在担任西城开发区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2009年4月、2010年4月两次共计收受官某某11万元。因害怕受到追究,于2013年10月24日将其中5万元交到开发区财务。2014年初,官某某被立案后,母担心牵涉自己,于2014年4月25日向市纪委投案,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官某某贿赂问题,并于同年5月4日上交了6万元。2013年9月,母违规签批以用餐费名义为干部发放加班费2.5万余元。母于2014年9月22日被十堰市纪委给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职务级别从副县级降为科员,处分期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母自2014年5月被免职,2015年7月到张湾区老龄办上班,期间未到西城开发区上班。

(6)张湾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载明2014年10月31日,张湾区人大常委会接受母辞去张湾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7)西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谢某系西城开发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职工,工资由单位自筹解决。

(8)批复:载明2014年11月4日,西城开发区党委同意郭某1任郭家湾村第九届支部委员会书记。

(9)暂扣款物票据、非税收入票据:证实2014年5月4日,母向市纪委上缴6万元款(母注明是官某所送)及未使用的违纪款1.2万元。2013年10月24日,母向西城开发区财务交5万元(母注明系官某所送),后开发区将此款交张湾区财政。2017年5月16日,十堰市检察院从夏某1处暂扣涉案款4万元,2017年7月3日,鲍某1向十堰市检察院退涉案款10万元,2017年7月10日,母向十堰市检察院退缴赃款15万元。

(10)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协议书、财务帐:载明杨某3(郭某1亲戚)2010年12月、2011年5月分别与西城开发区签订工程协议,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1)杨某3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其找郭某1借款20万,利息2分,后陆续连本带息已全部还清。

(12)宅基地转让协议、收条:证实母以李某名义购买宅基地,并向宅基地转让方支付1万元。

(13)借条:证实刘某2分别在2016年9月1日向母出具借款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2017年1月1日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

(14)柯某2与西城开发区签订的拆迁安置小区土石方工程合同书、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借款单:载明2009年4月及6月,柯某2以十堰市中达建安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城开发区签订二郎山安置小区土石方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应为全额垫资,经母同意,预支了工程款,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5)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借款单、单位业务委托书、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载明徐某19月19日以江苏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城开发区签订合同承接开发区农贸市场工程以及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

(16)合作建房协议、现金缴款单:载明刘某22011年9月19日与西城开发区签订协议建房四层,2011年3月交20万元、5月交10万元给西城开发区,2012年4月1日交10万给西城开发区。

(17)湖北中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爆破施工合同:载明周某以该公司名义于2013年7月在西城开发区承接有爆破施工工程。

(18)生物产业园二期山地整理项目三标段投资建设与回购(BT)同、资金支付表、支付凭证:载明刘某4于2013年5月以郧西峻帆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城开发区签订生物产业园相关工程项目,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9)协议书、记账凭证:载明鲍某1于2011年2月以福建省广润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城开发区签订西城开发区1号拆迁安置楼工程项目,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0)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等:载明夏某1于2013年10月以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城开发区签订生物产业园丹霞路工程项目,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1)天龙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财务帐:载明刘某1于2010年4月以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名义与西城开发区签订天龙路工程项目,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2)母书写的算账清单:载明其与郭某1之间借款还款金额的计算明细情况。

(23)郭某1农商行帐户交易明细:载明2012年11月5日,母某转给郭某120万元;2015年2月13日,郭某1转给母某10万元;2016年2月2日,郭某1转给母25.44万元。

(24)夏某2建行帐户交易明细:载明2014年4月4日,母转给夏某210万元,夏某2于2014年4月11日取款10万元。

(25)鲍某1农商行帐户交易明细、辨认说明:载明鲍某12011年3月23日取款10万元,鲍某1注明是送给母10万的来源。

(26)母农商行帐户交易明细、建行帐户交易明细:载明郭某12016年2月2日向母转25.44万元;2014年4月4日母向夏某2转10万元,母注明该10万元系其委托夏某2退给鲍某1的10万元。

(27)母某农商行帐户交易明细:载明2012年11月5日,母某向郭某1转20万元;

(28)刘某2工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辨认说明:载明刘某22011年11月1日取款20万元,刘某2注明是送给母20万元的来源。

(29)会议记录:载明母2011年7月、9月二次主持召开西城开发区党委会议,提出、讨论并同意关于刘某2向开发区再交10万元后可再加盖2层房屋的意见。

2.证人证言

(1)官某(原张湾区扶贫办主任,现襄北监狱服刑)的陈述:2009年给母打电话,希望母在有项目时关照一下妹夫柯某2。后柯某2中标土石方安置区,施工过程中遇到阻扰,母帮忙出面协调能正常施工。2010年春节前,给母拜年送5万元表示感谢。2010年上半年工程款结算的差不多时又给母送6万元。

(2)刘某1(天龙路建设承包商)的证言:2010年在开发区修天龙路时,为了取得母的支持、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关照,分四次或者五次在母办公室共计送10万元,每次送钱时都提出希望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与关照。2014年大概4、5月,夏某2在人民公园附近退给我用报纸包的10万元,说这是母委托退的。

(3)刘某2的证言:我在西城开发区开发土地建房子,房子建到第四层时,西城开发区与我签合同,母让建4层,不同意我建7层让我停工,我会亏本。我向她许诺房子建好后给她一套房子,母说她不要房子,于是我就在工行花果支行取的20万给母送去,她收下了没退给我。

(4)鲍某1的证言:2010年我中标了西城开发区盖房子项目,2011年开始施工需要开发区的支持。后来我去母办公室请她吃饭,她说等有时间再说,我说没时间我就给她拿点“酒水钱”,她没说话算是默认了。过了一段时间,母给我打电话说现在需要急用钱问我方便不,我说方便。过了几天,开发区副书记夏某2给我打电话,我晓得她说是钱的事情,我们约在香格里拉见面,我在农商行取了10万元给了夏某2。后来有一次我到母办公室,对她说“上次夏乡长带的那个事你收到没”,母说她知道了。2014年的一天,夏某2给我打电话,我们约在维多利亚小区见面,见面后我上了夏某2的车,在车上夏某2把10万元交给我,说母委托她退我的。

(5)徐某1(江苏龙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2011年10月,我中标了西沟口农贸市场施工项目。2012年春节后……,在阳光蓝山郡小区路边,我将装有3万元钱的档案袋交给了母,并对她说希望在资金拔付上对我多多关照。送3万元钱的目的是请她给我支付一些工程款。送钱后一年多的一天,我在东岳路遇到母,她说将钱退给我,但后来没退。2014年3、4月份,在母办公室送给母1万美元,三天后母让其司机陈某1退还给我。我与母之间没有相互投资等经济关系。

(6)郭某1的证言:2012年5、6月份,母给我打电话说她要到外国去一趟,问我是否需带东西,我说不需要……后我想她是不是缺钱才给我打电话的,我就准备了8万元到母的办公室,说“母书记要出国,路程远花费多,我给你准备了几万元钱你拿着”,把装有8万元的文件袋交给她,她收下了。母从国外回来后,给我带了条万宝路牌香烟,给我媳妇带了一个皮包,估计加起来几百元钱。2012年,我正在搞上山支路项目,这个项目是母支持我搞的,给她送钱的目的也是感谢她帮助,也是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事后母也给我结算工程款了。我曾问母的弟弟借了40万元钱,后来陆陆续续的还了她大概55万元左右。我向母弟弟借款与送给母钱没有任何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母曾经提出让我从借款中扣除她出国我送她的8万元,但是实际上没有扣除,我把本金利息全还给她了。

(7)刘某3的证言:2012年底,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母,想在开发区做点项目,我去母的办公室去找她,说了想做项目的意向,母让我去找分管项目的领导徐某2,她到时候会给徐某2打招呼。后来我去找了一下徐某2,后来我就得到了开发区的一个监理项目。为了感谢母,我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在母的办公室给她分别送了1万元钱,共计2万元,这钱她没退还给我。

(8)谢某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母办公室说给她拜个年送给他1万元,请她工作上对我多关照,因为我的编制是事业编制,财政上不发钱,希望母把我编制搞成全额事业编制,我给他这样说的。后来,母找到我对我说我们区的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太多了不好解决。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母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希望今后在工作上对我多关照,后来我又找到母把我女儿马上毕业找工作的事给她说了,希望她能帮忙,后来母的确帮我联系了一个公司,因为其他条件没有搞成。送这2万元主要是为了想解决自已编制问题和姑娘大学毕业后找工作的问题。钱也没有退给我。

(9)周某的证言:母当时是开发区书记,从2012年开始我们公司在西城开发区为土石方施工方做爆破服务,我当时在那儿联系,为了得到她的支持,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以拜年名义在母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并把想在生物园搞爆破生意跟她讲了,母说能关照的地方肯定会关照的。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同样以拜年名义在母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希望她对我们公司爆破生产多关照一下,母说能帮忙就给你帮忙。

(10)刘某4(郧西峻帆工贸公司法人)的证言:我在西城开发区做项目时,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开发区书记母,为了取得她对我工作的支持,在工程协调、征地拆迁、工程款结算方面能够照顾我,我于2011年春节前在母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给她送了1万元钱。钱她没有退给我。我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关系。

(11)夏某1(个体老板)的证言:2013年3、4月份,我借荆州城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张湾区生物产业园丹霞路项目,6月份中标,2015年11月完工,该项工程款结算了1500多万。2015年,母给我说她想买一辆车,我说给她“搞一点”,到时候给她搞10万元,她当时默认了。过了段时间母打电话给我说她看上了一个车子值26万元,我说丹霞路工程款结算后我就把26万元给她。20l5年5月我拿到丹霞路300万元的工程款后,就打电话说把车子钱拿给她,她说好。她当时说想买车,我提出可以给她搞点,谁知道她一下要26万元。母是开发区书记,当时他又管理丹霞路项目工程款,她在任期间支持我搞了个项目让我挣到了钱,我很感谢她;我给母送钱一是感谢她给我结算工程款,二是以后的工程款想让母帮忙给我尽快结算,三是母是西城开发区书记与他攀上关系对我会有帮助。整个工程及工程款结算在母的关照下非常顺利,对此,我非常感谢她。母以前给我提过她买车需要25、26万元左右,所以我就送了26万。截止目前,母都没退。她被处理后,在工程项目上我有些不懂的请教她,她当领导多年,认识的人多,我利用她在政界的人脉帮忙打听工程项目看是否能搞,她也确实帮了我。2013年春节前、2014年,我以拜年名义分别给母送1万元钱,2014年母母亲住院,我到医院送了2万元。后来我儿子结婚、我父母亲过世,母祥双都来帮母给我带礼。

(12)柯某1(湖北玉福控股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0月份,玉福公司在西城搞生物产业园一期山地整理项目,我是项目负责人,10月份后我玉福公司负责采购。2014年10月母母亲去世,2014年11月1日上午,我开车到郧西县,在母老家外面道场找到母,送给她一万元现金。母当时是西城区的领导,送礼是想跟她搞好关系,加深印象。钱是以我个人名义送的,是玉福公司给我的经费。

(13)柯某2(官某妹夫)的证言:2009年中标西城开发区二朗山安置小区土石方工程,2010年春节前官某从工程帐上拿了5万元说是去拜年用;2010年春节后工程款结清后,官某又要了6万元,说去感谢母。钱没有退还。

(14)夏某2的证言:大概2011年4、5月左右,母说她向鲍某1借了10万元,让我去帮忙拿。我在香格里拉马街拿到鲍某1的10万元后交给母。2014年官某案发后,母委托我给一个姓刘的老板退了10万元,在人民公园对面的建行附近,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刘老板,跟他说这是母让退的。后给母说钱已退了。母委托我给鲍某1退钱也是官某被调查后,母给我打电话说请我把借鲍某1的10万元还了。我们约在维多利亚小区见面,他上了我的车,在车上我把10万元退还给鲍某1。后我给母说钱已退。

(15)权某的证言:2010年前后,开发区书记母对我说“有个老板(刘某2)要来盖栋房子,给我们交钱,我让这个老板来找你,”后来这个老板找过我谈购地情况,我说这个事情需要区委会才能决定,母让我把这个事情提交党委会讨论。我提交上会之后,母说开发区资金缺口大,有老板想买地建房给我们交钱,这是个好事,让大家表决,党委会上通过了那个老板购地的事情。后来那个老板给开发区缴纳了大约60万元钱,另加一套房子。就开始施工了。合同上签的是4层,后来他向开发区交了一点钱后母同意他继续盖,才盖到7层的。

(16)陈某1的证言:母当书记时我是她的司机。2012年10月左右下午下班时,母把我叫到她办公室,说徐某1放了1万美金到她办公室,让我把钱退给徐某1。她把装有1万美金的信封给我,把徐某1的联系电话给我让我和他联系,我给徐某1打电话,他说在东岳山庄,我开车到东岳山庄,把装有1万美金的信封还给徐某1,说是母让退还的,徐某1收下了。第二天上班我把退钱的事给母说了。

(17)母某(母弟弟):我的30万元放到姐姐母那,她放到郭某1那儿,还款、利息都是母结算,我不直接与郭某1发生关系。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

(18)徐某2的证言:母在担任开发区书记期间,曾介绍了一些人到我这让他们参与招投标或做项目。推荐的人有夏某1,母推荐给我让他参与丹霞路项目的招投标,还有一个叫“中爆”的爆破公司,想做爆破项曰。还有其他的我记不起来了。母推荐过来的人,我就会把项目的具体情况告诉他,让他们参与项目的招投标,“中爆”公司的我们协调了施工方,让本来参与爆破的公司退出,让这家公司进驻。

(19)母祥双(母妹妹,夏某1邻居)的证言:2014年4月,我母亲住院,夏某1来看望,送了2万元,当时我在医院,我把钱拿到后交给了我姐姐,说是夏某1送的。没过多久,母拿了4万元现金让我退还给夏某1,我把钱退给夏某1时他不要,后来他家有红白喜事,我就把这4万元全部退还给夏某1,我给他说了钱是母的,夏某1知道。

(20)李某的证言:2010年冬天,母让我找人盖房子,钱她出,给我开工资,盖房子过程中母陆续给了40多万元钱,房子盖好母给了我2万元工资,对外这个房子以我名义盖的。

3.被告人母的供述与辩解:⑴二郎山土石方开挖项目负责人柯某2是张湾区原扶贫办主任官某的妹夫,官某与我是多年的老同事,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官某多次找到我请我关照。他于2010年春节前送给我5万元,告诉我说我现在比较困难,这钱算他送给我的,我收下了。20l0年工程完工后,官某又送给我6万元说感谢我对他、妹夫在项目的帮助。官某告诉我,项目虽然是他妹夫在做,但是实际出资人是他,实际上他来送钱也是为他自已。我主要是帮助他们做了协调、服务之类的工作,及时的结算了工程款。第一笔5万元我退缴到开发区财务上,另外6万元我于2014年4月向市纪委自首时上缴到市纪委。⑵2010年至2011年前后,天龙路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刘某1在项目开工后,通过当时的开发区副书记夏某2或他本人亲自去我办公室给我送钱,(分几次记不清楚)共计送了10万元。工程完工后的第二年,我拿了10万元给夏某2,请她退还给了刘某1。刘某1送钱是希望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照顾,也是希望和我搞好关系,今后再承接项目做。我跟刘某1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关系。⑶刘某2是开发天龙桥头小产权房建设的老板,他为了取得一块闲置的土地建房,在与开发区签完合同后,大概2011年春天给我送了20万元。我拿l0万元给王**,剩余的l0万元钱我用于自己投资建小产权房。刘某2送钱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成功的买到了那块闲置土地,过程中我让刘某2找分管领导权某,后来我让权某把这个方案拿到党委会上讨论通过。刘某2的买地建房方案在我的支持下拿到党委会讨论,没有我的推荐,党委会也不会研究这个问题,他也拿不到这块土地。⑷鲍某1是天龙路口拆迁安置楼的项目负责人,2011年至2012年前后,鲍在开发做项目、结算工程款以及项目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鲍某1自己或委托夏某2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10万元。2014年我去纪委自首前,我从银行卡给夏某2转了10万块钱,让她退还给鲍某1。送钱的时候提到了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事情,夏某2来给我送钱的时候只是说钱是鲍某1让她来送的。鲍某1盖的房子,在结算、审计方面与开发区争议很大,他认为我们审计少了,他找我的目的是请我松口,我没同意他的意见……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他也找过我,希望我能及时结算工程款。我跟鲍某1没有任何其它经济往来关系。⑸2011年春天,徐某1中标了西沟口农贸市场施工项目。2012年春节过后,徐某1在阳光蓝山郡小区路边,徐某1交给我一个文件袋,我回家发现是3万元的现金,我把这3万元钱用于日常开销了。徐某1的项目归开发区管理,我是党委书记,他给我送钱目的都是为了让我给他行方便,在项目协调工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给他提供帮助。⑹郭某1是开发区郭家湾村的村主任,开发区在郭家湾有项目时,我们一般都让郭某1去做。2012年秋天我去英国学习之前,郭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我那时候没有上班,用于日常开支了。2012年11月19日以前,我和我弟弟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借给郭某140万元(其中我10万元、我弟弟30万元),月息2分。2014年6.7.8月郭陆续还了20万元,2015年2月9日、16日又共计偿还了20万元2016年2月还了25.44万元(含后2月的利息)。还钱的记录清楚,没有扣除他送给我的钱。他送我的钱与借贷的事情没有关系。截止目前,郭某1问我和我弟弟借的钱已经全部还清了。⑺2013年春节前,广域公司的老板刘某3想在开发区做点项目,我把他介绍给徐某2,刘某3一次是在春节前送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后来他也成功承接项目,2014年春节前,刘某3又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目的是为了感谢我给他介绍项目。⑻谢某是开发区的干部,他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分别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来给我拜年送礼,每次都送1万元,我分别送给他一件五粮液(或者茅台)、一件羊绒衫算是还礼。⑼在生物产业园山地整理爆破中,一个周姓老板分别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后来给我拜年,每次送了1万元,共计2万元。周姓老板的弟媳是我同学,她跟我说想在生物产业园里面做爆破生意,请我支持,我把她介绍给徐某2,让徐某2关照一下,后来周姓老板成功的在生物产业园承接了爆破生意,他来给我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我给他介绍项目做。⑽刘某5是生物产业园二期三标段的施工负责人,为了取得我对他做项目的支持,20l4年春节前,他在我家门口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⑾夏某1是生物产业园项目一期丹霞路项目的施工人,2013年、2014年春节前,每次夏都来到阳光蓝山郡给我送1万元。20l4年3月,我母亲病危入院,夏去看望送给我母亲2万元。2014年4月,我去自首前,拿出4万元钱交给我妹妹母祥双,让她退还给夏某1。20I4年我被免职后,夏某1十分关心我,他工程上面的文书等协调工作请我帮忙。2015年,我告诉夏某1我想买一辆大众途观车,他当时表态说可以出10万元,后来我帮他起草了开发区担保他与塞莱诺公司的借款书,起草审核了他与魏玉福公司的施工合同,以及解决工程结算审计等方面的难题。2015年底,他成功拿到丹霞路施工款300万元后就问我买车需要多少钱,我说需要26万。没过几天他就在我租住东风阳光城小区的房子里送给我26万元现金。我把其中的20万元钱借给刘某2,其中5万元给了王**1万我花掉了。我被免职以后,身份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借给刘某2的的20万元与刘某2之前送的2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⑿2014年11月1日我母亲去世,玉福公司派小柯送了1万元。钱我都用于日常开销了,都没有退还。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7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母收受刘某3、谢某、周某、刘某4、夏某1、柯某1、刘某1、鲍某1等人的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收受郭某1的钱款已从借款中扣除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收受官某11万元不应重复追究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对该笔11万元仍应作为受贿犯罪予以认定,但该款已由母全部上缴,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母在其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及调查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母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母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24万元(其中办案部门已查扣14万元,尚未查扣10万元),到案后又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了15万元,可酌情对被告人母从轻处罚。母受贿的97万元是违法所得,其中,已上缴(11万元)、退缴(15万元)和纪检、检察机关查扣(14万元)的共计40万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母尚未退缴的赃款47万元,应当继续予以追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母的违法所得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由纪检、检察等部门已查扣、收缴的共计40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未追缴到位的47万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上诉人母及其辩护人陈绪文提出,原判认定母受贿数额97万元与事实不符,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母收受官某5万元、刘某110万元、鲍某110万元、夏某14万元合计29万元,已在受到组织调查前及时退还或上交,应当予以扣减。收受刘某32万元、谢某2万元、周某2万元、刘某41万元、柯某11万元合计8万元,母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属违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收受夏某126万元是母为夏某1提供了劳务而应获取的报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母实际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34万元,且有自首情节,退赃40万元,退还24万元,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对母从轻处罚。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均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7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母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母受贿数额97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34万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行贿人的证言、相关证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母的供述,行贿人刘某3、周某、刘某4、柯某1、夏某1均是母所任职行政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系母的管理服务对象,行贿人谢某是母的下属,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下属的财物,已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可能影响职权的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母为了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部分受贿款,且不属于及时退还,故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母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母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部分赃款,在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综合评价和考量母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原判量刑过重,故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母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罚金刑部分和第二项即上诉人母的违法所得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由纪检、检察等部门已查扣、收缴的共计40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未追缴到位的47万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母犯受贿罪的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十五日,即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云飞

审判员  张友山

审判员  王 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