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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鲁1325刑初16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09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325刑初166号   

被告人管某某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系临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起诉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及辩护人陈光武、姜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0年10月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管某某在任临矿集团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临矿集团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菏泽煤电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兼郭屯煤矿矿长,临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泰安芬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等34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金银制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738681.26元,并在设备采购、业务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泰安芬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40000元,并为其在业务承揽及管理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1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董事长魏某2所送现金30000元、价值86164.26元的黄金294.97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16164.26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管理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尹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装修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1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收受淄博众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210000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业务拓展及管理费、手续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1年8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西长治陈熙吊篮公司业务经理李某1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吊篮安装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五东村建筑施工队负责人赵某1所送现金3000元、购物卡15000元,共计1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1年中秋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时任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共计130000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2年春节前、2012年8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所送现金3000元、价值19492元的黄金5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22492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2年春节前、2012年8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济宁宏宇瓷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董某1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瓷砖供应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2年春节前以及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新驿煤矿采煤工区区长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华建集团第一安装公司副经理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洗煤厂安装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3.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秦村党支部书记陆某收送现金共计2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供应砂石、水泥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山东赛德丽漆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3所送现金共计290000元,并为其在真石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5.2012年夏天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新驿煤矿办公室主任王某3所送现金2000元、加油卡1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16.2013年中秋节前至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琉璃厂村党支部书记勾凤磊所送现金共计25000元,并为其在拉矸石、运煤等业务上谋取利益。

17.2013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蓝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所送现金20000元、购物卡60000元,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服装订购业务上谋取利益。

18.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国人西服代理商刘某4所送现金20000元,并为其在工装订购、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9.2014年春节,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滕州市郎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孙某2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20.2014年春节前至2018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菏泽煤电财务审计部主任高某1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1.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7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学军所送现金30000元、价值92982元的黄金400克、价值5760元的白银15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28742元,并为其在掘进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22.2014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古城煤矿工区区长卢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3.2015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董某2所送现金390000元、价值24271元的黄金1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414271元,并为其在井上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4.2015年秋至2018年9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兴陶大北煤矿矿长李某3所送现金115000元,购物卡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5.2016年初、2017年9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1所送价值185449元的黄金699.96克,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技术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

26.2016年9月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0元,并为其在支护材料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7.2016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温州二井巷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代表黄某所送价值79563元的黄金300克,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8.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江苏金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邵某所送现金150000元、价值21000元金手镯一只,折合人民币共计171000元,并为其在货物采购及货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9.2017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临沂亚龙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皮带机供应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30.2017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彭庄煤矿副矿长王某4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31.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彭庄煤矿副矿长阚某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3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济宁友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3所送现金2000元,并为其在广告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33.2018年春节前、2018年4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项目部工区区长孙某3所送现金共计16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34.2018年9月,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菏泽煤电物资供应部主任蒿士梓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贪污罪

2011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工程量等方式,伙同他人先后侵吞公款共计2322059元,被告人管某某个人分得56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安排他人通过伪造奖金领取单的方式,伙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双基”奖奖金共计282059元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52000元。

2.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安排他人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726000元。管某某伙同该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其中310000元侵吞,被告人管某某个人分得70000元。余款416000元用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单位走访,被告人管某某将其中80000元侵吞。

3.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任古城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安排他人以发放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双基”奖的名义,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1650000元。管某某伙同该矿领导班子成员予以侵吞,管某某个人分得360000元。

临沂市监察委员会在对被告人管某某立案调查前,掌握了管某某曾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13万元的事实。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接到调查人员通知后,在临矿集团纪委的陪同下到临沂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及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本案在调查期间,临沂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从被告人管某某住所、办公室等地点搜查的黄金1944.93克、白银1500克以及金手镯等物品进行了扣押。被告人管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78.6万元。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供证据如下:记账凭证、付款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1、张某1、魏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以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自首,且全部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管某某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请求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2010年10月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管某某在任临矿集团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党委书记、矿长,临矿集团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驿煤矿)党委书记、矿长,菏泽煤电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兼郭屯煤矿矿长,临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泰安芬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等34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金银制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38681.26元,并在设备采购、业务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管某某利用担任临矿集团古城煤矿副矿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临矿集团古城煤矿采购北京芬瑞特有限公司的辅助运输单轨吊设备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原销售副经理孙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及附件:

证实新汶矿业集团与兖州亿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金额7501700元。

②电子转账凭证、银行凭证、资金审批单、收款单、转账凭证:

证实兖州亿金公司向新汶矿业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1证言:为了感谢他在煤矿采购我们公司设备上帮助,以后再需要购置设备的提供帮忙照顾,能继续采购我们公司的设备,给管某某送10000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

2010年底,孙某1拿出一个1万元现金黄色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是为了感谢我在采购他们公司设备上给他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再就是为了以后让我继续给他帮助。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管某某利用担任临矿集团新驿煤矿矿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40000元,并为该公司承揽临矿集团新驿煤矿矿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费用详单、情况说明、后勤物业服务承包合同等。

②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等。

证实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③银行凭证、后勤物业管理承包费用明细、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等。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山东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1的证言:管某某是2011年春节前到新驿矿担任矿长的,我准备好的一万元现金,放在他办公桌上。到了2012年的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我都是像2011年春节那次一样,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到他办公室去送给他的。

大约在2012年8月份,我借着他儿子上学这个事,我就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了。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的供述:2011年春节前,张某1掏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室上,我打开信封看了看是10000元。

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张某1为了感谢两次送给我20000元现金。

2012年8月孩子考大学,张某1就掏出一个信封放我办公桌上,是10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3.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管某某利用担任,先后9次收受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董事长魏某2所送现金30000元、黄金294.97克(经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6164.26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16164.26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管理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汇总表。证实华建公司承包新驿煤矿工程的情况

②华建公司2011年至2013年工程结算汇总,管某某任职期间(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井下工程情况一览表,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等公司工程结算汇总。

③煤矿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临沂华建建设集团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临沂华建集团承包山东东山古城煤矿公司工程的情况

④开拓一工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工程结算。证实山东古城煤矿公司工程结算情况。

⑤零星工程承包协议书、临沂华建安装公司人员明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等材料。证实临沂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工程情况

⑥施工图结算书、建设工程结算书、结算汇总表。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公司向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结算情况。

⑦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转账凭证、收款单、内行凭证、内部转账单、税收通用完税证、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等。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公司向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情况。

(2)物证

物证照片,证实管某某收受金条情况,能够和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证言

证人魏某2的证言:

在管某某任新驿煤矿和古城煤矿矿长期间,为了维护好与他的关系,为了公司获得他的支持和关照,2011年春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50克左右的金条、2011年中秋送给他一块重量为50克金条;2012年春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30克的金条;2012年中秋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50克的金条;2013年春节我送给他一个金钥匙,2013年中秋我送给他现金10000元和一块重量为30克的金条;2014年春节我送给他现金10000元和一块重量为20克的金条,2014年中秋我送给他现金10000元和一个重量为20克的金锁;2015年春节我送给他一块重量为30克的金条。这些年我一共送给管某某3万元现金、280克金子和一个金钥匙。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的供述:2011年春节前,魏某2送给我一个重量为50克的金块;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50克的金块;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30克的金块;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50克的金块;2013年春节前,送给我一个金钥匙;2013年中秋节前,送我1万元现金和一个重量为30克的金块;2014年春节前,送我1万元现金和一个重量为20克的金块;2014年中秋节前,送我1万元现金和一个重量为20克的金锁;2015年春节前,送给我一个重量为30克的金块。以上9个节,魏某2总共送了我共计总重量为280克金子和一把金钥匙、外加3万元现金。魏某2为了维护好和我的关系,让我多关照他公司的业务,才给我送这些黄金和现金的。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4.2011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管某某利用先后担任临矿集团新驿煤矿矿长、党委书记、临矿集团古城煤矿矿长、党委书记、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兼郭屯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9次收受济宁市圣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尹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装修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证明两份:证实尹某曾借用济宁大博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临沂矿业集团相关工程。

②证明一份:证实同创钢构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低价中标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

③尹某工程说明、证明:证实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尹某在新驿煤矿施工工程共52项,其中招标的工程为三项,其余工程均未进行招标;2013年至2015年管某某在古城煤矿任职期间尹某在古城煤矿两项工程未走招标程序。

④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济宁大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城钢构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女职工澡堂装修合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结算书、男职工浴室墙面改造合同、通防楼西接外观装修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等材料:证实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相关工程的情况。

⑤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等材料:证实新驿煤矿向山东盛顺装饰公司付款情况。

⑥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济宁大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转账凭证、菏泽煤电资金付款单、收据等材料:证实济宁大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相关工程,菏泽煤电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⑦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大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单、收款收单等材料:证实山东圣大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工程、菏泽煤电向山东圣大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尹某的证言:2011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管某某在新驿煤矿、古城煤矿、菏泽煤电公司担任矿长期间,我给管某某送过9次购物卡,面值共计30000元;另外,我送给他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三星手机和价值3500元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我多次送购物卡和这些东西给他,就是想着和他搞好关系,感谢他的帮忙和照顾。

②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就根据尹某的安排到工地上负责施工、办理施工手续等事情。尹某自己名下没有注册公司,我们都是挂靠的其他公司。

我们借用山东盛顺装饰有限公司、济宁圣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宁同创钢构公司的名义与新驿煤矿、古城煤矿、菏泽煤电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我的名字签字的都是我本人亲笔签字。授权委托书上“田某”也是我的签名。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的供述:

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尹某给我送了9次购物卡,面值共计3万元。另外,2012年8月份左右,我孩子上大学,尹某还送给我一个佳能相机;2014年秋天,还送给我一部三星手机。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在工程承揽、验收结算上,得到我的关照和支持。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5.2011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收受淄博众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210000元,并为其在劳务派遣业务拓展及管理费、手续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说明:证实“淄博众华劳务公司劳务费用支付明细”表中的淄博众华劳务公司与淄博众华掘进队实际是一个单位,都是指淄博众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②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淄博众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派遣劳动力的情况。

③淄博众华工资、社保、管理费汇总表、劳务费用支付明细、银行凭证、现金凭证、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凭证、山东省社会保险费用专用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向淄博众华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情况、淄博众华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等。

④劳务派遣付款明细、银行凭证、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实古城煤矿向淄博众华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情况。

⑤银行凭证、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菏泽煤电费用报销单、职工薪酬付款单灯材料:证实菏泽煤电向淄博华众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我都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至2015年中秋,每个中秋节和春节我都送给他10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我都送给他20000元现金。另外在2012年他儿子考大学时,我还送给他5000元现金;在2013年管某某的父亲去世时,我还给他送了10000元现金。他送钱,进一步得到照顾和帮忙、搞好关系,增加“感情”。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的供述:从2011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赵某2一共分18次送给我现金210000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6.2011年8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西长治陈熙吊篮公司业务经理李某1所送现金30000元,并为其在吊篮安装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吊篮工程施工合同、吊篮安装补充协议、新驿矿女澡堂吊篮控制箱改造费用明细、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实经过招标程序,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中标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职工澡堂吊篮安装、职工澡堂IC卡控制系统升级工程项目。

②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1年8月份,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我送给管某某3万元现金。

我也想跟他搞好关系,希望新驿煤矿多让我们公司承揽更多的工程。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的供述:

2011年8月份,李某1到我办公室感谢我对他们关心照顾,拿出一个用报纸包裹的3万元现金放在我的办公桌上。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7.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五东村建筑施工队负责人赵某1所送现金3000元、购物卡15000元,共计1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五东村建筑队工程明细表: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将新驿煤矿沉淀池土建设工程、新驿煤矿选煤厂新建排水沟工程、地面硬化工程等项目承包给兖州市新驿镇五东村建筑队的情况。

②银行凭证、收款收据、税收通用完税证、转账凭证等材料: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兖州市新驿镇五东村建筑队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1的证言:

从2011年到2013年,我给管某某送了3次购物卡和一次现金,购物卡价值15000元,现金3000元。是为了在承包工程和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管某某的照顾。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供述了收受赵某1现金3000元、购物卡15000元的事实。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8.2011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时任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开相所送现金共计130000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张开相笔记本复印件:

证实张开相给管某某送现金、海参等物品的情况

②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汇总表、华建公司工程结算汇总表、管某某任职期间井下、井上工程情况一览表、煤矿工程承包合同等材料:

证实管某某承揽古城煤矿、新驿煤矿相关工程情况。

③银行凭证、收款单、电子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费用明细表等材料:

证实古城煤矿、新驿煤矿向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张开相的证言:

我因为工程方面的相关事宜和业务上的需要,为寻求管某某的关照和帮助,我于2011年中秋节之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之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3年3月份,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之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之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之前,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之前,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的供述:2011年中秋节之前,张开相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2013年3月份,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之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5年春节之前,送给我现金2万元,给他提供帮助。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9.2012年春节、2012年8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所送现金3000元、黄金50克(经认定,价值19492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492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合同明细表、钢结构施工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

证实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相关工程、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及经营范围情况。

②银行凭证、收款凭证、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收税通用完税凭证等材料: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向山东美达钢幕工程公司付款情况

(2)物证照片:

证实管某某收受刘某1所送50g金块的事实

(3)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1的两次证言: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管某某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对我的关照,我把“一帆风顺”重量为50g,金块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管某某收下了。

2012年夏天,管某某的儿子考上大学,我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普通黄色小信封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01日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刘某1送给我一个50g的金块;2012年夏天,我孩子考上大学,刘某1送给我3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0.2012年春节、2012年8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济宁宏宇瓷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董某1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并为其在瓷砖供应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①证人董某1的证言:

我总共就给管某某送过这两次钱,每次5000元,两次共计1万元。

②证人尹某的证言:董某1是济宁宏宇瓷砖的业务员,平时推销瓷砖,2011年我承揽了新驿煤矿的职工澡堂装修工程,当时使用了董某1推销的宏宇瓷砖。

(2)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

第一次送的5000元是用黄信封装的,第二次送的5000元是用红包装的。是她对我们使用她的品牌瓷砖表示感谢。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1.2012年春节、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新驿煤矿采煤工区区长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6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王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王永宝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关于王某1等人职务聘任的通知:

证实王某12012年3月13日被任命为综采二工区党支部副书记,2012年7月2日被聘为综采二工区区长。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1的证言:

我于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给管某某送过现金,每次都是3000元,总计6000元。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拉近感情,希望他能够提拔我为采煤工区区长。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2012年春节、中秋节,王某1每次送了3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2.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华建集团第一安装公司副经理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洗煤厂安装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建设工程结算书、煤矿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材料:

证实临沂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相关工程。

②转账凭证、收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税收通用完税证、银行凭证等材料: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公司向临沂华建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2的证言:第一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5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2012年8月份,因管某某的儿子上大学,我给管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第三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我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这三次一共送给管某某8万元现金。

我之所以给他送是为了能与他维护好关系,使我们安装一公司能在新驿煤矿承揽到工程,二是为了能及时收到工程款,缓解我们资金上的压力。他给我提供了帮助。

②证人王某2的证言:

管某某让我关照刘某2具体原因我不知道,管某某给我打了招呼,我就尽量满足领导的要求,给刘某2安排了一些安装工程。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的供述:我给刘某2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刘某2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2年8月份,因为我儿子管栋考上大学的事,刘某2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刘某2送给我1万元现金,他分3次一共送给我8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3.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秦村党支部书记陆某收送现金共计28000元,并为其在新驿煤矿供应砂石、水泥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石硝、石子、沙、水泥等供货协议、地材供货协议等材料:

证实秦村陆某向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供应石硝、石子、沙、水泥原料。

②银行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收款联: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兖州市新驿供销合作社付石子等款项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陆某的证言:在2012年春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我每次送给管某某6000元现金;另外,在2012年8月份左右,因管某某的儿子上大学,我还送给他10000元现金。这四次,我一共送给管某某28000元现金。给我提供帮助了。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陆某每次送给我现金6000元,共计18000元。另外,2012年8月份,我儿子管栋考上大学,陆某还送给我现金1万元。

主要就是表示感谢和支持,让我多关照他的业务。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4.2012年春节至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山东赛德丽漆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3所送现金共计290000元,并为其在真石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管某某收受刘某3所送现金取款记录。

②相关施工合同、真石漆验收一览表、授权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证实刘某3承揽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公司工程情况、山东赛德丽涂料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③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税收通用完税证、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明细:

证实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向山东赛德丽涂料有限公司、临沂亿金物资有限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3的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送给管某某10万元现金;2012年6、7月份,我送给管某某14万元;2012年8月份,因管某某儿子上大学,我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我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我送给管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因管某某父亲去世,我送给他2万元现金。这期间,我一共分6次送给管某某29万元现金。

我之所以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能与他维护好关系,使我在新驿煤矿承包工程、顺利通过工程验收以及及时收到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管某某的帮助。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的供述:

刘某3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得到我在工程上对他的照顾以及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2012年春节前,刘某3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12年6、7月份,刘某3送给我现金14万元;2012年8月份,我孩子考上大学,刘某3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刘某3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前,刘某3送给我现金1万元;2013年因我父亲去世,刘某3送给我现金2万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5.2012年夏至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新驿煤矿办公室主任王某3所送现金2000元、加油卡1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3的证言:管某某给我提供帮助,我给管某某送过两张面值各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00元现金。

②证人李某2的证言:

我一般在兖州火车站南的一个中石化加油站给车加油,当时是使用的加油卡,都是管某某带回家的。

(2)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2012年夏天,我儿子上大学,王某3送给我1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王某3送给我一张面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春节的之前,王某3送给我一张面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10月我父亲去世时,王某3送给我1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6.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琉璃厂村党支部书记勾凤磊所送现金共计25000元,并为其在拉矸石、运煤等业务上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古城煤矿合同签订审批表、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勾凤磊(金磊物流贸易公司)承揽古城煤矿工程的情况。

②金磊物流贸易公司付款明细、转账凭证、古城煤矿费用汇总单、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材料:

证实古城煤矿向金磊物流贸易公司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勾凤磊的证言:管某某在古城煤矿任矿长期间,管某某给我提供帮助,我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他送5000元钱,他在古城煤矿任矿长共两年半的时间我一共给他送过五次,共计25000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的供述:我给他支持帮助,2013年中秋节前,勾凤磊到我办公室,把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事后我数下是5000元现金。这次之后,一直到2015年年底我离开古城煤矿之前,每到春节、中秋节,勾凤磊都是以这种方式去我办公室给我送5000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7.2013年中秋节至2017年上半年,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山东蓝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所送现金20000元、购物卡60000元,共计80000元,并为其在服装订购业务上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合同签订会审表、服装加工合同、营业执照、询价函等材料:

证实山东蓝羽服饰公司承揽山东东山新驿煤矿、菏泽煤电服装加工工程情况。

②付款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银行凭证、等材料:

证实新驿煤矿、菏泽煤电向(山东蓝羽服饰有限公司)武某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武某的证言:管某某给我关照,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我三次送给管某某购物卡,每次价值2万元,三次共计6万元的购物卡;2017年上半年,我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的供述:武某分多次送给我6万元购物卡和2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8.2013年10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国人西服代理商刘某4所送现金20000元,并为其在工装订购、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新驿煤矿工程合同明细表、企业信息、服装采购合同卷、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

证实山新驿煤矿、菏泽煤电向兖州国人西服专卖店采购服装的事实。

②银行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等材料:

证实新驿煤矿、菏泽煤电向兖州国人西服专卖店付服装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4的证言:

2013年10月份管某某的父亲去世,当时我随了1千块钱的礼。以看望他老母亲的名义给他送2万元钱。我通过他给帮忙,他们煤矿采购过我代理的国人牌工装,对我的业务帮助很大。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的供述:2013年10月份,我父亲去世过了没几天,刘某4到了我办公室,拿一个用报纸包裹的东西,放到我办公室里间床上,我打开报纸看了下,是现金2万元。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19.2014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滕州市郎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孙某2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协议书、绿化苗木定价确认表、银行凭证、收据、协议书、新驿煤矿合同明细表:

证实孙某2承揽新驿煤矿绿化改造工程,新驿煤矿向其付款情况

②协议书、银行凭证、关于古城煤矿绿化改造工程的汇报、补充协议书、孙某2身份证复印件、付款明细、转账凭证、收据等:

证实孙某2承揽古城煤矿绿化改造工程,古城煤矿向其付款情况。

③菏泽煤电公司办公楼前广场绿化工程议标谈判会议纪要、非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审批表、会议会签单、协议书、收据、收款凭证等材料:

证实孙某2承揽菏泽煤电相关工程,菏泽煤电向孙某2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2的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去了管某某的办公室,把1万元钱给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2到了我的办公室,拿出一个黄色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里面装着1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0.2014年春节至2018年6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菏泽煤电财务审计部主任高某1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高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聘任王某4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证实高某12012年7月被任命为临矿集团古城煤矿财务科科长,2016年1月被任命为临矿集团菏泽煤电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

②临矿集团关于对新旧动能转换阶段性重大创新成果进行即时表彰奖励的决定、临矿集团新旧动能转换阶段性重大创新成果表等文件:

证实临矿集团新旧动能转换阶段性重大成果评选及表彰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高某1的证言:我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分两次送给管某某2万元现金;2018年5、6月份左右,我又送给管某某1万元。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8日的供述:2014年春节前,高某1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高某1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8年5、6月份的时候,高某1又送给我1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1.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7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华建集团项目经理张学军所送现金30000元、黄金400克(经认定,价值92982元)及白银1500克(经认定,价值576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8742元,并为其在掘进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彭庄煤矿华建施工煤仓人员明细表、彭庄煤矿煤仓合同、华建公司营业执照、华建公司职务任命文件、2016至2018年工程类合同统计表、银行凭证、收款单、电子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材料:

证实临沂华建公司相关信息及其承揽菏泽煤电工程情况,菏泽煤电向临沂华建集团付款情况。

②转账凭证、应付、预付账款付款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凭证、收款单:

证实古城煤矿向临沂华建集团付款情况。

③管某某他任职期间工程明细表、煤矿工程承包合同,华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临沂华建集团承揽古城煤矿工程的情况。

(2)物证照片:

证实管某某收受的张学军所送金条、银块情况

(3)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学军的证言:在管某某任古城煤矿矿长、菏泽煤电公司董事长期间,为了能与他维护好关系,使我能在古城煤矿和菏泽煤电公司承包到工程以及能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管某某的帮助,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和2015中秋节以及2016年春节,每次节前我都送给他一块重量为100克的金条;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以及2017年7月份,我每次都给他送一块重量为500克的银块和1万元现金。

②证人庄某1的证言:

管某某这样未经签订合同就安排张学军的人到矿上干活不符合规定,但是管某某这样安排了,我只有按照他的指令去执行。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02日的供述: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张学军这四个节,每次送给我一个重量100克的金块,总共400克的金块;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以及2017年7月份左右,张学军每次送给我一个重量500克的银块和1万元现金。

他还有一支在××队伍,想让我安排他们点活干,我答应了。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2.2014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古城煤矿工区区长卢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关于张传法等同志任职务的通知、关于许崇新等聘职务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

证实2014年6月26日卢某任掘进一区党支部副书记、掘进一工区区长。

(2)证人证言

证人卢某证言:我于2014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分两次给管某某送过2万元现金,每次都是1万元。

主要是为了感谢他之前提。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卢某曾经在2014年中秋节之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他又送给我1万元现金。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3.2015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董某2所送现金390000元、黄金100克(经认定,价值24271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14271元,并为其在井上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赵某4手机银行交易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证实管某某被调查后赵某4借给管某某家属李某218万元的事实。

②古城煤矿与董某2的工程承揽合同,财务付款凭证:

证实董某2在古城煤矿承揽工程及相关工程付款情况。

③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营业执照,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财务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情况及拨款情况。

④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财物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情况及拨款情况。

⑤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财物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情况及拨款情况。

(2)物证照片:

证实董某2送给管某某黄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2的证言:我认识管某某2012年6、7月份以后,我干的工程总金额大概有3000多万元上,绝大多数是古城煤矿和菏泽煤电这两家企业的工程。

2015年春节前我到了古城煤矿管某某的办公室,我就把100g金条的盒子放在了管某某的办公桌上。金条一面是“中国工商银行”文字,另一面有一个“羊”的图案。

2016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3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6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我给管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前,管某某儿子去英国留学我给管某某送了10万元现金。

证人高某2的证言:2018年中秋节前,董某2让我给管某某的驾驶员马某联系,交给他一个酒箱子。

证人马某的证言:今年中秋节前,高某2把一个酒箱子交给了我,我把酒箱子放到了管某某房间里。

证人赵某3的证言:管某某对兖州的董某2印象一直比较好,管某某对他也比较照顾,因此董某2在菏泽煤电议标和竞争性谈判工程方面也成交了不少项目。

证人李某2的证言:管某某被调查之后,我想着董某2还送过管某某两次钱,每次10万元,一共20万元。

证人赵某4的证言:2018年10月30日李某2跟我说她有急事,想借我20万元,我就取了16万元现金,加上自己原来手里的2万元现金一共是18万元现金送到李某2家里。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12月2日、2019年1月9日的三次供述:一是感谢我对他在工程上的支持和照顾,二是想继续和我搞好关系,2015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董某2分多次送给我现金共计39万元,还有一块100克的金条。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4.2015年秋至2018年9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菏泽煤电新疆兴陶大北煤矿矿长李某3所送现金115000元,购物卡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00元,并为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李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

证实管某某为李某3谋利的情况。

②李某3银行账户明细:

证实李某3给管某某送钱的部分贿款来源。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曾经送给管某某11.5万元现金和0.5万元的购物卡。

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10万元现金退给李某3,昨天下午回去之后,我还给他的10万元现金又要回来了,交给你们监察机关。

⑥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想着是12月初,李某2借10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的供述:2015年秋天,李某3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李某3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6年夏天,李某3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李某3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7年夏天,李某3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李某3送给我3万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2018年秋天,李某3送给我2万元现金。他之所以给我送这些钱,一方面是对我一直以来对他的工作上的照顾支持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我觉着他是想让我在以后确定大北煤矿正式负责人的时候,能优先推荐他。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5.2016年初、2017年9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1所送黄金699.96克(经认定,价值185449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承揽、技术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拨款财务凭证:

证实周某1承揽菏泽煤电公司工程以及相关工程的付款情况。

②浙江鲁创矿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证实周某1为鲁创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③雅店煤矿工程结算协议、结算单,关于承包雅店煤矿1101综采工作面采煤工程情况说明: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鲁创矿业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

(2)物证照片,黄金制品照片:

证实周某1送给管某某黄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1的证言:我送给管某某过两块金条。第一次是在他刚任菏泽煤电公司董事长不久,我送给他一块200克的金条;第二次是在2017年8、9月份,我送给他一块500克的金条。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的供述:在我担任菏泽煤电董事长以后不久,也就是2016年的时候,周某1给我送了重量为200克的金块。2017年8、9月份的时候,他又送给我一块500克的金块。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和我的关系,让我多支持、关照他公司的业务。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6.2016年9月至2018年中秋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00元,并为其在支护材料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任职证明:证实朱某担任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情况。

②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向日晟机电公司拨款明细表,2016年-2018年菏泽煤电公司与日晟机电公司的材料买卖合同、明细,物资采购审批单,报价表,日晟机电公司情况说明,支护材料价格调整审批表,价格调整明细表,2016年-2018年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向日晟机电公司拨款的明细表、财务记账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日晟机电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付款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的证言:我在2016年9月份,管某某做心脏手术,送给管某某4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之前,我送给管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之前,我送给管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之前,我送给管某某6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的供述:2016年9月份,我做心脏支架手术,朱某送给我4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之前,朱某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之前,朱某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之前,朱某送给我6万元现金。朱某是为了感谢我之前对他们临沂日晟机电有限公司向菏泽煤电供应支护材料的业务和货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7.2016年11月,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温州二井巷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代表黄某所送黄金300克(经认定,价值79563元),并为其在井下掘进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菏泽煤电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温州二井公司招投标手续,菏泽煤电公司向温州二井公司拨款的财务凭证: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黄某的温州二井公司之间的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情况。

②授权委托书:

证实谢某2作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全权代表的情况。

(2)物证照片。黄金制品照片:

证实黄某送给管某某黄金的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的证言:

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委托项目经理谢某2,跟周某1一起去时任菏泽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管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三根金条,每根100克。

②证人谢某2的证言:

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受黄某的委托,与周某1一起去时任菏泽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管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三根金条,每根100克。

③证人周某1的证言:在2016年11月份左右,黄某让我带着谢某2一起去给管某某送了3根金条,每根100克。

(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的供述:2016年11月份的时候,黄某安排他在菏泽煤电郭屯煤矿具体负责掘进的项目经理谢某2转送给了我3根各100克的金块,一共是300克。

②管某某自书材料,证实内容与管某某供述一致。

28.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江苏金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邵某所送现金150000元、价值21000元金手镯一只,折合人民币共计171000元,并为其在货物采购及货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贵和购物广场销货凭证、发票及老凤祥银楼销售单照片,邵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证实邵某送给管某某一个价值21000元金手镯的事实。

②江苏金泰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泵业有限公司之间货款支付明细表,买卖合同、合同会签单,采购审批表:

证实菏泽煤电公司与江苏金泰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④2016年-2018年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向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