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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鲁1326刑初782号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5  浏览: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鲁1326刑初782号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二部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自广、李凤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

被告人卢某某在任原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长、副局长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162562.95元。

1、2015年9月至10月,卢某某在处罚平邑众蒙石料厂过程中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王某3提供帮助,使该厂少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614387元,后卢某某收受王某3出资为其购买的大众牌高尔夫轿车一辆,价税费共计152967.65元,该车一直由卢某某使用。

2、2017年3月,卢某某为王某3在非法开采粘土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3所送现金100000元。

3、2018年2月,卢某某以筹集购房款为由,向王某3索要150000元。

4、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卢某某两次收受山东冠鲁集团美银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5所送现金共计483690元,用于支付其在吴家庄水库北所购别墅及瓷砖装修款。

5、2017年冬,卢某某因私事与谢某发生纠纷,被谢某索要100000元。卢某某向平邑谊联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胡某索要现金100000元,用于支付谢某。

6、2016年至2018年,卢某某在卞桥石膏矿采空区充填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临沂市丰业工程有限公司关照,于2017年、2018年春节两次收受公司法人高某1所送现金30000元自用。

7、2014年1月,卢某某通过平邑鑫泰石材有限公司法人黄前进,向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技术员吴某2以借款为名索要钱款80000元;2015年7月,卢某某直接安排吴某2承接了曾子山规划设计工程,后该80000元被卢某某个人使用。

8、2015年5、6月份及中秋节,卢某某给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介绍了平邑矿山的核查业务,并两次收受时任勘查院航测中心主任马某、主任工程师张某2所送CANON相机一部、镜头一个、面值5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共计19500元。

9、2018年底,卢某某收受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闫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孙某所送现金10000元,后陆续为闫某安排承接了平邑县四个矿区工程。

10、2015年至2018年,卢某某于中秋节、春节五次收受山东美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产资源部经理张某1所送新郎西服购物卡共计10000元供个人使用。

11、2016年7月,卢某某将去新疆旅游的往返机票款9895.3元通过赵某让韩某承担;并于2016年中秋节收受赵某所送大润民超市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卢某某在韩某的蒙华石料厂矿区扩界、更换新证过程中全程跟进提供帮助。

12、2015年中秋节,卢某某收受山东美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矿长王某1所送茅台酒一箱,价值5700元。

13、2018年8月,卢某某收受鼎力钙业公司办公室主任高某2所送面值1000元的平邑名仕集团服饰购物卡一张;2019年春节收受高某2所送面值2000元的大润民超市购物卡一张,在鼎力钙业公司扩界和办证过程中提供帮助。

14、2016年10月,卢某某两次收受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王某2所送面值10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复产申请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

15、2016年、2017年春节,卢某某两次收受山东鲁南地质工程勘查院临沂分院院长杨某所送面值20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共计4000元,为该单位承揽铜石镇高兰村矿区页岩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制等工程提供帮助。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初,平邑县政府对全县矿山进行整合,由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越界开采行为进行处罚。2015年3月,时任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被告人卢某某接受黑社会组织主要成员王某3的请托,对王某4、王某3等实际控制的平邑县众蒙石料厂越界开采量进行核减以减轻处罚。卢某某通过和负责该项目核查的张某2沟通,由勘查院出具了虚假核查报告,依据虚假报告进行处罚。经核算,减少没收非法所得476269元,减少罚款138118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61438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卢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在任原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长、副局长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162562.9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至10月,卢某某在处罚平邑众蒙石料厂越界开采过程中,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王某3提供帮助,使该厂少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614387元。后卢某某收受王某3出资为其购买的大众牌高尔夫轿车一辆,购车款135800元、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12488.06元、首次保险费4679.59元,共计152967.65元。

2、2017年3月,卢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王某3在非法开采粘土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受现金100000元。2017年4月,王某3等人被立案查处,卢某某担心事情败露,将该100000元交给其兄长卢某,拟用作之前王某3向卢某借款的利息。

3、2018年2月,卢某某以筹集购房款为由,向王某3索要150000元。该款到账后,卢某某未敢使用,一直在其朋友处存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3、吴某1、卢某、鲍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车辆信息登记、购买发票等手续,银行明细,借款合同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卢某某两次收受山东冠鲁集团美银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某5(已判决)所送现金共计483690元,用于支付其在吴家庄水库北所购别墅购房款及瓷砖装修款,并为隶属于该公司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在办理扩界和换证过程中提供帮助。

约2018年10月,卢某某向王某5退还了400000元。

5、2015年中秋节,卢某某收受山东美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矿长王某1所送茅台酒一箱,价值5700元,并为其在日常经营中提供关照和帮助。

6、2015年至2018年,卢某某于中秋节、春节五次收受山东美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产资源部经理张某1所送新郎西服购物卡共计10000元供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5、田某1、华某、张某1、王某1、田某2等人的证言,取款单据,购买销售单据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1月,卢某某通过平邑鑫泰石材有限公司法人黄前进,向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技术员吴某2以借款为名索要钱款80000元;2015年7月,卢某某直接安排吴某2承接了曾子山规划设计工程,该80000元被卢某某个人使用。

约2018年10月,卢某某向吴某2退还了60000元。

8、2015年5、6月份及中秋节,卢某某给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介绍了平邑矿山的核查业务,并两次收受时任勘查院航测中心主任马某、主任工程师张某2所送CANON相机一部、镜头一个、面值5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一张,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9500元。

9、2016年7月,卢某某将去新疆旅游的往返机票款9895.3元交于其下属工作人员赵某处理,赵某让经营蒙华石料厂的其内弟韩某承担;2016年中秋节,卢某某收受赵某所送大润民超市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卢某某在韩某的蒙华石料厂矿区扩界、更换新证过程中全程跟进提供帮助。

10、2016年10月,卢某某两次收受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王某2所送面值10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为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复产申请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黄前进、吴某2、张某2、马某、赵某、韩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蒙华石料厂采矿权变更、出让手续,政府采购合同,工程方案合同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6年、2017年春节,卢某某两次收受山东鲁南地质工程勘查院临沂分院院长杨某所送面值2000元银座超市购物卡,共计4000元,为该单位承揽铜石镇高兰村矿区页岩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制等工程提供帮助。

12、2016年至2018年,卢某某在卞桥石膏矿采空区充填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临沂市丰业工程有限公司关照,于2017年、2018年春节两次收受该公司法人高某1所送现金30000元自用。

13、2017年冬,卢某某因私事与谢某发生纠纷,被谢某索要100000元。卢某某向平邑谊联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胡某索要现金100000元,用于支付谢某。

14、2018年8月,卢某某收受鼎力钙业公司办公室主任高某2所送面值1000元的平邑名仕集团服饰购物卡一张;2019年春节收受高某2所送面值2000元的大润民超市购物卡一张,在鼎力钙业公司扩界和办证过程中提供帮助。

15、2018年底,卢某某收受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闫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孙某所送现金10000元,后陆续为闫某安排承接了平邑县四个矿区工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谢某、胡某、高某1、闫某、孙某、高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采矿变更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5年初,平邑县政府对全县矿山进行整合,由原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越界开采行为进行处罚。2015年3月,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被告人卢某某接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要成员王某3的请托,欲对王某4、王某3等实际控制的平邑县众蒙石料厂越界开采量进行核减以减轻处罚。核查期间,卢某某协调负责该项目核查的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一院)的张某2,张某2为了能在业务开展上取得卢某某支持,同意进行核减。卢某某安排王某3准备众蒙石料厂超采部分有集体公共基础建设及村民个人使用的虚假证明并提供给一院,张某2安排工作人员将2015年5月出具的第一次核查报告中:“核查基准日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29日,认定众蒙石料厂越界量为29.08万吨,其中北部矿坑6.18万吨,南部矿坑22.9万吨”修改为:“核查基准日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认定众蒙石料厂北部矿坑越界量为6.18万吨、南部矿坑未动用”,并提出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处理时对集体公共基础建设部分予以核实的建议。提交时间提前至2015年4月。后卢某某为了掩盖事实,又安排人员对众蒙石料厂案卷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虚假补充。

2018年1月,原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组织专家,对一院于2015年5月出具的第一份真实的核查报告越界开采量进行了评审,认定王某4、王某3等人经营的平邑众蒙石料厂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29日,实际越界开采量为106756m3(合277565吨),其中,北部矿坑23492m3(合61079吨),南部矿坑83264m3(合216486吨)。2019年9月3日,经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2015年5月处罚北部矿坑的核算方式,对核减的南部矿坑开采价值进行核算,认定减少没收非法所得476269元,减少罚款138118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61438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3、郭某、张某2、许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平邑众蒙石料厂越界量核查、评审相关材料、报告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经临沂市纪委、监察委指定,平邑县纪委、监察委经初核,于2019年7月30日对卢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同年8月1日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卢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卢某某在被留置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某正科级干部收受贿赂的问题,经查证基本属实;卢某某家人已代其向平邑县监察委员会退缴了犯罪所得赃款673062.95元及价值19500元的相机、镜头各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平邑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卢某某案调查情况说明、退赃情况证明,临沂市纪委市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卢某某任职分工情况材料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担任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长、副局长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卢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不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卢某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卢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26万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某退缴的赃款、赃物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田德运

审判员 刘作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