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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103刑初57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103刑初575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邬建平、万虹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人民币119.56万元。

一、收受宋某126万元

1、2003年8月左右,胡某某女儿胡榕上大学,宋某1为了维系与胡某某的关系,希望在找胡某某帮忙的时候其能够提供帮助,送给胡某某1万元。

2、2011年,胡某某女儿胡榕结婚,宋某1为了维系与胡某某的关系,希望在找胡某某帮忙的时候能够提供帮助,送给胡某某1万元。

3、2015年左右一天,宋某1为帮助时任新建县昌邑派出所副所长陈仓建提拔,在一次与胡某某吃饭后,送胡某某回家的时候在车上送给胡某某2万元。之后胡某某在新建县公安局研究提拔干部的会议上同意提拔陈某4,最终陈某4被提拔为铁河派出所教导员。

4、2016年初,宋某1儿子宋野准备开一家简爱宾馆,为尽快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应宋某1的请求,胡某某邀请时任新建区消防大队长李某2吃饭,同时邀请了新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程绍宁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胡某某请李某2在简爱宾馆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过程中予以关照。饭后宋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胡某某2万元,不久在胡某某和李某2的关照下,简爱宾馆顺利办到了消防验收合格证。

5、2011年11月,宋某1因新力帝泊湾项目土方工程施工问题与经开区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在警察出警的过程中宋某1又与出警的民警发生冲突,事后宋某1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经开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在宋某1被经开公安分局传唤期问,宋某1的哥哥宋某2找到胡某某帮忙。胡某某找到时任经开公安分局局长邓某,请其关照宋某1。不久,宋某1被取保候审,经开公安分局对宋某1涉嫌妨害公务案作撤案处理。

6、2016年上半年,宋某1团伙成员衷辉等人与红谷滩新区中堡村村民聚众斗殴,宋某1通过陈楚强、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管教民警余某等人帮助衷辉伪造立功材料。期间,宋某1为了打听案情以及帮助衷辉减轻处罚,请胡某某帮忙。胡某某先后找了时任生米派出所副所长涂某1、时任红谷滩公安分局局长屈某、时任新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罗某1等打招呼,帮助衷辉办理了虚假的立功情节,最终帮助哀辉获得减刑。

宋某1为感谢胡某某提供的上述帮助,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胡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胡某某20万元。

二、收受新建区长坡镇前进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231万元

2005年8月左右,陈某2、闵某以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新建县交警大队办公楼工程。2005年8月左右至2006年7、8月,陈某2为感谢胡某某在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楼工程施工中以及工程款结算中的关照,分4次送给胡某某31万元。

1、新建区交警大队办公楼工程开工后,胡某某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大楼桩基存在安全不到位的情况,要求停工。陈某2为了得到胡某某的关照,尽快复工,在胡某某办公室想送给胡某某10万元,胡某某没有收下。后陈某2又通过宋某1约胡某某在红谷滩摩天轮附近吃饭,饭后通过宋某1送给了胡某某10万元。

2、2006年春节期间,陈某2为了继续得到胡某某的关照,在胡某某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胡某某5万元。

3、2006年5月,新建县交警大楼即将完工准备结算,陈某2为了在增加工程量以及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胡某某关照,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15万元。之后陈某2在新建县交警大楼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得到确认,工程结算款得到及时支付。

4、2006年7月,胡某某提拔为新建县公安局政委,邀请陈某2等人吃饭。陈某2为感谢胡某某在其承建新建县交警大楼工程中给予的关照,送给胡某某1万元。

三、收受个体户熊某142.8万元

2013年至2016年,熊某1在新建区先后经营了金钱柜KTV、盛世名人KTV。2011年10月至2019年2月,熊某1为感谢胡某某在其经营盛世名人KTV、金钱柜KTV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通过送现金、转账等方式,分21次,共送给胡某某42.8万元。

1、2011年10月,熊某1约胡某某到红谷滩某茶座喝茶,喝茶时熊某1请胡某某关照他开的金钱柜KTV,胡某某表示答应并承诺会向相关部门打招呼。熊某1为表示感谢,在茶座的包厢里送给胡某某2万元。

2、2013年初的一天,熊某1因其经营的金钱柜KTV被发现存在容留吸毒问题,为了逃避处罚,熊某1请胡某某协调新建县治安大队的关系,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在胡某某的关照及协调下,熊某1经营的金钱柜未被处罚。2013年6月,熊某1为了感谢胡某某平时对其经营的金钱柜KTV的关照,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3万元。2013年10月,熊某1约胡某某在红谷滩某茶座喝茶,为了感谢胡某某平时对其经营的金钱柜KTV的关照,又送给胡某某2万元。

3、2013年底,新建县治安大队在对钱柜KTV检查时发现多人吸毒问题,治安大队要对KTV进行查封整顿。熊某1为了逃避处罚,请胡某某出面协调,胡某某向治安大队打了招呼。在胡某某的协调和关照下,金钱柜KTV没有受到处罚。事后,熊某1为了向胡某某表示感谢,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

4、2015年4月,熊某1约胡某某在红谷滩某茶座喝茶,熊某1为了感谢胡某某在盛世名人KTV经营期间提供的关照,在茶座包厢里送给胡某某5万元。

5、2019年3月,为了感谢胡某某一直以来提供的关照,在胡某某家楼下,熊某1送给胡某某3万元。

6、2014年5月、12月,熊某1应胡某某的要求,分别转账1万元、2万元送给胡某某。

7、2012年12月至2019年2月,熊某1应胡某某的要求分12次,转账14.8万元给胡某某的情人梁某。

四、收受新建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22万元

2001年2月,王某2承接了新建县西山交警中队办公楼、附属楼及装修工程。2001年7、8月份,西山交警中队主体工程即将完工,王某2为了在西山交警中队办公楼、附属楼及装修工程结算中得到胡某某的关照,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2万元。

五、收受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吴某1.8万元

2005年至2006年,吴某为了感谢胡某某在其承接新建县交警大队交通设施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分8次以报销发票以及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胡某某1.8万元。

1、2005年上半年,吴某到深圳参加交通设备展销会,胡某某也受邀观展,胡某某在观展结束后去海南旅游一段时间,回南昌后,胡某某拿了5000元左右发票给吴某报销,吴某给了胡某某5000元。

2、2006年上半年,胡某某拿了5000元左右的收据和白条给吴某报销,吴某给了胡某某5000元。

3、2005年春节、2006年春节,吴某为了在承接新建县交警大队业务过程中得到胡某某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各2000元,共4000元。

4、2005年端午节、中秋节,2006年端午节、中秋节,吴某为了在承接新建县交警大队业务过程中得到胡某某关照,以拜节的名义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各1000元,共4000元。

六、收受蓝色假日足道按摩馆法定代表人涂某22万元

2015年左右,涂某2因蓝色假日足道按摩馆被省公安厅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被要求整改,胡某某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涂某2,后蓝色假日足道按摩馆在胡某某的关照下没有受到处理。涂某2为了感谢胡某某的关照,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

七、江西省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建城项目公司经理徐某22万元

徐某2希望在新建城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胡某某的关照,于2016年7月初和8月中旬,在北京以看望胡某某外孙的名义分别送给胡某某各1万元。

八、收受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2万元

2017年,新建县治超检查站设置在江西建工路桥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附近,天成公司的车辆经常被治超站检查和处罚,朱某1为了减少被治超站检查和处罚次数,请胡某某出面打招呼,胡某某分别向时任石埠治超站站长朱某2、时任交警大队教导员王群法打招呼。在胡某某的帮助下,新建县治超检查站对天成公司的检查和处罚都减少。朱某1为了感谢胡某某的帮助,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2万元。

九、收受新建县恒湖派出所原民警陈某61万元

2015年3月,陈某6在胡某某的帮助下调至新建区公安局恒湖派出所警犬中队工作。2016年春节后,陈某6为了感谢胡某某在其调动工作上给予的帮助以及得到更多关照,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1万元。后在新建公安分局人事调整的会议上,胡某某同意提拔陈某6为新建区特巡警大队警犬中队副中队长,陈某6顺利被提拔为新建区特巡警大队警犬中队副中队长。

十、收受熊某42万无

2014年左右,熊某4、翁严勇与喻某2在新建县吉锦宾馆发生冲突,喻某2在冲突中受伤,熊某4在得知新建县北郊派出所已受理该案件情况下,通过其朋友陈某1找胡某某出面调解。胡某某先后找到喻某2哥哥喻代锦(时任新建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以及新建县北郊派出所打招呼,让他们做喻某2思想工作。在胡某某的帮助下,喻某2同意和解,并与熊某4、翁严勇签订了谅解协议书,北郊派出所也未再追究双方责任。事后熊某4为感谢胡某某出面协调,通过其朋友陈某1在胡某某办公室送了2万元给胡某某。

十一、收受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原政委胡某3600元

2017年,新建公安分局望城工业园区派出所原干警陈思维为了能够提拔,请其姑父胡某帮忙。2017年下半年,胡某打电话给胡某某,请胡某某帮忙关照提拔陈思维。后在新建区公安分局人事调整党委会议上,胡某某同意提拔陈思维,最终陈思维顺利被提拔为大塘派出所副所长。事后,胡某为感谢胡某某,送给胡某某3600元。

十二、收受新建区望城镇村民肖某3万元

2015年初,肖某因擅自改变宅基地建房位置,被新建区城管部门查处。为了能够尽快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肖某请胡某某帮忙找新建区城管委(局)领导打招呼。过了几天,胡某某约时任新建区城管委主任战凯吃饭,吃饭时胡某某请战凯在肖某宅基地变更事宜上给予关照,战凯当场向新建区城管委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在胡某某的协调和帮助下,肖某顺利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16年的一天,肖某为感谢胡某某在其宅基地变更一事上提供的帮助,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3万元。

十三、2010年至2014年,胡某某分6次共收受长鑫宾馆经营者徐某11.6万元

2010年至2014年的每个春节,徐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胡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了2000元,共送了10000元。

2010年左右的一天,新建县公安局民警在检查长鑫宾馆时,发现该宾馆存在未实名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证信息、容留吸毒等问题。徐某1为了逃避处罚请胡某某出面协调,胡某某向时任新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熊某2打了招呼,让熊某2关照徐某1。在胡某某的协调和关照下,徐某1经营的长鑫宾馆没有受到处罚。事情结束后,徐某1为感谢胡某某的关照,在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胡某某6000元。

十四、2005年胡某某收受新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喻某32万元

喻某3从2000年开始一直在外经商,为防止被单位追查,2005年,喻某3在胡某某新建县公安局宿舍的家中送给胡某某2万元,请其关照。之后,胡某某一直对喻某3在职期间经商的问题没有予以追究。

南昌市监察委员会在核查宋某1涉黑案相关问题时,发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胡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19年4月4日,南昌市监察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胡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经批准,2019年4月4日,南昌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胡某某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春天花园小区住宅楼下找到胡某某,并带其至南昌市廉政党校方正苑留置点,依法对胡某某宣布立案决定并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喻某1上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4.14万元(其中违纪款人民币4.58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归案经过、职务职级相关文件、入账凭证、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1、陈某2、罗某1、喻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9.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2、已全额退赃;3、初犯、偶犯;4、没有索贿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副政委、交警大队大队长、政委等职务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消防验收、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宋某1、陈某2、熊某1等十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56万元。

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质证的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基本情况表、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关于胡某某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胡某某自书材料、新建区简爱概念主题宾馆、新建区金钱柜KTV娱乐会所、新建区盛世名人娱乐会所、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区蓝色假日足道按摩馆、南昌市皓达物流有限公司、长鑫宾馆、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建县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公安局与消防大队关系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宋某1、梁某、胡某某、熊某1、喻某1、肖某、朱某1等人的银行流水及凭证、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胡某某家属喻某1退赃凭证、关于胡某某违纪财物情况说明、宋某1妨害公务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袁辉聚众斗殴立案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新建县交警大队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凭证、金钱柜KTV娱乐会所被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新建县建筑公司承建西山中队办公房协议及工程款结算凭证、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徐某2任职证明、徐某22004年至今航班记录、南昌石埠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设立材料、朱某1公司车辆超限超载车辆处理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6工作调动会议记录、陈某6任职通知、胡某请胡某某关照提拔陈思维的短信记录、陈思维被提拔任职材料、肖某违建被处理材料、证人宋某1、屈某、涂某1、万某、邓某、王某1、罗某1、黄某、宋某2、李某1、罗某2、余某、衷辉、陈某3、李某2、陈某4、陈某2、闵某、熊某1、陈某5、熊某2、梁某、喻某1、熊某3、王某2、吴某、涂某2、徐某2、朱某1、朱某2、陈某6、陈某1、熊某4、喻某2、胡某、肖某、战凯、徐某1、熊某2、喻某3、欧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珮珮

人民陪审员  邹伟丽

人民陪审员  杨文霆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