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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781刑初185号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2  浏览:

案由    受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案号    (2019)赣0781刑初185号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犯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左右,石城商人温永能(另案处理)等人得知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后,便通过运作,与有资质的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一冶”)取得合作,打算以中国一冶参与投标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而且想通过向评标专家贿赂钱款的方式,让专家在评分时对中国一冶关照以顺利中标。

2019年1月3日上午,瑞金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瑞金城投集团”)牵头瑞金市招标办、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瑞金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招投标工作布置会,决定异地抽取专家参与该项目评标工作,其中瑞金市公安局负责全程监督。当天中午12点多,温永能通过他人得知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赖某某1参与该项工作后,立刻打电话给该局象湖派出所教导员张某2问与赖某某1是否熟悉,张某2告诉温某3能其与赖某某1较熟悉,温某3能就说有急事找赖某某1帮忙,双方相约到象湖派出所张某2办公室面谈。温某3能与张某2见面后,就说赖某某1下午要去异地抽取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专家,想通过赖某某1在接到专家返回瑞金的路上安排专家吃饭,温某3能安排人员借机给这些评标专家送钱,同时温某3能向张某2承诺事成后会给他和赖某某1100万元作为回报。随后,张某2打电话给赖某某1确认其下午行程后,叫赖某某1立即到象湖派出所他的办公室商谈事情,赖某某1便立即从家里开车来到象湖派出所。赖某某1来到张某2办公室以后,温某3能有事先离开了,张某2就对赖某某1说他有个石城老乡“温总”参与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的投标,希望赖某某1帮忙“运作”(指送钱给评标专家)。张某2还介绍说“温某4”在瑞金做了几个大项目,并转知赖某某1“温某4”承诺他事成后会给他和赖某某1100万元作为回报,赖某某1表示同意帮忙。此时,温某3能返回张某2办公室,经张某2介绍温某3能与赖某某1相互认识,温某3能就向赖某某1提出让他在接到专家回瑞金途中安排在宁都固村高速出口附近吃饭,温某3能可以安排人员借机给专家送钱。赖某某1表示工作人员始终和专家一起,而且吃饭地点不固定,这种送钱给专家的方案不妥,随后主动提出由他来经手送钱给评标专家,温某3能表示同意。

在明确送钱方式以后,温某3能就说给每位专家各送2万元,他会先准备好现金拿给赖某某1具体经办。于是,温某3能先行离开准备钱款,赖某某1与张某2则在象湖派出所等候。过了一会儿,温某3能打电话给张某2叫赖某某1到象湖派出所门口拿钱,赖某某1就开车带张某2一起到象湖派出所门口,温某3能将事先用9个信封装好的现金共18万元拿给赖某某1,提示赖某某1拿钱给专家时提醒专家关照中国一冶,同时拿出其中一个信封给赖某某1看,信封内除2万元现金以外,还有中国一冶标书最后一页复印件,手写“此页为投标书最后一页”文字,用以暗示评标专家关照中国一冶。赖某某1收下装有钱款的信封后放进自己的公文包,然后赶到公务大楼与工作组汇合,准备在接到专家以后择机将钱送出。当天下午,经工作组临时商议,决定到抚州市抽取评标专家。

2019年1月4日上午,工作组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到9名专家(6男3女),随即带评标专家乘专车返回瑞金。在途经南丰服务区时,赖某某1趁着上厕所的机会,从包里拿出一个装有钱款的信封走到评标专家章某旁边位置小便,并将信封拿给章某,叫章某在评标时关照中国一冶,章某把钱收下后予以默认。当天晚上17时许,接专家的车辆抵达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凭身份证刷卡进入评标区域,赖某某1则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跟随进入评标区,在进入评标区、男专家上厕所的时候,赖某某1趁机将其中5个装有钱款的信封分别拿给周某2、邓某、陈某、殷某、谢某2等5名男专家,对有的专家口头提醒关照中国一冶,这些专家均把钱收下。随后,赖某某1单独把女专家钟某1、周某1、车倩叫到评标区的专家休息室,把剩余的3个信封分别给钟某1、周某1、车某,同时口头要求关照中国一冶,其中钟某1当即收下钱款,周某1和车某则拒绝收钱。评标结束后,中国一冶以总评分第一名中标。赖某某1再次把剩余的2个信封分别拿给周某1和车某,周某1就把钱款收下了,车某仍然拒绝收钱。赖某某1则把最后的1个信封拿给章某,委托章某再把信封里的钱款转交给了车某。赖某某1一共送给9名专家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1月5月,群众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线索举报至瑞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金市招标办等部门。温某3能得知情况后,担心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就没有及时兑现承诺给张某2和赖某某1的100万元。

另查,被告人张某2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网上在逃犯钟志粮主动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温某3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参与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接送及评标监督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2受他人请托,明知他人向评标专家行贿实施非法串标行为,在接受他人承诺给予10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依然商议、帮助并实施向评标专家行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2系从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

被告人赖某某1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性无异议。对受贿罪的定性有异议,其没有收钱,不构成该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赖某某1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被告人赖某某1受指派接送评标专家属于临时性事务,并非其职务内容,不具有受贿罪的“职务便利”,不具有“权钱交易”之职权。即便认定该临时性职务属其职务行为,其亦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其在本案中只有帮助温某3能行贿这一个行为,中国一冶中标并非赖某某1职务行为所致。温某3能许诺的50万元系赖某某1帮助温某3能行贿的好处费,而非受贿罪的对价。认定赖某某1某成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赖某某1没有受贿的故意,更未收取他人财物,比照“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未遂)。二、中国一冶中标是其企业各方面资质确属最优,而非赖某某1的行贿行为所致。三、赖某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赖某某1在温某3能的指使下向评标专家行贿,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即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赖某某1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涉案事实,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被告人张某2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性无异议。对受贿罪的定性有异议,其只是出于朋友帮忙,没有把温某3能给其钱的事情当回事。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张某2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性无异议,张某2系“约定受贿”,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张某2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系从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石城商人温永能(另案处理)等人得知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后,便通过运作,与有资质的中国一冶取得合作,打算以中国一冶参与投标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而且想通过向评标专家贿赂钱款的方式,让专家在评分时对中国一冶关照以顺利中标。

2019年1月3日上午,瑞金城投集团牵头瑞金市招标办、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瑞金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招投标工作布置会,决定异地抽取专家参与该项目评标工作,其中瑞金市公安局负责全程监督。当天中午12点多,温永能通过他人得知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赖某某1参与该项工作后,立刻打电话给该局象湖派出所教导员张某2问与赖某某1是否熟悉,张某2告诉温某3能其与赖某某1较熟悉,温某3能就说有急事找赖某某1帮忙,双方相约到象湖派出所张某2办公室面谈。温某3能与张某2见面后,就说赖某某1下午要去异地抽取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专家,想通过赖某某1在接到专家返回瑞金的路上安排专家吃饭,温某3能安排人员借机给这些评标专家送钱,同时温某3能向张某2承诺事成后会给他和赖某某1100万元作为回报,每人50万元。随后,张某2打电话给赖某某1确认其下午行程后,叫赖某某1立即到象湖派出所他的办公室商谈事情,赖某某1便立即从家里开车来到象湖派出所。赖某某1来到张某2办公室以后,温某3能有事先离开了,张某2就对赖某某1说他有个石城老乡“温总”参与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的投标,希望赖某某1帮忙“运作”(指送钱给评标专家)。张某2还介绍说“温某4”在瑞金做了几个大项目,并转知赖某某1“温某4”承诺他事成后会给他和赖某某1100万元作为回报,赖某某1表示同意帮忙。此时,温某3能返回张某2办公室,经张某2介绍温某3能与赖某某1相互认识,温某3能就向赖某某1提出让他在接到专家回瑞金途中安排在宁都固村高速出口附近吃饭,温某3能可以安排人员借机给专家送钱。赖某某1表示工作人员始终和专家一起,而且吃饭地点不固定,这种送钱给专家的方案不妥,随后主动提出由他来经手送钱给评标专家,温某3能表示同意。商谈期间,温某3能向赖某某1、张某2承诺,事成之后会给他们每人50万元作为回报。

在明确送钱方式以后,温某3能就说给每位专家各送2万元,他会先准备好现金拿给赖某某1具体经办。于是,温某3能先行离开准备钱款,赖某某1与张某2则在象湖派出所等候。过了一会儿,温某3能打电话给张某2叫赖某某1到象湖派出所门口拿钱,赖某某1就开车带张某2一起到象湖派出所门口,温某3能将事先用9个信封装好的现金共18万元拿给赖某某1,提示赖某某1拿钱给专家时提醒专家关照中国一冶,同时拿出其中一个信封给赖某某1看,信封内除2万元现金以外,还有中国一冶标书最后一页复印件,手写“此页为投标书最后一页”文字,用以暗示评标专家关照中国一冶。赖某某1收下装有钱款的信封后放进自己的公文包,然后赶到公务大楼与工作组汇合,准备在接到专家以后择机将钱送出。当天下午,经工作组临时商议,决定到抚州市抽取评标专家。

2019年1月4日上午,工作组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到9名专家(6男3女),随即带评标专家乘专车返回瑞金。在途经南丰服务区时,赖某某1趁着上厕所的机会,从包里拿出一个装有钱款的信封走到评标专家章某旁边位置小便,并将信封拿给章某,叫章某在评标时关照中国一冶,章某把钱收下后予以默认。当天晚上17时许,接专家的车辆抵达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凭身份证刷卡进入评标区域,赖某某1则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跟随进入评标区,在进入评标区、男专家上厕所的时候,赖某某1趁机将其中5个装有钱款的信封分别拿给周某2、邓某、陈某、殷某、谢某2等5名男专家,对有的专家口头提醒关照中国一冶,这些专家均把钱收下。随后,赖某某1单独把女专家钟某1、周某1、车倩叫到评标区的专家休息室,把剩余的3个信封分别给钟某1、周某1、车某,同时口头要求关照中国一冶,其中钟某1当即收下钱款,周某1和车某则拒绝收钱。评标结束后,中国一冶以总评分第一名中标。赖某某1再次把剩余的2个信封分别拿给周某1和车某,周某1就把钱款收下了,车某仍然拒绝收钱。赖某某1则把最后的1个信封拿给章某,委托章某再把信封里的钱款转交给了车某。赖某某1一共送给9名专家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1月5月,群众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线索举报至瑞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金市招标办等部门。温某3能得知情况后,担心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就没有及时兑现承诺给张某2和赖某某1的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回执、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措施决定书及解除留置措施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刑事拘留手续,证明:瑞金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对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立案调查并对赖某某1采取留置措施,并于2019年4月2日对赖某某1解除留置措施,并于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2019年1月30日对温某3能等人串通投标案进行立案侦查。

(2)关于给予赖某某1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被告人赖某某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赖某某1开除党籍处分。

(3)关于赖某某1在瑞金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赖某某1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和主动坦白。

(4)关于赖某某1、张某2涉嫌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款物情况报告,证明:因案件事发,温某3能未将事先承诺的钱款兑现支付给赖某某1和张某2。2018年2月至3月,该项目评标专家章某、周某1、周某2、车某等8人陆续将之前收受的违纪款共16万元退缴到瑞金市监察委账户。

(5)关于瑞金市经开区项目外出抽取专家有关事项会议及情况说明,证明:纪检没有参与该项目评标工作监督,有关事项会议由公安局经侦大队牵头负责监督,收缴手机、纪律、与外界联络等事项。

(6)调取证据通知书、赖某某1和张某2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个人事项报告表、身份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公安局机构代码证、三定方案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的身份信息,赖某某1于1992年12月至今在瑞金市公安局工作,任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主任科员,张某2任瑞金市象湖派出所教导员,两人均无前科。

(7)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记录查询情况及评标专家电话记录情况,证明:章琴的通话记录及其他评标专家电话记录情况。

(8)评标专家退缴违纪款凭证,证明:评标专家章某、周某1、周某2、车某等8人陆续将之前收受的违纪款共16万元退缴到瑞金市监察委账户。

(9)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推介会及评标资料,证明:评标项目工程的相关情况。

(10)温某3能等人开户信息及流水情况,证明:温某3能、罗某等人资金流动情况。

(11)赖某某1的自述材料,证明:被告人赖某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2)温某3能等人串通投标案立案文书及拘留证,证明:温某3能等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温某3能、罗某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

(13)病历相关材料,证明:钟某1的身体健康检查情况。

2.证人证言

(1)温某3能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3日中午11点多,温永能得知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要采用异地抽取专家的形式进行评标,其中瑞金市公安局民警赖某某1参与该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温某3能当时就想张某2在象湖派出所任教导员,可以让张某2介绍温某3能与赖某某1认识,温某3能再通过赖某某1安排评标专家在路途上吃饭或休息,温某3能掌握他们的行程以后就可以安排人员跟车,在停车休息或吃饭的时候给这些评标专家送钱。于是,温某3能立即打电话给张某2,先是问张某2是否认识瑞金市公安局的赖某某1,与赖某某1熟不熟悉,想找赖某某1帮个忙。张某2回答温某3能说认识赖某某1,而且跟赖某某1关系很好,如果找赖某某1帮忙肯定没有问题。温某3能对张某2说如果赖某某1可以帮忙,事成以后其会拿100万元给他和赖某某1,每人50万元。张某2就说赖某某1答应帮忙,赖某某1的钱要落实,他自己那份有没有无所谓。温某3能就答应等中标通知书出来就会把钱给他们。随后张某2与温某3能约定到象湖派出所他办公室见面具体商谈。温某3能在宁都回瑞金路上打完电话给张某2的时候就和其合伙人卢某2说事成后给张某2、赖某某1100万元,卢某2也表示同意。

当天中午12点多,温某3能来到象湖派出所,温某3能就直接来到派出所4楼张某2的办公室,张某2正在办公室等温某3能,温永能就叫张某2打电话给赖某某1问他当天下午是否要参与(经开区安置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如果是的话要请赖某某1帮忙。张某2就在办公室当着温某3能的面打电话给赖某某1,电话确认赖某某1当天下午确实要参与抽取专家的情况后,张某2就叫赖某某1到象湖派出所办公室里商谈,温某3能就把温某3能的想法和张某2简单讲了一下,意思就是温某3能想通过赖某某1安排评标专家在来的路上吃饭或休息,温某3能掌握他们的行程以后就可以安排人员跟车,在停车休息或吃饭的时候给这些评标专家送钱。过了一会儿,赖某某1就来到了张某2办公室,但温某3能当时有事情出去了一趟,赖某某1到张某2办公室的时候温某3能并不在场。过了一会,温某3能再次返回到象湖派出所张某2办公室,当时赖某某1还在张某2办公室,张某2给温某3能和赖某某1互相介绍了一下,温永能简单说了其想通过中国一冶中标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的事情,便直接问赖某某1接到评标专家以后能否以吃饭的名义安排在路途中或服务区停一下,到时温某3能会安排人员跟车并送钱给专家。赖某某1表示不能确定在哪个服务区吃饭,而且全程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按温某3能说的方式送钱给专家很不方便。赖某某1就主动提出说他全程参与接送专家和评标,可以由他经手送钱给评标专家。温某3能就觉得这个提议很好,就说温某3能会准备好9个信封,每个信封装2万元钱,里面会装好关照一冶集团公司的资料,到时赖某某1直接把装好钱的信封拿给专家就可以,赖某某1表示同意。在张某2办公室商量好送钱给专家的事后,温某3能再次对张某2、赖某某1承诺,事成之后(意思是中标后),会给张某2、赖某某1每人50万元作为回报。

赖某某1提出由他经手送钱给专家以后,温某3能就对张某2和赖某某1说温某3能现在去拿钱,等下到楼下再拿钱给赖某某1,便立即离开了象湖派出所。之后温某3能用9个牛皮纸信封把取出来的18万元现金按2万元一封装进信封里,同时把中国一冶投标书(暗标)的最后一页复印了9份放在信封里,并用笔注明了“此页为投标书最后一页”,用以提示专家要关照中国一冶。准备好这些以后,温某3能就打电话给张某2叫他和赖某某1下到象湖派出所门口,温某3能自己则拿着装好信封的提包到象湖派出所门口等他们。几分钟以后,张某2和赖某某1就下楼坐赖某某1的车子到象湖派出所门口,在象湖派出所门口与主道相交的地方,温某3能就和坐上赖某某1的轿车,张某2就在温某3能上车后先下车了,温某3能就把准备好的信封交给赖某某1,温某3能提示赖某某1对专家说中国一冶,同时温某3能还拿出了其中一个信封里的钱和纸条给赖某某1看了一下。赖某某1确认以后,就把装有钱的9个信封放进他自己的提包先离开了,温某3能也下了赖某某1的车子离开了。

2019年1月4日晚上,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公开招投标结束,评标结果出来后,中国一冶以评分第一的成绩中标了该项目。该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后,温某3能从合伙人卢某2处得知瑞金市纪委已经调查到赖某某1在评标区与专家私下接触的情况,温某3能打电话给张某2叫张某2交代赖某某1如果纪委调查他要如何应对,温某3能也不敢兑现承诺给赖某某1和张某2的每人50万元钱款。

(2)卢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底的一天,温某3能找到卢某1,要卢某1找瑞金市城投公司先拿到五工坑的招标文件(当时瑞金市经开区返迁安置房(五工坑)项目并未挂在网上招标),因为温某3能知道卢某1和瑞金市城投公司的总工程师刘某关系很好,当天卢某1就来到刘某办公室,卢某1跟刘某讲卢某1有意向想投五工坑这个标,让她先把招标文件发给卢某1。开始刘某不同意,跟卢某1说目前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是初步拟定,并不是最终的招标文件,在卢某1的磨说下刘某就同意把招标文件发给卢某1,后刘某是通过微信将“瑞金市经开区返迁安置房(五工坑)项目”的招标文件初稿发到卢某1的微信上,卢某1得到招标文件后也是通过微信发给了温某3能。

2019年1月4日正式开标,1月3日上午11时许,温某3能打电话联系卢某1,问卢某1知不知道明天开标,并让卢某1去问问都有谁去接专家,卢某1就打电话给刘某,问她下午是谁去接专家,刘某告诉卢某1分别有业主城投公司、招标办、交易中心、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都会一起去接专家,刘某还告诉卢某1她自己也会去。后卢某1将从刘某处得到的消息告诉了温某3能,当时卢某1和温某3能已经汇合在一起,卢某1记得是在温某3能车上当面告诉温某3能这些消息的,当时开车的是罗某。温某3能让卢某1问一下经侦大队派谁去接专家,卢某1就打电话给赖海峰问经侦大队一般会派谁去接专家,赖海峰告诉卢某1经侦大队派赖某某1去接专家的频率更高,随后赖海峰又回电话给卢某1,告诉卢某1经侦大队是派赖某某1去接专家,卢某1也向赖海峰要到了赖某某1的电话号码。当时温某3能听到是赖某某1去接专家后,就跟卢某1说他会去找人联系到赖某某1,后他当着卢某1的面打电话给象湖派出所的教导员张某2,他跟张某2讲有个急事要找他,张某2就让他去象湖派出所办公室找他。之后卢某1就先下了车返回了公司办公室,温某3能就直接去了象湖派出所找张某2。半个小时后,温某3能打电话给卢某1,让卢某1送20万元现金到象湖派出所门口。卢某1接到电话后就马上从公司拿了20万元现金,一个人开车前往象湖派出所,卢某1看到温永能的车停在了市政府门口,卢某1就停下车过去敲开车门,当时在温某3能车上的是他的司机(卢某1记得是温某1)一人,温某1告诉卢某1温某3能去了象湖派出所,后卢某1又马上来到象湖派出所门口。两人汇合后,卢某1马上将20万元现金拿给温某3能,温某3能就说每个信封装2万元送给专家,卢某1、温某3能、曾某就在车上装钱某9个信封里。温某3能在装钱的时候就说赖某某1会直接送钱给专家,不要他们的人再去跟车,温某3能向赖某某1和张某2承诺会给他们100万元作为回报。温某3能拿着钱某了象湖派出所,卢某1也开车离开了。

因为评标第二天就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纪委一直在调查这件事情,中标通知书也还没有发,所以温某3能也不敢再拿钱给张某2和赖某某1。

(3)曾某、罗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底,温某3能说瑞金有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国一冶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温某3能说需要用钱去运作这个项目的投标,于是,曾某就筹集了10万元的钱给温某3能,说筹集到的钱作为投标用的开支,用钱来疏通关系,并且说送钱的事情让卢某2来办。

在开标前一天的中午,温永能联系到了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一个姓张的警察,温永能问姓张的认不认识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带队的民警(出事以后才知道该民警姓赖),姓张的警察就说认识,之后,温某3能就去了姓张的民警办公室,坐了一会就离开了。午饭后,温某3能叫温某1打电话给曾某说温某3能他们在瑞金市象湖派出所门口,曾某到了象湖派出所门口后来到卢某2的越野车里面,曾某看到温某3能正好把两万块钱装进一个信封里,其他的信封都装好了钱,温某3能说一共有十个信封,每个信封两万元,然后将该十个信封放进一个袋子里。温某3能说该钱是给接评标专家带队的工作人员用来送给评标专家,之后象湖派出所驶出一辆白色的轿车,温某3能提到这个装有十个信封的袋子放到这辆白色的轿车里,后白色的轿车就离开了。当时温某3能说如果中标了要拿一些钱给姓张和姓赖的警察,每个股东按股份比例出这笔钱。

第二天该项目开标,最终由中国一冶中标了。中标的几天后,温某3能、罗某、曾某得知该项目中标的事情被人举报了,说瑞金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了。温某3能叫罗某和曾某打电话给这些评标专家,让评标专家在被调查时说整个项目评标过程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他们就去了抚州市广昌县,当时温某1开车,曾某和罗某坐车,罗某手机里有评标专家的名单以及联系方式,一开始曾某打了几个电话,后面都是罗某打的电话并跟他们交代情况,之后有好几个专家与他们见了面,在见面的时候把准备好的礼品2袋花生和2袋酒酿给这些专家,并交代他们说整个评标过程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没有见面的就在电话里和他们交代。2019年1月26日下午,温某3能告诉罗某和曾某说给评标专家送钱的那个姓赖的警察被抓起来了,想凑钱找关系把那个警察捞出来,曾某表示不参与,罗某就找到在江西省交通厅工作的万建亮并向万建亮支付了五十万元的定金,之后万建亮一直推脱没有办成。没过多久曾某就听说温某3能和罗某都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

(4)温某1的证言,证明:温某1和温某3能、罗某是一般的雇佣关系。2019年1月14日下午,罗某打电话让温某1开车送他和曾某去抚州市,之后温某1了解到罗某是来找评标专家的,罗某跟那些专家讲,瑞金市经开区五工坑安置房中标的事情被人举报,瑞金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会找他们调查,到时要跟调查的工作人员说这个评标是公平、公开、公正的。之后陆续来了六个专家与他们见面,聊完之后罗某会给他们每人两瓶酒酿和两袋花生。之后三人就一起回去了。

(5)温某2的证言,证明:温某2系温某3能公司的员工。2019年1月初的一天,罗某让温某2去办一张电话卡并让自己不要多问,对于该电话卡的用途温某2也不知道。2019年1月底,罗某让温某2开车送他去南昌,对于罗某去南昌做什么温某2也不知情。

(6)赖某1的证言,证明:赖某1系温某3能公司的员工,赖某1知道温永能和罗某在2018年11月份时做了一个瑞金市经开区五工坑安置房小区的项目,温某3能想让赖某1找有实力的企业来投资该项目,于是赖某1就找了赖某2,赖某2就去联系了一个姓詹的人,但温某3能不怎么搭理姓詹的人,赖某1之后就没有再管过这方面的事情了。

(7)朱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挂靠赣阳建工集团参加了五工坑安置房项目的投标。其是在五工坑安置房开标后才听说中标的公司是温某3能找来的,其听赣阳建工建设集团的代表说有8家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但中国一冶现场交标书时发现该标书的封口不一样,不符合规定,但最后是中国一冶中标了,很多人都质疑这件事。

(8)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朱某合作为参与瑞金市经开区(五工坑)安置房项目的赣阳建工集团融资。2019年1月4日,该项目开标,中标的单位是中国一冶,中国一冶是温某3能找来的投标单位,成水龙听别人说参与投标的单位中有一个单位的标书不合格,这样的单位要废除资格,但并没有废除。而且中国一冶的评标分数高的太离谱了,其他人也都质疑这次投标。过了几天,朱某跟成水龙说曾某找过他说瑞金市经开区(五工坑)安置房项目可以以项目标的额的7%价格转让,成水龙没有答应,之后又以6%的价格转让,其也没有答应。

(9)刘某的证言,证明:瑞金市经开区(五工坑)安置房小区项目的开标时间是在2019年1月4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与2019年1月3日下午抽取9名专家,去抽取专家的人员里有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赖某某1、招标办钟某2等人,在抽取完专家后,由赖某某1和钟某2的带领下直接进入评标室。

(10)谢某1的证言,证明:谢某1参与了瑞金市经开区(五工坑)安置房小区项目抽取专家的活动,在2019年1月3日13时50分左右抽完了9个专家,钟某2将装有专家的手机档案袋交给了赖某某1,之后回到瑞金。在专家评标期间,只有钟某2和赖某某1可以进入评标区域。谢某1是在2019年1月5日才知道是中国一冶中的标。

(11)周某1、周某2、章某、车某、邓某、谢某2、殷某、陈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4日上午,工作组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到9名专家(6男3女),随即带评标专家乘专车返回瑞金。在途经南丰服务区时,赖某某1趁着上厕所的机会,从包里拿出一个装有钱款的信封走到评标专家章某旁边位置小便,并将信封拿给章某,叫章某在评标时关照中国一冶,章某把钱收下后予以默认。当天晚上17时许,接专家的车辆抵达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凭身份证刷卡进入评标区域,赖某某1则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跟随进入评标区,在进入评标区、男专家上厕所的时候,赖某某1趁机将其中5个装有钱款的信封分别拿给周某2、邓某、陈某、殷某、谢某2等5名男专家,对有的专家口头提醒关照中国一冶,这些专家均把钱收下。随后,赖某某1单独把女专家钟某1、周某1、车倩叫到评标区的专家休息室,把剩余的3个信封分别给钟某1、周某1、车某,同时口头要求关照中国一冶,其中钟某1当即收下钱款,周某1和车某则拒绝收钱。评标结束后,中国一冶公司以总评分第一名的身份中标。赖某某1再次把剩余的2个信封分别拿给周某1和车某,周某1就把钱款收下了,车某仍然拒绝收钱。赖某某1则把最后的1个信封拿给章某,委托章某再把信封里的钱款转交给了车某。赖某某1一共送给9名专家共计人民币18万元。

这件事过了一周之后,有一个男的打电话给每个评标专家说瑞金那边会有人来调查评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到时候就说整个评标过程都是公平公正的,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见了面之后,这个男的还送了两瓶酒酿和两袋花生给评标专家。

(12)钟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4日在瑞金的评标过程中钟某1并没有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情。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赖某某1的供述,证明:2019年1月3日中午12点多,张某2叫赖某某1立即到象湖派出所他的办公室商谈事情,赖某某1便立即从家里开车来到象湖派出所。赖某某1来到张某2办公室以后,温某3能有事先离开了,张某2就对赖某某1说他有个石城老乡“温总”参与了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的投标,希望赖某某1帮忙“运作”(指送钱给)评标专家。张某2还介绍说“温某4”在瑞金做了几个大项目,并转知赖某某1“温某4”承诺他事成后会给他和赖某某1100万元作为回报,赖某某1表示同意帮忙。此时,温某3能返回到张某2办公室,经张某2介绍温某3能与赖某某1相互认识,温某3能就向赖某某1提出让他在接到专家回瑞金途中安排在宁都固村高速出口附近吃饭,温某3能可以安排人员借机给专家送钱。赖某某1表示工作人员始终和专家一起,而且吃饭地点不固定,这种送钱给专家的方案不妥,随后主动提出由他来经手送钱给评标专家,温某3能表示同意。在三人商谈过程中,温某3能提出在事成后给张某2、赖某某1共100万元,赖某某1的理解是其和张某2每人各50万元。

在明确送钱方式以后,温某3能就说给每位专家各送2万元,他会先准备好现金拿给赖某某1具体经办。于是,温某3能先行离开准备钱款,赖某某1与张某2则在象湖派出所等候。过了一会儿,温某3能打电话给张某2叫赖某某1到象湖派出所门口拿钱,赖某某1就开车带张某2一起到象湖派出所门口,张某2坐在其汽车副驾驶室,温某3能提到钱后上车后坐在后排,温某3能就将事先用9个信封装好的现金共18万元一包一包的拿给赖某某1,张某2坐在其边上帮忙拿了1、2包钱,温某3能提示赖某某1拿钱给专家时提醒专家关照中国一冶,同时拿出其中一个信封给赖某某1看,信封内除2万元现金以外,还有中国一冶标书最后一页复印件,手写“此页为投标书最后一页”文字,用以暗示评标专家关照中国一冶。赖某某1收下装有钱款的信封后放进自己的公文包,然后赶到公务大楼与工作组汇合,准备在接到专家以后择时机将钱送出。当天下午,经工作组临时商议,决定到抚州市抽取评标专家。

2019年1月4日上午,工作组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到9名专家(6男3女),随即带评标专家乘专车返回瑞金。在途经南丰服务区时,赖某某1趁着上厕所的机会,从包里拿出一个装有钱款的信封走到评标专家章某旁边位置小便,并将信封拿给章某,叫章某在评标时关照中国一冶,章某把钱收下后予以默认。当天晚上17时许,接专家的车辆抵达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凭身份证刷卡进入评标区域,赖某某1则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跟随进入评标区,在进入评标区、男专家上厕所的时候,赖某某1趁机将其中5个装有钱款的信封分别拿给周某2、邓某、陈某、殷某、谢某2等5名男专家,对有的专家口头提醒关照中国一冶,这些专家均把钱收下。随后,赖某某1单独把女专家钟某1、周某1、车倩叫到评标区的专家休息室,把剩余的3个信封分别给钟某1、周某1、车某,同时口头要求关照中国一冶,其中钟某1当即收下钱款,周某1和车某则拒绝收钱。评标结束后,中国一冶公司以总评分第一名的身份中标。赖某某1再次把剩余的2个信封分别拿给周某1和车某,周某1就把钱款收下了,车某仍然拒绝收钱。赖某某1则把最后的1个信封拿给章某,委托章某再把信封里的钱款转交给了车某。赖某某1一共送给9名专家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证明:2019年1月3日中午下班之后,张某2接到石城县老乡温某3能的电话说有急事找其,下午1点多的时候温某3能找张某2说找个茶庄见面谈,张某2就让温某3能到其象湖派出所的办公室谈。张某2在象湖派出所院子里遇见了温某3能,到办公室后,温某3能问张某2认不认识赖某某1,张某2说认识赖某某1,温某3能问张某2和赖某某1关系怎么样,张某2说还挺好的,温某3能就说他有急事要找赖某某1帮忙,让张某2帮他联系,张某2问温某3能是什么事,温永能说是赖某某1下午要去异地抽取经开区安置房(五工坑)项目专家,想通过赖某某1帮助安排人员送钱给评标专家以顺利中标该项目,同时温某3能承诺事成后会给张某2和赖某某1100万元作为回报。张某2跟温某3能说,朋友之间帮忙而已,赖某某1愿不愿意帮忙或能不能帮,见面后你们自己谈。于是张某2就给赖某某1打了个电话,说自己有朋友找赖某某1有事,方便的话到其办公室说,赖某某1就说好。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后,赖某某1到了张某2在象湖镇派出所的办公室,当时温某3能离开了办公室接电话,一两分钟后温某3能就回来了,张某2给赖某某1介绍温某3能,说他是张某2石城老乡,把赖某某1介绍给温某3能后,张某2就打算离开办公室,让他们自己谈,但温某3能不让张某2离开。温永能问赖某某1下午是不是要去外地接瑞金市政府一个房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赖某某1说是,温永能问赖某某1能不能帮忙安排评标专家到宁都固村(高速路出口处)的一个饭店吃饭,在那吃午饭的时候叫专家分散开,到时他会安排人在饭店跟专家接触,并且温某3能当着张某2和赖某某1的面,对着赖某某1说事成后会给你们(指张某2和赖某某1)100万元。张某2听到这句话后没有吭声,赖某某1也没有吭声,两人都默认同意了温某3能100万元的承诺。赖某某1当时想了很久,最后说这样送钱给专家的方案恐怕不行,因为按规定专家是不能离开接专家的工作人员视线的,还不如让他来跟专家接触,温某3能就说好。温某3能就说给每个专家一张卡,赖某某1就说给卡的话专家不知道卡里面有没有钱,还是给现金比较好,温某3能同意了赖某某1的建议。张某2提醒了赖某某1可不可以做这样的事情。说完后,温某3能外出去取钱,张某2和赖某某1在张某2办公室喝茶,在温某3能离开张某2办公室前,张某2提醒温某3能自己那份钱给不给都无所谓,但你一定要兑现对赖某某1的承诺。过了二十多分钟后,温某3能打电话叫张某2让赖某某1下去拿钱,赖某某1叫张某2一起去,张某2坐着赖某某1的汽车到象湖镇派出所门口临近桦林北路的街边,温某3能在那提着一个袋子等两人,两人停下车后,温某3能从后座上车,温某3能上车的时候张某2看到了他手提的袋子里装有大量面额100元的现金,至于袋子里现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张某2就不清楚了,张某2没有问温某3能,温某3能也没有跟张某2说。温某3能上车后张某2就从副驾驶下车走回自己办公室了,至于他们后面在车里商量了什么,做了什么张某2没有在场,赖某某1和温某3能事后也没有告诉张某2。

4.赖某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赖某某1辨认温某3能系请赖某某1送钱给专家并拿现金给赖某某1的“温某4”,辨认出参与评标的专家周某1、钟某1、车某。

5.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资料)、交易中心监控录像光盘及讯问光盘,证明:被告人赖某某1向评标专家送钱的情况以及赖某某1、张某2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2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被瑞金市公安局停止执行职务。经其劝说,其于2019年5月2日将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的钟某某带领至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讯问钟某某的笔录,询问张某2的笔录,询问梁小兰的笔录,瑞金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立功、自首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通话记录截屏,照片等证据证实。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受贿罪的问题

被告人赖某某1参与五工坑项目评标工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其职责为对异地评标专家的抽取、接送及评标全过程的监督,以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温某3能提出的请托事宜原为由赖某某1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帮助温某3能等人向专家行贿创造条件,后经商议,赖某某1提出其自行向专家行贿,与其确保评标公平公正的职责相悖,侵害了职务廉洁性,亦利用了其职务便利。

赖某某1收受贿赂的行为、对评标专家行贿的行为,分别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分别定罪量刑,不属于重复评价。至于中国一冶是否因赖某某1向评标专家行贿而中标,对本案的定性不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主要是针对实践中行为人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被告人赖某某1系在温某3能承诺贿赂的情况下,着手实施了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受贿故意,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所以,对被告人赖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赖某某1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已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未停留在“约定受贿”的受贿预备阶段。所以,对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2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

被告人赖某某1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中,主动提出由其向评标专家送钱,并积极实施了该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被告人张某2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承诺给付贿赂款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犯罪数额分别为5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受贿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赖某某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评标专家行贿,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行贿罪;被告人张某2参与策划该犯罪行为,构成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犯数罪,均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某1、张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该罪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行贿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益华

审判员  钟野明

审判员  毛远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