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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103刑初52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103刑初525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久保、黄韶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收受邓某1贿赂的事实

2007年,被告人朱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农办担任主任,邓某1(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洲村担任村干部,两人在参加西湖区人大组织前往山西考察时结识。之后,邓某1每年三节都向朱某某送一些高档烟酒,逐步与朱某某建立良好个人关系。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某利用其担任南昌市西湖区朝农管理处(以下简称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邓某1承接原朝农大市场拆迁工程、租赁原朝农酱菜厂地块、租赁原朝农大市场地块、租赁国贸天琴湾106平方米店面及承接银燕物流保洁、区市场局食堂、机关大楼物业等项目,先后多次收受邓某1送的现金人民币423660元及软“中华”香烟8条、“飞天茅台”酒22瓶。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底,朝农管理处对地处喜盈门对面的原朝农大市场进行拆迁,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管理处决定发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进行拆除,并制定了奖励措施,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拆迁即可获得20万元奖励。朱某某经朋友介绍准备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南昌市鸿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邓某1听到消息后,向朱某某表示他也想参与该拆除工程。朱某某遂交代鸿盛公司老板熊某,让邓某1与其合伙参与原朝农大市场的拆迁工程,熊某表示同意。之后,熊某和邓某1承接该工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拆迁工作,获得了20万元拆迁奖励,邓某1从中获利近10万元。2014年上半年某天下午下班后,邓某1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打电话约朱某某在江西银燕物流基地有限公司门口见面,朱某某开着自己的大众牌途安小轿车到达现场后,邓某1将装有3万元现金及两瓶“飞天茅台”酒的包装袋放在了朱某某的汽车副驾上。朱某某推脱了一下,便收下。

2、2015年4月,邓某1与朋友杨某商量承租西湖区灌婴路红苗小区旁原朝农酱菜厂地块做物流生意。该地块系朝阳农场拆迁后闲置地块,暂时由朝农管理处下属企业江西省朝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隆实业公司)管理。邓某1找到朱某某,让其帮忙,朱某某表示没问题,他会和朝隆实业公司经理卢某打好招呼,让邓某1去找卢某商量具体租赁事宜。朱某某交代卢某将该地块租给邓某1后,邓某1找到卢某,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承租该地块。2016年5月,邓某1与杨某的物流生意有了盈利,两人商量该送点钱给朱某某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之后,5月的某天邓某1将其与杨某商量的5000元现金在朝农管理处食堂旁送给朱某某,6月、7月仍由邓某1每月在朝农管理处食堂旁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8月、9月,因利润增长,邓某1每月送给朱某某10000元现金;同样的理由,2016年10月,由邓某1送给朱某某最后一笔15000元现金。上述邓某1送的现金,共计50000元,朱某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开销。

3、2016年3月,邓某1到朝农管理处朱某某办公室找朱某某,希望承租原朝农大市场地块做物流。朱某某同意后联系卢某,让卢某将大市场地块租给邓某1。之后,邓某1找到卢某,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承租该地块。2018年,邓某1承租的该地块物流生意开始盈利,为感谢朱某某帮忙,并希望继续得到朱某某的关照,于同年1-7月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在朱某某国贸天琴湾家的楼下或区市场局办公室等地送给朱某某现金,共计21000元,朱某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开销。

4、2016年上半年,朝农管理处在西湖区国贸天琴湾东、西社区的改造过程中,隔出两个面积为53平方米的店面。同年5月某天,朱某某把邓某1叫到朝农管理处的食堂,询问邓某1是否愿意承租该店面,邓某1表示愿意。邓某1看过店面之后向朱某某商量租金及租期的问题,最后确定租金固定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总计每月租金2120元,租期8年,给予一定装修期,合同从2017年1月1日起算。随后朱某某电话联系卢某要求他将这两个店面计入朝隆实业公司资产,并由邓某1承租,租赁合同的内容由邓某1拟定。租赁事宜确定后,邓某1于2016年7月1日将其中一店面以每月3500元租给了李娜用于经营“晨光文具”,同年7月3日将另一店面以同样价格租给了刘志坚经营房产中介,租金每两年涨10%。同年7月30日,邓某1按照与朱某某商定的内容与朝隆实业公司补签订了两个店面的租赁合同。2016年8月,邓某1收到两个店面的租金后,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扣除押金等费用后,在国贸天琴湾店面附近将所获租金差额26500元送给了朱某某。之后,邓某1每次收到租金后,都会按照租赁合同将利润核算好,然后将其中一部分现金送给朱某某,直至2018年8月其因涉嫌犯罪被抓,共计送给朱某某97660元,朱某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开销。

5、2015年初,朝农管理处辖区企业江西银燕物流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燕物流公司)多次因卫生检查不合格问题受到朝农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批评,时任银燕物流公司副总经理邓某2找到朱某某,希望朝农管理处环卫所可以承接他们公司的保洁业务,这样其公司就能免除麻烦。朱某某同意邓某2的要求,并告知会派人与邓某2对接。之后,朱某某找到邓某1,问其是否愿意承接该业务,邓某1表示愿意。朱某某于是安排管理处分管城管卫生的秦某与邓某2具体商谈承接保洁业务事宜,并指使秦某吩咐管理处下属企业南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物业公司)经理罗某,让罗某以朝阳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签订保洁业务,实际业务交由邓某1承接,并在每月结账及开发票时提供便利。2015年4月,朝阳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签订保洁承包合同。邓某1承接到该业务后,与合伙人朱某2商量,业务是朱某某帮忙承接的,盈利后要给朱某某送份钱,朱某2表示同意。2016年的一天,邓某1在朱某某管理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朱某某,朱某某收下了。之后,朝阳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每年都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保洁费逐年上升,邓某1的利润也逐年增长。2016年4月后,邓某1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送给朱某某现金;2017年4月后,邓某1以每月4000元的标准送给朱某某现金;2018年4月后,邓某1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送给朱某某现金。邓某1每1-3个月给朱某某送一次钱,并且在每一次变更送钱标准时会跟朱某某说明一下。直至2018年8月,邓某1在银燕物流保洁业务上,共计送给朱某某102000元,朱某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开销。

6、2016年9月,朱某某调任西湖区市场局局长后不久,在局长办公会上提议建立单位食堂,具体由分管后勤中心的副局长徐某、后勤中心工作人员邓某3负责。邓某1听到消息后,找到朱某某提出想承包区市场局的食堂业务,朱某某表示同意,到时会推荐邓某1来承包。同年12月,区市场局食堂装修完毕,经朱某某推荐,邓某1顺利承包区市场局食堂业务。同年12月28日,邓某1以南昌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物业公司)与区市场局签订承包合同。2017年12月又续签一年。2017年1月底,邓某1与合伙人朱某2核算过利润后,认为这个业务是朱某某帮忙承接下来的,决定由邓某1每月给朱某某送5000元现金。之后,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邓某1一个月一次或2、3月一次在朱某某国贸天琴湾家楼下或区市场局办公室送给朱某某现金,共计95000元,朱某某均收下并用于日常开销。

7、2017年上半年,西湖区市场局机关大楼物业合同即将到期,朱某某在局长办公会上确定重新委托正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要求进行招投标,最高价不得超过38万元,具体由邓某3负责。邓某1找到朱某某希望承接该项目,朱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求邓某1按照相关的要求来操作,并和邓某3打招呼,让邓某3关照一下邓某1。邓某1找到邓某3后,邓某3将标底38万元等招标事宜告知了邓某1。随后邓某1通过合伙人朱某2找人与南昌市顶好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好物业公司)经理周某打招呼,希望挂靠该公司承接区市场局物业项目,并让周某帮忙再找两家物业公司参与竞价投标。之后,经过上述操作,邓某1以顶好物业公司名义承接到区市场局物业项目。同年6月,邓某1与顶好物业公司名义与区市场局签订物业承包合同,2018年7月又续签了一年。2017年6月底,邓某1与朱某2核算完利润后,为了表示对朱某某帮忙的感谢,并希望继续能够得到关照,决定每月由邓某1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之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邓某1一个月一次或2、3月一次在朱某某国贸天琴湾家楼下或区市场局办公室送给朱某某现金,共计28000元,朱某某均收下了,并用于日常开销。

另查明,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5年春节,邓某1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及继续获得关照,每次送给朱某某2条软“中华”香烟,共计8条软“中华”香烟。2015年端午节、中秋节、2016年和2017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8年春节、端午节,邓某1同样为了感谢朱某某的帮忙及继续获得关照,每次送给朱某某2瓶“飞天茅台”酒,共计20瓶“飞天茅台”酒。上述烟酒,朱某某均收下了,自己消费掉或让人转卖掉了。

(二)收受胡某贿赂的事实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任西湖区朝农攻坚克难拆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后,分管朝农管理处下属企业朝隆实业公司。胡某(另案处理)是原朝阳农场下岗职工,一直在朝农管理处承接一些小型工程项目,主动找到朱某某,给朱某某送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希望以后承接管理处及朝隆实业公司的工程能够得到朱某某的关照,朱某某收下香烟并答应胡某的请托。此后,两人关系逐渐熟悉。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担任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区市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朝农管理处和其下属单位朝隆实业公司、西湖区市场局的工程项目交由胡某进行施工,事后多次收受胡某所送的现金9600元及高档烟酒价值约12万元。其中高档烟酒包括“青花瓷”香烟52条、软“中华”香烟12条、“五粮液”白酒24瓶、“飞天茅台”酒40瓶。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朱某某担任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后,管理处或朝隆实业公司需要进行相关工程建设时,朱某某会找到胡某,让他做个工程预算,然后召集党委会,将工程交给朝隆实业公司下属单位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建工)承建。之后,朱某某会跟朝阳建工的经理宋某2或贾某等人打招呼,让胡某挂靠朝阳建工承接工程,胡某随后与朝阳建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进行施工。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胡某以该方式先后承接朝农管理处、朝隆实业公司共计74个工程项目,朝阳建工累计收到以上两个单位转账工程款3142408.89元,扣除挂靠费后将工程款2878535.97元转给胡某。胡某收到工程款后,为了表示对朱某某的感谢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决定给朱某某送些财物,因之前给朱某某送现金被拒,胡某决定按照工程款的2%为标准给朱某某送些高档烟酒,每次2条“青花瓷”香烟、2瓶“飞天茅台”酒,大概5000元标准。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胡某先后11次在管理处朱某某的车上将烟酒送给朱某某或者直接将烟酒交给朱某某承包管理处食堂的姐夫李某2,由其转交给朱某某,共计“青花瓷”香烟22条、“飞天茅台”酒22瓶,价值共计约55000元。

2、2016年9月,朱某某担任区市场局局长后,先后多次向分管后勤中心副局长徐某、后勤中心员工邓某3指定由胡某承接市场局食堂、赣抚分局装修、桃花分局装修等10个工程,胡某仍以挂靠朝阳建工的方式实际承接这些工程,朝阳建工收到西湖区市场局工程款559855.66元后,扣除挂靠费后将工程款转给胡某。经查2016年和2018年期间,胡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三次在朱某某国贸天琴湾家楼下或区市场局车库给朱某某送些高档烟酒,共计“青花瓷”香烟6条、“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共计约15000元。

3、2013年至2018年期间,胡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忙及希望持续获得关照,以每年春节4000元、端午节3000元、中秋节3000元的标准,先后多次在节日期间给朱某某送高档烟酒,共计软“中华”香烟12条、“青花瓷”香烟24条、“五粮液”白酒24瓶、“飞天茅台”酒12瓶,价值共计约50000元。

4、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忙及希望持续获得关照。2015年9月朱某某女儿考取江西师范大学后,胡某送给朱某某现金3600元。2015年朱某某因生病患有高血压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胡某送给朱某某现金6000元。朱某某均收下了上述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朱某某收到上述烟酒后,一部分自己用于自己消费,一部分让李某2转手出售,并将所得款交给他用于日常开销。

(三)收受被管理对象贿赂的事实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找到辖区内企业江西和诚洪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公司)经理欧某,希望能购买到低价的奥迪A6L汽车,欧某为了日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朱某某的关照,答应如有试乘试驾新车时,将会把车出售卖给。2017年8月,和诚公司从奥迪厂家以333333元裸车价购入了一辆全新奥迪A6L试乘试驾汽车,并缴纳28490元车辆购置税。同年9月30日,欧某违反奥迪公司试乘试驾车管理规定,与朱某某签订试乘试驾车预售合同,将未实际用于试乘试驾的新车以3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刷卡缴费后于当天将车开走并一直使用至今。经查,该款车型同款配置新车和诚公司最低裸车优惠价为35万元。2019年1月,根据预售合同,和诚公司按照朱某某的要求,将该车过户给朱某某的姐夫李某2。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传唤到案。同年6月5日,朱某某的家属向调查机关退缴涉案款项60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承包协议、施工合同、购车预售合同等书证;2.证人邓某1、胡某、欧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81750元及软“中华”香烟20条、“青花瓷”香烟52条、“飞天茅台”酒62瓶、“五粮液”白酒24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朱某某构成受贿罪无异议,对量刑提出:1.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2.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好。3.积极退赃。4.朱某某当庭自愿表示缴纳罚金。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轻,没有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一、收受邓某1贿赂的事实

2007年,被告人朱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农办担任主任,邓某1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洲村担任村干部,两人在参加西湖区人大组织前往山西考察时结识。之后,邓某1逢年过节都向朱某某送一些高档烟酒,逐步与朱某某建立良好个人关系。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某利用其担任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区市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邓某1承接原朝农大市场拆迁工程、租赁原朝农酱菜厂地块、租赁原朝农大市场地块、租赁国贸天琴湾106平方米店面、承接银燕物流公司保洁及区市场局食堂、机关大楼物业等7个项目,先后多次收受邓某1人民币423660元及软中华香烟8条、飞天茅台酒22瓶。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底,朝农管理处对地处喜盈门对面的原朝农大市场进行拆迁。为加快拆迁进度,朝农管理处决定发包给专业拆迁公司完成,并制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可获得20万元奖惩措施。朱某某经朋友介绍,准备将该工程发包给挂靠鸿盛公司的熊某完成。邓某1听到消息后,向朱某某表示想参与该拆除工程。朱某某遂交代熊某,让邓某1与其合伙参与原朝农大市场的拆迁工程。之后,熊某与邓某1共同承接该拆迁工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拆迁工作,获得了20万元拆迁奖励,邓某1从中获利近10万元。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邓某1为感谢朱某某,邓某1送给朱某某人民币3万元及两瓶飞天茅台酒。

2.2015年4月,邓某1与朋友杨某商量承租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红苗小区旁原朝农酱菜厂地块做物流生意。该地块系朝阳农场拆迁后闲置地块,暂时由朝农管理处下属企业朝隆实业公司管理。邓某1找到朱某某,让其帮忙,朱某某交代卢某将该地块租给邓某1,后邓某1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承租了该地块。2016年5月,邓某1与杨某的物流生意开始盈利,两人为感谢朱某某,邓某1先后送给朱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2016年3月,邓某1在朝农管理处朱某某办公室与朱某某商量,希望承租原朝农大市场地块做物流。朱某某联系卢某让其将大市场地块租给邓某1。之后邓某1以每月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承租了该地块。2018年,邓某1的物流生意开始盈利,为感谢朱某某帮忙,2018年1月至7月期间,邓某1先后送给朱某某人民币21000元。

4.2016年上半年,朝农管理处在南昌市西湖区国贸天琴湾东、西社区的改造过程中,隔出两个面积为53平方米的店面。同年5月某天,朱某某问邓某1是否愿意承租该两店面,邓某1看过店面后与朱某某商量租金和租期,最后确定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月租人民币2120元,租期8年,并给予装修期,租金从2017年1月1日起算。随后朱某某电话联系卢某要求其将这两个店面计入朝隆实业公司资产,并由邓某1承租,租赁合同内容由邓某1拟定。租赁事宜确定后,邓某1于2016年7月每个店面以每月人民币3500元出租。同年7月30日,邓某1按照与朱某某商定的内容与朝隆实业公司补签了两个店面的租赁合同。2016年8月,邓某1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在扣除店面押金等费用后,将所获租金差额人民币26500元送给了朱某某。之后,邓某1均按照租赁合同将利润核算好,将一部分租金送给朱某某,直至2018年8月其因涉嫌犯罪被抓,共计送给朱某某人民币97660元。

5.2015年初,朝农管理处辖区企业银燕物流公司多次因卫生检查不合格问题受到朝农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批评,时任银燕物流公司副总经理邓某2找到朱某某,希望朝农管理处环卫所能承接银燕物流公司保洁业务。之后,朱某某安排朝农管理处分管城管卫生的秦某与邓某2具体商谈承接保洁业务事宜,并指使秦某吩咐朝农管理处下属企业朝阳物业公司经理罗某,由罗某以朝阳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签订保洁业务,实际业务交由邓某1承接,并给邓某1提供便利。2015年4月,朝阳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保洁承包合同。邓某1承接到该业务后,与合伙人朱某2商量,因该业务是朱某某帮忙承接的,盈利后要给朱某某送份钱,2016年的一天,邓某1在朱某某管理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了朱某某。2016年邓某1以朝阳物业公司的名义与银燕物流公司续订了保洁承包合同。邓某1因从朝阳物业公司领款较为繁琐,2016年10月,邓某1以其妻宋某1的名义成立了华旺物业公司。2017年、2018年便以华旺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续签保洁承包合同。随着保洁费逐年递增,邓某1的利润也逐年增长。邓某1从2016年4月起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从2017年4月起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从2018年4月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朱某某送现金。直至2018年7月,邓某1在银燕物流公司保洁业务上,共计送给朱某某人民币102000元。

6.2016年9月,朱某某调任区市场局局长后不久,在局长办公会上提议建立单位食堂,具体由分管后勤中心的副局长徐某、后勤中心工作人员邓某3负责。邓某1找到朱某某提出想承包区市场局食堂业务。同年12月,区市场局食堂装修完毕,经朱某某推荐,邓某1同年12月28日,邓某1顺利以华旺物业公司名义承接区市场局食堂业务,并签订食堂承包合同。2017年1月底,邓某1与合伙人朱某2核算过利润后,认为该业务是朱某某帮忙承接的,决定每月送给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邓某1在朱某某位于国贸天琴湾家楼下或区市场局办公室先后送给朱某某人民币95000元。

7.2017年上半年,区市场局机关大楼物业合同即将到期,朱某某在局长办公会上确定重新委托正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要求进行招投标,最高价不得超过38万元,具体由邓某3负责。邓某1找到朱某某希望承接该项目,朱某某要求邓某1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并吩咐邓某3关照邓某1。后邓某3将标底38万元等招标事宜告知了邓某1。随后邓某1通过合伙人朱某2找人与顶好物业公司经理周某商量,希望挂靠该公司承接区市场局物业项目,并让周某找两家物业公司参与围标。同年6月,邓某1以顶好物业公司名义中标与区市场局签订物业承包合同。2018年7月,邓某1以同样手法中标并续签了一年物业承包合同。2017年6月底,邓某1与朱某2核算利润后,为了表示对朱某某的感谢,商定每月送给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邓某1在朱某某位于国贸天琴湾家楼下或区市场局办公室先后送给朱某某人民币28000元。

另查明,邓某1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及继续获得关照,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5年春节,每次送给朱某某2条软中华香烟,共计8条软中华香烟。2015年端午节、中秋节、2016年和201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8年春节、端午节,每次送给朱某某2瓶飞天茅台酒,共计20瓶飞天茅台酒。上述烟酒,朱某某或自己消费或让人转卖。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熊某和邓某1承接朝农大市场相关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1月23日熊某、邓某1以鸿盛公司的名义承接朝农大市场拆迁工程。该工程项目熊某、邓某1获得拆迁奖励20万元,熊某、邓某1均获利。

2.土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及卫星图、解除场地租赁关系通知书、租赁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邓某1从朝隆实业公司租赁原朝农酱菜厂场地、原大市场场地、国贸天琴湾永乐路口东西两处房屋,邓某1按约支付了租金。

3.保洁承包合同,证实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朝阳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即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洁承包合同,邓某1以保洁人员工资为由获取全部保洁费用;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邓某1以华旺物业公司与银燕物流公司签订保洁服务承包合同。

4.食堂承包协议书、委托书,证实2016年12月28日邓某1以华旺物业公司与区市场局签订承包区市场局食堂的协议,自2017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20日24个月区市场局共支付餐费和承包费1130904.2元。

5.办公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实邓某1以其挂靠的顶好物业公司与区市场局签订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6.西湖区市场局会议纪要,证实2018年7月5日下午2时30分,区市场局局长办公会决定与顶好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区局2018-2019年度物业服务合同,金额为每年388762元。

7.区市场局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物业采购竞标相关材料,证实邓某1以顶好物业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投标,并找了两家公司参与围标,顶好物业公司以最低报价379500元中标;2018年6月邓某1再次使用同样手法,以最低报价388762元中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邓某1通过朱某某的帮忙承接或承租了原朝农大市场拆迁工程、租赁原朝农酱菜厂地块、租赁原朝农大市场地块、租赁国贸天琴湾106平方米店面、承接银燕物流公司保洁及区市场局食堂、机关大楼物业等7个项目,为对朱某某的感谢,共计送给朱某某人民币423660元及8条软中华香烟、22瓶飞天茅台酒。

2.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熊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朱某某,承接朝农管理处管辖内朝农原大市场的拆迁工程,后来朱某某让邓某1合伙做该工程,熊某考虑朱某某对该工程有决定权,便同意邓某1参与。该项目邓某1获利10万余元,熊某分给邓某1利润6万元,剩余4万元一直没有给。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杨某和邓某1找朱某某帮忙承租了原朝农酱菜厂的空地做物流停车场,2016年5月开始盈利,先后送给朱某某5万元。

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①邓某1承租原朝农酱菜厂空地、原朝农大市场地块(喜盈门对面)时,朱某某向朝隆实业公司经理卢某打了招呼,后公司走程序开会,确定两处月租金均为3500元。②2016年7、8月的一天,朱某某吩咐卢某让邓某1承租国贸天琴湾两个店面,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收取,租期8年,租金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后邓某1与朝隆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都是朱某某定的。

5.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因银燕物流公司的卫生状况很差,创卫检查常挨批,银燕物流公司副总邓某2想找朝农管理处环卫所接管其保洁业务。邓某2找到朝农环卫所负责人秦某商谈此事,后朱某某告知邓某2管理处会研究。之后邓某1找到邓某2了解承包该保洁业务,再后来秦某就与邓某2商谈承包价格50万元/年,接着朱某某要求提高价钱,银燕物流公司便同意每年55万元。该保洁业务实际是邓某1在做,由于银燕物流的范围逐年扩大,保洁费用增加了一些。前两年保洁费汇至朝阳物业公司,后直接汇至华旺物业公司。

6.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邓某1承接银燕物流公司保洁业务是朱某某直接交代朝农管理处分管城管工作的秦某让邓某1承接的,并让秦某吩咐朝阳物业公司经理罗某协调相关事情。保洁费由银燕物流公司转到朝阳物业公司,邓某1以保洁人员的工资表的方式领取。朱某某交代不收挂靠费。秦某找邓某2核算之前成本每年50万元,签订合同时约定保洁费是每年55万元。

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开始罗某担任朝阳物业公司总经理。2015年1、2月秦某说朱某某交代银燕物流公司保洁业务,以朝阳物业公司名义承接,具体业务由邓某1来做,保洁费转到朝阳物业公司,邓某1造好人工工资表领取保洁费用。当时秦某称朱某某交代不收挂靠费。后来罗某按朱某某的指示办理相关手续,该业务由邓某1实际承接,朝阳物业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2017年3月以后邓某1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承接了该业务。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①2007年10月徐某担任西湖市场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后勤中心,后勤中心包括食堂和物业管理,后勤中心主任李军,副主任邓某3、周小勇。②2016年11月朱某某找到徐某和邓某3说单位要搞食堂,后朱某某推荐邓某1承包食堂,并让徐某和邓某3履行好程序,具体由邓某3经办。③2017年5月,单位机关大楼重新选择物业公司,经决定每年的承包费用不超过38万元,同时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具体让邓某3负责。邓某3向徐某汇报过朱某某推荐了邓某1。④邓某1承包食堂、机关物业,在市场局长办公会上只是形式上通报。

9.证人邓某3的证言,证实①2016年11月邓某3开始在后勤中心工作,分管领导是徐某。朱某某推荐邓某1承包食堂,邓某3认为朱某某推荐就是想邓某1承包,邓某3履行相关了手续。第二年续签也是朱某某拍板决定继续让邓某1承包的。②2017年5月朱某某告诉邓某3,邓某1想承包区市场局物业,邓领刚领会朱某某的意思,于是邓领刚向邓某1透路招标程序和标底不能超过38万元,并让邓某1提供三家公司竞标,邓某1中标后,在局长办公会上将此事通报了。后来朱某某指示继续与邓某1续签合同。

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邓某1找到其,想挂靠其公司承接区市场局的物业项目,后经税务局的人打招呼,周某只收取总金额13%的挂靠费,邓某1让周某在西湖区公共资源供应商库内找两家物业公司围标,并将相关区市场局物业项目资料给周某,后邓某1顺利中标,并以顶好物业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二年邓某1以同样的手法拿下该物业项目。

1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朱某1为朱某2挂靠顶好物业公司挂靠费的事电话联系了周某,让周某降低了点挂靠费。

1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①朱某某与朱某2系远房亲戚。②2015年4月朱某2经朱某某的介绍与邓某1合伙做银燕物流公司的保洁业务,邓某1负责对外协调工作,朱某2负责保洁事务,邓某1提出每人出资10000元,朱某2跟朱某某说其没钱,朱某某便借10000元给朱某2,朱某某在该项目上没有出资,后朱某2归还给朱某某借款。③其不清楚邓某1如何承接的。后陆续盈利,邓某1拿走三分之二的利润,具体金额不记得,邓某1拿了一部分给朱某某,具体以邓某1说的为准。④2016年12月邓某1承接区市场局食堂业务,邓某1让朱某2参与负责买菜,每月工资2500元,他负责账目和对外联系,利润朱某2占三分之一,邓某1占三分之二,2017年1月正式开始,月底邓某1与朱某2商量该业务是朱某某提供的,每月送朱某某5000元,之后的事由邓某1负责。⑤2017年邓某1想以顶好物业公司承接区市场局物业业务,因挂靠费朱某2找了其堂兄朱某1跟顶好物业老板打招呼,后邓某1承接到该业务,招标时邓某1让朱某2安排人员去现场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利润其得三分之一,邓某1拿走三分之二,邓某1拿一部分钱给了朱某某。⑥朱某2除了在银燕物流公司保洁业务中出资一万元外,在市场局食堂、物业项目中均没有出资,朱某某没有与其和邓某1一起合伙经营上述项目。⑦2018年8月邓某1因涉嫌犯罪投案自首,朱某2找到宋某1将其出资本金拿回,其不再参与任何业务项目,后宋某1将10000元退给朱某2,过了一段时间,朱某2将该10000元还给了朱某某。

13.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的一天,朱某2找到宋某1退还了10000元入股本金。

(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朱某某在朝农管理处任书记时利用职权让邓某1和熊某承接了大市场的拆迁工程,让邓某1承租了朝农管理处的原酱菜厂和原朝农大市场地块做物流生意,让邓某1低价承租了国贸天琴湾小区的两个店面,让邓某1承接银燕物流公司的保洁业务。后朱某某在市场局担任局长,先后让邓某1承包了区市场局的食堂、物业的业务,为邓某1谋取利益,收受邓某1人民币423660元及软中华香烟8条、飞天茅台酒22瓶。

二、收受胡某贿赂的事实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任西湖区朝农攻坚克难拆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后,分管朝农管理处下属企业朝隆实业公司。胡某是原朝阳农场下岗职工,一直在朝农管理处承接一些工程项目,主动给朱某某送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希望以后能得到朱某某的关照,朱某某收下香烟并答应胡某的请托。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担任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区市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朝农管理处和其下属企业朝隆实业公司、区市场局的工程项目交由胡某进行施工,事后多次收受胡某人民币9600元及高档烟酒价值约12万元。其中青花瓷香烟52条、软中华香烟12条、五粮液酒24瓶、飞天茅台酒40瓶。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朱某某担任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后,朝农管理处或朝隆实业公司需要进行相关工程建设时,朱某某均让胡某做工程预算,然后召集党委会将工程交给朝隆实业公司下属企业朝阳建工承建。朱某某会吩咐朝阳建工经理宋某2或贾某等人,让胡某挂靠朝阳建工承接工程,胡某再与朝阳建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进行施工。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胡某以此方式先后承接朝农管理处、朝隆实业公司共计74个工程项目,朝阳建工先后收到工程款3142408.89元,扣除挂靠费后将工程款2878535.97元转给胡某。胡某收到工程款后,为了表示对朱某某的感谢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因之前给朱某某送现金被拒,胡某便按照工程款2%给朱某某送高档烟酒,每次送2条青花瓷香烟、2瓶飞天茅台酒,大概5000元标准。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胡某先后11次送给朱某某青花瓷香烟22条、飞天茅台酒22瓶,价值人民币55000余元。

2.2016年9月,朱某某担任区市场局局长后,先后多次向分管后勤中心副局长徐某、后勤中心员工邓某3指定由胡某承接市场局食堂、赣抚分局装修、桃花分局装修等10个工程项目,胡某仍以挂靠朝阳建工的方式承接,朝阳建工收到区市场局工程款559855.66元后,扣除挂靠费转给胡某。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胡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三次在朱某某位于国贸天琴湾家楼下或区市场局车库送给朱某某青花瓷香烟6条、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人民币约15000元。

3.2013年至2018年期间,胡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忙及希望继续获得关照,以春节4000元、端午节和中秋节3000元的标准,先后多次在节日期间送给朱某某共计软中华香烟12条、青花瓷香烟24条、“五粮液”白酒24瓶、“飞天茅台”酒12瓶,价值人民币约50000元。

4.为感谢朱某某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忙及希望持续获得关照。2015年9月朱某某女儿考取大学,胡某送给朱某某人民币3600元。2015年朱某某因生病住院,胡某送给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

朱某某收到上述高档烟酒后,自己消费或让人转手出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朝阳建工(胡某)承接84个工程项目汇总表,证实胡某在朱某某担任朝农处书记及区市场局局长期间,在朝农管理处、朝隆实业、市场局以朝阳建工的名义承接84个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共计370万余元。

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①胡某在承接朝农管理处和区市场局84个价值370余万元的工程项目上,得到了朱某某的帮助,为感谢朱某某,大致按工程款2%的比例送了价值70000元的高档烟酒给朱某某,逢年过节送了价值5万元的烟酒,朱某某生病住院及其女儿上大学送了6000元和3600元。2、朝农管理处有什么工程项目,朱某某会让胡某做一个预算,然后拿给朱某某看,朱某某认为没问题就会让胡某去找朝阳建工经理宋某2或贾某对接,并说他会把工程项目放在朝阳建工,朝阳建工也会将相关工程交由胡某来做。③2016年朱某某调到市场局后,朱某某告诉胡某要在单位搞食堂,让胡某与后勤中心邓某3对接。后胡某还承接了9个项目,是朱某某指定胡某做的。④胡某按工程款2%送烟酒,是多个工程合在一起按比例计算后,每次2条青花瓷香烟和2瓶飞天茅台酒。

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朝阳建工系朝隆实业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2015年3月贾某任朝阳建工经理,因朱某某吩咐,其在胡某承包工程项目时提供帮助。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每年年节后朱某某会让其变卖一些高档烟酒,平时量较少,得款后给朱某某。记得帮收到过胡某和贾某的,其余的叫不出名字。

4.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宋某2任朝阳建工经理,2013年朱某某担任朝农管理处书记。朝农管理处和朝隆实业公司的工程交给朝阳建工后,朱某某会告知宋某2将相关工程交由胡某施工。然后宋某2便按照朱某某的指示将工程交给胡某。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朝阳建工大部分的工程均由胡某施工。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朱某某到区市场局担任局长不久,单位承接了全国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因时间紧迫,朱某某指定让胡某承建工程,并由邓某3与胡某对接。上会只是形式,局长办公会上通报工程项目和价格,不会说由谁具体负责施工。

6.证人邓某3的证言,证实朱某某将区市场局食堂、桃花分局改造装修等10个工程交给胡小英承接,具体是邓某3与胡某对接,这些项目均是胡某先施工后走程序。

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朱某某在胡某承接朝农管理处和区市场局的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胡某人民币9600元、价值12万余元的烟酒。

三、收受被管理对象贿赂的事实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找和诚公司经理欧某,希望能低价购买奥迪A6L汽车,欧某为了日后公司得到朱某某的关照,答应会将试乘试驾新车出售给朱某某。2017年8月,和诚公司从厂家以333333元裸车价购入了一辆全新奥迪A6L试乘试驾汽车,并缴纳28490元车辆购置税。同年9月30日,欧某违反公司试乘试驾车管理规定,与朱某某签订预售合同,将未实际用于试乘试驾奥迪A6L新车以3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当天将该车开走并使用至今。经查,该款车型同款配置新车和诚公司最低裸车优惠价为350000元。2019年1月,根据预售合同,和诚公司按照朱某某的要求,将该车过户至李某2名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和诚公司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5日销售奥迪A6L汽车清单及最低价350000元的车辆销售发票,证实该期间和诚公司销售奥迪A6车系17款C7PA车型1.8舒适型汽车的销售价为35万元至37万元,共销售了5辆,除朱某某购买的该车为33万元外,其他最低为35万元(市场参考价格)。

2.奥迪试乘试驾车辆管理规定,证实按照一汽大众公司管理规定,试乘试驾车辆不能对外销售,只能用于试乘试驾使用。

3.涉案车辆购买车辆购置税的相关费用凭证及相关手续,证明朱某某刷卡33万元从和诚公司买下一辆试乘试驾车辆,和诚公司支付了车辆购置税28490元,2019年1月10日过户到朱某某指定的李某2名下。

4.和诚公司企业信息,证实和诚公司注册所在地西湖区抚生南路1588号,在西湖区管辖范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和诚公司2017年8月以33.3333万元从厂家购买全新奥迪A6试乘试驾车,公司支付了车辆购置税28490元,车辆登记在和诚公司名下。因朱某某找欧某想低价购车,为维系与朱某某的关系,考虑到市场局有行政执法权,便以33万元低价出售给朱某某,2019年1月过户给朱某某,该车市场价456500元。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欧某是和诚公司店长,因朱某某是区市场局局长,考虑到后续在业务上需要他提供帮助或给予照顾,2017年8月和诚公司以33.3333万元购买了一辆全新奥迪A6L试驾车,以33万元出售给朱某某,并以和诚公司的名义上牌,2018年12月接到厂家的通知办理过户手续。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朱某某让李某2将一辆奥迪A6L汽车过户到其名下。该辆车一直是朱某某的,不知道为什么要过户到其名下。

(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多次与和诚公司经理欧某称,想低价购买奥迪车,同年9月30日,朱某某刷卡330000元购买了全新奥迪A6L汽车,并使用至今,后和诚公司按指定过户至李某2名下。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传唤到案,同日对朱某某采取了留置措施。同年6月5日,朱某某的家属向调查机关退缴赃款601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朱某某的任职文件,证实2013年9月13日朱某某担任西湖区朝农管理处党委书记;2016年9月6日朱某某担任区市场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朱某某人口信息查询表及户籍证明,证实朱某某出生于1971年5月7日,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朝农管理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实区市局机构性质是机关,南昌市西湖区朝农管理处系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

4.企业营业执照,证实南昌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公司类型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5.扣押决定书,证实2019年6月5日朱某某亲属向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601750元。

6.朝农管理处与朝隆实业公司的关系说明,证实朝隆实业公司隶属于朝农管理处的下属企业单位,朝隆实业公司作为总公司,下设一处两司,即原朝阳农场改制留守处、朝阳建工、朝阳物业公司。

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16日朱某某被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传唤到案,同日依法对朱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81750元及软中华香烟20条、青花瓷香烟52条、飞天茅台酒62瓶、五粮液白酒24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未给集体造成损失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明显低于市场价将国贸天琴湾店面指定由邓某1承租,有损企业利益,且受贿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1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 清

人民陪审员  肖克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