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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421刑初14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9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421刑初148号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柴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受柴桑区(原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派,先后在柴桑区国际皮革商贸城安置区(以下简称皮革城项目安置区)、“山脚湾”拆迁等项目中承担测绘、房屋结构认定等工作。期间,其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请托人肖某1、胡某2、黄某、胡某1、魏某、蔡某的财物共计62.5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证人肖某1、黄某、胡某1、魏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其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不持异议;辩护人黄星星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退出了部分赃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受柴桑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派,先后皮革城项目安置区、“山脚湾”拆迁等项目中承担测绘、房屋结构认定等工作。期间,其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62.5万元人民币(以下无特指均系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皮革城项目安置区拆迁业务由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兴公司)承接。该公司安排肖某1为该项目负责人,并与被告人徐某某对接拆迁日常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按照肖某1的要求,多次通过变更拆迁户房屋结构、虚增拆迁户房屋面积等方式,为肖某1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提供帮助。肖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助,先后五次送给其折合共计27.5万元的财物:

(1)2012年5月份,肖某1在柴桑区蛟滩湖村一组的拆迁现场送给被告人徐某某0.5万元;

(2)2012年6月份,肖某1在柴桑区天海宾馆房间内,送给被告人徐某某3万元;

(3)2012年6月份,肖某1在柴桑区柴桑北路张记食府附近,送给被告人徐某某5万元;

(4)2012年6月份,肖某1得知被告人徐某某有购车意愿,便相约来到柴桑区第一小学对面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人徐某某选购的一台现代牌二手小汽车支付购车款等费用7万元;

(5)2012年7月份,肖某1在柴桑区阳光家园小区送给被告人徐某某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肖某1(又名肖建、肖某2)的证言,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了九江县国际皮革商贸城项目的拆迁工作。2012年3月份,拆迁工作启动,因工作需要,他与负责测绘及房屋结构认定工作的徐某某接触比较多,慢慢就熟悉了。在拆迁工作中要套取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必须要通过徐某某,因为只有徐某某出具了测绘表征收协议才能通过审批,因此他对徐某某许诺会给其好处,徐某某没有拒绝。徐某某帮助改变征收房屋结构及虚增征收面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他将需要改变征收房屋结构及虚增征收面积的具体数字告诉徐某某,徐某某直接在征收房屋测绘表上改;二是他将需要虚增的征收补偿款数额告诉徐某某,徐某某测算出需要变更的房屋面积数,再据此制作出征收房屋测绘表。2012年5月份,蛟滩湖村一被拆迁户找到他,想把原本是铁皮棚的房子认定为砖木结构的。他就请徐某某帮忙,徐某某在测绘表上将这户的铁皮棚改成了砖木结构,后该被拆迁户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为了感谢徐某某的关照,他在那个拆迁户的房屋那送了0.5万元现金给徐某某。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在九江县天海宾馆的房间内,送给徐某某3万元。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约徐某某在九江县柴桑北路张记食府附近见面,见面后他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徐某某5万元现金。2012年6月份左右,他又准备送钱给徐某某,徐某某说自己没车工作不方便,想要一辆车,他就说送给徐某某一辆,徐某某同意了。于是,他就陪徐某某到九江县一小附近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挑选车辆,徐某某看上了一辆标价7万元的二手黑色现代小汽车,他把钱给付了,徐某某把车开走了。应徐某某的要求,车辆过户手续是在国际皮革商贸城项目结束后才办理的,过户手续是在2013年4月份办理的。2012年7月份的一天,他到徐某某家所在的九江县阳光家园小区,他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徐某某一装有12万元现金的袋子。他在征收过程中,通过被拆迁户杨某1及其妻子杨某2的户头套取了一套安置房及32万余元征收款;通过被拆迁户杨某3的户头套取了一套安置房及20万元征收款;通过被拆迁户李某及其妻子万海燕的户头套取30万元征收款;通过被拆迁户杨某4的户头套取30万元征收款;通过被拆迁户万某的户头套取了8万元征收款,通过被拆迁户邹彩银的户头套取了一套安置房;通过被拆迁户苏某的户头套取了一套安置房及33万余元征收款;2、证人文某的证言,她与徐某某是同事,在蛟滩湖村及“山脚湾”拆迁项目中,她负责配合徐某某对拆迁房屋进行测量及结构认定,她有时候没去,是徐某某一个人去搞,去的时候也就是帮徐某某拉拉皮尺,测绘表上数据、认定结构的内容以及落款签名都是徐某某一个人弄的;3、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2年,他父亲杨宜槐的房子因“皮革商贸城”项目被征收,在征收协议签订后不久,肖某1又找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他是以妻子杨某2的名义签的。过了一个星期,肖某1跟他说自己以杨某2的名义套取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19万元征收款;4、证人杨某2的证言,她家征收的事情都是她丈夫杨某1负责,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她签的,是杨某1的字迹;5、证人万某的证言,他家房子因“皮革商贸城”项目被征收,肖某1在与他谈拆迁事宜的时候说,要从他家户头上另外套一套房子出来,并保证不会损失他家的利益;6、证人杨某3的证言,2017年7月底,安置房叫号选房,他家4个号本应该是连在一起的,但中间却出现了一个叫张新军的。后来才知道张新军的房子是从他家户头上套出去的。和他谈拆迁事宜的是肖某1;7、证人李某的证言,肖建利用他家的户头套取了30万元征收拆迁款;8、证人苏某的证言,他家房子被征收,肖某1手上拿给他的分房凭证里有一个是吴琼的名字,他就问肖某1是怎么回事,肖某1叫他不要多问。事后才晓得吴琼是肖某1的妻子;9、证人杨某4的证言,肖建在他家房屋征收过程中向他要了30万元;10、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动迁协议,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滩湖村的房屋动迁工作,配合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11、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2、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万兴杰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13、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李腾姣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李腾姣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14、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张新军签订的九江县八里湖新区安置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张新军安置房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15、被告人徐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2、2018年5月,“山脚湾”拆迁项目拆迁户胡某1希望被告人徐某某在测绘过程中为其待拆迁房屋虚增面积提供帮助,被告人徐某某表示答应,并向胡索要6万元好处。事后,胡某1先后两次送给其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8年5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对他位于“山脚湾”的房屋进行测量,他请徐某某在测量时照顾一下,徐某某没说什么。后来,他在二中附近碰到徐某某,又请徐某某帮忙。徐某某考虑了一下后说可以帮他家增加50平方米的面积,但是要他给其好处。他问徐某某要什么好处,徐某某说要给其6万元。他考虑了一下后答应了。过了几天,徐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已经帮他增加了50平方米的面积。又过了一段时间,徐某某问他好处费什么时候给。当天他与徐某某约好在二中桥头见面,见面后,他将一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子给了徐某某,并说剩下的1万元凑齐了就送给其。过了几天,他将剩下的1万元凑齐了,就到房地产管理局办公楼楼下给了徐某某;2、徐某某制作的胡某1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面积登记表;3、柴桑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胡某1签订的柴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4、被告人徐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3、2018年5、6月份,“山脚湾”拆迁项目拆迁户胡某2希望被告人徐某某在测绘过程中将一处铁皮棚登记成自家房屋面积,被告人徐某某表示答应,并索要好处。同年10月的一天,胡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在后续拆迁测量中继续得到关照,在柴桑区政府广场附近送给徐2万元。同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将胡某2的养殖场简易铁皮棚结构认定为砖木结构房屋。同年12月,胡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徐龙请提供的帮助,在沙河开发区管委会对面台球室送给其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某2的证言,2018年5月份,徐某某对他位于“山脚湾”的房屋进行面积测量及结构认定时,没有对过道的铁皮棚进行测量,他就问徐某某为什么不测量,徐某某说这个不能算入拆迁面积,如果要算,就要给其好处,他同意了事成以后给其好处,徐某某就把他家的铁皮棚测量了。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他约徐某某在政府广场那见面,徐某某开车来的,他直接从车窗处塞给徐某某2万元现金。他之所以送钱给徐某某,一是因为徐某某将他家过道的铁皮棚算进了拆迁面积,再者他家还有房屋要拆迁,他也想借此与徐某某搞好关系,能继续得到其的关照。2018年11月份左右,他与哥哥胡卫钧合伙办的养殖场要征收了。测量结束后,他约徐某某在他位于江州华府的店里见面,徐某某将他养殖场及周边附属房屋的面积告诉了他,并说有一些是简易铁皮棚。他就请徐某某帮忙把铁皮棚部分更改为砖木结构,徐某某同意了,徐某某还说如果他家拆迁谈好了就拿点钱给其。2018年12月份,拆迁补偿款到账后,他在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面的台球室找到徐某某,给了其10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徐某某给了他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9年6月份左右,警察因为黄某的案子找他,他怕送10万元给徐某某的事会被追究,就找徐某某退钱,徐某某也很害怕,就分四笔将这10万元退给了他;2、证人文某的证言;3、九江县“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充方案;4、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被征收房屋拆迁协议书,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一河两岸”项目石门村三角湾一标段的房屋拆除工作,配合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拆迁户的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配合搬迁等工作;5、柴桑区“山脚湾”拆迁项目的拆迁业务由城兴公司承接。2018年5—6月,城兴公司拆迁业务负责人黄某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希望被告人徐某某对其在“山脚湾”搭建的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测绘,并以拆迁户胡某2的名义上报,被告人徐某某应允了。事后,黄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帮助,在柴桑区凯旋城小区附近送给其3万元;6、被告人徐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4、2018年6月,黄某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希望被告人徐某某能为其公司员工魏某在“山脚湾”拆迁项目中的拆迁户亲戚提供帮助。被告人徐某某应允了。同年8月,魏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助,在黄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魏某的证言,他和岳母陈九梅、大舅哥胡才浪在“山脚湾”共建了12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小部分是预制板结构,大部分是石棉瓦结构。2017年底,“山脚湾”被征收,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了“山脚湾”项目的拆迁工作。他是2017年6月份到黄某的公司上班,后来被安排到“山脚湾”项目从事管控、拆迁工作。黄某在和他一家人谈拆迁赔偿的时候说,他们家房屋比较破旧,即使按每平方米36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都需要找人打点才可能实现。黄某在同意补偿他们家5套房及160万元的同时说要利用他们家的户头套出80万元出来去打点关系,他们一家人经商议后同意了,并签了5份空白的拆迁协议。2018年7、8月份,他们家收到240万元的补偿款,黄某就催他拿钱,他就让妻子胡某3从自己女儿魏思颖的信用社账户里取出来80万元。随后,他按黄某的吩咐拿了15万元给黄训贵,将剩余的65万元送到黄某位于御樟园小区的办公室。当时,黄某在里面的房间,徐某某在外面的房间,他把钱交给黄某,黄某从中拿出10万元用一个纸盒子装好后让他去交给徐某某,他把钱交给徐某某后回到黄某那,黄某又拿出10万元给他,并说这是他2018年的工资;2、证人胡某3的证言,2018年7月底,她家的征收补偿款到了帐,她丈夫魏某叫她从女儿魏思颖的信用社账户里取出80万元给他,她将钱取出来后交给了魏某,这钱魏某说是给黄某的,因为她们家之所以能获得那么多补偿,是因为黄某找人帮忙的原因,这钱是给黄某打点关系的花费;3、证人黄某的证言,魏某要他帮忙提高补偿标准,他说这比较难,徐某某那不一定能通过,魏某就说能多搞出来钱他会拿钱出来打点。他算了一下,提出来要给徐某某10万元。之后,他与魏某谈好了协议。后来,他把徐某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说魏某家的拆迁标准太低了,请其多多关照,事后他会感谢的。徐某某同意了。魏某家的征收补偿款到账后,在他的办公室,他叫魏某拿了10万元现金给徐某某;4、证人文某的证言;5、徐某某制作的魏思颖(胡某3的女儿)、胡喜中(胡某3的妹妹)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面积登记表;柴桑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胡某3、胡才浪、陈九梅、魏思颖、胡喜中签订的柴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6、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为魏思颖的银行流水;7、被告人徐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5、2018年8月,城兴公司员工蔡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受托的拆迁户胡某4待拆迁房屋虚增面积提供帮助,在被告人徐某某的车上将胡某4交给他的4万元送给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蔡某的证言,瑞昌市城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了“山脚湾”项目的拆迁工作,他作为公司的员工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2018年6月份左右,他在与被拆迁户胡某4一家谈拆迁协议的时候,这家人请他帮忙多搞点补偿款,回头会感谢他的,他答应了。过了几天,他将胡某4那家人的想法跟徐某某说了,并说搞好了会感谢他的,徐某某就让他把胡某4家的房屋面积搞清楚。随后他就把胡某4家编号为13号的房屋面积告诉给了徐某某。过了一段时间,徐某某跟他说在13号房屋测绘表上虚增了部分铁皮四周墙和砖混结构,并已通过审核了。2018年8月份,拆迁补偿款到位后,胡某4在“山脚湾”那给了他4万元。过了不久,徐某某来“山脚湾”办事,他在徐某某的车子上将这4万元给了徐某某;2、证人胡某4的证言,她家房屋征收的协议是她及她父亲胡叔炎一起和蔡某谈的,在谈的过程中,她们家希望能多得到一些补偿款,蔡某说那她们家要拿出一些钱来给他去找人帮忙才行,她们家同意了,并把拆迁协议签了。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她给了蔡某4万元;3、柴桑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胡某4、胡叔炎、肖水荣(胡叔炎的妻子)签订的柴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4、徐某某制作的胡某4家13号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面积登记表;5、被告人徐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另有柴桑区监察委员会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经过的说明及扣押清单证实柴桑区监察委领导安排该区住建局召集测绘队全体干部职工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到该局会议室开会。当日上午,徐某某到达会议室后,该委办案人员将其带至区政府大楼一楼纪委谈话室谈话。当日下午,将其带至九江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监察调查。调查期间,徐某某如实供述组织已经掌握的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问题。目前,被告人徐某某退缴部分违法违纪所得11.85万元;注册号36042110000417营业执照证实九江县房产测绘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房管字【2013】03号通知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3月被安排在该局测绘大队工作。拆迁和土地征收工作;九江市柴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被告人徐某某身份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徐某某工资变动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系该局事业编制工人,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受九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派负责对皮革城项目安置区及“一河两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涉及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房屋主体进行绘图,计算出房屋总面积,出具房屋面积和结构登记表。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6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退出了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索贿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九江市柴桑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将没有退清的赃款50.65万元人民币予以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明发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郝宏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