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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刑初16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9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724刑初161号   

本案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盛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及辩护人李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某受聘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下称“赣州经开区社管局”)公墓区工作人员,负责区内公墓区管理有关工作。2016年3月,刘某2找到被告人邬某某和青龙山公墓区工程项目承包商罗某1(赣州经开区人,赣州经开区社管局分管公墓区的原副局长罗为富之弟)商量,希望通过他们承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2016年4月初,邬某某调至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百步墩公墓区,负责公墓管理安置工作。刘某2多次找到邬某某,并向邬某某许诺,如果承建到该项目工程后将不会亏待他,邬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刘某2、邬某某、罗某1三人商定:由邬某某、罗某1负责协调关系,如果承接到上述项目,就由刘某2负责出面承建。

2016年4月中旬,在邬某某的直接引荐下,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下称“管理处”)主任曾某同意由刘某2先进场施工。进场施工后不久,管理处决定将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一期项目的1000穴平坟、100穴祖房坟工程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以其挂靠的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了施工合同。刘某2、邬某某、罗某1按照事先三人的商定项目由刘某2出面承建,罗某1和邬某某负责协调相关关系。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的字牌业务按100元/穴分包给邬某某的石材厂做,项目利润按照400元/穴三人平分。之后刘某2在邬某某的直接引荐等帮助下,也顺利承接到管理处直接发包的百步墩公墓区第二期安置坟建设项目。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以后的项目因为要实行招投标,刘某2通过邬某某提供的信息等便利条件,先后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共同串通投标,使刘某2所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至第八期安置坟建设项目及2017年和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并获取非法所得292.85万元。被告人邬某某在明知刘某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在每次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到刘某2所挂靠的公司后,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利润分配方式,先后多次收受刘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一期项目的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000穴、祖房坟100穴。2016年6月验收通过了平坟500穴、祖房坟50穴。2016年7月18日工程款91.8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经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罗某1可各分得7.15万元。2016年7月23日刘某2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25)向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0)转账7.15万元。2016年7月,管理处验收通过了第一期第一份合同剩余的平坟500穴、祖房坟50穴。2016年8月2日工程款80.8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与邬某某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可分得7万元,邬某某字牌费为10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2016年7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一期项目的剩余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500穴,祖房坟100穴。2016年8月验收通过平坟1500穴、祖房坟99穴。2016年9月8日工程款245.346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15.99万元,利润每人可分得21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26.99万元(尚欠邬某某字牌费10万元)。

以上百步墩第一期工程项目,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35.15万元。

2、2016年8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二期项目的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500穴。2016年10月验收通过了平坟1500穴。2016年11月15日工程款240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15万元,利润每人可分得20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其中好处费20万元,字牌费25万元(含上次欠邬某某的字牌费10万元)。

2016年9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二期项目的剩余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166穴,祖房坟35穴、吊棺100穴。2016年12月该项目通过验收。2016年12月30日工程款247.732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13.01万元,利润每人可分得17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30.01万元。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二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37万元人民币。

3、2017年1月,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1月24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1000穴,工程总价199万元。2017年4月该项目通过验收,2017年5月9日工程款189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扣除质保金10万元)刘某2、罗某1、邬某某按照原来约定的利润分配原则,该期项目扣除质保金后利润30万元,邬某某、罗某1可分得10万元,因该期项目税率更低,利润更高,每人可以额外分得3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其中字牌费10万元。

2018年7月25日,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项目10万元质保金退回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3.3万元。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16.3万元人民币。

4、2017年4月10日,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四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4月20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000穴,工程总价为393万元。2017年7月该期项目通过验收,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20万元,利润扣除质保金后约60万元。每人可各分得20万元。刘某2跟邬某某说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在更正规了,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邬某某就到自己实际所有的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法人代表名义为张某2)以及有业务往来的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区果果石材加工厂开具了共60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7年9月工程款373.35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扣除质保金19.65万元),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转账20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于2017年9月21日和9月25日分别转账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区果果石材加工厂各20万元。2017年11月7日,邬某某从上述60万元中扣除给其好处费20万元、字牌费20万元后,将剩余的20万元扣除税费2万元后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1)转账18万元至刘某2指定的涂丽(刘某2参股的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4)。2018年9月12日,百步墩公墓区第四期项目19.65万元质保金退回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2018年9月23日,刘某2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9)转账6.55万元至邬某某所掌控的其叔叔邬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0)。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四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26.55万元人民币。

5、2017年6月15日,刘某2挂靠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五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6月23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000穴,工程总价394万元。2018年1月验收通过平坟1000穴。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邬某某字牌费为10万元,利润每人可各分得13万元。刘某2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出账,邬某某到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开具了共36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8年2月工程款197万元到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转账36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邬某某确认收款后,将罗某1的13万元好处费交给了罗某2。2018年6月,该期项目剩余1000穴平坟通过验收,2018年8月6日工程款177万元(扣除质保金20万元)到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6.5万元,其中字牌费10万元。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五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19.5万元人民币。

6、2018年5月,刘某2挂靠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六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8年5月15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1500穴,工程总价296.25万元。2018年8月该项目通过验收,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用15万元,利润扣除质保金后约45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刘某2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出账,邬某某到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开具了共45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8年10月26日工程款281.4万元到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扣除质保金14.85万元),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转账45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邬某某确认收款后,将罗某1的15万元好处费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交给了罗某2。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六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路共计15万元人民币。

7、2018年7月3日,刘某2挂靠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七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7月12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1500六。工程总价295.5万元。2018年11月该项目通过验收,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用15万元,利润扣除质保金后约45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刘某2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出账,邬某某到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开具了45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9年1月31日工程款280.725万元(扣除质保金14.775万元)到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了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转账45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邬某某确认收款后,留下刘某2应给的15万元字牌费和15万元好处费后,在赣州经开区铭欣华府小区附近将罗某1的15万元好处费以现金方式返回刘某2。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七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15万元人民币。

8、2017年6月14日,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6月26日与经开区社管局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6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建设平坟800穴、青龙山公墓区建设平坟1800穴,工程总价496.6万元。经刘某2、邬某某、罗某1商定,桃芫公墓区的安置坟由刘某2负责承建,青龙山公墓区的安置坟由罗某1负责承建。刘某2按照100元/穴给邬某某好处费,将字牌业务以100元/穴分包给邬某某做。刘某2实际建设桃芫公墓区安置坟900穴。

2018年1月经开区社管局验收通过了平坟13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500穴、青龙山公墓区800穴。2018年1月31日工程款248.3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过了几天,邬某某在赣州经开区赣南卷烟厂旁边收到刘某2人民币10万元,其中字牌费5万元。2018年6月经开区社管局验收通过了平坟13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400穴、青龙山公墓区900穴。2018年7月19日工程款248.3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过了几天,邬某某在赣州经开区欧冠酒店附近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其中字牌费4万元。

以上2017年桃芫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9万元人民币。

9、2018年2月28日,刘某2挂靠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2018年3月8日与社管局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5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建设平坟1000穴,青龙山公墓区建设平坟1500穴,工程总价490万元。经商定,桃芫公墓区的安置坟由刘某2负责承建,青龙山公墓区的安置坟由罗某1负责承建。2019年1月初,上述项目通过验收。2019年1月8日工程款490万元到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过了几天,邬某某在赣州经开区大坪康居小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其中字牌费10万元。

以上2018年桃芫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邬某某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第一期至第八期和2017年、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建设项目中,利用自己赣州市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墓安置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给刘某2在上述项目的承建、施工和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和关照,以分配利润的形式收受刘某2贿赂共计183.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违法所得129.2623万元。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作为赣州经开区社管局负责公墓管理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刘某2在项目的承建、施工和项目验收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刘某2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刘某2贿赂183.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的可能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某受聘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下称“赣州经开区社管局”)公墓区工作人员,负责区内公墓管理有关工作。2016年3月,刘某2找到被告人邬某某和青龙山公墓区工程项目承包商罗某1(赣州经开区人,赣州经开区社管局分管公墓区的原副局长罗为富之弟)商量,希望通过他们承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2016年4月初,被告人邬某某调至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百步墩公墓区,负责公墓管理安置工作。刘某2多次找到邬某某,并向邬某某许诺,如果承建到该项目工程后将不会亏待他,被告人邬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刘某2、邬某某、罗某1三人商定:由邬某某、罗某1负责协调关系,如果承接到上述项目,就由刘某2负责出面承建。

2016年4月中旬,在被告人邬某某的直接引荐下,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下称“管理处”)主任曾某同意由刘某2先进场施工。进场施工后不久,管理处决定将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一期项目的1000穴平坟、100穴祖房坟工程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以其挂靠的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了施工合同。刘某2、邬某某、罗某1按照事先三人的商定项目由刘某2出面承建,罗某1和邬某某负责协调相关关系。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的字牌业务按100元/穴分包给邬某某的石材厂做,项目利润按照400元/穴三人平分。之后刘某2在邬某某的直接引荐等帮助下,也顺利承接到管理处直接发包的百步墩公墓区第二期安置坟建设项目。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以后的项目因为要实行招投标,刘某2通过邬某某提供的信息等便利条件,先后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共同串通投标,使刘某2所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至第八期安置坟建设项目及2017年和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并获取非法所得292.85万元。被告人邬某某在明知刘某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在每次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到刘某2所挂靠的公司后,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利润分配方式,先后多次收受刘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一期项目的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000穴、祖房坟100穴。2016年6月验收通过了平坟500穴、祖房坟50穴。2016年7月18日工程款91.8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经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罗某1可各分得7.15万元。2016年7月23日刘某2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25)向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90)转账7.15万元。2016年7月,管理处验收通过了第一期第一份合同剩余的平坟500穴、祖房坟50穴。2016年8月2日工程款80.8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与邬某某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可分得7万元,邬某某字牌费为10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2016年7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一期项目的剩余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500穴,祖房坟100穴。2016年8月验收通过平坟1500穴、祖房坟99穴。2016年9月8日工程款245.346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15.99万元,利润每人可分得21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26.99万元(尚欠邬某某字牌费10万元)。

以上百步墩第一期工程项目,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35.15万元。

2、2016年8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二期项目的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500穴。2016年10月验收通过了平坟1500穴。2016年11月15日工程款240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15万元,利润每人可分得20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其中好处费20万元,字牌费25万元(含上次欠邬某某的字牌费10万元)。

2016年9月,管理处将百步墩公墓区建设第二期项目的剩余部分项目直接发包给刘某2承建,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安置坟平坟1166穴,祖房坟35穴、吊棺100穴。2016年12月该项目通过验收。2016年12月30日工程款247.732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13.01万元,利润每人可分得17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30.01万元。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二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37万元人民币。

3、2017年1月,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1月24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1000穴,工程总价199万元。2017年4月该项目通过验收,2017年5月9日工程款189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扣除质保金10万元)刘某2、罗某1、邬某某按照原来约定的利润分配原则,该期项目扣除质保金后利润30万元,邬某某、罗某1可分得10万元,因该期项目税率更低,利润更高,每人可以额外分得3万元。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其中字牌费10万元。

2018年7月25日,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项目10万元质保金退回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3.3万元。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三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16.3万元人民币。

4、2017年4月10日,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四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4月20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000穴,工程总价为393万元。2017年7月该期项目通过验收,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为20万元,利润扣除质保金后约60万元。每人可各分得20万元。刘某2跟邬某某说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在更正规了,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邬某某就到自己实际所有的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法人代表名义为张某2)以及有业务往来的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区果果石材加工厂开具了共60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7年9月工程款373.35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扣除质保金19.65万元),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转账20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于2017年9月21日和9月25日分别转账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区果果石材加工厂各20万元。2017年11月7日,邬某某从上述60万元中扣除给其好处费20万元、字牌费20万元后,将剩余的20万元扣除税费2万元后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1)转账18万元至刘某2指定的涂丽(刘某2参股的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4)。2018年9月12日,百步墩公墓区第四期项目19.65万元质保金退回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2018年9月23日,刘某2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9)转账6.55万元至邬某某所掌控的其叔叔邬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0)。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四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26.55万元人民币。

5、2017年6月15日,刘某2挂靠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五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6月23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000穴,工程总价394万元。2018年1月验收通过平坟1000穴。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邬某某字牌费为10万元,利润每人可各分得13万元。刘某2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出账,邬某某到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开具了共36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8年2月工程款197万元到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转账36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邬某某确认收款后,将罗某1的13万元好处费交给了罗某2。2018年6月,该期项目剩余1000穴平坟通过验收,2018年8月6日工程款177万元(扣除质保金20万元)到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过了几天,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停车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6.5万元,其中字牌费10万元。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五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19.5万元人民币。

6、2018年5月,刘某2挂靠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六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8年5月15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1500穴,工程总价296.25万元。2018年8月该项目通过验收,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用15万元,利润扣除质保金后约45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刘某2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出账,邬某某到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开具了共45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8年10月26日工程款281.4万元到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扣除质保金14.85万元),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转账45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邬某某确认收款后,将罗某1的15万元好处费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交给了罗某2。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六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15万元人民币。

7、2018年7月3日,刘某2挂靠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百步墩公墓区第七期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7月12日与管理处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1500六。工程总价295.5万元。2018年11月该项目通过验收,刘某2分别与邬某某、罗某1商量和计算,该期项目邬某某字牌费用15万元,利润扣除质保金后约45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刘某2要求邬某某开正式税票出账,邬某某到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开具了45万元税票交给了刘某2。2019年1月31日工程款280.725万元(扣除质保金14.775万元)到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刘某2将上述税票交给了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转账45万元至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邬某某确认收款后,留下刘某2应给的15万元字牌费和15万元好处费后,在赣州经开区铭欣华府小区附近将罗某1的15万元好处费以现金方式返回刘某2。

以上百步墩公墓区第七期工程,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15万元人民币。

8、2017年6月14日,刘某2挂靠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2017年6月26日与经开区社管局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6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建设平坟800穴、青龙山公墓区建设平坟1800穴,工程总价496.6万元。经刘某2、邬某某、罗某1商定,桃芫公墓区的安置坟由刘某2负责承建,青龙山公墓区的安置坟由罗某1负责承建。刘某2按照100元/穴给邬某某好处费,将字牌业务以100元/穴分包给邬某某做。刘某2实际建设桃芫公墓区安置坟900穴。

2018年1月经开区社管局验收通过了平坟13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500穴、青龙山公墓区800穴。2018年1月31日工程款248.3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过了几天,邬某某在赣州经开区赣南卷烟厂旁边收到刘某2人民币10万元,其中字牌费5万元。2018年6月经开区社管局验收通过了平坟13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400穴、青龙山公墓区900穴。2018年7月19日工程款248.3万元到赣州天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过了几天,邬某某在赣州经开区欧冠酒店附近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其中字牌费4万元。

以上2017年桃芫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9万元人民币。

9、2018年2月28日,刘某2挂靠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2018年3月8日与社管局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建设平坟2500穴,其中桃芫公墓区建设平坟1000穴,青龙山公墓区建设平坟1500穴,工程总价490万元。经商定,桃芫公墓区的安置坟由刘某2负责承建,青龙山公墓区的安置坟由罗某1负责承建。2019年1月初,上述项目通过验收。2019年1月8日工程款490万元到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过了几天,邬某某在赣州经开区大坪康居小区收到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其中字牌费10万元。

以上2018年桃芫公墓区安置坟建设项目,邬某某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10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邬某某在百步墩公墓区第一期至第八期和2017年、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建设项目中,利用自己赣州市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墓安置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给刘某2在上述项目的承建、施工和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和关照,以分配利润的形式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183.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向监委、检察退缴违法所得129.262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人罗某1、罗某2、曾某、朱某、刘某1、张某1、邓某1、欧某1、欧某2、艾某、李某、吴某、连某、梁某、卢某、邱某、丁某、周某、钟某、邓某2、张某2、邬某、刘某2的证言,留置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个人信息采集表,单位证明,邬某某自述材料,忏悔书,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一期工程项目资料,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二期工程项目资料,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三期工程项目资料,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四期工程项目资料,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五期工程项目资料,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六期工程项目资料,百步墩公墓区安置坟建设第七期工程项目资料,2017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工程项目,2018年桃芫、青龙山公墓区安置坟工程项目,赣州经开区鸿磊石材加工厂营业执照,邬某某赣州银行查询文书及明细,张某2农业银行查询文书及明细,农业银行查询鸿磊石材加工厂公账文书及明细,邬某某赣州银座村镇银行查询文书及明细,邬某提供农业银行尾数5170明细,邬某某农业银行尾数4871交易明细,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查询文书及明细,退缴款凭证,归案经过及接受调查期间情况说明,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在受聘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墓区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邬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邬某某在监委调查阶段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3.5万元,已向监委退缴赃款123.2623万元、向检察院退缴赃款6万元,合计129.2623万元,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退缴剩余赃款54.2377万元;被告人邬某某在法庭上能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积极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予以调整。为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2377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修烨

人民陪审员  彭文英

人民陪审员  黄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