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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闽0203刑初40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6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203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魏某先后担任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软件园三期建设管理指挥部工程管理部经理、厦门信息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一部经理,期间,其利用作为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04号楼(以下简称“A04项目”)建设单位代表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A04项目实际施工方厦门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毅鹏、项目经理黄大归人民币共计22万元,并在A04项目施工、进度款拨付及项目协调管理等方面为詹毅鹏、黄大归及其公司提供帮助。

2019年2月25日,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纪委,拟就相关经济问题约谈被告人魏某。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告知魏某后,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次日,魏某在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干部陪同下,主动到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魏某已将上述22万元涉案款项退缴至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由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同时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另扣押在案的赃款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得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董琪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