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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闽0305刑初20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4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305刑初200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宇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春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XXXX有限公司现场代表期间,利用其在项目监管、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8000元(人民币,下同),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为:

1、2012年,汤某某在秀屿区XXX1路填土方工程竣工验收现场非法收受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刘某1为请求其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5000元;

2、2015年,被告人汤某某收受秀屿区XX2路道路施工方黄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而分两次各送的钱款5000元,合计10000元;

3、2015年,被告人汤某某收受秀屿区XXX搬迁安置区道路工程施工方陈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3000元;

4、2016年,被告人汤某某在秀屿XXXX工地路边收受秀屿区XX广场和秀屿XXX3填土方工程施工负责人林某3为请求其在上述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20000元;

5、2017年,被告人汤某某在秀屿区XXX4应急工程施工现场收受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梁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3000元;

6、2017年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XX卫生院附近收受XX景观设计与变配电土建工程施工方林某2为请求其在该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上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10000元;

7、2017年,被告人汤某某收受秀屿区XX5污水收集工程施工方高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而送的3000元;

8、2017年5月左右及2018年春节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XX卫生院附近两次收受秀屿区XX6污水收集管道工程现场负责人林某1为请求其在该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9、2019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在XX7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王某车上收受王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一张中石化加油卡(价值为10000元)。此外,2018年中秋、2019年春节和5月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XX卫生院附近收受王某为请求其在上述工程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分三次所送的软盒中华香烟5条、10条、5条,合计20条。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接到秀屿区监察委通知后主动到该委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1、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秀屿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且主动供述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更重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庭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缓刑;3、被告人汤某某没有主动索贿,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主动认罪、事后积极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汤某某上有老下有小,系家中顶梁柱,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XXXX有限公司现场代表期间,利用其在项目监管、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为:

1、2012年,汤某某在秀屿区XXX1路填土方工程竣工验收现场非法收受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刘某1为请求其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5000元;

2、2015年,被告人汤某某收受秀屿区XX2路道路施工方黄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而分两次各送的钱款5000元,合计10000元;

3、2015年,被告人汤某某收受秀屿区XXX搬迁安置区道路工程施工方陈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3000元;

4、2016年,被告人汤某某在秀屿XXXX工地路边收受秀屿区XX广场和秀屿XXX3填土方工程施工负责人林某3为请求其在上述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20000元;

5、2017年,被告人汤某某在秀屿区XXX4应急工程施工现场收受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梁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3000元;

6、2017年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XX卫生院附近收受XX景观设计与变配电土建工程施工方林某2为请求其在该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上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10000元;

7、2017年,被告人汤某某收受秀屿区XX5污水收集工程施工方高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而送的3000元;

8、2017年5月左右及2018年春节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XX卫生院附近两次收受秀屿区XX6污水收集管道工程现场负责人林某1为请求其在该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钱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9、2019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在XX7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王某车上收受王某为请求其在该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一张中石化加油卡(价值为10000元)。此外,2018年中秋、2019年春节和5月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XX卫生院附近收受王某为请求其在上述工程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而分三次所送的软盒中华香烟5条、10条、5条,合计20条(经鉴定价值14000元)。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接到秀屿区监察委通知后主动到该委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该委已掌握的本案第一起受贿事实,并主动供述该委尚未掌握的本案第二至九起受贿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莆田市秀屿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暂予扣押、封存财物清单,提取的莆田市秀屿区A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莆田市秀屿区B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莆田市秀屿区C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投资变更协议(D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与莆田市秀屿区C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莆田市秀屿区A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莆田市E政府作为回购主体所签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股东信息情况、《莆田市E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A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会成员调整的批复》、劳动合同书、莆田市秀屿区A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代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有限公司及福建省G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莆田市AAA局项目责任分解表、汇款审批单、汇款凭证、工程款支付证书、竣工验收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梁某、王某、林某1、陈某、黄某、林某2、林某3、刘某1、高某、刘某2的证言,莆田市秀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汤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符合在该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被告人汤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10万元候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8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汤某某经莆田市秀屿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该委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家属能代其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汤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暂扣在莆田市秀屿区监察委员会的被告人汤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志雄

人民 陪 审员 朱国棋

人民 陪 审员 陈伟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纪雍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