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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闽0582刑初69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582刑初693号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职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检察官助理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白晓东、黄继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部分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先后利用主持桃城派出所全面工作,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法制大队、刑事侦查大队、禁毒大队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孙某、柯某等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12000元,并在工程项目承接、刑事强制措施办理等方面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

(二)徇私枉法罪部分

2015年9月15日,陈某4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4丈夫黄某通过林某2找被告人高某说情,希望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次日,陈某4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春节前,黄某通过林某2送给被告人高某10000元和一箱洋酒,感谢被告人高某在为陈某4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年中,黄某再次通过林某2向被告人高某说情,希望被告人高某帮忙将陈某4的犯罪数额减少,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在桃城派出所相关人员向被告人高某汇报陈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出于私情,在明知陈某4翻供不符合事实、陈某4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致使陈某4在公安机关继续翻供、与证人傅某串供。陈某4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永春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4共接受下线投注金额1500多万元,后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陈某4接受他人投注共计6471869元,未认定陈某4曾供认的“图”、“海”、傅某为其下线的事实(涉及投注金额4607051元)。2016年12月,在陈某4判决后的一天,黄某通过林某2送给被告人高某10000元,感谢被告人高某帮助陈某4降低犯罪数额,使陈某4得到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经永春县公安局局长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泉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泉州市接受调查。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罪名认为由法院依法认定。

辩护人白晓东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受贿部分。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收取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交付的涉案款项系受贿是不当的,该6人是被告人高某的至交亲友,该6人均是在春节期间或相关节日送钱给被告人高某,系为了亲友交好,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系属亲友之间的正常馈赠,不能认定为受贿;此外,指控被告人高某的上述6起受贿,行贿人陈述的多次送贿的情节高度相同,被告人高某供述的受贿情节与行贿人有关行贿的证言高度雷同,且言之无物,被告人高某与行贿人就请托事项的陈述也是空洞无物,就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言,明显存在瑕疵,不足以采信,相关的款项共计272000元应不予认定为受贿款。2.本案,被告人高某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均是在行贿人正常办理事务后出于感谢的心理而为,被告人高某实际上没有特别给予关照、未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此与权钱交易形式的受贿具有明显的差异,被告人高某受贿情节一般;被告人高某收取涉案贿款系不良社会风气导致的,其受贿故意轻微,主观可责性明显较低。(二)徇私枉法部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1.从事实层面而言,被告人高某没有实施枉法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在桃城派出所相关人员向被告人高某汇报陈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出于私情,在明知陈某4翻供不符合事实、陈某4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致使陈某4在公安机关继续翻供、与证人傅某串供”,但被告人高某并未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关“徇私枉法罪”立案条件规定的“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上述案件中涉嫌犯罪的陈某4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不适宜羁押,对其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且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符合永春县公安局对涉嫌开设赌场的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实践做法,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已不能适用。此外,被告人高某被取保候审或者翻供实际上并未影响公安机关对陈某4涉嫌开设赌场罪涉案金额的认定,永春县公安局将陈某4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移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500多万元,后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的陈某4的涉案金额为600多万元,并经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且相关判决至今有效,并非无效判决或错误判决。综上,只有徇私的主观表现,但无枉法行为,依法不构成徇私枉法罪。2.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使被告人高某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其徇私枉法行为与受贿行为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被告人高某涉嫌的本起犯罪事实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而不应受罪并罚。(三)量刑建议。综上,本案被告人高某应按受贿罪一罪定罪,且其涉嫌受贿金额为40多万元,受贿情节一般,投案自首,并有立功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泉州地区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建议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黄继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公诉机关用于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的证据更多的是口供,如有事实不清或存疑的部分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此外,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办理暂住证提供帮助等事项并非具体事项的请托,被告人高某因该事项而收取款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部分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先后利用主持桃城派出所全面工作,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法制大队、刑事侦查大队、禁毒大队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孙某、柯某等人贿送的钱款共计712000元,并在工程项目承接、刑事强制措施办理等方面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每次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孙某贿送的钱款各5000元,合计15000元,为孙某承揽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维修和整改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在其位于桃城派出所旧址的办公室分别收受永春县南德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柯某贿送的钱款3000元、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26000元,为永春县南德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在办理暂住证、安全检查、日常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在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的办公室,非法收受陈某1贿送的钱款,其中2007年至2011年每年收受10000元,2013年期间两次共收受30000元,2014年至2017年每年收受20000元,合计160000元,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治安警情处理、陈某1评选“十大民间禁毒人士”、陈某1任董事长的福建图图用品有限公司追回欠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八次每次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或永春县桃源酒店经理林某1办公室分别收受林某1贿送的钱款2000元及酒、月饼等物,合计36000元及酒、月饼等物,为林某1经营的桔源歌舞厅、中天酒店、桃源酒店在酒店查房、检查以及日常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每次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里收受永春县侨联旅行社餐饮部原负责人郭某贿送的钱款各2000元,合计10000元,为永春侨联旅行社在警情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和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颜某1贿送的钱款50000元及茶叶等物、30000元及茶叶等物,合计80000元及茶叶等物,为颜某1哥哥颜佳志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办理取保候审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辜某贿送的钱款50000元,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辜淑云(辜某侄女)及其丈夫彭培坤在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林某2贿送的钱款20000元,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林美华(林某2女儿义母)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9.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潘某贿送的钱款10000元及茶叶等物,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潘某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10.2013年7月,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公安局的办公室收受张某1贿送的钱款20000元,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张某3(张某1表兄)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11.2013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郑某贿送的钱款50000元,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郑清练(郑某哥哥)在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14年年初,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泉州中骏西湖一号小区的家中收受陈某2贿送的钱款10000元及铁皮石斛等物,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刘小滨(陈某2亲戚)在取保候审等方面提供帮助。

13.2014年年中,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所居住的泉州中骏西湖一号小区家中收受刘某贿送的钱款20000元,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刘某落实其立功线索等方面提供帮助。

14.2014年至2018年的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每次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福建省泉州德盛植保有限公司经营人颜某2贿送的钱款5000元,合计25000元,在公安机关调查福建省泉州德盛植保有限公司是否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等方面为颜某2提供帮助。

1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位于永春县其朋友家附近收受陈某3贿送的钱款20000元及酒等物,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陈某3在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16.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每次在其所居住的泉州中骏西湖一号小区大门口收受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贿送的钱款各10000元及保健品等物,合计20000元及保健品等物,为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在设立警务室、治安警情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17.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公安局的办公室收受林某4通过其哥哥林某5贿送的钱款30000元及茶叶等物,为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林某4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方面提供帮助。

18.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永春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林某2的办公室收受一货车司机通过林某2贿送的钱款10000元,为永春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协调处理工地撞车事故等方面提供帮助。

19.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收受吴某2贿送的钱款100000元及烟、酒、大米等物,在帮助协调吴某2及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由永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经永春县公安局局长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泉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泉州市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收受的涉案烟、酒、茶、保健品等物品因实物已经灭失而无法鉴定价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上述受贿款712000元并预缴部分罚金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至2008年为感谢高某让其承揽永春县桃城派出所维修和整改工程,每年春节送给高某5000元,合计15000元。2013年至2017年高某以他岳父的名义与其合伙投资建筑工程,2014年下半年其与高某一起投资郭保龙的房地产项目,2007年、2009年其与高某合伙经营“东平酒家”、“红番天”餐馆,2012年前后其与高某合作参股永春桔源歌厅KTV,2013年或2014年其向高某借过几十万,两三个月后已还清本息。其送给高某的15000元与上述经营活动、债权、债务没有关系。

2.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永春县南德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于2006年、2007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时任桃城派出所所长的高某3000元、3000元,于2008年至2011年四年每年春节前均送给高某5000元,合计26000元,以感谢高某为该公司在办理暂住证、安全检查、日常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7年期间其先后十一次在其公司贿送财物共计160000元给时任永春县桃城派出所、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高某,以与高某“搞好关系”及感谢高某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治安警情处理、陈某1评选“十大民间禁毒人士”、陈某1担任董事长的福建图图用品有限公司追回欠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永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大队长,2012年10月高某开始分管禁毒大队工作,其按照高某的安排对陈某1参与禁毒公益事业的事迹材料进行整理并上报,并对陈某1获评第三届全国“十大民间禁毒人士”相关材料进行指认。

5.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到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或永春县桃源酒店其办公室贿送给时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钱款共计36000元和18瓶蓝带洋酒、9盒月饼,以与高某“搞好关系”及感谢高某为其经营的桔源歌舞厅、中天酒店、桃源酒店在酒店查房、检查以及日常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至2016年时任永春侨联旅行社负责人,期间,其每年春节期间先后五次到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里贿送给高某钱款2000元,合计10000元,以与高某“搞好关系”及感谢高某为永春侨联旅行社在警情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7.证人颜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和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先后两次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共计80000元和两袋茶叶,以感谢高某为其胞兄颜佳志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办理取保候审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8.证人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50000元,以感谢高某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其侄女辜淑云及其侄女的丈夫彭培坤在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9.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20000元,以感谢高某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其女儿的义母林美华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其并于2016年8月左右在其办公室代一货车司机贿送给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钱款10000元,以感谢高某为永春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协调处理工地撞车事故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0.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的教导员,2016年8月份的一天永春县桃城镇万星广场工地内发生一起女工人骑摩托车与叉车碰撞的事故,因县交警大队与桃城派出所对于管辖权问题发生分歧,且事故双方对于赔偿和责任认定分歧较大,未能及时解决纠纷,高某交代其抓紧办理该事件,其交代民警林孙发抓紧办理,最后事情解决了。

1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10000元和一斤茶叶,以感谢高某为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的办公室中贿送给他钱款20000元,以感谢高某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表兄张某3在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3的儿子,2013年7月其父亲张某3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被永春县公安局拘留,其找到其表叔张某1找时任永春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了解案情并给予关照,张某1有答应去找高某,过后其父亲放出来了,张某1是否有送钱给高某其不清楚。

1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期间,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50000元,以感谢高某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其胞兄郑清练在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泉州中骏西湖一号小区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10000元和若干铁皮石斛,以感谢高某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其亲戚刘小滨在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中,其到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泉州中骏西湖一号小区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20000元,以感谢高某为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落实其立功线索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7.证人颜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省泉州德盛植保有限公司的经营者,2014年至2018年的每年春节前,其先后五次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5000元,合计25000元,以与高某“搞好关系”及感谢高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福建省泉州德盛植保有限公司是否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的朋友家附近贿送给他钱款20000元和茅台酒,以感谢高某为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1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年春节前和2015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所居住的泉州中骏西湖一号小区大门口贿送给他钱款每次各10000元和保健品,合计20000元及若干保健品,以感谢高某为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在设立警务室、治安警情处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永春县公安局蓬壶派出所所长,2013年5月4日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涉案价值6万元的盗窃案件,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高某到现场勘察,其陪同在现场,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老板吴某1申请自行出资搞一个警务室在工厂门岗,过后高某有跟其说由其负责对接在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设立警务室,后来该警务室顺利设立。

21.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1991年因抢劫、盗窃被永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潜逃,于2015年11月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月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其被释放后听其胞兄林某5说他有去找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说情,才能被释放出来,2016年春节前其准备30000元现金及茶叶让其胞兄林某5拿给高某。

22.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实其胞弟林某4于1991年因抢劫、盗窃被永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通缉,2015年11月林某4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底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的办公室找到他请托他帮忙将其胞弟林某4办理取保,在林某4被关了50多天后被释放,林某4放出来后春节前的一天拿茶叶给其让其拿给高某,其到高某办公室将该茶叶送给高某,其回来后林某4称该茶叶袋里面有现金30000元。

2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其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位于永春县财政局附近的家中贿送给他钱款100000元和大米、茅台酒、香烟等物,以感谢高某在帮助协调其及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由永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24.证人林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永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2017年10月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到永春调查福建新东风物流有限公司、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建议将该案移送永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时分管经侦的是高某副局长,刚开始其向高某汇报,高某不同意对该两家公司进行立案,过后高某对其说这两家公司是永春的纳税大户,县领导要求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把案子接过来,由永春县经侦大队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1月24日对该两家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2月7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2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因该案证据不足,已对吴某2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高某的弟媳妇,其与高某一家均住在永春县,2018年春节前,有人送了大米等物品到其家中要送给高某,其打电话给高某说,高某说他回来再处理。

26.桃城派出所2003-2012年修缮明细表、电汇凭证、发票、供货协议书、《关于全市公安局派出所统一建筑外观形象改造使用材料的通知》、经费支出报销审批封面、项目结算评审书、决算书、工程合同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实孙某经营的福建省永春佳艺装饰有限公司承包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修缮工程的基本情况。

2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警情情况表、员工暂住登记表,证实柯某任职的永春县南德时装有限公司在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辖区发生的警情情况及该公司员工在桃城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的基本情况。

28.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警情情况表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申请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案件移送函、工作说明,证实陈某1经营的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欧美龙(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辖区发生的警情情况及陈某1经营的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丽平、倪金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后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丁丽平、倪金余涉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移送永春县公安局,后该局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丁丽平、倪金余的三处房产在法院判决前已卖给他人或抵押给银行,被执行人丁丽平、倪金余对房产无处分权,该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执行人丁丽平、倪金余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故该局未对该案立案。

2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警情情况表、交通违章处理信息,证实林某1经营的泉州市中天酒店有限公司、永春县桃城桃源大酒店、永春县桃城桔源歌舞厅在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辖区的相关警情及林某1的相关交通违章处理情况。

30.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及黄清孙、林斌斌、郑天赐、王来村、张进伟被殴打案件的卷宗材料,证实永春侨联旅行社、泉州市永春鸿丰侨联大酒店有限责任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永春侨联旅行社租住在金龙城××室××员工××、××、××、××、张进伟于2011年6月25日被殴打一案的查处情况。

31.林秀丽涉嫌聚众赌博案被永春县公安局立案的材料及颜佳志涉嫌赌博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颜佳志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2.彭培坤、辜淑云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林美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3.林美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林美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4.潘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5.刑事判决书,证实颜佳志、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及刘某、彭培坤、陈某3、林美华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基本情况。

36.张某3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张某3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

37.郑清练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郑清练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8.刘小滨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刘小滨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9.刘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及刘某举报王建业涉嫌抢劫一案相关材料,证实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立功的相关情况。

40.福建省德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品牌被冒用一案的相关材料,证实有人冒用福建省德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质农药一案的材料。

41.陈某3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相关材料,证实陈某3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4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吴某1系福建翔达管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发生一起被盗案件,损失价值6万余元,为加强安全防范,该公司向桃城派出所申请在该公司原六岗位置设立一个警务室,经桃城派出所和分管桃城派出所的高某副局长同意,由该公司自行出资建设翔达管桩警务室,该警务室建成后,由公司自行负责管理使用,桃城所未派人进驻执勤。

43.林某4涉嫌抢劫、盗窃一案的卷宗材料,证实林某4因涉嫌抢劫、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44.永春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工地撞车事故一案的处理材料,证实该事故的处理情况。

45.吴某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的相关材料,证实吴某2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等相关材料。

46.户籍证明材料、违纪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证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高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7.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基本情况、职务任免的通知、任职通知、关于调整县公安局领导工作分工和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点的通知、《关于印发<永春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结果报告单、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的任职情况及具体职责。

48.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及工作说明,证实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规定。

49.关于移交高某涉嫌职务犯罪的函、关于移送反映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高某问题线索的函、到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高某的归案经过,并证实被告人高某收受的烟、烟、保健品等实物已经灭失又无法调取相关购买凭证,对相关烟、酒、保健品等的真实价值无法进行认定计入受贿的数额。

50.关于高某退赃及检举材料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反映)、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曾向监察机关举报他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51.人民法院司法暂收款凭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高某家属于本案审理过程中代其退出受贿款712000元及预缴部分罚金200000元。

5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高某归案后所作供述与上述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徇私枉法罪部分

2015年9月15日,陈某4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4丈夫黄某通过林某2找被告人高某说情,希望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次日,陈某4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春节前,黄某通过林某2送给被告人高某10000元及酒等物,感谢被告人高某在为陈某4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年中,黄某再次通过林某2向被告人高某说情,希望被告人高某帮忙将陈某4的犯罪数额减少,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在桃城派出所相关人员向被告人高某汇报陈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出于私情,在明知陈某4翻供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陈某4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致使陈某4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继续翻供、与证人傅某串供。陈某4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永春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3日就该案向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陈某4共接受下线投注金额1500多万元,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3日就该案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4共接收下线投注金额6471869元,后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判决认定陈某4接受他人投注共计6471869元,未认定陈某4曾供认的“图”、“海”、傅某为其下线的事实(涉及投注金额4607051元)。2016年12月,在陈某4判决后的一天,黄某通过林某2送给被告人高某10000元,感谢被告人高某帮助陈某4降低犯罪数额,使陈某4得到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代为退出所收受黄某的受贿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8月开始参与“佳盛”时时彩网络赌博,其使用代理账号a166分别在2015年8、9月份各投注200多万元和140多万元,其上线是陈某4,2015年9月份陈某4被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抓获,刚开始其与陈某4都有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到了2016年春节期间陈某4及其丈夫黄某找其商量翻供,否认陈某4是其上线,并称和永春县公安局的人理好关系了,后其两次在永春县公安局的笔录均翻供否认陈某4系其上线,称其上线是“阿胖”。

2.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陈某4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承办民警林某7向其汇报陈某4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4翻供涉案金额只有600多万元,检察院建议对陈某4变更强制措施,固定证据,防止她串供影响案件侦查,后其在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到桃城派出所检查工作时,向高某汇报上述情况,高某对其说变更强制措施没有意义,陈某4是在检察院翻供的不是在侦查阶段翻供的,陈某4怎么说就怎么记录,人没必要关,其提出异议,但高某再次强调要按照他的意思去做,后其交代林某7按陈某4翻供的内容做笔录,没有对陈某4变更强制措施,后来傅某也翻供了。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提出同样的问题,但因高某之前有交代过,其还是没有要求对陈某4变更强制措施。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陈某4及其下线傅某均翻供,侦查机关亦对陈某4、傅某做了他们翻供的笔录,最后侦查机关将陈某4及傅某翻供的笔录重报给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再起诉到法院,最终经法院判决认定陈某4的涉案金额为600多万元。

3.证人林某7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其从张春木处接手陈某4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当时侦查确认的涉案数额为1500多万元,其接手该案时陈某4已办理取保候审,陈某4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翻供,2016年6月其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7月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材料体现陈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翻供,建议公安局继续查证,必要时采取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将该情况向桃城派出所教导员林某3汇报,过后林某3对其说陈某4翻供就翻供,给陈某4做一下同步笔录就让她回去,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其有提出异议,但因林某3是其上级,其就按林某3的意思去做,2016年8月2日其通知陈某4过来做笔录,陈某4翻供称傅某、辜志彬不是她发展的下线,其认为陈某4翻供不符合事实,就没有对相关事实做详细的笔录,笔录做完后其向林某3汇报,林某3说笔录做完就让陈某4走,其照办。后其对傅某做笔录时傅某也翻供称陈某4不是他的上线,他的上线是“阿胖”,因为有林某3的交代,其也给傅某做了一份翻供否认陈某4是他上线的笔录。检察院二次退补后的情况与上述情况基本一致。按照公安办案习惯,遇到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般不会先给他做翻供的笔录,而是向领导汇报嫌疑人翻供、态度不好,建议拘留起来,防止串供,再到看守所讯问,且民警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对嫌疑人说如果翻供就要拘留,嫌疑人一般都不会再翻供。

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陈某4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陈某4的丈夫黄某找到其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其找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说情,看能否帮忙给陈某4办理取保候审,高某说取保押金要100万元,其向黄某转达后,黄某表示没有那么多钱,后黄某又说陈某4血压很高,看能否帮忙,其转达给高某,最后在其居中转达下,高某答应缴纳15万元押金,给陈某4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到其家中向其拜年,并带了一箱蓝带洋酒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让其转交给高某,过后两三天其将上述洋酒及1万元现金拿到高某家中送给高某。2016年5月黄某找到其看其能否帮忙把陈某4的犯罪数额降下来,其打电话给高某看能否帮忙,高某同意了并说会交代下去,之后陈某4的犯罪数额降下来,陈某4也判处了缓刑,2016年底黄某拿10000元让其转送给高某,高某接受该10000元。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其妻子陈某4因涉嫌开设赌场案被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其找到林某2帮忙请托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办理取保候审,最后高某答应缴纳15万元押金,给陈某4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带了一箱XO洋酒和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到林某2家中,并让林某2转交给高某。后其又找到林某2看其能否帮忙把陈某4的犯罪数额降下来,林某2帮其找高某说情,最后陈某4、傅某均翻供,陈某4的犯罪数额降下来,后被判处了缓刑,其于2016年底或2017年初通过林某2送1万元给高某。

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其从罗云处拿到“佳盛”时时彩网络赌博总代理账号并发展下线会员进行网络投注赌博,2015年9月14日其被永春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在被送往看守所检查后因其血压太高,看守所拒收,其公公黄道歉缴纳了15万元押金后派出所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民警刚开始对其讯问时,其称其上线是“阿胖”,但承办民警说不想查上线,故其没有将罗云是其上线的事实供述出来。其刚被抓获时向民警供认涉案金额为1500万元,傅某系其发展的下线,取保候审期间其丈夫黄某托林某2找到时任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高某帮忙将涉案金额降下来,后林某2回复称高某答应了,后来其与傅某经商量后一起翻供,其后来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均称傅某不是其下线,且有一部分系其个人投注的,傅某也翻供说他的上线是“阿胖”。2016年春节前其听黄某说其通过林某2送给高某10000元和一箱洋酒。

7.陈某4开设赌场一案的卷宗材料,证实陈某4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查处及判处刑罚的相关情况,永春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3日就该案向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4共接受下线投注金额1500多万元,后陈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并对陈某4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没有变更强制措施,陈某4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继续翻供、与证人傅某串供。后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3日就该案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4共接收下线投注金额6471869元,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判决认定陈某4接受他人投注共计6471869元,未认定陈某4曾供认的“图”、“海”、傅某为其下线的事实(涉及投注金额4607051元)。

8.人民法院司法暂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于本案审理过程中代为退出收受黄某的赃款20000元。

9.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收受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人送的涉案款项并非受贿而是亲友间的正当馈赠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体现,孙某系为感谢时任桃城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高某将桃城派出所维修和整改等方面工程交由其承揽而贿送给被告人高某钱款;柯某系因其任总经理的永春县南德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在桃城派出所的辖区内,而时任桃城派出所所长系被告人高某,其系为感谢被告人高某在办理暂住证、安全检查、日常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而贿送被告人高某钱款;陈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桃城派出所的辖区内,其贿送被告人高某钱款系在被告人高某任职桃城派出所所长以及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其系为了与被告人高某“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被告人高某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治安警情处理、陈某1评选“十大民间禁毒人士”以及陈某1任董事长的福建图图用品有限公公司追回欠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而贿送被告人高某钱款;林某1系永春县桔源歌舞厅、中天酒店、桃源酒店的经营者,其贿送被告高某钱物系在高某任职桃城派出所所长以及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其系为与被告人高某“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被告人高某为其经营的永春县桔源歌舞厅、中天酒店、桃源酒店在酒店查房、检查以及日常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而贿送被告人高某钱物;郭某系永春县侨联旅行社餐饮部原负责人,其贿送被告人高某钱物系在高某任职桃城派出所所长以及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其系为与被告人高某“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被告人高某为永春县侨联旅行社在警情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而贿送被告人高某钱物;颜某2系福建省泉州德盛植保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其贿送被告高某钱物系在高某任职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其系为与被告人高某“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被告人高某为福建省泉州德盛植保有限公司是否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而贿送被告人高某钱物。综上,被告人高某收受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人的财物系利用其时任桃城派出所所长、永春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且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人均是为了感谢被告人高某所提供的相应帮助而贿送钱款,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人及所任职或经营的单位均处于桃城派出所、永春县公安局的辖区,被告人高某与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人及所任职或经营的单位具有行政管理等关系,且被告人高某收受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后并未有相应对价,此并不符合正常的人情交往,而是影响被告人高某职权行使的行贿行为,且相关受贿事实有行贿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收受孙某、柯某、陈某1、林某1、郭志刚、颜某2等人贿送涉案钱款的事实足以认定,系受贿行为,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以及即使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应数罪并罚,而应择一重罪按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体现,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陈某4的丈夫于2016年年中通过林某2向被告人高某说情,希望被告人高某帮忙将陈某4的犯罪数额减少,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永春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3日就该案向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4共接受下线投注金额1500多万元。后陈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并对陈某4变更强制措施,桃城派出所相关人员均向被告人高某汇报该情况,而高某出于私情,在明知陈某4翻供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陈某4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致使陈某4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继续翻供、与证人傅某串供。后因陈某4翻供并与傅某串供导致证据采信问题,致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3日就该案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4共接收下线投注金额6471869元,后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判决认定陈某4接受他人投注共计6471869元,未认定陈某4曾供认的“图”、“海”、傅某为其下线的事实(涉及投注金额4607051元)。综上,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于私情,在明知陈某4翻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致使陈某4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继续翻供、与证人傅某串供,最终使陈某4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因证据采信问题而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客观上已经起到帮助陈某4逃避应承担的刑事处罚的作用,侵害了刑事追诉活动的正当性,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高某在陈某4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徇私枉法并收取贿款20000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按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所反映的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与其职务职责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线索来源不明,亦未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并未起到实际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受贿,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部分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投案自首、退出赃款、认罪悔罪,建议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所提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十三日予以折抵刑期七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余款人民币五万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3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庆锥

审 判 员  陈永固

人民陪审员  洪朝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廖文斌

书记员颜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