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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皖0621刑初10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08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621刑初106号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正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516448.5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移送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516448.55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副镇长、征迁工作组副组长,负责濉溪镇东关居委会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借用他人资质从事拆迁工程的李某甲3万元,并为其承揽濉溪镇东关居委会梅园新村地块拆迁工程提供帮助。

2.201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副镇长,负责濉溪镇东关居委会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拆迁工作需要用车为由,要求濉溪镇东关居委会为其购买一辆汽车。东关居委会使用集体资金1.28万元并向刘某甲借款10万元,购买总价11.2万元日产骊威轿车一辆(车牌号皖F×××××),并将该车送给陈某某。一直由陈某某占有使用或由陈某某转交给他人使用至案发。2011年10月,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将1家被征迁企业分为2家企业进行拆迁补偿,套取10万元搬迁补助款用于偿还刘某甲借款。2018年10月,陈某某获悉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遂与周某共谋隐瞒上述事实。

3.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副镇长,负责濉溪镇“振兴菜市场”地块拆迁工作期间,时任濉溪“四季广场”副总经理胡某为了在加快拆迁进度等事项上寻求陈某某提供帮助,送给陈某某3万元现金。该3万元被陈某某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2012年年初及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副镇长,负责濉溪镇“东苑小区”二期项目的职务便利,2次收受该项目主体工程建筑商邵某现金计2万元,并在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邵某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后,濉溪县纪委调查东关居委会代某案件,陈某某担心受到该案件牵连,将收受邵某的2万元退还。

5.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副镇长,负责濉溪镇“东苑小区”二期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该项目附属工程建筑商张某1张附有密码的5万元银行卡,并在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张某提供帮助。2012年9月,濉溪县纪委调查东关居委会代某案件,陈某某担心受到该案件牵连,将该银行卡退还。

6.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濉芜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时任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向阳村村委会主任李某乙为其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后李某乙以9.28万元为陈某某购买一辆二手日产天籁轿车(车牌号皖F×××××)。该车辆购置后,车辆一直由陈某某占有使用。

7.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四里庄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组长及濉溪县征收办负责人期间,黄某为感谢陈某某帮助其承揽该地块拆迁工程,并为结算工程款等方面寻求陈某某帮助,于2016年至2018年间,先后四次送给陈某某8张购物卡,计价值0.8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因担心安徽省委巡视组巡视淮北期间被查处,遂自行购买价值0.8万元的购物卡退还给黄某。

8.2016年8月,黄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其承揽濉溪县濉溪镇四里庄棚户区地块拆迁工程,并为结算工程款向陈某某寻求帮助,根据陈某某的需要,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7.95万元二手日产逍客越野车(车牌号皖F×××××)送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受该车辆后,转送给他人使用。2018年10月底,陈某某获悉濉溪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调查,遂安排黄某等人伪造虚假购车合同应对调查。

9.2016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党委委员负责拆迁工作,濉溪县濉溪镇北环地块拆迁户宋某为采取货币化安置(该地块不允许采取货币化安置)向陈某某寻求帮助,并送给陈某某现金5000元。2017年7月前后,陈某某因协调采取货币化安置不成,将收受宋某的5000元现金退还。

10.2017年春节前,时任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村委会主任王某甲为感谢并继续寻求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送给陈某某计价值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张。

11.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时任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村委会主任王某甲帮助其审车(李某乙为陈某某购买的皖F×××××日产天籁轿车)。王某甲审车时发现该车辆保险临近到期,遂支付6193.55元为该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缴纳车船税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一直未向王某甲支付上述保险费用。

1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征收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三次收受中国银行濉溪支行行长任某中石化加油卡4张(每张1000元)、中国银行储值购物卡2张(每张1000元),价值合计6000元。陈某某为任某所在银行承揽棚改资金代发业务提供帮助。

13.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征收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七次收受徽商银行濉溪支行行长周某价值6160元的服装购货卡2张、价值5388元的苹果手机1部、单张面额为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4张、价值5000元的五粮液白酒1箱、单张面额为1000元的购物卡4张、价值5120元的口子二十年窖白酒4箱,以上财物价值合计29668元。陈某某为周某所在银行承揽棚改资金代发业务提供帮助。

14.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征收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濉溪农商银行濉溪支行行长余某价值2720元的口子六年窖白酒4箱、价值2400元的国口窖兰亭醉白酒2箱、价值1300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以上财物价值合计6420元。陈某某为余某所在银行承揽棚改资金代发业务提供帮助。

15.2017年春节前,濉溪县濉溪镇西关地块拆迁户侯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将其父亲侯某乙部分被拆迁房屋认定为门面房,并为按拆迁还原价购买门面房寻求陈某某帮助,送给陈某某现金5000元。

16.2017年9月,濉溪县濉溪镇烈南地块拆迁户李某乙为提高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优先选房向被告人陈某某寻求帮助,送给陈某某价值6067元手机购货卡一张。陈某某收受该手机购货卡后,利用其负责该地块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乙提供了帮助。

17.2018年1月,濉溪县濉溪镇濉中社区党支部书记解某为帮助濉溪镇新仓新村地块“新来发”公司早日领取拆迁补偿款向时任濉溪县征收办负责人陈某某寻求帮助,送给陈某某计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张。2018年2月,经陈某某安排,上述补偿款项向被拆迁人拨付。

18.2018年6月,濉溪县濉溪镇北关居委会拆迁户吕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为其父母安排搬迁过渡房居住,送给陈某某计价值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张。

19.2018年7月,濉溪县濉溪镇烈南地块拆迁户陈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对其被征迁房屋重新丈量,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数额,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2018年11月初,陈某某获悉濉溪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调查,遂将收受陈某的1万元现金退还。

20.2018年中秋节前,濉溪“天杰帝景”开发商管某为寻求被告人陈某某对“天杰帝景”小区拆迁还原户尽快安置,不用继续支付违约金,送给陈某某10张金鹰购物卡,计价值5000元。

另查明:濉溪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同日濉溪县监察委员会通过濉溪县濉溪镇纪委通知陈某某到案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并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和受贿问题。案发后,陈某某亲属向濉溪县纪委退缴违法违纪款484478.55元;邵士顺、张英等人退缴9.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及情况说明,征收工作人员名单,淮北市纪委案件线索交办单,记账凭证,查询银行明细,涉案车辆信息及照片,涉案车辆保险单,拆迁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证人李某、代某、周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16448.55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陈某某三次索贿计28.51万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八元五角五分,予以追缴(已缴至中共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建国

审 判 员  孙连祥

人民陪审员  王雪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