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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皖0604刑初00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0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604刑初001号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王某1、检察员谢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任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0年7月,被告人韩某被任命为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大外科主任兼原外一科(普外科)主任,负责大外科的医疗及行政管理工作。2014年4月,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韩某退休。安徽省濉溪县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韩某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并实际负责普外科全面工作。2008年2月至2017年12月,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1(另案处理)、祁某按照普外科实际使用医疗耗材数量给予的医疗耗材回扣款计1290800元。

(二)贪污罪

2008年底,安徽省濉溪县医院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制,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医护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各个科室可以从科室应发绩效工资中提取1%作为科主任基金,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它公共支出等。自2011年开始,该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对科室是否提取科主任基金不再作规定。被告人韩某在没有经过科室集体讨论研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提取科主任基金。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韩某以给普外科医生赵某1发放绩效工资、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等名义提取科主任基金计484272元。上述款项除部分被用于科室公共支出外,其余449522元被韩某非法占为己有。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在任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大外科兼原外一科(普外科)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医疗耗材回扣款计1290800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495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及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辩解称:科主任基金的使用不应认定为贪污。辩护人任清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被告人韩某收受医疗回扣的定性问题。高值耗材的采购行为是县医院的单位行为,具体由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直接由县医院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由设备科负责执行,韩某收受医疗回扣的行为并未带有公权性,不应认定为受贿。2.关于认定被告人韩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及认定的数额的问题,从医院绩效工资分配表中纪委书记签字来看,大手术风险金是经医院同意的,并非韩某的个人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贪污。辩护人当庭提交关于韩某同志现实工作表现、县医院普外科各科室的信、韩某获得的先进荣誉、推荐表、照片、县医院出院记录、收据两张,证明韩某已退交全部违法违纪款项,在县医院表现突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0年7月,被告人韩某被任命为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大外科主任兼原外一科(普外科)主任,负责大外科的医疗及行政管理工作。2014年4月,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韩某退休。安徽省濉溪县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韩某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并实际负责普外科全面工作。2008年2月至2017年12月,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1(另案处理)、祁某按照普外科实际使用医疗耗材数量给予的医疗耗材回扣款计1290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关于2010年以前使用耗材未招标的情况说明、卫生材料供货商付款统计表、外一科(普快科)使用耗材的情况说明(2018-2010)、外一科使用懋源、佳吉、徽渊三公司耗材统计表(2008-2010),证明:2008年至2010年,濉溪县医院外一科(普外科)共计使用吻合器和缝合器171把,瑞术康20支,止血粉155支。

(2)濉溪县法院及安徽省医药集团情况说明、濉溪县医院医用耗材集中配送合同、医用耗材集中配送合作合同、医用耗材购销协议、安徽医药集团卫生材料付款统计表(2015-2018)、核算项目明细账,证明:2014年11月26日,濉溪县医院与安徽省医药集团签订了2015年、2016年的医药耗材供应合同,2016年底因等待全省统一招标及配送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但仍由该公司继续配送至2017年12月28日。

(3)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外一科(普外科)使用耗材的情况说明(2015-2018)、外一科使用安徽省医药集团耗材统计表(2015-2017),证明:2015年濉溪县医院外一科(普外科)共计使用吻合器和缝合器的总数量是242把,疝补片120片,2016年吻合器和缝合器的总数量是313把,疝补片141片,滤器2把,2017年吻合器和缝合器的总数量是419把,疝补片42片,腔静脉滤器27把。

(4)濉溪县医院院委会会议记录、医用耗材集中供应协议书、承诺书、医用耗材集中供应协议书补充规定、濉溪县医院关于海森公司耗材配送及付款的情况说明、关于与海森公司合同到期后续签情况说明,证明:经濉溪县医院院委会研究确定由河北医科大学海森医药公司集中供应医用耗材,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后该院又与该公司续签了合同期限至2013年底,该合同及资料丢失。

(5)濉溪县医院与卫生材料供货商付款统计表、外一科(普外科)使用海森公司耗材的情况说明(2011-2014)、濉溪县医院外一科使用海森公司耗材统计表(2011-2014),证明:2011年濉溪县医院外一科使用海森公司吻合器数量是158把,止血粉80支,疝补片24片;2012年吻合器数量是232把,止血粉45支,疝补片35片;2013年吻合器数量是224把,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56片;2014年1至9月吻合器数量是257把,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27片。

(6)户名徐某62×××68的徽商银行卡、62×××98的工商银行卡及户名靖凯62×××28的徽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系安徽九嘉公司的股东徐某交给该公司会计张某1保管,作为公司周转资金使用,每次张某1根据徐某的安排,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后被徐某交给李某1,由李某1作为回扣送给濉溪县医院普外科主任韩某。

(7)户名王某62×××51的工商银行卡、户名张某262×××84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系安徽九嘉公司的股东徐某安排王某2、张某2办理,后徐某交给该公司会计张某1保管,公司每个月都要使用大量现金,都是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入王某2、张某2等人银行卡上,再取现或者转账,供公司使用,其中部分现金被作为回扣款给予韩某。

(8)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其应收款明细账,证明:因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大量现金都没有发票、无法做账,该公司以借款的名义挂在王某2和张某2名下。

(9)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证明: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淮北市佳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淮北市鑫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淮北市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肥康丽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卓泓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海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登记及信息变更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其系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其给韩某送回扣的医疗耗材主要是有吻合器、缝合器、瑞术康、疝补、止血粉、腔静脉滤器等。止血粉用一支回扣500元,吻合器、缝合器用一把500元回扣,瑞术康用一支80元,疝补片每用一片300元,腔静脉滤器每用一套1000元。2008至2010吻合器的总数量是171把,瑞术康20支,止血粉155支,回扣的金额是164600元;2015年吻合器和缝合器的总数量是242把,疝补片120片,回扣的金额是157000元;2016年吻合器和缝合器的总数量是313把,疝补片141片,滤器2把,回扣的金额是200800元;2017年吻合器和缝合器的总数量是419把,疝补片42片,滤器27把,回扣的金额是249100元,合计共送给韩某回扣款771500元。

2008至2010年,其以懋源公司、佳吉公司和上海徽渊公司的名义向濉溪县医院供应耗材。2015年后其以安徽省医药集团的名义向濉溪县医院供应高值耗材。一般都是在其办公室给韩某回扣,其打电话约韩某见面,其办公室一开始是在相山区政府隔壁三层小楼上,又搬到相山区,回扣都是给韩某现金,一般每三四个月给他一次。回扣比例是在第一次送回扣之前其和韩某事先确定好,以后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

因为韩某是濉溪县医院普外科的主任,他有决定使用其他公司医疗耗材与否的权力,给他回扣是为了让韩某在使用其他公司耗材的过程中不挑其他公司的毛病,不为难其他公司。如果在耗材使用过程中,韩某认为其他公司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好,其他公司就必须更换产品,重新寻找生产厂家,这样对其他公司来说就会造成经济损失。韩某从未为难过其他公司,因为其给韩某回扣了。其送给韩某的这些回扣钱,都是从公司拿的,是其合伙人徐某提前准备好的。

(2)证人徐某证言:2003年其和李某1合伙成立了淮北市懋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吊销。2006年,其和李某1又合伙成立了淮北市鑫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名称变更为淮北市佳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已吊销。2010年,其成立上海徽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2年底,其和李某1成立了安徽沃克医疗器械公司,现在没有业务了。2016年,其和李某1、靖凯合伙成立了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有业务。

2003年、2004年开始,其先后以淮北懋源公司、淮北佳吉公司、上海徽渊公司的名义与濉溪县医院开展业务往来,2008年1月开始,其他公司与濉溪县医院普外科有业务往来。其他公司按照每个吻合器、缝合器提成500元的标准给普外科主任韩某回扣,其他的产品也有回扣,哪些产品有回扣及回扣金额是多少,都是李某1定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回扣的钱都是交给李某1的,由李某1送给普外科的主任韩某,一直持续到2010年底。后来濉溪县医院的医疗耗材业务由一个叫海森的医疗器械公司负责配送,其与濉溪县医院就不再有业务往来,也不给韩某回扣了。

2014年底,其以安徽省医药集团的名义又中标了濉溪县医院医疗耗材配送业务。2015年初至2017年底,其他公司按照每个吻合器、缝合器提成500元的标准,其他的产品也有回扣,哪些产品有回扣及回扣金额是多少,也都是李某1定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回扣的钱都是交给李某1的,由李某1送给普外科主任韩某。

科室的回扣一般都是三四个月给一次,需要给回扣时,李某1都是提前计算好数额,然后让其准备钱,其会安排现金会计张某1准备钱,从相关银行账户提取备用现金放在办公室,李某1需要给韩某送回扣时,就从其这里拿钱。从事医疗器械生意,需要给相关科室主任送钱,就需要大量现金,从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提取大量的现金不合适,为了使用现金方便,就用其个人的银行卡作为公司周转使用,先从公司账户把钱转入个人的卡,这些个人的卡分别有其的徽行卡、工行卡以及王某2的工行卡、张某2的工行卡等,这些银行卡都交由现金会计张某1保管,公司需要现金时,其安排张某1取现,具体张某1是从哪个银行卡取现的,不清楚。

工行卡62×××51户名是王某2;工行卡62×××84户名是张某2;工行卡62×××98、徽行卡62×××68户名是其本人。王某2是其以前在淮北市橡胶厂工作的同事,张某2是其他公司员工,其让他们用自己的名字新办一张工行卡,其把银行卡交给张某1时,把密码告诉了张某1,用于公司周转使用,公司需要现金时,从卡里提取。有的钱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有的钱用于给相关人员送礼的。这两张银行卡发生的交易记录不是王某2、张某2经办的,与他们俩没有关系。其安排张某1提现时,并没有告诉她钱的用途。

2008年至2010年,其先后成立了淮北懋源公司、淮北佳吉公司、上海徽渊公司与濉溪县医院发生业务关系,这些公司早就不存在了,财务账目也找不到了。2015年,其以安徽省医药集团的名义向濉溪县医院配送耗材,没有记账。2016年安徽九嘉公司成立以后,财务制度也不规范,公司需要大量现金,先从公司账户把钱转入王某2、张某2的银行卡,主管会计李某2记账时釆取借款挂账的方式,记做王某2、张某2借公司的钱,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其应收款张某2明细账(2017年至2018年),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其应收款王某2明细账(2016年至2018年),就是记在王某2、张某2名下的借款,实际上王某2、张某2根本就没有向其他公司借款。其估计目前公司账薄上未冲账的借款得有上千万元,李某1送的回扣款,都是从这里面支出的。

(3)证人张某1证言:2010年,其到徐某、李某1的公司工作,担任现金会计至今,主要负责收付货款、提取现金、账目报销等。

2015年初至2016年安徽九嘉公司成立以前,关于濉溪县医院的耗材供应业务,濉溪县医院的货款先汇到安徽省医药集团,再由安徽省医药集团汇到安徽卓泓公司,当时没有成立公司,就是用靖凯的徽行卡收货款,靖凯的徽行卡由徐某交给其保管使用,其知道密码,需要现金时,其先从靖凯的徽行卡把钱转入徐某的徽行卡、工行卡和王某2的工行卡,然后再取现,这期间,这些费用支出,并没有记账。2016年安徽九嘉公司成立后,公司每年都需要大量的现金,尤其是年底或年初的时候,从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提取大量的现金不合适,公司为了使用现金方便,就用其个人的卡作为公司周转使用,先从公司账户把钱转入王某2的工行卡、张某2的工行卡,有的钱直接从王某2、张某2的账户取现,有的把钱先从王某2、张某2的账户转入徐某的工行卡、徽行卡,然后再从徐某的工行卡、徽行卡取现。上述这些银行卡都是徐某交给其保管使用的,密码其都知道。每次徐某安排其取现时,会告诉其具体数额,然后其会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银行卡中提取现金。转款回单汇总交给公司的主管会计李某2,做账的事情是李某2负责的,具体李某2怎么做账的其不清楚。其不知道这些现金是做什么用的,只是根据徐某的安排,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

徽行卡62×××28户名是靖凯,2010年徐某把这张卡交给其保管,用于接收安徽卓泓公司的货款,有时直接从这张卡取现,有时把钱汇入徐某工行卡、徽行卡、王某2工行卡,然后再取现,把现金交给徐某或李某1。银行明细上面的“网转”“卡取”等,都是其经办的。工行卡62×××51户名是王某2,工行卡62×××84户名是张某2,工行卡62×××98、徽行卡62×××68户名是徐某,徐某把卡交给其保管,用于公司周转资金使用的,密码也告诉其了,卡一直在其手里。银行明细上面的“网转”“卡取”“跨行汇款”等,都是其经办的,这些钱都交给徐某或李某1了。

(4)证人张某2证言:其系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驾驶员。2016年3月17日开户,卡号为62×××84的工商银行卡是徐某安排其办理的,办过卡后,其就将卡和密码交给了徐某,其没有使用过该卡。交易明细中的“网转”、“卡取”“跨行汇款”等操作都不是其经办的,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其从未向公司借款,其不知道为什么公司账簿会记载其向公司借款100万元。

(5)证人王某2证言:徐某是其朋友,二人关系不错。2016年3月16日开户的账号13×××21工商银行卡,是徐某让其帮忙办理的,其从未使用过该卡。交易明细中的“网转”、“卡取”“跨行汇款”等操作都不是其经办的,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其从未向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其不知道为什么该公司账簿会记载其向公司借款800余万元的事情。

(6)证人李某2证言:其自2016年开始担任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主管会计。该公司每个月都要使用几十万元的现金,都是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入王某2、张某2等人银行卡上,再取现或者转账,具体都是张某1负责的。每月底其会根据银行转款回单把这些现金以其应收款的名义分别挂在王某2、张某2的名下,算作个人借款,有发票的就做账冲销,没有发票的就一直在公司账上挂着。现在王某2和张某2名下的挂账大概还有八九百万元。实际上上述二人并未向公司借款,这都是徐某安排的,其只负责做账,至于公司提现干什么用的其不清楚。因为公司大量现金都没有发票,无法做账,所以只能以借款的名义挂在王某2和张某2名下。

(7)证人祁某证言:2009年,其成立淮北海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直到2014年底。在2010年,其得知濉溪县医院的医用耗材业务要进行集中配送,也想参与,于是找到河北医科大学海森医药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了濉溪县医院医用耗材集中配送业务的招标,最后中标了。实际上和濉溪县医院发生业务关系的都是淮北海森公司,河北的海森公司仅是招投标时借用资质,签订合同而已。其和韩某商定,按照医用耗材使用量一定比例给他回扣,以保证韩某能使用其他公司代理的产品。吻合器用一把给500元回扣,止血粉用一支给500元回扣,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每用一片给150元回扣。给韩某回扣是从2011年初其他公司正式向濉溪县医院销售医用耗材开始,到2014年9月结束。2011年吻合器数量是158把,止血粉80支,疝补片24片,回扣的金额是122600元;2012年吻合器数量是232把,止血粉45支,疝补片35片,回扣的金额是143750元;2013年吻合器数量是224把,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56片,回扣的金额是120400元,2014年1至9月吻合器数量是257把,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27片,回扣的金额是132550元,合计共送给韩某的回扣519300元。

因为韩某是普外科主任,用不用其他公司的高值耗材,他说了算,给回扣是为了让韩某在使用其他公司耗材的过程中不挑毛病,不为难其他公司。如果在耗材使用过程中,韩某认为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好,其他公司就必须更换产品,重新寻找生产厂家,对其他公司来说就会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一两个月给他一次,都是在他的办公室或者其办公室给他,当时其办公室在桂花园小区东边的一个院子里,韩某当时的办公室在濉溪县医院住院老楼的三楼或四楼的东边,其给的回扣一般都是用信封包装的。送给韩某的回扣款都是以业务提成费的名义从淮北海森公司提取现金。当时其他公司只聘用了一名主管会计徐全云负责公司做账和报税工作,她只是根据其要求做账而已,具体事情她不知道。其实际掌握着公司现金,送给韩某回扣这件事,公司法人代表李明也不知道。2014年底的时候,其把公司转让给其人了,就彻底不干医疗器械生意了,公司的账目早都找不到了,现在淮北海森公司也都注销了,没有保管账目。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某供述:1994年其任濉溪县医院外科主任至2014年4月退休,随即濉溪县医院返聘其继续担任外科主任一直工作到2018年6月。

其在担任濉溪县医院外科主任期间,收受供应商李某1高值医疗耗材的临床费用(回扣)。胃肠吻合器、闭合器用一把给其500元回扣,止血粉用一支给其500元,疝补片每用一片给其300元,瑞术康用一支给其80元;腔静脉滤器每用一套给其1000元。

2008至2010吻合器和闭合器的总数量是171把,瑞术康20支,止血粉155支,回扣的金额是164600元;2015年吻合器和闭合器的总数量是242把,疝补片120片,回扣的金额是157000元;2016年吻合器和闭合器的总数量是313把,疝补片141片,滤器1把,回扣的金额是200800元;2017年吻合器和闭合器的总数量是419把,疝补片42片,滤器27把,回扣的金额是249100元,合计六年一共收受回扣771500元。

濉溪县医院的耗材供应都是李某1供应的,2008至2010年他换了好几个公司,具体名称其不记得了。2015年至今,李某1以安徽省医药集团的名义向濉溪县医院供应高值耗材。李某1给回扣一般都是在他的办公室,都是李某1打电话约其,他的办公室一开始是在相山区政府隔壁三层小楼上,后来李某1的办公室又搬到相山区,都是给的其现金。

外科的高值耗材的领用都是其来负责,需要使用高值耗材都是其负责打电话给其医院设备科或者直接打电话给李某1让他来送货。2018年初李某1曾告诉其,国家正在整顿医疗市场,以后医疗回扣就没有了。最近一次的回扣是在2018年初的时候,大概给了其5万元左右现金,也是在红郡给的。上述回扣款都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了。

2011年初,祁某来到其办公室主动说,濉溪县医院的耗材供应由他们负责,以后请韩主任多多配合。过了两个月,祁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说:“这是吻合器、止血粉、疝补片的临床费用,谢谢韩主任。”其当时没有拒绝,就收下了。钱是银行纸袋子包装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是第一次祁某给回扣,后来大概每隔两三个月祁某就给其结算一次临床回扣,有时是在他桂花园一家院子里的办公室,有时在其办公室,一直持续到2014年9月。

吻合器用一把给500元回扣,止血粉用一支给500元回扣,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每用一片给150元。2011年吻合器数量是158把,止血粉80支,疝补片24片,回扣的金额是122600元;2012年吻合器数量是232把,止血粉45支,疝补片35片,回扣的金额是143750元;2013年吻合器数量是224把,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56片,回扣的金额是120400元,2014年1至9月吻合器数量是257把,疝补片(疝气网塞填充式网塞)27片,回扣的金额是132550元,合计四年其一共收受回扣519300元。

祁某给其回扣的原因是其是普外科主任,对科室业务人员、后勤耗材等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和权利。这些高值耗材主要应用于临床复杂的重大手术,这些手术的手术方案都是其来制定,是否使用高值耗材也是其来确定。对高值耗材的品牌和质量都有建议权、发言权,哪个品牌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其说了算。其科室在高值耗材的使用过程中,也没有为难过她。需要使用高值耗材都是其负责直接打电话给祁某让她来送货。其当时认为,大手术是自己做的有风险,自己又是普外科主任,祁某给费用是其应得的。

(二)贪污罪

2008年底,安徽省濉溪县医院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制,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医护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各个科室可以从科室应发绩效工资中提取1%作为科主任基金,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它公共支出等。自2011年开始,该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对科室是否提取科主任基金不再作规定。被告人韩某在没有经过科室集体讨论研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提取科主任基金。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韩某以给普外科医生赵某1发放绩效工资、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等名义提取科主任基金计484272元。上述款项除部分被用于科室公共支出外,其余449522元被韩某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濉溪县医院普外科人员名单,证明:濉溪县医院普外科人员信息情况。

(2)濉溪县医院情况说明,证明:黄昆、李勉、周蒙蒙、丁友杰均曾在濉溪县医院普外科工作过。

(3)濉溪县医院普外科绩效工资发放表及医院打款明细,证明: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濉溪县医院普外科医护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及韩某以绩效工资名义汇入张某3、赵某1等人名下的科主任基金数额情况。

(4)户名为张某3、赵某1、韩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取款凭证,证明:韩某以绩效工资名义汇入张某3、赵某1等人名下的科主任基金数额情况。

(5)濉溪县医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证明:濉溪县医院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医疗及行政管理工作。科主任基金从科室实际发放绩效工资中提取1%,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自2011年开始濉溪县医院对科主任基金不再做规定。

(6)2018年11月3日濉溪县医院情况说明,证明:该医院未出台过科室从绩效工资中提取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等相关制度或规定。

(7)周某1记账记录,证明:周某1自2018年3月30日按照韩某安排保管部分科主任基金收支明细情况。

(8)濉溪县医院记账凭单、差旅费报销单,证明:雷某等人进修后从濉溪县医院领取补贴和报销相关费用情况。

(9)濉溪县医院《关于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规定》、《关于下发外出进修和短期学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外出短期学习管理的规定》,证明:濉溪县医院规定外出进修和短期学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医院报销,工资、奖金或者补贴也由医院发放。

(10)濉溪县医院关于科主任基金的说明,证明:科主任基金从科室绩效工资中提取,为科室公共财物,主要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它公共支出。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证言:普外科所有医生、护士每人每月应该发放多少绩效工资,由韩某自己确定。其在绩效工资表上签字时,上面并没有科室每个人的绩效工资金额,表格上面的金额栏是空白的,韩某让大家先签字,事后他自己再写金额。其只知道自己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不知道科室其人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也不知道韩某个人每个月发多少钱的绩效工资。

其从来没有开会讨论过关于提取科主任基金的事情。2015年上半年,韩某对其说:“科室提取的科主任基金先打到你的银行账户,你再取出来交给其。”韩某是科室主任,他安排的事情,其不好拒绝,就答应了。从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初,韩某在填写绩效工资发放表时,将其科室从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提取的科主任基金算到其名下,医院财务根据绩效工资发放表,将其个人绩效工资及科主任基金都打入其工商银行账户,钱到账后,根据韩某的安排,其再取出来交给韩某,韩某让取多少,其就取多少,有时是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转到韩某的银行账户,具体给韩某钱的方式、数额以银行明细为准。

2015年以前,其不知道科室提取科主任基金的事情,按照什么标准提取的、谁保管的、如何使用的,其都不知道。其从来没有听说过“大手术风险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其科室没有开会讨论过提取大手术风险金的事情。其在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签字时,没有看到上面有“大手术风险金”。绩效工资发放表的内容是韩某在大家签字后自己填写的,至于为什么以“大手术风险金”的名义提取钱,其不知道。

第一笔:2015年6月30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7938元,韩某让其把科主任基金22938元取出来交给他,2015年7月2日取了一个整数,先通过ATM机取现了5000元现金,同时又在银行柜台取现了18000元,交给韩某23000元现金,自己贴了几十元。第二笔:2015年7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4385元,韩某让其把科主任基金19385元取出来交给他。2015年8月1日其在银行柜台取现了19000元,加上身上的385元,将19385元的科主任基金都交给韩某了。第三笔:2015年8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1074元,韩某让其取出16000元交给他。2015年9月1日其通过ATM机取现了16000元,这些钱都交给韩某了,其自己贴了几百元。第四笔:2015年9月30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6337元,韩某让其取出21000元交给他。2015年10月2日通过ATM机取现了21000元,这些钱都交给韩某了。每个人的绩效工资数额是韩某说了算的,他说给多少,就给多少,没有具体的标准,有时候给韩某科主任基金时,想凑个整数,自己贴了一点钱,但是韩某在下次发给其绩效工资的时候,会照顾其,总体来看,不会吃亏。第五笔:2015年10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0000元,韩某说其中的15000元是2015年9月份的科主任基金。2015年11月2日其通过ATM机取现了15000元交给了韩某。第六笔:2015年11月30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3658元,韩某说其中的19000元是2015年10月份的科主任基金。2015年12月2日其通过ATM机取现了19000元交给韩某了。第七笔:2016年1月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2386元,韩某说其中的18000元是2015年11月份的科主任基金。2016年1月2日其通过人ATM机取现了18000元交给韩某了。第八笔:2016年1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5000元,韩某说其中的20000元是2015年12月份的科主任基金。2016年2月1日其通过ATM机取现了20000元交给韩某了。第九笔:2016年2月29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35400元,韩某说其中的30000元是2016年1月份的科主任基金。3月1日其在银行柜台取现了30000元交给韩某。第十笔:3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18459元,韩某说其中的15000元是2月份的科主任基金。4月4日其通过ATM机取现15000元交给韩某了。第十一笔:5月6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9277元,韩某说其中的24000元是3月份的科主任基金,5月13日、14日其通过ATM机一共取现24000元交给韩某。第十二笔:5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1312元,韩某说其中的20000元是4月份的科主任基金。6月2日其通过ATM机将20000元转账给韩某的卡号为62×××36工商银行账户。第十三笔:6月30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10456元,韩某说其中的10000元是5月份的科主任基金。7月1日其通过ATM机将10000元转账给韩某的卡号为62×××36工商银行账户。第十四笔:7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8132元,韩某说其中的27000元是6月份的科主任基金,8月1日其通过ATM机将27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十五笔:8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17731元,韩某说其中的16000元是7月份的科主任基金,9月1日其通过ATM机将16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十六笔:9月30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4000元,韩某说其中的19000元是8月份的科主任基金,10月2日其通过ATM机将19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十七笔:10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14089元,韩某说其中的10000元是9月份的科主任基金,11月3日其通过ATM机将10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十八笔:12月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0100元,韩某说其中的15000元是10月份的科主任基金,12月3日其通过ATM机将15000元转账给韩某。第十九笔:12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4000元,韩某说其中的18000元是11月份的科主任基金,2017年1月1日其通过支付宝将18000元(一笔是10000元,另一笔是8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二十笔:2017年1月25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11100元,韩某说其中的5000元是2016年12月份的科主任基金,1月29日其通过支付宝将5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二十一笔:2月28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2000元,韩某说其中的15000元是2017年1月份的科主任基金,3月2日其通过ATM机将15000元转账给韩某了。第二十二笔:3月31日其工行账户收到了27800元,韩某说其中的20000元是2月份的科主任基金,4月20日其通过ATM机取现20000元现金给韩某了。经过计算,上述一共是394634元。

关于科主任基金、大手术风险金是如何使用的,韩某并没有和其科室的医生、护士开会讨论过,其不知道。

(2)证人张某3证言:其系濉溪县医院普外科护士,系黄昆的妻子。其不知道绩效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绩效工资分配的事情是韩某负责的,他说给多少钱,其就拿多少钱。普外科从来没有开会讨论过绩效工资分配的事情。韩某让其在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签字,其就在上面签字,他不让其签,其就不签,具体什么时候签字以绩效工资发放表为准。其签字时,表格上面没有应发金额,韩某让大家在空白的表格上签字。

其听黄昆说过,普外科提取过绩效工资,有一段时间是打到其银行卡里的,黄昆告诉其这些钱是属于科室的,不是属于个人的,这些钱得取出来交给韩某。科主任基金先后打入其的中行卡、工行卡,其的银行卡一般是黄昆保管,有时是黄昆取钱交给韩某,有时黄昆让其取钱,黄昆让其取多少,其就取多少,其取出的这些钱,黄昆都交给韩某了。具体其和黄昆一共取出多少钱交给韩某,其记不清了,以书证为准。其不知道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其科室也没有开会讨论过此事,韩某也没有告诉过其。其和黄昆把钱取出来,都交给韩某了,韩某是如何使用的,其不清楚。

黄昆生病后,其一直照顾黄昆,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其和黄昆的签名是同事帮其代签的,其不清楚什么是大手术风险金、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费。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其也不清楚。

黄昆在徐州住院期间,韩某去看过两次,韩某说黄昆是为了工作生病的,他代表科室来看望黄昆,每次给其一万元现金,两次一共给其两万元现金。除了上述的两万元钱,韩某没有以其名义给其过任何的钱。

(3)证人黄某证言:2018年6月,黄某任普外二科主任,原系普外科副主任。绩效工资是医院根据普外科每月的收入减去支出,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普外科,返还的这些钱是普外科所有人员(医生、护士)每月应该发放的绩效工资总数。普外科所有人员每月每人应该发放多少钱的绩效工资,是由普外科主任韩某自己确定的,绩效工资发放表是韩某做的,其只知道自己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科室其人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其不知道。

其虽然是副主任,但是韩某没有和其商量过,也没有召集其科室的医生、护士开会讨论过,其不知道每个人每月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绩效工资。大家在表格上面签字,上面并没有每个月应发的绩效工资数额,数额是空白的,其只知道自己每个月发放的金额。

根据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各科室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从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提取1%作为科主任基金,这些钱用于科室的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其听说过普外科提取了科主任基金,但是按照什么标准提取的,这些钱是打到谁的银行卡的,谁保管的,这些钱的用途,其都不知道。

其在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签字时,其没有看到上面有以“大手术风险金”的名义提取钱,绩效工资发放表的内容是韩某填写的,至于为什么以“大手术风险金”的名义提取钱,其不知道,这些钱是按照什么标准提取的、谁保管的、如何使用的,其都不知道。直到2017年,韩某知道其科室有人举报他贪污科室绩效工资的问题,有一天韩某私下里对其说,科主任基金用于青年医生培养和科室内部医疗纠纷赔偿了,但具体培养哪个医生、哪个医疗纠纷赔偿、花费多少钱等,韩某并没有告诉其,其也没有问。

韩某自己没有交给其科主任基金的钱。但是2018年6月,普外科分科后,副主任周某1给过其4000元现金,说这是原先普外科剩余的科主任基金,其把这4000元现金收下来了,用于其普外二科的公共支出了。除了上述4000元现金,韩某没有以任何名义给过其任何钱。

(4)证人丁某证言:其原系普外科副主任,2018年6月任外一科主任。2015年下半年以后,韩某安排其统计普外科医生每个月的手术量、非手术量,每个月其把这些数据提供给韩某,至于韩某是如何根据这些数据确定每个人的绩效工资发放数额,他并没有和大家开会讨论过,其不知道他是怎么算出来的。

按照医院绩效工资发放标准,韩某是科室主任,韩某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数额是其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5倍,但是实际上韩某个人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其不知道,韩某没有告诉过其每个人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绩效工资,也没有开会讨论过发放标准。其虽然在绩效工资表签字了,有的时候其没有注意看其人员的绩效工资数额,有的时候其签字时,上面只有名字,并没有每个人应发的绩效工资数额,表格上面每个人应发的绩效工资数额是空白的。

其知道普外科提取了科主任基金,但是按照什么标准提取的,这些钱是打到谁的银行卡的,谁保管的,这些钱的用途,其都不知道,这些事情都是韩某说了算,韩某并没有开会讨论过此事。

其从来没有听说过“大手术风险金”,其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关于科主任基金、大手术风险金的保管、实际用途,韩某并没有和其开会讨论过,其不知道。

直到2017年下半年,韩某知道其科室有人举报他贪污科主任基金的问题,有一天韩某对其说,科主任基金都用于青年医生的培养和科室内部医疗纠纷赔偿了,但具体培养哪个医生、花费多少钱及哪个医疗纠纷赔偿、病人叫什么名字、花费多少钱等,韩某并没有告诉其,其也没有问。

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年底医院组织拔河活动,结束后,普外科会组织一次聚餐,这三次吃饭的钱是韩某给其的,每次给其1000元现金,这些钱用于科室的人员吃饭了,这三次一共是3000元现金。2018年6月,其普外科分为普外一科、普外二科,韩某给其4000元现金,韩某对其说:“这是剩余的科主任基金,你留给普外一科使用吧。”其也没有多说什么,就把钱收下来了。除此之外,韩某没有给过其任何的钱。

(5)证人周某1证言:2018年初,韩某找到其,说他那有科主任基金,让其负责保管一下,然后就给其一笔钱,这笔钱是哪来的其就不知道了。然后韩某陆陆续续给其几笔钱,也陆陆续续从中支出钱,这些收入和支出其都记录下来了。2018年3月30日收到韩某主任给其的3150元现金,然后其给了满某医生1500元、韩某主任300元,其自己拿了300元,剩下1050元。因为满某没有行医资格证,不能从单位拿绩效工资,所以其科室每个月都从科主任基金里给他发钱,这种情况在医院其科室也存在。其和韩某拿的是科室主任津贴,原来也有,但是比较少,总共不超过10次。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其又收到2笔韩某给其的科主任基金,分别是3300元现金、2500元现金,其还是给满某、韩某、其自己三个人发钱。4月份是给满某1500元,给其和韩某每人300元。5月份是打算给满某1000元,但是他请假了,没有给他,其和韩某每人400元。另外5月份的时候其科室任某1的丈夫去世,其还代表科室上了300元钱,买了一个花圈160元。2018年6月4日其收到的这7500元钱不是科主任基金,这笔钱是医院奖励给其科室的临床路径奖金,这笔钱的支出其用框框起来了,与科室主任基金无关。2018年7月1号其工资卡收到7772元,韩某告诉其其中的2700元钱是科主任基金,连同其个人的绩效工资打入其银行卡,其在笔记本上面记录“工资打入2700元”。2018年7月30号其收到韩某给其2800元现金,这两笔钱没有支出。后来到了8月份,因为普外科分为普外一科和普外二科,韩某就让其从科主任基金里拿出8000元,给每个新科室4000元,其就给了,还让两个新科室主任在上面签字了。现在其手里大概还剩四、五千元钱。

其也不知道韩某从哪里弄来的科主任基金,今年3月份他给其其就拿着了。以前其都不知道有科主任基金这个事情。韩某给其多少钱其就拿多少钱,其不知道韩某给其的钱,是什么时候提取的科主任基金,以及他一共提取多少钱的科主任基金,其在绩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时,上面的金额都是空白的。

其在掌管科主任基金过程中,都是韩某让其怎么支出其就怎么支出。以前是否有科主任基金及如何支出使用的其不知道,韩某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其,有没有开会说过。

4月份提取的科主任基金是打入其的银行卡的,其个人的绩效工资是3000元,提取的科主任基金是876元,一共是3876元,其的工资卡收到了3876元,但是其在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签字时,上面的数额是空白的,其不知道其四月份的绩效工资数额应该发多少钱,韩某并没有告诉其其中的876元是科主任基金,其以为其四月份的绩效工资数额是3876元,这876元其并没有取出来交给韩某,韩某也没有问其要。

(6)证人雷某证言:2018年1月,医院组织其去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修半年。2018年7月,进修结束。根据医院的进修政策,每天享受几十元的进修补贴,进修结束后,经院领导审批,其到单位财务领取的补助,大约有一万元,具体金额以医院财务的书证为准。其这次进修的补助是从单位财务领取的钱,与韩某没有任何关系。

(7)证人王某3证言:2014年县医院组织其去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修一年,根据医院的进修政策,每天享受30元的进修补贴,进修结束后,经院领导审批,其到单位财务领取了补助,有一万元左右,具体金额以医院财务的书证为准。不管是进修,还是其的事情,韩某从来没有给过其任何的钱。其收入就是医院发的工资。

(8)证人张某4证言:1998年其担任财务科副科长,直到2018年9月辞职。县医院制定的绩效工作分配方案规定,科主任基金从科室实际发放绩效工资中提取1%,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等。由于有些科室不愿意提取科长主任基金,2011年之后,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明确,科主任基金不再作规定,就是由各个科室自主决定是否提取科主任基金,医院不再做硬性规定。科主任基金是从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是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的等,必须得用于科室的公共支出。科主任基金并不是属于科室主任个人的钱,科主任基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必须得公开、公正、透明,必须得经科室所有人员集体讨论商量,每一笔支出得记账。单位领导在开会时,也多次给各个科主任强调过,科主任基金的使用必须规范、公开、透明。2011年以后,各个科室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同意,可以提取科主任基金,但是必须得用于科室的公共支出。其听说过普外科科主任基金的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其和副院长张某6多次找过韩某,其告诉韩某科主任基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得用于科室的公共支出,韩某回答其说:“这是其科室自己的事情,只要文明单位科室所有人员没有意见,你们不要问。”每次其和韩某都是不欢而散。

韩某从来没有向其汇报过普外科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提取科主任基金及使用的问题。

(9)证人张某5证言:其系濉溪县医院工资办负责人。医院绩效办负责核算每个月各个临床科室的绩效工资总数,根据科室的收入减去支出,绩效办将各个科室的绩效工资总数报给其一份汇总表,也会把总数反馈给各个科室。各个科室根据绩效工资总数,将绩效工资分配给科室的所有人员。其和绩效办共同核算各个科室每个月的人员情况,并把空白的绩效工资发放表发给各个科室,表格上面有该科室的人员名单,由科室填写好后交给其,其负责打款。具体每个科室是如何分配给所有人员的,其不过问,每个科室自己确定,由科主任进行二次分配,科室主任填写好绩效工资发放表后交给其。其重点核对各个科室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的总金额与绩效办核算的总金额是否一致,绩效办核算的科室每月的绩效工资总金额,必须发完,不能多,也不能少。韩某是普外科主任,每个月月底韩某将普外科的绩效工资发放表交给其,其看到上面有韩某的签字,其核对普外科表格上面的总数与绩效办核算的总数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其就按照表格上面的分配金额,将绩效工资打入各个人员的银行账户。如果不一致,其会打电话给韩某,问他多余的钱或少的钱,如何处理,韩某会告诉其如何处理。例如,韩某交给其的绩效工资发放表的总数少于绩效办核算的该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韩某会告诉其剩余的部分算科主任基金。例如韩某交给其的绩效工资发放表的总数多于绩效办核算的该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韩某会告诉其多的钱从科主任基金里扣除。例如,韩某交给其的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以科主任基金的名义提取多少钱,其会问打入谁的银行账户,其根据韩某的安排,将普外科提取的科主任基金打入张某3、赵某1、韩某等人的名下,具体以普外科绩效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明细的记录为准。其不知道什么叫大手术风险金,这是韩某写的,其只负责把科室的绩效工资发完,而且其看表格上面也有普外科所有人员的签字。韩某让其把大手术风险金的名义提取的钱打入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其就打款了。

(10)证人张某6证言:2007年其担任县医院副院长,2015年6月调至濉溪县中医医院。2009年1月县医院全院开始实行绩效工资。直到2015年6月,医院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制定、修改都是其牵头的。2009年至2011年,县医院制定的绩效工作分配方案,规定科主任基金从科室实际发放绩效工资中提取1%,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等。2011年之后,每个科室的情况不一样,有的科室不愿意提取科主任基金,此后,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对提取科主任基金不再作规定。根据各个科室自己的情况,由各个科室自主决定是否提取科主任基金,医院不再做硬性规定。科室如果需要提取科主任基金,必须经科室所有人员集体研究同意,才可以提取科主任基金。科主任基金不属于科室主任个人的钱。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明确科主任基金是从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这些钱必须得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其在担任县医院副院长期间,韩某从来没有向其汇报过普外科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提取科主任基金及使用的问题。

(11)证人张某7证言:2012年10月至今,其担任濉溪县医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7年4月开始,在医院院委会上,张某8要求科室的绩效工资分配必须经每个人签字、纪检部门签字,才可以发放。此后,普外科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发放表均经过其签字,其在签字时,重点审查是否有科室每个人的签字,其看到表格上有每个人的签字,其认为该科室所有人员是同意的,其就签字了。科主任基金是从该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提取的,得用于科室的公共支出。科主任基金不是给科主任个人的钱,不属于科主任个人所有。科主任基金的使用应该经该科室所有人员集体讨论商量,得公开、透明,得用于科室的公共支出,每一笔支出得记账。其不知道什么是大手术风险金、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费,韩某并没有向其汇报过要以大手术风险金、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费的名义从绩效工资里面提取钱,医院没有文件规定科室可以提取大手术风险金、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费。医院允许科室进行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其在签字时,其看到普外科的绩效工资发放表上面有该科室所有人员的签字,其就认为该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是经过所有人员同意的,其就签字了。

(12)证人张某8证言:2017年其担任县医院党委书记至今。科室的绩效分配方案要经科室所有人员讨论商量,得公开透明、公示。其在科主任例会开会时,也多次强调过,科主任最好不要管钱,要找专门的医生或护士负责分配科室绩效工资,要公开,科室绩效工资分配的情况要规范、得公示。根据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011年以前,科主任基金从科室实际发放绩效工资中提取1%,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等。由于每个科室的情况不一样,有的科室不愿意提取科长主任基金,2011年之后,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明确,科主任基金不再作规定。科室提取的科主任基金并不是属于科室主任个人的钱,而是属于科室的钱,科主任基金是从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得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韩某从来没有向其汇报过普外科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提取科主任基金及使用的问题。

(13)证人杨某1证言:1994年7月其到濉溪县医院上班,2017年11月担任院长至今。医院允许科室进行二次分配,但科室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经科室所有人员讨论,分配绩效工资得公开透明,得公示。医院在开科主任例会时,也多次强调过,科室分配绩效工资应该公开透明,要规范,要经科室所有人员同意。科主任基金是从科室绩效工资总数里面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这些钱是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公共支出的。科主任基金并不是属于科室主任个人的钱,而是属于科室的钱。其担任院长以后,其听说普外科有人反映普外科绩效工资分配不公开的问题,其找韩某谈过,其问他提取的科主任基金是如何使用的,韩某说用于青年医生的培养、医疗事故赔偿等支出了,其就没有再细问,其告诉韩某分配绩效工资得公开透明。医院没有出台过科室可以从绩效工资里面提取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等这类文件。

(14)证人赵某2、王某4、李某3、苗某、辛某、张某9、赵某3、满某、李某4、李某5、谢某2、王某5、伏某、张某1杨某2、蒋某、吴某、杨某3、牛某、王某6、赵某4、胡某、王某7、孙某1、任某1、孙某2、卞某、李某6、陈某、周某2、韩某、任某2证言:普外科医生、护士每人每月应该发放多少绩效工资,是由韩某自己确定的,其在绩效工资表上面签字时,上面并没有科室每个人的绩效工资金额,表格上面的金额是空白的,韩某让大家先签字,事后他自己再写金额。每人只知道自己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不知道科室其人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数额。普外科没有开会讨论过每个人每月的绩效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也从来没有开会讨论过关于提取科主任基金的事情。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某供述:其科室人员绩效工资发放的数额由其来确定,根据每个人的工作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来计算,他们不能计算出个人的工作数额,都是其来计算。科室人员不知道其人的绩效工资数额,只有其清楚。科主任基金每个月从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提取,提取比例及金额都是其来确定,没有开会讨论过,只是2015年黄昆生病之前,其和黄昆商议过,2015年黄昆生病之后就是其自己决定,科室其人员不知道金额和比例。每个月科主任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固定,提取多少其说的算。医院的科主任基金由科主任支配使用,用于学科发展与交流,及青年医生的培养及科室的公共支出。科主任基金的使用没有经过其科室讨论,科主任基金的支出都是其个人决定,收入支出都没有记账。

绩效工资是由医院按照比例提取到科室的,由科室主任进行再分配,绩效工资发放表是从医院绩效办领取的,领取的时候上面只有其科室人员的名字,其栏都是空白的,其拿表后,先找其科室的人员签字,签字时其口头告知他们这个月的绩效工资数额和工作量,签完字以后,其再把每个人的绩效工资数额填上,然后由其签字后交给医院财务科,医院财务科就根据其上报的绩效工资发放表给每个科室人员打款。

2009年1月至2018年3月科主任基金先后打到黄昆、张某3、赵某1以及其的银行账户。科主任基金前期是黄昆保管,后来是其来保管,2018年3月以后的科主任基金都由周某1保管,但科主任基金是由其来调配使用。2009年科主任基金都是交给黄昆支配的,2013年1月以后,黄昆就把钱取出来交给其,由其保管支配了。具体是2013年1月科主任基金是7868元,2月是7909元,3月是9976元,4月是8452元,5月是7886元,6月是12222元,7月是8567元,8月是8354元,9月是5969元,10月是16516元,11月是3754元,12月是12648元;2014年1月是4269元,2月是12053元,3月是15619元,4月是16383元,5月是10096元,6月是15693元,7月是14089元,8月是15495元,9月是10691元,10月是18272元,11月是19916元,12月是15460元;2015年1月是18671元,2月是4968元,3月是19911元,4月是17644元,合计339351元,都是由黄昆将钱交给其的。

从2015年5月开始,其告诉赵某1,其会将科主任基金打到他的卡上,让他把科主任基金再给其。每个月的科主任基金是多少都是其来决定,其让他取多少交给其,他就取多少交给其,有时候他还通过银行转账给其。2015年5月绩效工资发放表上的科主任基金是22938元,6月是19385元,7月是15574元,8月是20737元,合计78634元,赵某1都交给其了。

2015年9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0000元,其告诉赵某1其中的15000元是科主任基金;10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3658元,其中的19000元是科主任基金;11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2386元,其中的18000元是科主任基金;12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5000元,其中的20000元是科主任基金;2016年1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35400元,其中的30000元是科主任基金;2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18459元,其中的15000元是科主任基金;3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9277元,其中的24000元是科主任基金;4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1312元,其中的20000元是科主任基金;5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10456元,其中的10000元是科主任基金;6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8132元,其中的27000元是科主任基金;7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17731元,其中的16000元是科主任基金;8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4000元,其中的19000元是科主任基金;9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14089元,其中的10000元是科主任基金;10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是20100元,其中的15000元是科主任基金;11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24000元,其中18000元是科主任基金;12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11100元,其中5000元是科主任基金;2017年1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22000元,其中15000元是科主任基金,赵某1将以上钱汇到其工商银行卡(尾号8936)上了;2月赵某1的绩效工资计27800元,其中20000元是科主任基金,赵某1都把以上钱取出来了交给其了,合计394634元。

2016年11月绩效工资发放表上的科主任基金是3684元,12月是2400元,2017年1月是8020元,2017年2月是9800元,2017年3月是3400元,2017年4月是3920元,2017年5月是6527元,2017年6月是2482元,2017年7月是1100元,20口年8月是2700元,2017年9月的科主任大手术基金是6800元,2017年10月大手术风险金是10900元,2017年11月大手术风险金是11028元,2017年12月大手术风险费是4720元,2018年1月科主任基金是9633元,2018年3月科主任基金是2524元,以上合计89638元都是由医院财务科直接汇到其银行卡上的。

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这些名词都是其提出来的,其认为做大手术应该有补助,这些费用都是其自己随意提取的,医院也没有能提取这些费用的规定,但在上报绩效工资时,是经过纪委书记张某7签字的,其也给张某7说过提取这些费用的事情,其印象当中也给杨某1院长说过,杨院长也表示了同意。另外,在提取科主任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的时候,其仍然有自己的绩效工资,但就没有科主任基金了。其经手保管了计823623元科主任基金(大手术基金、大手术风险金、大手术风险费)。这些钱主要用于请专家吃饭、处理小的医疗纠纷、小手术给医生提成、带病人给小费、科室拔河聚餐,过年期间春节布置办公室,科室人员婚丧嫁娶,上述这些一共花费160000元,黄昆主任生病去看望,给张某330000元,处理两起医疗纠纷共50000元。剩余的钱一部分在其的银行卡里,还有一部分被其平时零星支出。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韩某将违法所得1740322元上交中共淮北市烈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综合证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濉溪县医院系事业单位。

2.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书、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濉溪县医院关于韩某退休情况的说明、会议记录,证明:韩某任濉溪县医院大外科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2014年4月退休,后被濉溪县医院返聘,仍担任大外科主任,实际负责普外科全面工作至2018年6月。

3.濉溪县医院临床医技各级医师岗位职责,证明:临床科主任职责是在院长领导及医务科指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行政管理工作。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2018年11月12日,烈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韩某上交违纪款1740322元。

5.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0月26日,韩某在其烈山区观澜郡家中被烈山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淮北海森医疗器械公司回扣的犯罪事实。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案发前,被告人韩某无其违法犯罪记录。

7.被告人韩某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韩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任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大外科兼原外一科(普外科)主任期间,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医疗耗材回扣款计1290800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495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科主任基金的使用不应认定为贪污的辩解意见及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及认定的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濉溪县医院系事业单位,韩某任大外科主任期间,其职责是在院长领导及医务科指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行政管理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2011年之后,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对科主任基金不再规定,科主任基金属于科室,用于科室科研、学术活动及公共支出。被告人韩某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对科室是否提取科主任基金不再作规定后,没有经过科室集体讨论研究,仍然继续提取科主任基金,于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间,以给普外科医生赵某1发放绩效工资、大手术基金、大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