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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皖1226刑初32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29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226刑初324号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检二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6月15日以颍检检二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进行了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代理检察员赵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颍上县耿棚镇南卢郢小村文书,大店村文书、支部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群众贿赂78200元,为他人在办理户口,申报孤儿保障金、五保户、低保户,违规土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冯某2000元现金,帮助冯某孙子卢其入户。

2.2005年的一天,陈某某通过任某收受刘银师1600元现金,提供虚假的材料,帮助刘银师女儿刘永雪挂户在刘玉师名下。

3.2006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天付1500元现金,帮助陈天付外孙尹杰入户;2008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天付1500元现金,提供虚假的材料,帮助陈天付孙子陈为越挂户在陈西海户下。

4.2008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付雪喜600元现金,帮助付雪喜孙女付全盈、付金廷入户。

5.2008年的一天,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卢某2将其外孙汪致富的户籍挂户在陈西青户下,后收受卢某23000元现金。

6.2008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西顶2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陈西顶孙女陈晶茹挂户到王会明户下。

7.2008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王某138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王某1孙女卢志艳、孙子卢志成入户。

8.2009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卢某115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卢某1女儿卢梦挂户在卢传俊户下;当年,陈某某通过卢某1收受卢传超15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卢传超女儿卢家欣挂户在卢传京户下。

9.2009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23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陈某2孙子陈海宁挂户到陈天玉户下。

10.2009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32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陈某3孙女陈新茹挂户在陈西兴户下。

11.2010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吴炳梅8000元,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吴炳梅两个孩子挂户在杨国安户下。2017年的一天,陈某某退还吴炳梅2000元。

12.2011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515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陈某5孙女陈玉华入户。

13.2011年的一天,陈某某通过陈某6收受陈西久35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陈西久女儿陈莹挂户在陈西飞户下。

14.2012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42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陈某4孙子陈雨航入户。

15.2012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余某3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余某女儿余洪静挂户在陈西现户下。

16.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屠某3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屠某的孙子屠西文入户。

17.2012年的一天,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卢某3孙子卢梓凯入户,后收受卢某31000元现金。

18.2012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赵某23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赵某2女儿杨家玲挂户在杨成林户下。

19.2012年的一天,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刘某孙子陈传硕入户,后收受刘某3000元现金。

20.2013年的一天,陈某某通过陈某6收受孙某4000元现金,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孙某孙女孙永洁挂户在孙文河户下,帮助孙某孙女孙雨露挂户在孙章金名下。

21.2015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71000元现金,帮助陈某7的孙子陈依龙入户。

22.2016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84000元现金,帮助陈某8孙女陈**风入户。

23.2016年的一天,陈某某收受陈某94000元现金,帮助陈某9儿子入户。

24.2008年,陈某某接陈某13军请托,提供虚假材料,帮陈某13军儿子陈龙伟办理入户,后收陈某13军3000元现金。

25.2008年,陈某某收陈某10丰700元现金,违规帮陈某10丰办理五保户。

26.2009年,陈某某收陈某11奎2000元现金,帮陈某11奎去世的父亲陈明元违规土葬。

27.2010年,陈某某收卢某4银1500元现金,提供他人身份信息材料,帮卢某4银办理虚假身份证件。

28.2012年,陈某某收陈某12连2000元现金,帮陈某12连侄子陈标申请孤儿最低生活保障金。

29.2018年,陈某某收王某2民1000元现金,允诺帮助办理低保。

30.2010年,陈某某收卢某5花5000元现金,卢某5花去世的母亲凌以英违规土葬提供帮助。

(二)贪污罪

2005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段非法贪污公款合计人民币82554.33元,其中特定款物66770.46元。具体如下:

1.2010年4月13日,陈某某使陈某4孟身份信息办理60×××399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并由其持有该账户存折。2012年7月5日,陈某某陈某4孟一家四口人申办低保,并以其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作为低保款打款账户。2013年6月陈某14福朱某1俊被写陈某4孟户低保本上,陈某某陈某4孟低保户名下有其他低保人员为由,继续控制该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截止2014年12月27日,该邮政储蓄账户共打入救灾款合计250元,低保款13991.6元,合计14241.60元,被陈某某从中支取13800元,付陈某4孟3500元,付陈某14福1300元,余下9000元被陈某某个人占用并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1月,陈某某在接受颍上县纪委监委调查期间,退陈某4孟5200元。

2.2005年5月8日,陈某某使用汪廷英身份信息办理60×××522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并由其持有该账户存折。随后陈某某多次从该账户支取款项。2009年1月24日,汪廷英由特困户转为低保户。2012年7月5日,陈某某将王文民、吴培敏纳入汪廷英低保户中,2014年12月8日,陈某某将汪廷英低保账户转至颍上县农商行开户,并继续持有该账户存折。至2015年11月30日,陈某某先后从汪廷英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和农商行账户支取33284元。付给汪廷英5000元,吴培敏4000元,余下24284元,其中特定款物13992.16元,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3.2005年10月15日,陈某某使用刘永翠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邮政储蓄银行60×××46账户,并由其持有该账户存折。随后陈某某多次从该账户支取款项。2009年1月24日,刘永翠由特困户转为低保户。2012年7月5日,陈某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陈天付和符合低保条件的陈西朝纳入刘永翠低保户中,并继续控制该账户存折。至2014年12月12日,陈某某分多次从该存折支取19752.5元,付给刘永翠户5000元,陈西朝户2000元,余下12752.5元,共中特定款物11420.3元,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4.2008年,陈某某违规为其不符合五保户、低保户申报条件的嫂子刘开英申报五保户待遇,并持有刘开英打款银行存折。2009年4月,刘开英转为非农户口并享受城镇低保待遇。2008年至2016年期间,政府财政部门共向刘开英账户打款17579元。陈某某支取后付给刘开英14000元,余款3579元被其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5.2009年1月,朱某2为报销其父亲朱玉的住院费用,找到陈某某帮助。因朱玉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陈某某便为其出具虚假的合作医疗缴款票据,并经手报销医疗费款项14779元。后在朱某2的催要下,陈某某交给朱某23500元,余款11279元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6.2013年至2016年,陈某某将其妻段友芳账户申报为已故人员陈西良的地亩补贴款打款账户,截至2016年共套取地亩补贴2050.79元,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2015年,陈某某将已故人员陈天运的地亩确权在其侄子陈生名下,并将陈生账户申报为地亩补贴打款账户,陈某某实际控制该账户存折,截至2018年共套取地亩补贴644.34元,该款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

7.2017年、2018年期间,陈某某将卢某7地亩补贴款申报在自己名下,共获得该补贴款1464.70元,该款被陈某某支取并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2017年,经卢某7催要,陈某某给其现金700元。

案发后,陈某某向颍上县监察委退缴了赃款70000元。诉讼中其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了剩余赃款83555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其在调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西顶、冯某、陈某1、任某、卢某1、付某、卢某2、陈某2、陈某3、陈某4、王某1、陈某5、陈某6、孙某、余某、屠某、吴某、卢某3、赵某2、刘某、陈某7、陈某8、陈某9、卢某4、陈某10、陈某11、陈某12、王某2、陈某13、卢某5、朱某1、陈某14、陈某15、陈某16、陈某17、陈某18、陈某19、卢某6、陈某20、朱某2、陈某21、卢某7等人的证言、任职文件、出生证明、相关低保保障档案、存折、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的手段,侵吞公款82554.33元,数额较大,其中66770.46元属特定款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某某又利用该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82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结合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53555依法予以追缴。(已全部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谌 敏

审 判 员  龚 军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莎莎

书记员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