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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浙0329刑初8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16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329刑初85号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泰顺县住建局三魁住建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资料收集和初审、评估房产、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低价评估过户房产等方式,为张某等多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894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为徐*方办理泰顺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在办理时间、程序以及房产评估价格上予以帮助和照顾。后何某某收受徐某2母亲赖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7027元。

2.2014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在为周*琴办理泰顺县一处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在办理时间、程序以及房产评估价格上予以帮助和照顾。后何某某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331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为张*英办理泰顺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在办理时间、程序以及房产评估价格上予以帮助和照顾。后何某某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6871元。因张某儿子刘某2表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何某某收受好处费一事。何某某获悉后于同年7月16日退还人民币2.2万元给张某。

4.2015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为包*桃办理泰顺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在办理时间、程序以及评估价格上予以帮助和照顾。后何某某收受包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004元。

5.2018年8月,何某某在审批薛*良位于泰顺县一处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为薛某2办证和处罚等方面给予帮助和照顾。薛某2为了表示感谢,送给何某某人民币2200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得知其被泰顺县监察委调查后,将上述收受的钱款如数退还。同年11月15日,何某某被泰顺县监察委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何某某主动到县监察委交代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相一致。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住建所职责、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作业流程、泰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卷宗、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交易申请过户声明书、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契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级别确认表、房地产转让评估委托书、买卖契约、房地产估价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发票、票据、银行交易明细、送达回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泰顺县存量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补充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等;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证人徐某1、刘某1、夏某1、许某、王某、夏某2、胡某、徐某2、赖某1、周某、张某、刘某2、夏某3、薛某1、包某、赖某2、薛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季龙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滕叶佩

书记员徐蜀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