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浙0329刑初12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14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329刑初128号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招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泰顺县罗阳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高某(已判刑)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为高某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泰顺县罗阳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期间,通过发包方式帮助高某等人成立的泰顺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承揽泰顺县罗阳镇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业务,以及后续对保洁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承包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2016年年底,王某某在位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二期的家附近收受高某所送现金20000元;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在泰顺县罗阳镇环卫所所长办公室收受高某所送现金30000元;2017年年底,王某某在位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二期的家附近收受高某所送现金20000元;2018年11月,王某某在位于泰顺县罗阳镇**花园二期的家附近收受高某所送现金20000元。

二、行贿事实

2017年上半年,高某为感谢在承揽泰顺县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业务上得到时任泰顺县副县长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帮助,并为继续得到支持和关照,准备送予李某3现金50000元并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转送,王某某基于共同利益和情面答应了高某的要求,由其经手在县府三楼李某3办公室送给李某3现金50000元。2018年上半年,王某某为感谢李某3对其投资入股的泰顺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在县政府三楼李某3办公室送给李某3现金50000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接省巡视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于次日9时许到泰顺香洲开元大酒店巡视组工作场所配合调查。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16日,王某某向泰顺县监察委员会退交赃款9万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相一致。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罗阳镇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罗阳镇人民政府文件、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表、工资发放表、中共罗阳镇委文件、泰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泰顺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登记情况、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泰顺县协同办公系统截图、照片、泰顺县编制委员会文件、泰顺县委办公室文件、泰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罗阳镇人民政府文件、泰顺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1号、泰顺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9号、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泰顺城区公园保洁服务合同、泰顺县城区公园保洁服务公开承包的公告、记账凭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回单、企业活期明细信息、泰顺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泰人大常[2019]26号)、报纸复印件等;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高某、李某1、曾某、夏某1、王某、包某1、蔡某、林某1、魏某、李某2、严某、庄某、张某1、张某2、夏某2、夏某3、苏某、吴某1、余某、吴某2、吴某3、潘某、陶某、董某、林某2、欧某、吴某4、缪某、翁某、包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王某某接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交的赃款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龙斌

人民陪审员  吴友福

人民陪审员  吴恒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滕叶佩

书记员金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