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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浙0881刑初41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1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881刑初411号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二部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8刑辖5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松湖、检察官助理廖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柯城区人民医院院长、物产中大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周某1等15人送给的现金(本案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70.3万元、购物卡4万元、价值13.024万元的金条、音响、按摩椅等财物,共计价值87.32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6年至2017年,衢州市福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1为感谢徐某某对其公司承接柯城区人民医院、衢州柯某浙西医院病床采购业务等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徐某某现金共计18万元,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06年、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两次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08年、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两次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各2万元,共计4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至2014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四次在其车上或衢州花园小区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4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5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三次在衢州花园小区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08年至2010年,上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徐某1承建柯城区人民医院5号楼、6号楼的空调暖通工程。为感谢徐某某给予的关照,徐某1分四次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购物卡6000元,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08年8月底或9月初的一天,徐某1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08年至2010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徐某1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各价值2000元,共计6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07年至2009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个体老板丰某为感谢徐某某对其承建柯城区人民医院5号楼、6号楼建设工程的关照,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各价值2000元,共计6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至2012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时任柯城区残联理事长吴某1为感谢徐某某帮助其儿子吴某2在柯城区人民医院岗位分配的关照,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000元,共计3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3年至2016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2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在药品销售上获得关照,先后四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各价值1000元,共计4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3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1为在公司药品配送上获得徐某某的关照,先后五次在徐某某办公室或徐某某家中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各价值2000元,共计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个体老板徐某3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在柯城区人民医院智能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得到关照,在徐某某家中送给徐某某“DALI”牌音响一套,价值2.6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8.2013年至2015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时任柯某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周某2,为在个人职务提拔上得到徐某某的帮助,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各价值1000元,共计3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9.2014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某1为感谢徐某某帮助其侄女分配到柯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当护士,先后四次在徐某某家小区门口送给徐某某联华超市购物卡各价值2000元,共计8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0.2015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衢州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4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在柯城区人民医院员工疗休养及优秀员工旅游业务上得到关照,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各价值1000元,共计3000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1.2015年至2018年,宁波科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1为感谢徐某某在柯城区人民医院、衢州柯某浙西医院租赁CT设备的关照,以及继续得到徐某某任物产中大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业务上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某某现金8万元、金条300克,共计价值16.924万元,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5年6月,徐某某经张某1介绍,在宁波宁兴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SLK200敞篷轿车,价格49万元。事后,徐某某经上网发现北京有一家4S店也有同款车卖,价格是39万元,就将该情况告诉张某1。后张某1通过其朋友方某1与销售公司老板通过沟通,从4S店要回2万元免费车辆保养费,折现后转交给张某1。半个月后,张某1拿出8万元,凑齐10万元,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现金10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1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老庙黄金金条2根,每根50克,共计100克,价值3.1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1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中国黄金金条2根,每根100克,共计200克,价值5.774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4月,因与徐某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何某被浙江省监察委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徐某某到宁波退给张某1现金10万元。

12.2016年2月,徐某某在未实际出资参股的情况下,收受衢州柯某信安医院分红14万元。

2014年上半年,王某2在衢州柯某信安医院筹建过程中,为争取徐某某对医院经营的关照和支持,向徐某某提出参股信安医院,并由其代徐某某先行垫付入股资金125万元,徐某某在王某2名下占医院25%的股份。徐某某表示同意。后信安医院与柯城区人民医院开展合作。2016年2月,信安医院进行首次分红56万元,徐某某分得14万元。后徐某某和其妹妹徐某5于2016年6月至11月,分四次将125万元交信安医院实际出资入股。

1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方某2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在衢州物产凤凰医院基建项目承建商选择等方面得到关照,送给徐某某电动按摩椅一台,价值1.5万元。2019年1月,方某2因涉嫌行贿被常山县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3月解除留置措施。徐某某因担心其收受方某2电动按摩椅一事被调查,于2019年4月将1.5万元还给方某2。

14.2017年6月29日、8月14日,何某为感谢徐某某在推荐其参股衢州柯某浙西医院、为浙西医院开展体检业务时提供资质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分两笔代徐某某支付购房款18.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014年初左右,柯城区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在柯某区成立浙西医院,其中柯城区人民医院占股30%,温州商人伍某才控股的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占股70%。后徐某某向伍某才推荐何某入股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何某以其衢州鑫农港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占有晨星公司30%的股份,实际何某名下拥有浙西医院21%的股份。2015年至2017年期间,经徐某某同意,浙西医院以柯城区人民医院的名义和体检单位签订体检合同并开展体检业务。2017年初,徐某某购买了何某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衢州市印象西城4幢4-1号排屋,合同总价352.2904万元,首付30万元。2017年6月29日、8月14日,何某为感谢徐某某在推荐其参股浙西医院、为浙西医院开展体检业务时提供资质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分两笔代徐某某支付了购房款共计18.5万元。

15.2018年8月30日,仁泽(诸暨)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医院)法人代表周某3为感谢医院得到徐某某的关照和支持,在归还徐某某借款时将本息之外的9.5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徐某某,徐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上半年,周某3筹建仁泽医院,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得到柯城区人民医院的帮助,提出让徐某某将大额资金存放在其处以获得高额利息。2016年5月31日,徐某某通过其妻子余某2转账150万元给周某3,双方约定年息12%,借款期限为5年。后徐某某多次安排柯城区人民医院专业人员按美国JCI标准对仁泽医院的建设提供指导,帮助仁泽医院培训新录用员工。2018年8月,徐某某因杭州购房需要资金,要求周某3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18年8月30日,周某3向徐某某支付200万元,其中本金150万元,利息40.5万元,另送给徐某某感谢费9.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徐某某家属代其退出68.9万元违法犯罪所得。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价格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指控无异议;2.徐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涉案款物,其对柯某人民医院作出了很大贡献,建议对徐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院长、柯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柯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物产中大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周某1、徐某1等15人行送的现金70.3万元、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3.024万元的金条、音响、按摩椅等财物,共计价值87.32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7年,衢州市福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1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对其公司承接柯城区人民医院、柯某浙西医院病床采购业务等方面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徐某某现金共计18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1)2006年及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两次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

(2)2008年及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两次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各2万元,共计4万元。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5万元。

(4)2011年至2014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四次在其车上或衢州花园小区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4万元。

(5)2015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1先后三次在衢州花园小区送给徐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3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柯某人民医院采购福杰公司病床合同及付款凭证、浙西医院采购福杰公司病床合同及付款凭证,证人周某1、宁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2.2008年至2010年,上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徐某1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公司承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5号楼、6号楼的空调暖通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分四次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价值0.6万元的购物卡,徐某某均予收受。

(1)2008年8月底或9月初的一天,徐某1在其车上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徐某1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每次价值0.2万元),共计价值0.6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上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柯某人民医院签订空调暖通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浙江开达装饰有限公司与柯某医院签订空调暖通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人徐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3.2007年至2009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个体老板丰某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承建柯城区人民医院5号楼、6号楼建设工程上的帮助,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每次价值0.2万元),共计价值0.6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柯某人民医院5号楼、6号楼建设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人丰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4.2010年至2012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时任柯城区残联理事长吴某1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儿子吴某2在柯城区人民医院工作岗位安排上给予的帮助,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现金(每次0.1万元),共计0.3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5.2013年至2016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2为和被告人徐某某搞好关系并在药品销售上获得帮助,先后四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每次价值0.1万元),共计价值0.4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柯某人民医院采购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药品的汇总表等,证人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6.2013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1为在公司药品配送上获得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助,先后五次在徐某某办公室或徐某某家中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每次价值0.2万元),共计价值1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华润衢州公司为柯某人民医院配送药品的汇总表等,证人余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7.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个体老板徐某3为和被告人徐某某搞好关系并在柯城区人民医院智能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得到帮助,以2.6万元的价格购得“DALI”牌音响一套,后送至徐某某家,徐某某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华润衢州公司为柯某人民医院配送药品的汇总表、音响照片等,证人徐某3、宁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8.2013年至2015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时任柯某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周某2,为在个人职务提拔上得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助,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每次价值0.1万元),共计价值0.3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周某2任职文件等,证人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9.2014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某1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帮助其侄女苏某2分配到柯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当护士,先后四次在徐某某家小区门口送给徐某某联华超市购物卡(每次价值0.2万元),共计价值0.8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苏某1、苏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10.2015年至2017年每年1、2月份的一天,衢州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4为和被告人徐某某搞好关系,在柯城区人民医院员工疗休养及优秀员工旅游业务上得到帮助,先后三次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东方商厦购物卡(每次价值0.1万元),共计价值0.3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柯某人民医院与衢州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员工疗休养旅游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人徐某4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11.2015年至2018年,宁波科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柯城区人民医院、柯某浙西医院CT设备租赁业务上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徐某某任物产中大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业务上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徐某某现金8万元、金条300克,共计价值16.924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1)2015年6月,徐某某经张某1介绍,以49万元的价格从宁波市宁兴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奔驰SLK200敞篷轿车一辆。事后,徐某某告诉张某1其上网发现同款车在北京一家奔驰4S店仅卖39万元。张某1通过朋友方某1与销售公司老板沟通后,从销售公司要回2万元免费车辆保养费,折现后转交给张某1。张某1本人另出资8万元,凑成10万元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2019年4月,曾向徐某某行送贿赂的何某被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徐某某闻讯后到宁波通过王某1退给张某1现金10万元。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1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老庙黄金金条2根,每根50克,共计100克,经鉴定价值3.15万元。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1以5.774万元的价格购入中国黄金金条2根(每根100克,共计200克),后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金条4根(照片),书证宁波科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柯某人民医院签订的16排CT设备的租赁保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宁波科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柯某浙西医院签订的64排CT设备的租赁保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购车发票、交易明细、购买金条的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衢州物产凤凰医院装修改造及东港服务中心综合楼项目招标文件等,证人张某1、方某1、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12.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实际出资参股的情况下,收受柯某信安医院(以下简称信安医院)分红14万元。

2014年上半年,王某2在信安医院筹建过程中为争取徐某某的帮助,建议徐某某参股信安医院并由其代为垫付入股资金125万元,徐某某名下股份挂于王某2名下实际占信安医院25%的股份,徐某某表示同意。后信安医院与柯城区人民医院开展合作。2016年2月,信安医院首次分红56万元,徐某某分得14万元。2016年6月至11月,徐某某和其妹妹徐某5分四次将125万元入股资金交于信安医院。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信安医院与柯某人民医院签订的托管协议、舒某柯某农商银行账户明细、领款凭证、徐某5建行交易记录等,证人王某2、舒某、宁某、吴某3、徐某5、余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1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方某2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并在衢州物产凤凰医院基建项目承建商选择等方面得到帮助,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电动按摩椅一台送给徐某某,徐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1月,方某2因涉嫌行贿被常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解除留置。徐某某因担心被查于2019年4月退还方某21.5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微信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立案决定书、留置令等,证人方某2、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14.2017年6月29日、8月14日,何某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在推荐其参股柯某浙西医院(以下简称浙西医院)、为浙西医院开展体检业务时提供资质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分两笔代徐某某支付购房款18.5万元,徐某某均予收受。

2014年初左右,柯城区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在柯某区成立浙西医院,其中柯城区人民医院占股30%,伍某才控股的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占股70%。后徐某某向伍某才推荐何某入股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何某以其衢州鑫农港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30%的股份,从而实际持有浙西医院21%的股份。2015年至2017年期间,经徐某某同意,浙西医院以柯城区人民医院的名义和体检单位签订体检合同并开展体检业务。

2017年初,徐某某购买了何某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衢州市印象西城4幢4-1号排屋,房屋总价352.2904万元。2017年6月29日及8月14日,何某分两笔代徐某某支付购房款共计18.5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柯某浙西医院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办医协议书、柯某浙西医院给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分红的财务凭证、浙江晨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给浙江衢州鑫农港投资有限公司分红的银行转账记录、柯某浙西医院开展体检业务时通过柯某人民医院授予资质的证明材料、现金解款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收款收据、王某2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人何某、张某2、吴某3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15.2018年8月30日,仁泽(诸暨)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某3为感谢医院得到被告人徐某某的关照和支持,在归还徐某某借款时将本息之外的9.5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徐某某,徐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上半年,周某3筹建仁泽医院,为和徐某某搞好关系并得到柯城区人民医院的帮助,周某3建议徐某某将大额资金存放在其处以获得高额利息。2016年5月31日,徐某某通过其妻子余某2转账150万元给周某3,双方约定年息12%,借款期限5年。后徐某某多次安排柯城区人民医院专业人员按美国JCI标准对仁泽医院的建设提供指导并帮助培训员工。2018年8月,徐某某因杭州购房要求归还借款本息。2018年8月30日,周某3向徐某某支付200万元,其中含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5万元,另送给徐某某感谢费9.5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周某3农行账户银行交易明细、仁泽医院员工在柯某人民医院培训的名单等,证人周某3、宁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上述赃款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购房、炒股、投资及日常开支。2019年6月9日,江山市监察委员会从徐某某亲属处扣押张某1所送金条4根(共计300克)。2019年8月21日,徐某某亲属向江山市监察委员会退出本案赃款68.9万元。8月27日,张某1向江山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贿款8万元。8月30日,方某2向江山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贿款1.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江山市监察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返还财物(文件)通知书、清单、照片、扣押通知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等。

针对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综合性证据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采取留置措施申请书、留置令、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拘留证、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涉案人员户籍证明、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柯城区卫生局关于徐某某职务任免的文件、中共柯城区委干部任免通知、中共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委员会文件、柯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干部基本情况表、柯城浙西医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共柯城区人民医院委员会证明、中共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任免文件等;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忏悔书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324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徐某某亲属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金条4根(共计300克),被告人徐某某退出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8.9万元,张某1退出的赃款8万元,方某2退出的赃款1.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山市监察委员会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行云

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

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