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浙0424刑初38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1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424刑初38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浙刑辖15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将被告人陈某某受贿一案交由本院管辖。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9)第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楚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卢燎峰、钱馨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南通浅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全面负责南通浅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常管理事宜。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590000元,并在房地产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工程款支付、融资借贷、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次收受原台州市鸿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180000元。分别为:

1、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受现金人民币950000元。

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南通浅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通过他人转交,收受现金人民币180000元。

3、2015年底或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通浅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南通雷迪森大酒店)李某1办公室内,收受现金人民币50000元。

(二)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00元。分别为: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通浅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停放处,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其办公室内,通过他人转交,收受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收受消防工程安装个体老板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李某1、徐某、冯某、季某、陆某、阮某、李某3、沈某、李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会议纪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现金人民币15900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59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

人民陪审员  朱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谭叶青

书记员沈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