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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苏1084刑初63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0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1084刑初637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展兴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春节前至2019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高邮市公安局武安派出所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在高邮市瑞和浴室门前等地多次收受或者索取赵厚付、张某甲、陈某甲、钱某、张某乙、郑某、李某、夏某、全某、陈某乙、杨某、吴某、闵某、龙某、顾某等15人所送人民币、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高邮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上述事实,退出人民币8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展兴干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姚某某构成立功;2、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1年6月起至案发时在高邮市公安局从事辅警工作,负责辅助搜集黄、赌、毒案件的线索。

该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并有简历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信息表(武安派出所)、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有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

(二)受贿罪。

2013年春节前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高邮市公安局武安派出所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在高邮市瑞和浴室门前等地多次收受或者索取赵厚付、张某甲、陈某甲、钱某、张某乙、郑某、李某、夏某、全某、陈某乙、杨某、吴某、闵某、龙某、顾某等15人所送人民币、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春节前至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瑞和浴室经营者赵厚付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4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高特浴室经营者张某甲所送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14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世纪园浴室经营者吴某所送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

4、2014年10月左右、2016年4月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高邮市嘉龙浴室、布厂浴室经营者陈某甲所送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

5、2015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海滨浴室经营者钱某所送人民币合计6000元。

6、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水世界浴室经营者张某乙所送人民币合计1500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高邮市东鸿浴室经营者郑某所送人民币1000元。

8、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次收受高邮市星期九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所送人民币合计2000元。

9、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高邮市金三元休闲会所经营者夏某所送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高邮市洗来乐休闲中心经营者全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11、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陈某乙为杨晓明所送人民币1000元,并承诺在相关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

12、2016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顺风浴室经营者陈某乙所送人民币1500元。

13、2016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高邮市皇华浴室经营者杨某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

14、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杨某为其朋友王超所送人民币8000元,并承诺在相关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

15、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闵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在相关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

16、2018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闵某所送人民币合计2500元,并在明知其参与赌博的情况下未汇报查处。

17、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陶松所送人民币5000元,并承诺在相关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

18、2019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龙某涉嫌犯罪案件提供帮助。2019年3月8日龙某被依法取保候审后,被告人姚某某收受龙某所送黄金叶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数日后,被告人姚某某以为龙某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为由,向龙某索取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人赵厚付、张某甲、陈某甲、钱某、张某乙、郑某、李某、夏某、全某、陈某乙、杨某、吴某、闵某、龙某、顾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洗浴场所调查登记表、租赁合同、协议,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邮市公安局武安派出所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高邮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上述事实,退出人民币87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并有案发情况说明,线索移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国家机关中从事辅助搜集黄、赌、毒案件的线索,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主动至武安派出所反映,其原线人向其透露他人涉嫌贩卖毒品,后该线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控制下交付,公安机关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本院认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在之前辅助黄赌毒案件线索搜集中发展的线人提供的线索检举揭发,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该情形,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初犯、退出赃款等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高邮市监察委员会的人民币八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虞亚春

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