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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8)黑1024刑初12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2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黑1024刑初123号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萍、李前程,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于2016年4、5月份、2017年年中和2018年4月,三次非法收受呼兰区工程承包商佟某某所送共计30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合同、证人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指控证据,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其受贿行为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全部退缴了赃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5年7月开始,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教育局全面工作。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呼兰区工程承包商佟某某找到王某某,请王某某日后帮忙其承揽呼兰区教育系统的工程,佟某某送给王某某10万元。时隔一个月后,佟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向其表示想要承揽呼兰区杨林乡中学加固工程项目,请王某某帮助自己中标,送给王某某10万元。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呼兰区教育局基建科负责人刘某某,向招投标公司推荐了佟某某的公司,但最终佟某某的公司没有中标。2017年年中的一天,佟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他帮忙承揽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和教学楼维修项目。王某某安排呼兰区教育局主管基建工程的副局长杨某某和基建科负责人姜某某向招标公司打招呼,最终使佟某某挂靠的黑龙江金科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揽了此项工程。以上佟某某分两次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收受后将赃款借给朋友林某某,林某某至今未归还。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去世,佟某某为感谢王某某提供的帮助,也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将来继续得到照顾,借王某某办理父亲丧事之机送给王某某10万元,王某某将此10万元现金一直放在自己家车库内。综上,王某某非法收受佟某某所送共计30万元。

2018年9月11日,监察机关向被告人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证实:经省监委、牡丹江市监委指定本案由东宁市监委管辖。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

4.干部任免审批表、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大常委会哈呼人发[2015]25号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组织部哈呼组干[2015]61号、62号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证明材料、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哈呼编发[2010]50号、[2016]22号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员会哈呼呈[2016]98号文件证实:王某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5.呼兰区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计划通知书、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2017年学校操场及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黑龙江金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与黑龙江金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2017年8月拨款表、增值税发票、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情况说明、黑龙江金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工程拨款单、银行流水、手机银行转账明细证实:涉案工程相关情况。

6.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王某某受贿款的藏匿地点。

7.东宁市监委扣押涉案款物清单证实:扣押王某某案款30万元。

8.证人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个人多年来一直在呼兰区承包建筑工程维修项目,包括一些教育系统的校舍改造、维修加固工程。2015年王某某到呼兰区教育局担任局长以后,我为了跟他处好关系,让他帮我承揽呼兰区辖区内学校的工程项目专门到他办公室去看过他,这样我们就认识了,时间长了我们也就熟悉了。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说呼兰区有一批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项目要招标,为了跟他处好关系将来让他出面帮我承揽工程,我就从家里的保险柜取出10万元现金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着,放在黑色塑料袋中,拎着来到呼兰区教育局4楼王某某的办公室求他帮忙承揽呼兰区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项目。到了王某某的办公室后,我跟王某某说:“王局,你到教育局来当局长了,我来看看你,以后工程方面的事还得请你帮忙”,王某某点点头说:“行,行,行”。我看王某某没有拒绝我,承揽工程的事有门,我接着说:“王局长,这是我的一点意思”,说完我将装有10万元的档案袋从塑料袋中拿出放在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王某某连忙说:“不用,不用”,我怕王某某不收我的钱,我赶紧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他也没追上我。大约一个月后,我打听到呼兰区教育系统有几个工程项目要招标,我看好了其中的杨林乡中学加固工程,我又从家里的保险柜取出10万元现金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着来到王某某的办公室,表达了想要承揽杨林乡中学加固工程的想法,王某某说:“行,你该报名就报名。”我就明白王某某同意帮忙了,我就将装有10万元的档案袋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没等王某某推辞,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后来我报名参加了这次招标,也准备了相关材料,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杨林乡中学加固工程我没有中标。2017年,我听说呼兰区教育系统又有一批项目要招标,我就直接来到王某某的办公室,让他帮忙系揽工程项目。我说:“王局,我听说咱们教育系统又有项目了,你得帮帮忙。”王某某还是说:“行,你该报名的就报名,该准备材料的就准备材料。”王某某虽然没有明说,但我从他的话中听出他帮我承揽工程的事有戏,再想到我2016年送给他钱了,我心里就有底了。回去以后,我报名参加了这次招标,准备承揽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项目,也准备了投标的相关材料,最终我中标了,顺利的承包了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工程。我承揽工程没有资质,我就挂靠在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我利用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这个项目之后,向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了一些管理费。工程款都归我个人,赔了赚了都由我自己承担,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项目的工程款打到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把工程款转到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和我为金科公司提供的工程建材商的账户上了,具体给每个建材商打了多少钱,以金科账上的数额为准。2018年4月份,王某某的父亲去世,王某某在双城区给他父亲办丧事,我听说这事后就想去看看,借机跟王某某搞好关系,感谢他以前在我承包呼兰区教育系统工程给予的帮助,并希望他将来继续帮我承揽教育系统的校园维修改造工程。我从家中的保险柜取出10万元人民币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着来到双城区后,先给王某某打了个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我想过去看看。他在电话中告诉了我他入住宾馆的名称,随后我来到王某某的房间,见面后我同他说了些安慰的话,接着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了房间的茶几上,我就离开了。他是呼兰区教育局局长,我给他送钱是想让他将来帮助我承揽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并在工程质量、工期、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对以前他给与我的帮助表示感谢。王某某帮我承揽了呼兰区教育系统的一些工程,并在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我了关照。呼兰区教育局是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王某某是呼兰区教育局局长,他替谁说话招投标公司都会考虑,能决定招投标结果。并且在后续的工程施工、项目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他少找我的麻烦,我能节约成本,及时结算工程款。这钱是我之前干工程挣来的,我从银行取出现金,放家里的保险柜里准备着,有事的话随时用。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呼兰区教育局副局长,2011年11月至今经历过两任局长,分别是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是宿涛,2015年7月至今是王某某。大约在2017年6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在呼兰区教育局的办公楼内,王某某跟我说:“今年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有维修项目,小佟(佟某某)的公司想干这项工程,你跟招投标代理公司打声招呼,想办法帮佟某某中标,要是中标了在施工过程中多给照顾照顾”。我当时点点头同意了,就直接去找我们教育局当时的基建负责人姜某某,并跟姜某某说:“这次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的维修项目,你让招投标公司优先推荐佟某某的公司。”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担任呼兰区教育局基建、房产工作负责人期间,呼兰区大多都是学校、操场等维修加固工程,我就带着一些工作人员跑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大约在2016年6、7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到呼兰区教育局局长王某某的办公室汇报工作,王某某跟我说:“咱们这的佟经理(佟某某)工程干的不错,你看今年杨林乡中学的加固工程能不能跟招标代理公司打个招呼,优先考虑佟经理(佟某某)的公司”,我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后,我去给招投标代理公司送材料的时候,跟招投标代理公司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把佟某某的公司情况介绍了一下,然后我说:“我们领导说杨林乡中学这个工程你们优先考虑一下佟某某的公司”。我说完后,对方没有说什么,我就走了,过了几天后,在单位碰到王某某的时候,我跟王某某说:你交代的事我跟招投标代理公司说了。

11.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任呼兰区教育局房产科负责人,负责呼兰区全区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加固工作,负责房产科全面工作。大约在2017年6月,王某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说:“今年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有维修项目,准备给佟某某公司干,你去跟招投标代理公司打声招呼,优先考虑一下”,我当时答应了。在同一天杨某某也跟我说:“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有维修项目,王局长(王某某)想让佟经理(佟某某)的公司干,你去跟招投标代理公司说说”。后来在我去招投标公司送材料的时候,跟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了照顾佟某某公司的事,当时招投标代理公司的人没有说什么。我回单位后就跟王某某和杨某某汇报了这件事。佟某某的公司好像叫金科公司。佟某某的公司最终中标也施工了。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任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承揽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我们公司没有承揽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这个工程,是黑龙江谱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毕某某借用我们公司的资质承揽的。大约在2017年7月份的时候,黑龙江谱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法人毕某某找到我,说她的公司缺乏建筑资质,想要借我们公司资质承揽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工程,并向我们公司交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用,我答应了毕某某。后来我听说这个工程中标了。这个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我们也没有参与,但是具体是谁施工建设的我就不清楚了。

13.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7月份的时候,佟某某要承揽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工程,因为我们公司资质不够,佟某某让我找一家有建筑工程资质的公司,我就找到了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我把借资质干呼兰区许堡中学、中心校操场、教学楼维修工程的事跟王某某说了,这个工程挣钱赔钱跟金科公司没关系,王某某同意了。承揽这个工程都是佟某某联系操作的,我不清楚,工程的施工我没有参与,具体的就不清楚了。

1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的时候,我的大用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周转不开,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借我点钱越多越好,王某某答应了,说他凑一凑让我等几天。过了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凑了20万可以借给我,之后王某某来到我经营的大用白酒直销处,把20万元钱交给了我。

1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秦某某(王某某妻子)带着办案人员到她家车库的保险柜,里面有用牛皮袋子装着的10万元现金。

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三次收受佟某某贿赂计3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张福利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