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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8)黑1024刑初12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2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黑1024刑初124号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萍、李前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宿某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于2015年年初的一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呼兰区工程承包商佟某某所送20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合同、证人佟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宿某的供述等指控证据,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宿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宿某2011年12月-2015年7月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教育局全面工作期间,呼兰区工程承包商佟某某通过宿某妻子王某某1认识了宿某。2012年年初的一天,佟某某到宿某办公室,表示让宿某帮忙承揽呼兰区教育系统的工程,宿某答应有机会会考虑。2013年3月,呼兰区XX建设完工后,需要购买办公桌椅、寝室的床、柜等附属设备,设备采购项目以呼兰区XX一中指挥部的名义对外招标,被告人宿某时任指挥部常务副组长,负责该采购项目。佟某某在网上看到招标公示后,挂靠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报了名,并将报名的具体信息告诉了宿某,让宿某帮忙中标。宿某安排XX一中指挥部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的李某某找招标公司沟通,最终佟某某顺利中标承揽了该采购项目。2014年,佟某某让宿某继续帮忙承揽XX局的工程,宿某安排参与工程招标工作的王某某1(时任教育局计财科科长)去和招标公司沟通,最终帮佟某某中标承揽了呼兰区XX小学操场改造和呼兰区XX二中厕所改造这两项工程。2015年年初的一天,佟某某为感谢宿某的帮助,将装有20万现金的一个黑色塑料兜放在宿某办公室后离开,宿某将这20万元现金一直放在家里,并于2015年夏天借给了亲属杨某某做生意使用,至今未还。

2018年9月7日,监察机关向被告人宿某追缴了违法所得20万元。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证实:经省监委、牡丹江市监委指定本案由东宁市监委管辖。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宿某的自然身份。

4.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组织部哈呼组干[2011]255号、256号、[2015]61号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员会哈呼呈[2016]98号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证明材料、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哈呼编发[2010]50号、[2012]57号[2016]22号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宿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5.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计划通知书、黑龙江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市XX区XX一中教育技术装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2014年XX区XX局中小学厕所改造施工的招标公告、黑龙江恒源市XX公司中标通知书、哈尔滨市呼兰区XX建设指挥部与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货物验收单、呼兰区XX局与黑龙江XX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验收备案表、哈尔滨市呼兰区XX局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拨款表、增值税发票、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黑龙江XX公司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建设银行存取款交换流水、哈尔滨市呼兰区XX局关于涉案工程拨付款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呼兰区XX建材商店(经营者佟某某)与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经营者张某某)及黑龙江XX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资料证实:涉案工程相关情况。

6.东宁市监委扣押涉案款物清单证实:扣押宿某案款20万元。

7.证人佟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1是宿某的妻子,我通过王某某1认识的宿某。我想在教育系统承揽工程挣点钱,在知道宿某当了呼兰区XX局局长后,就想通过宿某的关系承揽一些工程。2012年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宿某的办公室找他,对他说想承揽一些教育系统的工程项目,让他帮忙,如果能承揽上,我不会忘记他,会对他表示感谢。他当时说行,考虑考虑。我知道这事成了。2013年冬天的第一季度,我在网上看到呼兰区XX有个设备采购项目,需要购买办公桌椅、寝室的床和柜等附属设施,我就到招标公司报名了。报名后我给宿某打电话,跟他说我想承揽这个项目,他答应帮忙,告诉我参加招标程序,我将挂靠在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的名称告诉了被告人。应该是宿某帮忙了我当时就中标了。我把这个工程干完后,顺利验收了,工程款也在宿某的帮助下顺利拨付完了。之后我多次对宿某说想表示感谢,他说以后再说。2014年呼兰区教育系统有工程对外发包,其中有两个项目是呼兰区XX小学的操场改造项目和呼兰区XX二中厕所改造项目,我在网上报完名后,我又给宿某打电话,告诉宿某我报名了这两个项目,让他帮忙,宿某同意了。之后宿某怎么帮的忙我就不知道了。最后的挂靠的黑龙江XX公司中标了这两个项目。在2014年9月分,我把工程干完了,顺利通过了验收。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想感谢宿某就带着20万元去找他,钱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百元票面的,当时宿某自己在办公室,我放屋里门口就走了。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呼兰区XX一中建设完工后,对外招标采购教学用具,宿某安排我负责采购对外招标的具体工作。呼兰区XX一中对外公开招标后,我在向宿某汇报工作时,宿某拿着投标公司的明细单,跟我说了一句:“第六包这个XX不错。”我就明白宿某意思了,他是想让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中标第六包的采购项目。我就在开标那天跟当时的招标公司的人员打招呼,我跟他说:“听说第六包这个XX的东西不错。”他明白我的意思了。最后开标时,XX美术社就中标了他们投标的第六包。之后XX美术社就把这个采购项目完成了。

9.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2011年6月至2017年10月我任呼兰区XX一中建设指挥部事务工作负责人。宿某负责XX一中建设的全面工作,各项工作都由他主导,并经他决策后才能实施。项目包括土木建设和所有设施设备的采购。设施设备的采购包括电脑、实验室配套设备、教学设备、宿舍的设施、食堂的设备,这些都对外招标,由宿某决策,并由他安排工作人员李某某负责对外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

10.证人王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呼兰区XX局系统暑期工程开始对外招标,其中包括呼兰区XX小学操场改造项目和呼兰区XX二中厕所改造项目。在这两个工程项目招标期间,宿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安排我,让我跟招标公司沟通一下,把这两个工程项目让佟某某中标。之后,我就和XX公司沟通一下,最终让佟某某承揽了这两个项目,宿某还安排我为佟某某所承揽的这两个工程项目优先尽快拨工程款。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末,其朋友佟某某利用她的XX美术社的资质承揽了呼兰区XX一中设备采购项目,后来活干完钱转到了佟某某提供的她儿子王某某2的账户上了。

1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佟某某。大约在2014年7月的时候,佟某某拿着呼兰区XX系统的招标公告找到我,说想投标两个工程项目,分别是呼兰区XX中心小学根场政造工程和XX二中厕所政造工程,问我XX市政有没有承揽这两个工程项目的资质,如果我们公司有资质,想借用我们公司的资质投标。我就答应地了,工程结束后工程款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佟某某给我们公司提供了对公账户,其中一个名称是“哈尔滨市XX公司”,我们全部转给终某某提供的这个账户了。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姥爷佟某某1名下有一家建材公司,名称是“哈尔滨市XX公司”,实际经营者是我母亲佟某某。我名下有一家建筑公司黑龙江省XX市政公司,2018年6月后法人由我更改为毕某某了。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户名: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日期:2014年1月15日)和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户名:哈尔滨市呼兰区XX美术社,日期:2016年4月26日),其上面的发生额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张银行卡是我办的,但是一直放在我妈佟某某那儿,这钱应该是转给她的。

14.证人王某某2的证言证实:我认识佟某某,我丈夫宿某也认识,但是不知道是否有经济往来。

15.证人杨冬亮的证言证实:我在2015年夏天向我四姨夫宿某借过20万元钱用于商店囤货,至今未归还。

16.被告人宿某的供述证实:其收受佟某某贿赂2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宿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宿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宿某违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张福利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