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621刑初96号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崔某在担任海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参与查办“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期间,向该案涉案人员王某1(原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妻子孙某1透漏该案会涉及到王某1。2018年7月,王某1被牡丹江市监察委调查后,对王某1、孙某1承诺帮助其减轻责任和影响,并找到孙某3让其帮忙向其哥哥孙某2(牡丹江市监察委员会第九监察室负责人,承办王某1案件调查)求情,2018年9月,崔某收受王某1、孙某1送的一双爱步牌皮鞋(价值人民币1,259.00元)。2018年11月末孙某1凤约崔某见面,询王某1晔案件情况,崔某再次承诺帮忙减王某1晔的责任,尽量保王某1晔的公职,并收孙某1凤送的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68,023.00元),崔某将1万美元兑换人民币后,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偿还崔某1的欠款。2018年12月,崔某告知孙某1“陈某案”及该案相关案件移交大庆重新办理,并承诺案件有什么情况随时通知孙某1。案发后,通过其妻子庄某返还全部赃款。
综上,被告人崔某两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282.00元。2019年2月17日,崔某主动到大庆市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主动到调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
其辩护人质证,一、被告人崔某构成受贿罪,但除数额外,其他情节显著轻微。1、崔某收受孙某1一万元美金,并非索贿,而是孙某1在崔某车内主动给的。2、崔某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及职权产生的影响,也没有能力左右对王某1被调查一案的进展,更没有实际帮上王某1。3、崔某在朋友孙某1主动请托下,实际上并没有为王某1被查一案提供任何帮助。4、以崔某现有职权也不具有帮助的条件和能力,在案证据证实确实没有任何实际帮助,也没有谋取到任何利益。二、被告人崔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崔某主观恶性小,真诚悔罪,积极将赃款全额返还。3、被告人崔某系自愿认罪。4、被告人崔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先后多次荣获二等功、三等功等荣誉。综上,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崔某在担任海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参与查办“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期间,向该案涉案人员王某1(原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妻子孙某1透漏该案会涉及到王某1。2018年7月,王某1被牡丹江市监察委调查后,被告人崔某对王某1、孙某1承诺帮助其减轻责任和影响,并找到孙某3让其帮忙向其哥哥孙某2(牡丹江市监察委员会第九监察室负责人,承办王某1案件调查)求情,2018年9月,崔某收受王某1、孙某1送的一双爱步牌皮鞋(价值人民币1,259.00元)。2018年11月末,孙某1约崔某见面,询问王某1案件情况,崔某再次承诺帮忙减轻王某1的责任,尽量保住王某1的公职,并收受孙某1送的1万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68,023.00元),崔某将1万美金兑换人民币后,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偿还崔某1的欠款。2018年12月,崔某告知孙某1“陈某案”及该案相关案件移交大庆重新办理,并承诺案件有什么情况随时通知孙某1。案发后,被告人崔某通过其妻子庄某上缴全部赃款。
综上,被告人崔某两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282.00元。2019年2月17日,崔某主动到大庆市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指定管辖通知书、关于崔某涉嫌受贿问题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大庆市在调查海林市局长王某1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过程中,发现海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崔某涉嫌受贿线索。将报请,省纪委监委于2019年2月17日下发黑纪监指[2019]22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大庆市管辖。2019年2月17日,崔某主动到大庆市电教中心投案自首。同年2月18日,市纪委监委对崔某2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关于崔某到案后表现情况的说明。证实2019年2月17日,崔某主动到大庆市电教中心投案自首,向组织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作出深刻检讨。
3、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留置措施执行通知书。证实崔某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经市监委研究并报省委监委批准,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起对崔某2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地点在大庆市电教中心执行。
4、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岗位职责证明、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被告人崔某2的工作简历,200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黑龙江省海林市刑警大队队长(正科级),负责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
5、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的身份信息,1974年5月28日出生,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6、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登记表、返还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扣押崔某持有的违纪违法款人民币70705元,对扣押的违纪违法款人民币70705元中的1423元款物,决定解除扣押。
7、海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4月26日,海林市公安局成立“4.26”陈某案件专案组,崔某任专案组副组长,负责陈某非法采矿案、故意伤害案、非法拘禁案等相关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2018年11月13日,牡丹江市公安局成立“11.13”专案组,重新侦查陈某系列案件,崔某2作为专案组成员主要负责向专案组介绍“4.26”专案查办情况,对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及案件侦办工作,并向牡丹江市纪委监委移送相关材料。2018年12月6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成立“12.06”专案组,崔某被分到大庆市公安局工作组工作,负责向大庆市公安局工作组介绍陈某案件情况,协助大庆市公安局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将陈某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给大庆工作组,押解陈某等人到大庆羁押。
8、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融汇支行出具的小额结售汇指令查询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2月25日,孙某1在账号为62×××20工商银行卡支取人民币65674元。2017年12月25日,身份证号码为的人,用人民币65674元兑换10000美元。
9、中国银行出具的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最低值证明。证实2018年11月份美元现钞买入价最低值为:2018年11月2日19时9分许,为680.23元人民币。
10、爱步鞋售货凭证、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9月13日,在牡丹江市万利来商场购买两双爱步男士皮鞋(一双是送给崔某的,另一双是通过崔某送给孙某3的),两双款式相同,每双鞋单价均为人民币1259元。
11、中国移动通讯客户电话详单。证实孙某1与被告人崔某的通话记录。
12、王某1案件证据材料。证实王某1因滥用职权一案被牡丹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并移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人员与张某1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的办案人李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警官)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1已于2019年6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已核实认定张某1恶意透支光大银行本金82293.79元,滞纳金1600元,其他费用14257.92元,合计98169.71元。张某1交代的恶意透支其它银行涉嫌信用卡诈骗情况,目前正在调查工作中。2019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大庆市第二看守所406监室在押人员崔某揭发检举关于张立臣涉嫌黑恶犯罪的相关线索,经刑侦支队领导签批后,已将线索移交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办,目前相关线索正在工作中,暂无结果。
14、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崔某协助破案线索情况说明。证实在押人员崔某于2019年4月8日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在羁押期间受到看守所对扫黑除恶的宣传教育的影响,向其管教民警反应了要将线索提供给办案单位的想法,后由看守所联系到市局刑侦支队,刑侦支队于2019年5月3日,由民警王某2、任某到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崔某举报的线索进行固定及核实,并做了笔录,署名为王某2、任某,此份笔录由刑侦支队带走。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提出此次线索的提供,大庆市看守所也做出了工作,于是又出了一份相同的笔录,署名为王某2和林雪涛,这份笔录由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按照扫黑除恶线索转递流程转递给监所管理支队,由其备案后,转递给市局扫黑除恶办公室。
15、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崔某会见情况说明。证实在押人员崔某于2019年4月8日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间,办案单位提审4次,分别为2019年4月12日肇州县公安局赵超越、霍明提审;2019年4月12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张立娟、李真卿提审;2019年4月26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刘明慧、韩某文提审;2019年4月26日肇州县人民法院杨某、孙某5提审。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来金共会见其3次,分别为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23日。除以上办案单位及其代理律师以外,在押人员崔某无其他人员对其提审和会见。
16、崔某提供立功材料。证实同监室在押人员于某处获取到一名陕西省西安市的诈骗在逃犯,现化名张飞藏匿在哈尔滨市的情况。侦查员于5月5日提审于某,于某称该逃犯真名叫张某1,化名张飞,因信用卡诈骗被上网通缉,现在哈尔滨红旗小区开了一家自愈力体验馆。侦查人员按照于某提供的相关线索,在全国在逃人员库中进行了检索,于某对化名为张飞的在逃人员进行了辨认。侦查人员5月14日赶赴哈尔滨红旗小区,找到张某1经营的自愈力体验馆,但已经停业。侦查人员通过对周围商铺的秘密走访调查取得张某1使用的手机号182××××****。经网安部门研判,张某1藏在哈尔滨松北区,并在一家名为铭泽地产的二手房中介打工。侦查人员通过在哈尔滨室松北区铭泽地产蹲守,于5月17日8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上院小区景阳物业办公室将张某1抓获。
17、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前后,崔某买房向他借了30万元钱。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崔某还给他5万元钱。
18、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他参与原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某1违纪违法案件办理,在办理该起案件中,崔某、孙某3都没有找他为王某1说情。
19、证人王某1、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份的一天,夫妻二人到办公室找过崔某,崔某表示帮忙减轻王某1的责任和影响,并找到孙某3让其帮忙和弟弟孙某2说情。2018年中秋节前,夫妻二人送给崔某两双爱步鞋(其中一双是给崔某的,另一双是通过崔某给孙某3的)。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孙某1又给崔某送去1万美金,崔某表示会帮忙尽量减轻王某1的责任,努力不把王某1往保护伞上定,尽量保住王某1的公职。
20、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中秋节前几天,他在元宝饺子馆和崔某及其朋友吃饭,期间,崔某开过他的车出去一次,饭后开车将崔某送回牡丹江。第二天上班时,崔某让他把放在车里的两个兜子放到崔某车上。
21、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她家在2012年买房子的时候向别人借过钱,2016年崔某从崔某1手中一次借了30万元,2019年春节之前,她和崔某还给崔某15万元钱,现在还欠崔某125万元钱。
22、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崔某打电话说有事情找他,和崔某一起来的还有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某1,崔某说现在王某1受到陈某案子的影响,现在孙某2负责这个案子,让他给协调一下轻点处理,他说可以给问问,事后也没有向他弟弟孙某2说这个事情。2018年中秋节前,在百好花园小区门口灯岗道边上,崔某给他一双爱步休闲皮鞋。
2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19年4月26、27号左右,他在406监室和崔某说的关于化名张飞的逃犯线索,因为他和崔某处的比较好,想让崔某揭发检举能立功减刑。崔某没有向他提供好处或者利益,是他自愿提供给崔某的。张飞的真实姓名叫张某1,是陕西西安人,因为信用卡诈骗被上网通缉,现在这个人在哈尔滨市家自愈力体验馆。
2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2012年至2014年之间,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的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五家银行办理信用卡,这几家银行共计透支信用卡本金是24万元,这些钱都用在永捷广告传媒公司运营上,2014年4、5月份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因信用卡的钱还不上,他就躲起来了。
25、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孙某1的丈夫是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某1,王某1于2018年被牡丹江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孙某1送给他两双爱步休闲皮鞋(一双是给崔某的,另一双是让崔某转送给孙某3的)、1万元美金,通过他口中打探王某1案件的办理情况,让他在参与办理王某1相关案件过程中尽量减轻王某1的责任。他答应孙某1和王某1,在参与办理王某1相关案件过程中为王某1提供帮助,还把自己掌握的王某1案件的办理情况、进度都告诉孙某1,还领着王某1到牡丹江找过孙某3帮忙,请孙某3做做孙某2的工作,在办理王某1案件过程中为王某1提供一些便利。
他要举报两条线索,争取立功减刑:第一条线索,一个在逃犯的线索情况。通过同监室在押犯于某处获悉,有一个陕西西安的诈骗犯,现在在哈尔滨居住,化名为“张飞”,“张飞”的具体信息都在于某手机里存着。第二条线索,大庆侦办的张立臣涉黑犯罪线索,线索来源于同监室的崔旭辉,张立臣的逃跑方向,崔旭辉接到过一个国外打的电话,这个电话是张立臣打的,告诉崔旭辉他现在国外,应该是俄罗斯,通过调取崔旭辉的话单,就能查清;张立臣曾在2008年左右,在绥化市将一个副市长的儿子脚筋挑断,后来通过社会人员赔付80万元摆平;张立臣的涉案金额在其妻子手里,张立臣的妻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将涉案的现金转移到一处住宅。
大约是2019年4月末的时候,于某告诉他的逃犯线索,他和于某是同铺,关系处的非常好,于某就把这条立功线索给他,让他立功从轻处理。
经质证,被告人崔某对王某1的证言有异议,当时王某1在黑龙江网站已经公布是“保护伞”。
其辩护人质证,对孙某2的证言有异议,孙某2没有接到孙某3的求情事项,也能证明没有办崔某的请托事项;对王某1的证言有异议,与崔某、孙某1的证言有矛盾;对孙某3的证言证明问题有异议,孙某3能够证明没有向他的哥哥孙某2反应任何事项,崔某的请托事项没有具体实施;对孙某1的证言有异议,崔某的请托事项没有具体实施,减轻承诺与事实不符,崔某没有相应职权。
在庭审中,被告人崔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关于崔某在职期间表现情况说明。证实崔某在任职海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期间忠诚履职、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团结同志、乐于助人,一直表现较好。曾先后荣获省级先进2次,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11次。
经质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某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某未主动索贿,崔某对请托人请托的事项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的辩护观点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关于被告人崔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崔某提供的侦破案件线索,经查,据以侦破案件的线索指向不明确、具体,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立功。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主动到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全部返还,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282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杨树义
审判员汤 锐
审判员宋文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