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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黑1283刑初146号贪污、行贿、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24  浏览:

​案由    贪污 行贿 受贿   

案号    (2019)黑1283刑初146号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王义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1及其辩护人郭燕云、被告人刘某某2及其辩护人程显波、被告人王义及其辩护人沈一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犯罪

1.2013年初,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以下简称曙光村)农业保险协办员被告人安某某1(时任该村会计)、党支部书记赵某6(因病已故)和时任村主任被告人刘某某2以虚假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方式虚报农业种植保险,其中三人共同成立远大镇增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永广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安某某1在另外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了乃忠、乃平、宝庆三家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4月,时任兰西县经管站站长被告人王义找到刘某某2,要求为其在曙光村虚假投保一份农业保险,并表示要交保费。刘某某2考虑王义既是经管站站长,又负责农业保险工作,便同意且没有收取王义的保费。2013年5月,安某某1利用其担任农业保险协办员审核上报的职务便利,用五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共计投保玉米种植保险63685亩,缴纳保费33.4万元。2013年10月至11月,安某某1采取虚报受灾面积的方式,共计获得受灾理赔款425.7万元,其中安某某1、赵某6、刘某某2共同组织成立的两家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理赔款128万元。刘某某2分得30万元,安某某1共计分得284.3万元,王义分得15万元,所得款项均被用于个人使用。2017年5月,王义因担心被查,将15万元退还给刘某某2,被刘某某2用于个人使用。

2.2013年4月,在投保农业保险时,被告人王义找到远大乡胜利村会计王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为其在胜利村虚假投保1万亩的农业保险。2014年1月,王某某从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款中取出24万元分给了王义。2014年6月,王义因担心被查,将其22万元退回。

3.2013年4月,在投保农业保险时,远大镇奋斗村会计范某3(另案处理)为了拉近与被告人王义的关系,向王义提出要为王义的情人毕某(另案处理)虚假投保农业保险,不用拿投保费,王义表示同意。2013年11月,范某3从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款中取出24万元分给毕某,并及时告知了王义,此款被毕某用于日常生活和做生意支出。

经侦查,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于2019年5月1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被告人王义于2019年5月3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二、受贿犯罪

1.2013年,曙光村在投保农业保险后,在农业保险测产之前,被告人王义(兼理赔小组组长)以帮助安某某1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需要分别给省、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2013年8月,安某某1明知王义是用编造的理由向自已索要钱款,但为了能在保险投保理赔过程中得到王义的照顾,安某某1从其堂哥处借得30万元后,将该款交给王义。该30万元被王义陆续投资在其与他人合伙承包的工程建设中。

2.2013年,曙光村在投保农业保险后在农业保险理赔之前,王义以帮助刘某某2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需要给市阳光农业保险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向其索要10万元。刘某某2明知王义是用编造的理由向自己索要钱款但为了能在保险投保理赔过程中得到王义的照顾,同意其要求。2013年11月,刘某某2按照王义的要求将10万元现金放到王义指定的轿车内。此款被王义用于个人使用。

三、行贿犯罪

1.2013年,在农业保险测产之前,被告人王义以帮助被告人安某某1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需要分别给省、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2013年8月,安某某1明知王义是用编造的理由向自己索要钱款,但为了能在保险投保理赔过程中得到王义的照顾,安某某1从其堂哥处借得30万元后,将该款交给王义。该30万元被王义陆续投资在其与他人合伙承包的工程建设中

2.2013年,在农业保险理赔之前,被告人王义以帮助被告人刘某某2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需要给市阳光农业保险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向其索要10万元。刘某某2明知王义是用编造的理由向自己索要钱款但为了能在保险投保理赔过程中能够得到王义的照顾,同意其要求。2013年11月,刘某某2按照王义的要求将10万元现金放到王义指定的轿车内。此款被王义用于个人使用。

3.2013年,曙光村被告人安某某1、赵某6(已病故)、刘某某2采取虚报合作社种植面积等方式投保农业种植保险,获得保险理赔款128万元,为了感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以及为以后能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三人决定从理赔款中取出7万元让安某某1送给李某甲。因安某某1单独采取上述方式,获得农业保险理赔款297.7万元,为了感谢李某甲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以及为以后能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安某某1从其获得的理赔款中取出13万元,连同上述7万元,共计20万元一并送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1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王义、刘某某2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三被告人犯数罪,应对三被告人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惩处,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安某某1辩称:2013年保险公司经理李某甲让其交家庭财产险及汽车商业险,李某甲说年末用理赔款将保费返回,其交了家庭财产险和汽车商业险保费10万元;2013年其自己种了两千亩地,这两千亩地真实受灾了,这两千亩地应得的理赔款及10万元家庭财产险保费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贪污数额425.7万元中有277.1万元没有向村民核实村民是否得到了理赔款,这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安某某1自行耕种并通过乃平、永广合作社投保的土地遭受洪灾,该部分保险理赔款6.71万元;以上两笔保险理赔款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425.7万元中扣除。二、被告人安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一百余万元赃款,应对安某某1从轻处罚。三、安某某1被王义勒索去30万元,安某某1并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动给付王义3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赃款,应对刘某某2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义犯贪污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刘某某2分给王义的15万元和第三起犯罪事实范某3给毕某的24万元,应认定为王义受贿,而不是贪污。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业保费每亩地15元,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承担20%。2013年初,曙光村会计兼农业保险协办员被告人安某某1、党支部书记赵某6(因病已故)和时任村主任被告人刘某某2以虚假成立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用合作社虚假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骗取保险理赔款,安某某1、刘某某2、赵某6三人共同虚假成立了远大镇增文、永广两个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安某某1自己虚假成立了乃忠、乃平两个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又指使叶某和张某1虚假成立了宝庆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4月,兰西县经管站站长被告人王义让刘某某2为其在曙光村虚假投保一份农业保险。刘某某2与安某某1和赵某6说王义要在曙光村投保一份农业保险后,三人都同意且没有收取王义的保费。2013年5月,安某某1办理的投保手续,用五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共计投保玉米种植保险63685亩,缴纳保费33.4万元(王义出资31万元,安某某1出资2.4万元),年末骗取理赔款425.7万元,扣除保费33.4万元,实际骗得392.3万元。其中:增文和永广两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投保17450亩,交纳保费9.1万元,获得保险理赔款128万元,扣除保费9.1万元,骗取理赔款118.9万元;乃忠、乃平、宝庆三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投保46235亩,交纳保费24.3万元。获得理赔款297.7万元,扣除保费24.3万元,实际骗取理赔款273.4万元。增文和永广两个玉米种植合作社获得的保险理赔款128万元,赵某6分得46万元、刘某某2分得30万元、安某某1分得20万元、王义分得15万元、偿还给姜某1借款10万元(理赔前,王义以送礼为名向刘某某2索要10万元,刘某某2向姜某1借款10万元送给了被告人王义)、送给保险公司经理李某甲7万元。刘某某2分得的30万元被其用于偿还外债及家庭生活支出。2017年4至8月份,被告人王义担心被查处,陆续将分得的15万元退还给了被告人刘某某2,被刘某某2用于偿还外债。安某某1用乃忠、乃平、宝庆三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投保获得的297.7万元理赔款及分得的20万元理赔款,用于偿还缴纳保费时从王义处抬款本金及利息35万元、偿还史某3借款30万元(理赔前王义以送理为名向安某某1索要30万元,安某某1向史某3借款30万元送给了王义)、还霍广申借款18万元、送给李某甲18万元、分给村民叶某15万元、分给张某11万元、借给叶某26万元,审计部门调查阳光农业保险案件期间送给李某甲用于“平事”七八十万元,其余100余万元被其用于房屋装修、购车、建设大棚等支出。

2.2013年4月,在投保农业保险时,被告人王义让远大镇胜利村会计王某某(另案处理)、村副书记王某6为其在胜利村虚假投保1万亩的农业保险。2014年1月,王某某分给王义农业保险理赔款24万元。王义因担心被查处,于2014年6月退还给王某某与王某622万元。

3.2013年4月,被告人王义让远大镇奋斗村会计范某3(另案处理)为其情人毕某在奋斗村投保农业保险。范某3为了拉近与被告人王义的关系,在奋斗村为毕某虚假投保农业保险6000亩。2013年11月,范某3从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款中取出24万元分给毕某,并告知了王义。毕某用此款借给其姑10万元,其余赃款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和做生意支出。

综上,被告人安某某1贪污公款392.3万元,得赃款216.3万元,退还1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贪污公款118.9万元,得赃款45万元,退还45万元;被告人王义贪污公款63万元,得赃款2万元,退还赃款2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于2019年5月1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被告人王义于2019年5月3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义、安某某1、刘某某2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于2019年5月1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被告人王义于2019年5月3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以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2.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民。成立合作社时是刘某某2找其说想找几个人成立一个合作社,让其当永广玉米种植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让其签字其就签了。永广合作社成立以后没有开展业务,是否用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其不知道。其自己的土地是自己种的,没有投保农业保险,也没有得到过理赔款。

3.证人史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民。其参加了乃平玉米种植合作社,当时是安某某1找其说找几个人成立一个合作社,让其当乃平玉米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让其签字其就签了。乃平玉米种植合作社成立以后,没有开展业务,是否用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其不清楚。其自己的土地是自己种的,其没有领过乃平玉米种植合作社的保险理赔款。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民。其参加了增文玉米种植合作社,是增文玉米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当时是刘某某2找其说找几个人成立一个合作社,让其当法定代表人,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让其签字其就签了。增文玉米种植合作社成立以后,没有开展业务,是否用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其不清楚。

5.证人史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民。其参加了乃忠玉米种植合作社,是乃忠玉米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当时是安某某1找其说想找几个人成立一个合作社,让其当法定代表人,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让其签字其就签了。乃忠玉米种植合作社成立以后,没有开展业务,是否用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其不清楚。其没有投保农业保险,没有得到保险理赔款。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民。其参加了宝庆玉米种植合作社,是宝庆玉米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份,叶某让其带着5个人到兰西县工商局办理成立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其与安某某1、刘某6、孙某某等人一起去的,安某某1办理的相关手续,让其签字其就签了。宝庆玉米种植合作社成立以后,没有开展业务,是否用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是否得到理赔款,其不清楚。2013年年末时,安某某1给其10000元钱。

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民。2013年上半年,曙光村会计安某某1让其在曙光村的小山屯组织成立一个合作社,办保险用。其让其姑父张某1找的村民,安某某1告诉张某1准备哪些资料,张某1带着村民到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宝庆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与安某某1说想将自己耕种的1800亩土地上保险,安某某1说用宝庆合作社一起算,村上统一交保费,让其出点保费的利息。到年末时安某某1给了其15万元理赔款。2015年其买树地没钱,其向安某某1借了16万元,后来其养猪用钱,又向安某某1借了10万元。

8.证人赵某1、赵某2、刘某2、贾某、刘某3、张某2、陈某、赵某3、刘某4、王某1、郭某、王某2、肖某2、赵某4、杨某1等村民的证言证实:他们都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农民,他们没有投保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过保险理赔款。

9.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财政局金融股股长。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每亩15元,县财政补贴15%,2.25元,农户承担20%,3元。2014年之前,县财政资金不足,没有给参保农户补贴。

10.证人王某甲、鲁某、那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的查勘理赔员。2013年曙光村的查勘验标他们参加了,其实就是走个过场,每次都是李某甲让他们去受灾村联系村里的农保员,曙光村是安某某1领着他们到受灾农户的土地上查勘拍照,这块土地是哪个农户的,是不是参保地块他们也不知道,拍个照片拿回公司就完事。

11.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的经理助理。出险后,定损时以村为单位,成立定损估损小组,成员由县、乡经管站的人员、村委会负责人,有时还有农户参加,按实际受灾情况到现场查勘定损。

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将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保险委托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经办,通过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平台,实行和推广国家在种植业的惠民政策。

13.证人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榆林镇小卑建材商店业主。王义老家是榆林镇的,以前其两家是邻居。2013年王义向其借过16万元钱,2014年王义将钱还了。

1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时其给刘某某2开车了,刘某某2每月给其3000元钱。2013年11月25日,其帮刘某某2取款97万元,钱取出来后就交给刘某某2了。2013年11月24日,其还帮刘某某2给范某2汇款11万元。

15.证人史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与安某某1合伙花11万元购买的原远大镇政府大院。2014年其与安某某1将原远大镇政府大院重新装修的,又盖了一个360平方米的大棚,一共花了24万元,安某某1出20万元。2014年6月份左右,安某某1买车没带身份证,用其身份证登记购买的,车款8万元。

16.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实:安某某1是其姐夫。2015年12月份,安某某1存入其西安银行卡内8万元,2016年2月,安某某1转入其西安银行卡内30万元。后来其将30万元转给其妻子马某了。2016年3月份,安某某1转入其兴业银行卡内40万元,其将这笔钱也转给其妻子马某了。2012年,刘某某2通过安某某1向其借款10万元,2013年末,刘某某2还其11万元钱,含1万元利息,是通过银行汇的款。

1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安某某1是其丈夫范某2的姐夫。2016年2月份,其丈夫范某2给转款30万元,2016年3月份,其丈夫给其转款40万元。2018年6月份,安某某1让其给一个叫梁某的人汇款22万元,其给梁某汇款22万元,2018年7月份,安某某1让其给梁某的人汇款30万元,其让其姐夫白某给梁某转了30万元钱。2018年9月份,安某某1让其给赵某5汇款10万元,其就给赵某5汇了10万元钱。

18.证人白某的证言:2018年7月份,马某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一个叫梁某的人汇款30万元钱,其给梁某汇了30万元钱。

19.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李某甲借用过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先后汇入其银行卡内30万元,钱都被李某甲支出去了。

2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至7月份,李某甲借用过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先后汇入其银行卡内52万元,钱都被李某甲支出去了。

21.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某2的弟弟。2016年底2017年初的时候,刘某某2还给其借款15万元。

2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某2的朋友,2012年底2013年初的时候,刘某某2种地需要钱,向其借款23万元,2013年底,刘某某2还其19万元,后来将其余的4万元也还了。

23.另案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8年,审计署到兰西县调查阳光农业保险案件时,安某某1害怕被查处,安某某1让其找人做工作花钱“平事”,先后给其汇了60多万元办事款,钱都汇到其亲属梁某和朋友赵某5的银行卡上了。其有个亲属叫孟某,他以前说过审计署有认识人,其让孟某找人做工作,孟某也没回信,后来有人找其要欠款,其将这60多万元还外债了。2013年11月末,安某某1给其送了20万元钱,安某某1说有7万元是刘某某2的,另外13万元是他自己的。2013年5月份左右,王义与其说,他胜利村有个朋友想投保1万亩的农业种植业保险,其问王义,他的朋友有没有地,王义说有。

24.另案被告人王某6的供述证实:其自2001年9月任兰西县远大镇胜利村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胜利村最开始投保农业种植业保险5.9万亩,后来王义与其和王某某说,他要在胜利村投保1万亩。因为王义是兰西县经管站站长,其与王某某就同意了,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多保了1万亩。理赔款下来后,分给王义24万元。其与王某某一起给王义送去的。2014年6月份,王义退回来22万元。

25.另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原系兰西县远大镇胜利村会计兼农业保险代办员。2013年,胜利村的农业保险保费交完后,王义与其说他想在胜利村投1万亩的农业保险,年底时好能得点理赔款。其与王义说,胜利村的保费已经交完了,你要投保险,应与保险公司商量,王义说他同保险公司联系。其与王某6、王义商量再多投保1万亩,其与王某6出保费,王义去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款下来后,三人平分。王义与保险公司联系完后,其又重新做的报表,多投保了1万亩。年末理赔款下来后,分给王义24万元理赔款。2014年6月份左右,王义与其和王风才说,分给他的24万元理赔款他不应该要,端午节时单位给职工搞福利花了2万元,剩余的22万元退回。王义退给其与王某622万元。

26.另案被告人范某3的供述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镇奋斗村会计。2013年投保农业保险之前,王义让其在奋斗村为毕某虚报6000亩地的农业保险,王义是经管站站长,其无法拒绝,也没要保费,给毕某投保了6000亩,理赔款下来后,给了毕某28万元钱,其中4万元是其欠毕某的欠款。

27.另案被告人毕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王义认识的范某3。2013年时,其看范某3花钱比较大方,就问范某3哪来的钱,范某3说投保农业保险来钱快,并问其想不想投保,其让范某3为其投保一份农业保险。后来,范某3告诉其为其投保了6000亩地的农业保险。2013年11月末,范某3与其说保险理赔款下来了,一亩地赔款40元,其得24万元理赔款。范某3共给其28万元,含以前范某3欠其的4万元。其借给其姑毕某某10万元,剩余的被其做买卖和生活花销了。范某3为其投保的事王义知道,理赔款到账后其与范某3都和王义说了。

28.被告人安某某1的供述证实:其自1995年至2015年任兰西县远大镇胜利村会计,2013年至2014年兼农业保险协办员,负责曙光村的保险投保、理赔等基础材料统计上报工作,2013年曙光村的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整个过程其全参与了。2013年4月份,兰西县经管站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召开的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其参加了,王义在会上说,2013年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投保。其回到村里与村书记赵某6、村主任刘某某2将用合作社投保的事说了,其三人决定成立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当时赵某6让刘某某2负责成立两个合作社,并用这两个合作社投保。之后,刘某某2就组织村民成立了增文、永广两个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其看合作社投保这事能挣钱,其就瞒着赵某6、刘某某2又成立了乃忠、乃平两个玉米种植合作社,又找村民叶某让他组织成立一个合作社,叶某找张某1成立了宝庆玉米种植合作社。5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成立后,其用5个合作社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了农业保险,用增文、永广两个合作社投保了农业保险赵某6和刘某某2知道,用乃忠、乃平两个合作社投保其自己知道,用宝庆合作社投保其与叶某知道。5个合作社成立后,没有实际开展过业务,当年成立合作社就是为了能多报投保面积,多得保险理赔款,除用这5个合作社投保农业保险之外,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5个合作社投保了63000多亩地,交保费33万多元,在王义处抬款31万元,剩余两万多元是其自己交的。秋天验灾时王义和李某甲都去了,其领着验灾的人员到受灾严重的地块验完后,其他就不验了,他们也就是看一看,走个过场。增文、永广两个合作社获得理赔款共计128万元,理赔款到账后,刘某某2将理赔款从合作社账户转到他个人银行卡内,这两个合作社的理赔款赵某6和刘某某2支配了,分给其20万元。乃忠、乃平、宝庆三个合作社共获得理赔款297.7万元,其将三个合作社的理赔款从合作社账户转出后,由其支配了。理赔前,王义以给保险公司的人员送礼为名向其要了30万元,这30万元是其从史某3那借的。理赔款下来后,其用理赔款还史某330万元、支付王义出的保费本金及利息35万元,送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经理李某甲18万元、分给叶某15万元、分给张某11万元、给李某甲“平事”钱82万元,借给叶某26万元,其装修房子用了20万元、买车花10万元、种地花15万元、还霍广申18万元、剩余的被其用于日常生活花销了。

29.被告人刘某某2的供述、自述材料证实:其自2002年9月至2018年6月任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安某某1参加完县里的保险会议后回来说,今年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投保,能大面积投保,多得理赔款。赵某6让其找人成立两个种植合作社投保,由安某某1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大面积投保,骗出理赔款大家都能得点。其与安某某1都同意成立合作社进行投保。其找了10个村民,到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增文和永广两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成立合作社所需的材料都是现做的,都是不真实的。然后,安某某1用这两个合作社投保的农业保险。这两个合作社共获得理赔款128万元,其将128万元从两个合作社的账户转到其银行卡上。分给赵某6理赔款46万元、分给安某某120万元、分给王义15万元、送给李某甲7万元、其自己分得30万元、还姜某1借款10万元,这10万元是理赔之前其向姜某1借的送给了王义。其得的30万元用于还范某211万元、还王某319万元。2013年投保期间,王义给其打电话说,投保算他一份。其知道王义在曙光村没有土地,没法给他投保,他就是想得点理赔款。王义想投保的事其与赵某6、安某某1都说了,他俩都同意给王义投保。理赔款下来后,其送给王义15万元钱。2017年4月份左右,纪委开始调查曙光村农业保险的问题时,王义给其拿回来一万元钱;2017年8月份左右,兰西县纪委要调查全县农业保险方面的问题,王义先后给其退回14万元。王义先后共给其拿了15万元,其用于偿还欠刘某5的欠款了。

30.被告人王义的供述证实:其自2005年至2015年11月任兰西县经管站站长。2013年远大镇胜利村的农业保险保费交完后的一天,其与胜利村会计王某某、副书记王某6一起吃饭时问他们胜利村还有没有没投保的土地,王某某说还有将近一万亩。其与王某某、王某6说,想在胜利村投点农业保险。王某某说他们村的保费交完了,要想投保应当跟保险公司经理李某甲商量。其三人商定,其找李某甲沟通,一万亩的保费由王某6和王某某出钱交。其与李某甲沟通完后,告诉王某某去办理的保险手续。理赔款下来后,王某某给了其24万元钱。2014年6月份左右,其给王某某退回了22万元,剩余2万元被其日常生活花销了。2013年保险投保期间,其问刘某某2,曙光村的地多不多,保险算其一份。刘某某2说可以。后来,刘某某2说给其投保了2000亩。2013年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刘某某2给其送来15万元钱。2017年5至9月份,兰西县纪委调查曙光村农业保险问题期间,其分三次将15万元钱都退还给了刘某某2。其与毕某是情人关系,2013年5月份,远大镇奋斗村会计范某3与其说,他给毕某投保了6000亩地的农业保险,因其与毕某好多年了,也没有给过她什么,范某3说要给她投保农业保险,其就同意了,她能得点钱,就算其给她的补偿了。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范某3给了毕某24万元钱。

31.刘某某2、王义、安某某1忏悔录,证实三被告人认罪、悔罪。

32安某某1、范某2、马某、白某、赵某5、梁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银行存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证实被告人安某某1用骗取的保险理赔款给其妻弟范某2共计汇款78万元,范某2汇给其妻子马某70万元,安某某1又让马某分别汇给了赵某5和梁某。

33.兰西县远大镇永广、增文玉米专业合作社账户交易明细、刘某某2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2013年保险理赔款下来后,刘某某2将128万元的理赔款从增文和永广两个合作社的账户中转到自己的银行卡内。

34.兰西县远大镇传民、永奎、随家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参保面积、保费金额、理赔金额明细表、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永奎玉米专业合作社账户交易明细、毕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另案被告人范某3用三家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假投保农业保险,为毕某投保6000亩,分给毕某保险理赔款24万元。

35.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黑龙江省种植保险计划的通知、黑龙江省2013年种植保险计划分配表等证据证实:农业保险是我省人民政府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我省的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交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承担20%。

36.兰西县2013年种植业理赔方案、兰西县远大镇乃平、乃、增文、永广、宝庆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保险面积、保费金额、理赔金额明细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卷宗、2013年安某某1交保险费进账单、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给乃平、乃忠、宝庆、永广、增文等五家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汇款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证实:2013年,曙光村用五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共计投保玉米种植保险63685亩,农户自交保费191055元(不含应由兰西县财政补贴而未补贴的部分),骗取理赔款425.7万元。其中:增文和永广两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投保17450亩,获得保险理赔款128万元;乃忠、乃平、宝庆三个玉米种植合作社投保46235亩,获得理赔款297.7万元。

37.兰西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2013年、2014年种植业农业保险投保费用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和2014农业保险每亩地的保费应由兰西县财政补贴的2.25元,财政未给补贴,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

38.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兰西县委组织部关于冯振权、冯春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兰西县远大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曙光村安某某1、奋斗村范某3农业保险协管员情况说明、兰西县远大镇关于赵某6、刘某某2、安某某1、范某3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义于2005年至2015年任兰西县经管站站长,被告人刘某某2自1997年至2018年任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安某某1自1996年至2016年任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会计(2013年至2015年兼农业保险协保员),范某3自2002年至2015年任兰西县远大镇奋斗村会计(2013年至2015年兼农业保险协保员)。

39.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汇款单、绥化市监察委关于王义、安某某1、刘某某2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及认罪悔罪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安某某1退还赃款110万元、被告人王义退还赃款4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退还赃款45万元。

40.被告人王义、刘某某2、安某某1等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受贿罪与行贿罪

1.2013年,曙光村在投保农业保险后,在受灾测产之前,被告人王义以帮助安某某1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需要分别给省、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向曙光村会计安某某1索要30万元。2013年8月的一天,安某某1从其堂哥史某3处借款30万元,将该款交给了王义。王义将30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支出。

2.2013年,曙光村在投保农业保险后,在农业保险理赔之前,王义以帮助刘某某2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需要给市阳光农业保险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向刘某某2索要10万元。2013年11月,刘某某2按照王义的要求将10万元现金放到王义指定的轿车内。此款被王义用于个人使用。

3.2013年,曙光村会计被告人安某某1、村书记赵某6(已病故)、村委会主任刘某某2采取虚假投保农业种植保险,骗得保险理赔款128万元。为了感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能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三人决定从骗得的理赔款中取出7万元,让安某某1送给李某甲。安某某1为了感谢李某甲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能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安某某1从其骗得的理赔款中取出13万元,连同上述7万元,共计20万元一并送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综上,被告人王义索贿金额40万元,得赃款40万元,退还40万元。被告人安某某1行贿金额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行贿金额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的证言、何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在哈尔滨市居住,王义是其姐夫。2013年8月份的一天,王义给其打电话,让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北环路附近找个宾馆开一个房间。其找了一个宾馆开好一个房间后,就将宾馆的位置、名称、房间号告诉王义了。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左右,其在绥化市办事时,其父亲王义给其打电话,让其往回捎点东西,并告诉其将车开到绥化市五联校门口,将车牌号蒙上,车顶上放一个瓶矿泉水,然后离开车出去转转。其按王义说的做完后,出去转了一圈,回来后看到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其回家后将黑色塑料袋交给王义了。2013年年末的一天,其在绥化市的一个浴池洗澡时,其父亲王义给其打电话说,一会给你打电话,你就在楼上用遥控器将车锁打开,有人给他拿点东西要放车里。过了一会,王义给其打电话,其就将车锁打开了,其看见有一个男的将东西放车里了,其就将车又锁上了。其洗完澡回到车上看见车的后座上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其回家后就将黑色塑料袋交给王义了。

3.证人史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某某1的堂兄。2013年11月份左右,安某某1还给其一笔30万元借款。在此之前,安某某1说他急用钱,向其借30万元,其借给了安某某130万元。

4.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刘某某2向其借款10万元。当年11月末12月初的时候,刘某某2还的10万元钱。

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长岗乡长太村原会计。其与王义有经济往来,2013年年末,其朋友申某某向其借10万元钱,其没有钱,就从王义那里借了10万元钱给了申某某。

6.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通过何某认识了王义。2014年其与王义、车某合伙以黑龙江省锦绣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五常市做了一个景观建设工程,王义出资40万元。

7.被告人安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左右,王义与其说,保险理赔时需要和上边沟通一下这样能多赔点钱,并说沟通这事到省里做工作需20万元、到市里做工作需10万元,王义让其出做工作的钱。其问王义,这么多钱,能不能赔上。王义说在原有赔偿的基础上再多赔付的钱肯定比这30万元多。其从史某3那借了30万元送给了王义。送给王义30万元后的第二天,王义给其打电话,让其陪他去省里送钱。途中,在王义的车里,王义交给其一个装有20万元钱的包。王义又打了一个电话,问是哪个宾馆。王义挂断电话与其说不能见省里的人,将钱放在定好的宾馆就行。到哈尔滨后,其与王义将装有20万元钱的包放到了一个宾馆5楼的房间内。又过了10天左右,王义与其说到绥化市给保险公司的领导送10万元钱。其上王义的车后,王义给其一个黑色的塑料袋,王义说里面装着10万元钱。当晚8时许,其与王义到了绥化市五联校门前,王义让其将10万元钱送到五联校门前停着的一辆银灰色、车棚顶上放着一瓶矿泉水瓶的捷达车里,其下车后将钱放到了那辆车里。然后其与王义回兰西县了。2013年11月末的一天,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刘某某2与其说,今年赔的挺多,都是李某甲的关照,这得感谢李某甲。刘某某2给其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7万元现金,让其送给李某甲。因为其也用了三个合作社的名义投保得了不少钱,刘某某2找其之前,其就想给李某甲拿点钱感谢一下,与李某甲拉近关系,以后在保险上还能整点钱,刘某某2给其7万元后,其自己又拿了13万元,一共给李某甲20万元。

8.被告人刘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3年用两个合作社投保共得理赔款128万元。理赔款下来后,其与安某某1说,这次咱们得了很多理赔款,李某甲不帮忙咱们也得不了这么多。其给了安某某17万元钱,让安某某1送给李某甲。几天后,安某某1与其说,李某甲将钱收下了。2013年,农业保险理赔之前,王义与其说,应当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领导送点礼,理赔时能多赔点,其问王义需要多少钱,王义说需要10万元。其从村民姜某1处借款10万元,王义让其将钱送到了绥化市广电局楼下的一辆银灰色捷达车里了。

9.被告人王义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其给安某某1打电话说,要想多得理赔款,应给省、市保险公司领导送礼,并让安某某1准备30万元钱。几天后,安某某1给其送来30万元钱。安某某1送完钱的第二天,其让其妻弟何某在哈尔滨道里区北环路附近找宾馆开一个房间,然后给安某某1打电话,让安某某1与其一起去哈尔滨给省保险公司领导送钱。在去哈尔滨的途中,其当着安某某1的面给何某打电话,问房间开好了没有,宾馆的名称和房间号。其与安某某1到宾馆后,将装有20万元的包放在房间里,出来锁好门就与安某某1回兰西县了。当天晚上,其开车去哈尔滨到宾馆将20万元取回来了。过了10天左右,其儿子王某4在绥化办事,其让王某4往回捎点东西,让他将车开到绥化市五联校门前,将车牌号蒙上,车顶上放瓶矿泉水,然后出去转转,别锁车门。然后,其给安某某1打电话,让安某某1与其去绥化市给保险公司领导送钱。其与安某某1到达绥化市五联校门前后,让安某某1将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放到了王某4的车里。王某4回来后,将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给其了。其将30万元钱用于和朋友承包工程了。2013年农业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前,其给曙光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2打电话说,如果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领导送点礼,肯定能多得到理赔款。刘某某2问需要多少钱,其说需10万元。当年11月份左右,其让刘某某2去绥化市给保险公司领导送钱,让刘某某2将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放到了广电门口停着的一辆银灰色捷达车里。这辆车是其儿子王某4事先停在那里的,王某4回兰西县后,将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其了。这10万元钱被其借给兰西县长岗乡长太村会计田某了。

10.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汇款单证实:被告人王义退还赃款4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是兰西县经管站站长,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安某某1是兰西县远大镇曙光村会计,被告人刘某某2是曙光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2与安某某1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安某某1伙同被告人刘某某2、王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安某某1骗取的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2与王义骗取的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被告人安某某1行贿的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2行贿的数额较大,安某某1、刘某某2的行为均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王义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中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在行贿犯罪中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1、刘某某2、王义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安某某1辩称,其自己耕种的两千亩地受灾应得的理赔款及其缴纳家庭财产险及汽车商业险的保费10万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提出安某某1自行耕种并通过乃平、永广合作社投保的土地遭受洪灾,得到保险理赔款6.71万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某某1自己未投保农业种植业保险,其获得的保险理赔款都是以虚假成立的合作社投保骗得的;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给了10万元家庭财产险及汽车商业险保费和李某甲答应其从保险理赔款中扣回,即使有证据证明,也不应从其贪污的数额中扣除,故安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安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贪污数额425.7万元中有277.1万元没有向村民核实村民是否得到了理赔款,这部分事实不清;安某某1被王义勒索去30万元,安某某1并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动给付王义3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经查:安某某1和刘某某2虚假成立合作社,并投保农业保险,共骗得保险理赔款425.7万元,有安某某1和刘某某2的供述、银行卡流水、存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安某某1骗得了425.7万元保险理赔款,获得了巨大非法利益。故安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2、安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2虚假成立了增文、永广两个合作社,用两个合作社投保所骗得的保险理赔款支出后存入其银行卡内,安某某1自己虚假成立了乃忠、乃平两个合作社,又指使叶某、张某1虚假成立了宝庆合作社,用五个合作社投保均由安某某1办理,乃忠、乃平、宝庆三个合作社骗取的理赔款安某某1支出后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由其支配。故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义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义犯贪污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刘某某2分给王义的15万元和第三起犯罪事实范某3给毕某的24万元应认定为王义受贿,而不是贪污。经查,被告人王义作为县经管站站长明知其不符合投保农业保险条件而让刘某某2在曙光村为其投保农业保险,明知毕某不符合投保农业保险条件而让范某3在奋斗村为毕某投保农业保险,其有与刘某某2、与范某3共同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贪污,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义索贿,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安某某1退还了部分赃款、刘某某2及王义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应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犯行贿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对刘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犯行贿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王义犯贪污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犯受贿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安某某1退还的赃款110万元、被告人王义退还的赃款4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退还的赃款45万元、叶某退还的15万元、张某1退还的1万元,由扣押机关绥化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安某某1犯罪所得106.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白永顺

审 判 员  汪 毅

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