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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7刑初228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10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7刑初228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邰桂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20公里加900米处时,与被害人梁某1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蓝色巨力牌三轮农用车(后乘被害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梁某1当场死亡,周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1为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1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符合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低血压容量性休克、急性肾损伤死亡,死亡与事故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梁某2等人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诊断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应予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国立

人民陪审员  张贺珍

人民陪审员  方彩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许博威

书 记 员  姚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