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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4-26  浏览: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