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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4-26  浏览: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