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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4-26  浏览: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3年)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