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3-04-25  浏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754页:“情节严重”,包括行为人在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时进行暴力抗拒的;或者行为人拒不提供证据手段恶劣的;或者有于行为人的不配合而延误对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侦破,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或致使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害的;或者妨害了司法机关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等情形。

 

(2014年)反间谍法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0、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三百一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