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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鄂1221刑初24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09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221刑初24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职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婷、书记员周紫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性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嘉鱼县开展长江非法码头治理行动,嘉鱼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嘉鱼县港航局为领导小组成员。时任该局局长鲁某1带领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进行非法码头的拆除和安置工作。2017年7月,鲁某1安排胡某某推荐合适人选承接部分非法码头拆除工程,胡某某向其推荐了杨某1。同年10月,中央环保督查组开展长江大保护督查,嘉鱼县被列入“规范一批”的码头处于白鱀豚自然保护区内,要求立即拆除。因时间紧,鲁某1在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决定由杨某1先行拆除该批非法码头水面部分,再与其据实结算工程款,并安排胡某某与杨某1协商工程具体事宜。同年11月12日,杨某1按照要求先后拆除“312”等九个码头。同年12月,杨某1在拆除非法码头的过程中,胡某某以解决局单位开支为由,要求杨某1在结算工程款后给其现金30万元,杨某1为感谢胡某某的关照,表示同意。同月下旬,鲁某1代表非法码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杨某1补签了《非法码头装卸设施拆除合同》,与杨某3补签了《趸船看管、桃花水转运合同》,总金额为133.25万元。2018年1月25日,杨某1结算合同款105.25万元。同月30日,杨某3结算合同款28万元后给杨某1。胡某某按照鲁某1的指示向杨某1提出为局单位解决5万元请求,杨某1表示同意。同月26日,杨某1向胡某某提供的王某账户内转款20万元。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杨某1取现15万元给胡某某。胡某某共计收到35万元后,给局单位5万元用于账外开支,余款未告知鲁某1。胡某某转款给胡某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以分配祥和码头水洗砂场补偿款的名义,分给局单位副局长高某和陈某、许某1每人5万元,胡某某自己得5万元。2019年3月,胡某某因害怕调查,退还给杨某110万元。同年5月9日,嘉鱼县纪委、监委已暂扣杨某1现金10万元,胡某某、陈某、许某1、高某现金各5万元。同年6月4日,胡某某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胡某某接监察委员会电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全国开展长江环境大保护行动,要求将长江沿岸非法码头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嘉鱼县人民政府随即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嘉鱼县港航局负责对非法码头的拆除和安置工作。2017年10月,拆除工作开始后,时任该局局长鲁某1安排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胡某某推荐合适人选承接非法码头拆除工程,胡某某向其推荐了个体经营户杨某1。同年11月至12月间,杨某1在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拆除了东港、粤港等10个码头。在此期间,胡某某以解决局单位开支为由,要求杨某1在结算工程款后,给其30万元的费用,为感谢胡某某的帮助,杨某1表示同意。拆除工程完工后,鲁某1代表非法码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杨某1签订了《非法码头装卸设施拆除合同》,标的1052500元。与杨某1之兄杨某3签订了《趸船看管、桃花水转运合同》,标的28万元。2018年1月间,嘉鱼县港航局支付给杨某1工程款后,鲁某1指示胡某某要杨某1为局单位解决5万元的账外开支费用,杨某1表示同意。同月26日,杨某1向胡某某提供的王某个人银行账户内转款20万元,另取现金15万元交给胡某某。胡某某从中交给鲁某15万元后,余款30万元从中偿还给胡某10万元的个人债务,以与高某、陈某、许某1合伙经营的水洗砂场被拆除补偿的名义,各分得5万元。2019年3月某日,胡某某因害怕事情被查,退还给杨某110万元,由杨某1之弟杨某2收取。同年6月4日,胡某某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扣押杨某1赃款10万元和胡某某、高某、陈某、许某1赃款各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1985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嘉鱼县汽运公司、嘉鱼县交通局航务管理站(所)、嘉鱼县港航局工作,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罪被嘉鱼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

1.嘉鱼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嘉鱼县开展长江非法码头治理行动,拆除非法码头事宜由县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的有关情况。

2.申请解决非法码头治理相关费用的请示和明细表证明:嘉鱼县港航管理局向县政府申请解决拆除非法码头需要费用的有关情况。其中,杨某1码头拆除劳务费1052500元和杨某3趸船看管劳务费28万元。

3.嘉鱼县非法码头拆除费用汇总表和趸船转运材料、看管费用明细表证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某1已先行拆除了东港、粤港等10个码头,拆除费用1052500元和杨某3看管、转运费用28万元的有关情况。

4.《非法码头装卸设施拆除合同》和《趸船看管、桃花水转运合同》证明:鲁某1代表嘉鱼县治理长江线非法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杨某1、杨某3补签了合同的有关情况。

5.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银行回单证明:2018年1月25日,杨某1分二次收到拆除费用1052500元;同年1月30日,杨某3收到看管费用28万元的有关情况。

6.银行转账明细表证明:2018年1月26日,王某的账户内收到杨某1转款20万元,同月28日取款的有关情况。胡某的银行账户内收到胡某某转款10万元的有关情况。

7.暂扣缴款通知书证明:2019年5月9日,嘉鱼县纪委已暂扣杨某1退款14万元,其中10万元系胡某某退还给杨某1款项;暂扣陈某、许某1、胡某某、高某各退款5万元的有关情况。

8.嘉鱼县港航管理局党支部文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证明:胡某某在嘉鱼县港航管理局任职的有关情况。

9.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7年6月,胡某某找我是否同意做码头拆除工程,我考虑后同意了。同年11月初,胡某某说环保部对拆除非法码头要检查,时间紧,要我尽快先拆除再签订工程量合同。我随即组织人员拆除了粤港码头、新港码头等码头。我做了预算后,正式签订了合同,时间提前,合同标的共计133万余元,胡某某要我给他30多万元的费用,我答应了。2018年1月25日,我账户内收到工程款105万元后,胡某某发给我一个王某的银行账户,让我转给他20万元。接着,我取款10万元和自己结算款5万元,送给了胡某某。35万元胡某某以港航局的名义找我要的,我也想以后继续在县港航局做点其他事情,所以就给钱他们。2019年4月,我接胡某某电话说给港航局35万元中,还有10万元没有用完,退还给我,这笔钱退还给我弟弟杨某2了。

10.证人杨某3的证言:2017年,我弟弟杨某1承接了县港航局的码头拆除工程,我本人没有承接工程,只是帮弟弟做些码头切割的事情。弟弟约我到码头看下拆除情况,给我一份《趸船看管,桃花水转运合同》要我在合同上签个名字,金额28万元,开增值税发票和结账都是杨某1经办的,钱汇到我账户后,我得了工钱7万元,其余的钱都给杨某1了。

11.证人杨某2的证言:在拆除码头的过程中,我与鲁某1、胡某某见过几次面。我哥哥杨某1约我一起承接非法码头拆除工程,签订合同和收钱都是杨某1统管,我按哥哥的安排做事。2017年下半年,我们拆除了新港、东港、祥和等码头。2019年春节后,杨某1打电话要我接受胡某某一笔10万元钱,我同意了。后我把钱给了杨某1。

12.证人胡某的证言:我通过朋友认识胡某某,关系比较好。2015年,胡某某找我借了20万元。在2017年4月12日和2018年2月3日,胡某某分二次将钱转账给我了。他的钱那里来的不清楚。

1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有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直是我在使用,2018年1月下旬一天,妹夫胡某某借我的银行卡过下账,我把卡号发给他,卡上进账20万元,钱取出后都给了胡某某。

14.证人鲁某1的证言:2016年,全国开展长江环境大保护,要求将非法码头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县港航局根据要求对长江白鱀豚保护区内的非法码头予以拆除。2017年10月,省市要求码头必须拆除,我让胡某某找一个合适的人承接拆除工程,几天后,胡某某带杨某1与我见面,因时间紧、任务重,我让杨某1迅速拿出预算,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同年12月,胡某某带杨某1到我办公室就拆除码头和看管费用进行协商,敲定拆除费用105万余元,看管费用28万元,我们补签了合同。杨某1此次拆除了东港、中港、祥和等码头。祥和码头一个水洗砂场是陈某、胡某某、高某、许某1等人经营的。杨某1的拆除、看管费用结算后,2018年春节前,我让胡某某找杨某1跟港航局解决5万元的开支费用,钱用于单位送礼用了。当时,杨某1结算28万元时,胡某某对我说找杨某1借二、三十万元,与高某、陈某、许某1四人分它,他们经常有借贷关系,不会有问题,至于胡某某要了多少钱,不清楚。

15.证人许某1的证言:2015年,我和胡某某、高某合股给陈某,与他人在祥和码头开了家水洗砂场。陈某购置了设备安装到位。2016年,长江开展非法码头治理,水洗砂场还没有开始生产,在取缔范围内。我们水洗砂场被拆除后,2018年1月,胡某某打电话说,拆除补偿款到位20万元,我们一起到胡某某家,每人分了5万元。之后,我才听胡某某说20万元补偿款,是港航局与拆除码头的老板杨某1签订合同中虚增工程款套出来的。5万元我在纪委已退了。

16.证人高某、陈某的证言印证证人许某1所述的相关事实情况。

17.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6年至2017年间,嘉鱼县开展长江沿岸非法码头大治理,县政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县港航局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非法码头拆除、安置等工作。前期码头拆除是孔峰承接的,他与鲁某1是朋友关系。鲁某1怕影响不好,要我找一个合适的人承接拆除码头工程。我向鲁某1推荐了杨某1,因时间紧,鲁某1要杨某1先行拆除,再报预算签合同。2017年12月,杨某1拆除码头后,我们协商签订了合同,金额共计133.25万元。2018年1月,鲁某1要我跟杨某1商量为单位解决5万元的开支费用,我转告杨某1说解决35万元的费用,杨某1答应了。结账后,杨某1给了我35万元。之前,我和陈某、高某、许某1投资一个水洗砂场,还未开始生产,这次也在拆除范围内。35万元中,我给鲁某15万元,还给朋友胡某借款10万元,另20万元我和陈某、高某、许某1个拿了5万元作为投资经营水洗砂场的补偿款。2019年3月,纪委调查鲁某1时,我害怕打电话杨某1退还他10万元,钱是汇入他弟弟的账户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长江沿岸非法码头拆除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胡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胡某某、杨祖雄、高荣阳、陈伟、许才伏赃款共计3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远宏

人民陪审员  刘宇洋

人民陪审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