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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鄂0102刑初97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0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102刑初97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二部刑诉[2019]734号起诉书及武岸检二部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分别于2019年8月6日及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补充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鄂01刑辖6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林华、田奉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并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先后担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长丰街发展派出所副所长、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查处辖区内治安案件和接处巡控区域内警情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辖区内赌场提供关照和保护,多次收受赌场经营管理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74.7万元(币种下同),个人实得18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伙同长丰街发展派出所时任所长苏某(另处)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90万元,个人实得56万元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和苏某经时任硚口区分局易家街派出所所长李某1介绍与孙某2结识。为使自己管理的位于汉西监狱附近的赌场不被查处,孙某2请托李某某和苏某二人提供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每月给予二人好处费,李某某和苏某应允。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李某某和苏某明知孙某2所保护的赌场在其辖区内营业,未进行查处,李某某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和苏某的关照,孙某2先后19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87.5万元,李某某收受后将其中34万元分给苏某,个人实得53.5万元。李某某在任硚口区分局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站长后,受孙某2请托,为孙某2所保护的位于宜家家居附近的赌场提供关照,于2017年5月及7月二次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2.5万元。

(二)伙同万某、彭某1(均另处)等人共同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104万元,个人实得52万元

2013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黄某1结识。黄某1伙同他人在屠宰场内开设一间赌场(2015年4月搬至海天汽配城),为使该赌场不被查处,黄某1请托李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每月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李某某明知黄某1的赌场在其辖区内营业,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黄某1先后16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4万元,李某某收受后将其中48万元分给长丰街发展派出所治安民警万某及治安队成员,将4万元分给时任所长彭某1,个人实得52万元。

(三)收受黄某2所送现金19.6万元

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经苏某介绍与黄某2结识。黄某2为使自己开设于天顺园的赌场不被查处,请托李某某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给予李某某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1年12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明知黄某2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公安机关查禁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黄某2先后62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9.6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四)伙同万某等人共同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12万元,个人实得7.5万元

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刘某1(小名刘某3)结识。为使自己开设于天顺园的赌场不被查处,刘某1请托李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6月至8月,李某某明知刘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刘某1先后10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李某某收受后将其中4.5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内治安民警,个人实得7.5万元。

(五)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10.2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王某1结识。为使自己先后开设于天顺园、长丰华生城市广场、长丰路团结佳兴园附近的赌场不被查处,王某1请托李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明知王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王某1的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王某1先后51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2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六)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7万元

卢某1为使自己开设于常码头的赌场和其朋友开设于长丰一带的赌场不被查处,请托李某某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李某某明知卢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上述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卢某1先后21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7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七)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18.9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孙某1结识。为使自己先后开设于常码头、天顺园武商量贩、古田一路汽配城附近的赌场不被查处,孙某1请托李某某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李某某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明知孙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孙某1的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孙某1先后63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8.9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八)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13万元

2011年11月,李某某经夏某(又名“涛涛”)介绍,与杨某1结识。为使自己开设于长丰砖瓦厂和长丰屠宰场一带的赌场不被查处,杨某1请托李某某提供关照和保护,并承诺在赌场经营期间每月给予其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李某某明知杨某1的赌场在其辖区内营业,且有数次报警记录的情况下,未主动查处,还在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向杨某1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杨某1通过夏某先后16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1.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3.李某某认罪认罚;4.李某某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5.李某某系初犯,之前行为表现良好;6.李某某实得与受贿之间有差异,应按实得进行量刑处罚;7.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先后担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长丰街发展派出所副所长、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查处辖区内治安案件和接处巡控区域内警情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辖区内赌场提供关照和保护,多次收受赌场经营管理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74.7万元,个人实得18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伙同长丰街发展派出所时任所长苏某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90万元,个人实得56万元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和苏某经时任硚口区分局易家街派出所所长李某1介绍与孙某2结识。为使自己管理的位于汉西监狱附近的赌场不被查处,孙某2请托李某某和苏某二人提供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每月给予二人好处费,李某某和苏某应允。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李某某和苏某明知孙某2所保护的赌场在其辖区内营业,未进行查处,李某某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和苏某的关照,孙某2先后19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87.5万元,李某某收受后将其中34万元分给苏某,个人实得53.5万元。李某某在任硚口区分局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站长后,受孙某2请托,为孙某2所保护的位于宜家家居附近的赌场提供关照,于2017年5月及7月二次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3月,李某某在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3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2.2012年4月,李某某在发展派出所附近的汽配城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4.5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3.2012年5月,李某某在发展派出所附近的汽配城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5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4.2012年7月,李某某在园博园新路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5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5.2012年8月至10月,李某某每月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5万元,每月分给苏某2万元;

6.2012年11月,李某某在发展派出所附近的汽配城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6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7.2013年3月,李某某在长港路地铁站附近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6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8.2013年4月,李某某在长港路地铁站附近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6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9.2013年5月,李某某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6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10.2013年6月,李某某在孙某2所开棋牌室内,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6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11.2013年7月至9月,李某某每月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3万元,每月分给苏某2万元;

12.2013年10月,李某某在发展派出所附近的汽配城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4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13.2013年11月,李某某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6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分给苏某;

14.2014年3月至4月,李某某每月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3万元;

15.2017年5月及7月,李某某在硚口区分局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附近分别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1万元和1.5万元。

(二)伙同万某、彭某1等人共同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104万元,个人实得52万元

2013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黄某1结识。黄某1伙同他人在屠宰场内开设一间赌场(2015年4月搬至海天汽配城),为使该赌场不被查处,黄某1请托李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每月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李某某明知黄某1的赌场在其辖区内营业,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黄某1先后16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4万元,李某某收受后将其中48万元分给长丰街发展派出所治安民警万某及治安队成员,将4万元分给时任所长彭某1,个人实得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9月,李某某在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5万元,后将其中3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治安队成员;

2.2013年10月至12月,李某某每月在古田二路一带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5万元,每月将3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治安队成员;

3.2014年4月至7月、9月至12月,李某某每月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7万元,每月将3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治安队成员;

4.2015年4月至7月,李某某每月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7万元,每月将3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治安队成员,每月分给时任所长彭某11万元。

(三)收受黄某2所送现金19.6万元

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经苏某介绍与黄某2结识。黄某2为使自己开设于天顺园的赌场不被查处,请托李某某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给予李某某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1年12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明知黄某2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公安机关查禁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黄某2先后62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9.6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2所送现金各0.3万元;

2.2012年12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先后59次收受黄某2所送现金共计18.7万元,每月0.3万元,春节当月0.5万元。

(四)伙同万某等人共同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12万元,个人实得7.5万元

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刘某1(小名刘某3)结识。为使自己开设于天顺园的赌场不被查处,刘某1请托李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6月至8月,李某某明知刘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刘某1先后10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李某某收受后将其中4.5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内治安民警,个人实得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6月至7月,李某某先后7次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共计8.5万元,后将其中3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治安队成员;

2.2013年8月,李某某分2次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后将其中1.5万元分给万某及派出所治安队成员。同月,李某某还在王家墩机场附近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0.5万元。

(五)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10.2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王某1结识。为使自己先后开设于天顺园、长丰华生城市广场、长丰路团结佳兴园附近的赌场不被查处,王某1请托李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明知王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王某1的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王某1先后51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2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4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1.8万元,每月0.2万元;

2.2014年1月、3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每月0.2万元;

3.2015年1月、3月至9月,李某某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每月0.2万元;

4.2015年10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3次在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附近或团结佳兴园的棋牌室收受王某1安排其弟王某2所送现金0.6万元,每月0.2万元;

5.2016年1月、3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11次在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附近或团结佳兴园的棋牌室收受王某1安排其弟王某2所送现金2.2万元,每月0.2万元;

6.2017年1月、3月至10月,李某某先后9次在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附近或团结佳兴园的棋牌室收受王某1安排其弟王某2所送现金1.8万元,每月0.2万元。

(六)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7万元

卢某1为使自己开设于常码头的赌场和其朋友开设于长丰一带的赌场不被查处,请托李某某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李某某明知卢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上述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卢某1先后21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7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4月及劳动街、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前后,李某某先后5次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每次0.3万元;

2.2014年1月至12月,李某某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共计3.6万元,每月0.3万元;

3.2015年1月至3月,李某某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共计0.9万元,每月0.3万元;

4.2016年12月,李某某在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附近收受卢某1安排其弟卢某2代送的现金1万元。

(七)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18.9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孙某1结识。为使自己先后开设于常码头、天顺园武商量贩、古田一路汽配城附近的赌场不被查处,孙某1请托李某某提供安全保护和关照,并承诺在赌场开业期间给予李某某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明知孙某1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场,未进行查处,还在上级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通风报信,帮助孙某1的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孙某1先后63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8.9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1月,李某某在汉口火车站附近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0.3万元;

2.2011年12月,李某某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0.3万元;

3.2012年1月至6月、9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10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月0.3万元;

4.2013年1月至6月、9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10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月0.3万元;

5.2014年1月至9月,李某某先后9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共计2.7万元,每月0.3万元;

6.2015年3月至12月,李某某先后10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月0.3万元;

7.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李某某先后22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共计6.6万元,每月0.3万元。

(八)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13万元

2011年11月,李某某经夏某(又名“涛涛”)介绍,与杨某1结识。为使自己开设于长丰砖瓦厂和长丰屠宰场一带的赌场不被查处,杨某1请托李某某提供关照和保护,并承诺在赌场经营期间每月给予其好处费,李某某应允。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李某某明知杨某1的赌场在其辖区内营业,且有数次报警记录的情况下,未主动查处,还在公安机关查禁赌场行动时向杨某1通风报信,帮助该赌场逃避查处。为感谢李某某的关照,杨某1通过夏某先后16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1月,李某某在长丰街发展派出所附近经夏某介绍与杨某1结识,并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0.5万元;

2.2011年12月、2012年2月至5月,李某某先后5次收受夏某代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每次0.5万元;

3.2012年6月,李某某分3次收受夏某代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1万元;

4.2012年7月,李某某收受夏某代杨某1所送现金1万元;

5.2012年12月,李某某分3次收受夏某代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1万元;

6.2013年1月,李某某分3次收受夏某代杨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每次1万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11日上午,武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市监委留置点开展审查调查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收受孙某2贿赂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人贿赂的同种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100万元,暂扣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84.2万元,暂扣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中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委员会关于李某某的任职文件、硚口区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关于李某某任职分工及职级的有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员综合信息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关于李某某前科情况的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关于长丰街发展派出所及宜家警务综合服务站职责任务、治安管辖、巡区范围情况的说明、硚口区分局关于调整部分派出所治安管辖的通知;全市关于查禁整治“黄赌毒”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通知、硚口区分局涉赌案件登记表、涉赌警情记录、刑事拘留人员登记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吴某、黄某2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行贿的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孙某2、吴某、苏某、李某1、黄某1、万某、彭某1、黄某2、刘某1、王某1、王某2、李某2、卢某1、卢某2、孙某1、彭某2、杨某1、夏某、邓某、刘某2、袁某、申某等人的证言及交代材料;暂收款票据;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李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交代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市监委调查人员从硚口区分局带至市监委留置点的,被告人李某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自动性,故不能成立自首。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及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节,系立功。但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以及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如实交代问题,对调查组侦破万某、苏某等人受贿案起到重要作用,对打击开设赌场的相关人员起到关键作用,但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与万某、苏某有共同犯罪行为,开设赌场的相关线索在其职责范围内掌握,故对该部分如实交代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应属其如实坦白的部分,可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及暂扣于本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八十四万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灵

审判员 年 凯

审判员 许颖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祝先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