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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鄂1122刑初23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06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22刑初234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鄂某检二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受贿罪、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受贿罪

2013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先后任湖北省蕲春县监察局副局长、蕲春县纪委副书记、蕲春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了蕲春县居管某华陈某3凡张某1望黄某1兵所送人民币共计75.19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份,蕲春县居民管某的妻子陈某3为其弟弟陈文博工作转正的事情,分二次在蕲春县送给杨**人民币4万元,请求时任蕲春县纪委副书记的杨**帮忙,杨**同意帮忙并收下了此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2)2017年1月11日,蕲春县居民张某1为了感谢时任蕲春县纪委副书记杨**为其承接蕲春县经五路市政工程时提供了帮助,以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给好处费的名义送给杨**人民币20万元,杨**收下了此款,用于其在蕲春县福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门面房时支付购房款。

(3)2018年国庆节期间,蕲春县居民黄某1为了感谢时任蕲春县纪委副书记杨**为其承建的蕲春县十里河市政工程、蕲春县独山森林公园景观设计一期工程提供了帮助,在武汉送给杨**人民币51.1932万元,杨**收下了此款,用于其在武汉市盘龙汽车城购买途锐牌小车时支付购车款。

案发后,被告人杨**亲属代其退缴途锐牌小车一辆,退缴赃款24万元人民币。

2、赌博罪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多次组织参赌人员王某6、郑某、王某1、周某、张某1、骆某1、王某2、高某、董某、李某、管某等人在其家中以打麻将、“打拱”、“看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抽取500元以上不等红利,非法获利人民币数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查账笔录;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牟取了非法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到案前主动向黄冈市领导、蕲春县领导交待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经传唤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2、被告人杨**退清全部涉案赃款、赃物、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受贿罪

2013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先后任湖北省蕲春县监察局副局长、蕲春县纪委副书记、蕲春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了蕲春县居民管某、陈某3、张某1、黄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75.19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份,蕲春县居民管某的妻子陈某3为其弟弟陈文博工作转正的事情,分二次在蕲春县送给杨**人民币4万元,请求时任蕲春县纪委副书记的杨**帮忙,杨**同意帮忙并收下了此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2)2017年1月11日,蕲春县居民张某1为了感谢时任蕲春县纪委副书记杨**为其承接蕲春县经五路市政工程提供了帮助,以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给好处费的名义送给杨**人民币20万元,杨**收下了此款,用于其在蕲春县福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门面房时支付购房款。

(3)2018年国庆节期间,蕲春县居民黄某1为了感谢时任蕲春县纪委副书记杨**为其承建的蕲春县十里河市政工程、蕲春县独山森林公园景观设计一期工程提供了帮助,在武汉送给杨**人民币51.1932万元,杨**收下了此款,用于其在武汉市盘龙汽车城购买途锐牌小车时支付购车款。

案发后,被告人杨**亲属代其退缴途锐牌小车一辆,退缴赃款24万元人民币。

2、赌博罪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多次组织参赌人员王某6、郑某、王某1、周某、张某1、骆某1、王某2、高某、董某、李某、管某等人在其家中以打麻将、“打拱”、“看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抽取500元以上不等红利,非法获利人民币数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被告人杨**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车合同、蕲春县福星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蕲春县十里河工程相关书证、经五路工程相关书证、违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管某、陈某1、裴某、张某2、黄某1、陈某2、江某、骆某2、熊某、王某3、吴某1、黄某2、胡某、田某、吴某2、童某、丁某1、丁某2、张某1、张某3、王某4、范某、骆某3、张某4、杨某、王某5、刘某、余某、骆某1、郑某、王某1、王某2、高某、李某、董某、周某、王某6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查账笔录;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牟取了非法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赌博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涉嫌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其亲属代其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杨**到案前主动向黄冈市领导、蕲春县领导交待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经传唤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因无证据证实其主动向组织交待涉嫌受贿犯罪,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杨**退清全部涉案赃款、赃物、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零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孟 青

审判员 吴祖荣

审判员 赵学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