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19)鄂1102刑初231号受贿、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2-04  浏览:

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9)鄂1102刑初231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罪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黄州区陈策楼镇农机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被抽调兼任陈策楼镇化工园区、周顶湾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伪造拆迁户或欺骗方式,伙同他人侵吞国家拆迁补偿款19.5715万元,陈某某分得16.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下半年,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化工工业园园区外环路、站前大道等工程相继启动,为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项目建设,陈策楼镇成立了征地拆迁工作专班,被告人陈某某是拆迁专班业务牵头负责人,周顶湾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2(另案起诉)是拆迁专班周顶湾村拆迁负责人。2014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找到王某2,提出让周顶湾村给他几万元钱装修房屋,同时表示将在周顶湾村征地拆迁评估中为该村多争取拆迁补偿款,得到了王某2的同意。之后,在陈某某、王某2的操作下,周顶湾村采取虚构拆迁户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同年4、5月的一天,陈某某对王某2说家里装修缺钱,让周顶湾村给其6万元钱,王某2让陈某某直接找村财经委员吴某1(另案处理)拿钱。同年5月7日,吴某1按照王某2安排,从其保管的周顶湾村拆迁补偿资金中取出6万元交给了陈某某。同年5、6月的一天,陈某某将自己伪造的一份金额为10.3788万元的《周顶湾村二组12户村民房屋拆迁实物漏项及增补到户表》交给王某2,经陈某某、王某2、吴某1三人商定,用此表冲销陈某某此前在吴某1处拿走的6万元钱,余款用于发放四名村干部补助。之后,王某2、吴某1各分得1万元,王、吴还向村干部叶某、吴某2各发放“拆迁加班补助”1万元。

(二)2017年1月,黄冈市区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启动,被告人陈某某担任黄冈市区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成员。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火车站管委会)和陈策楼镇人民政府共有的王福湾村猪场,以及六庙村部分土地纳入第一批改造拆迁范围。2017年6月,经湖北源莱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菜公司)评估,王福湾村猪场房屋、地面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为564.7327万元。根据开发区管委会补偿款只能以拆迁户个人领取的要求,陈某某安排六庙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另案处理)提供24名村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源莱公司将564.7327万元分解至该24名村民并分别制作评估报告。陈某某根据评估报告核算出应付每户的配套资金后,制作黄冈市区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待付款花名册,提交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款的依据。陈某某让拆迁专班工作人员王某1将“王足梅”户从24名补偿户中删除,制作一份23户村民补偿总金额为612.4316万元的被征收户待付款花名册向镇分管领导汇报,将删除隐瞒的王足梅名下17.3695万元补偿资金调至六店村集体补偿金花名册中,又将隐瞒镇政府补偿款17余万元的情况告诉刘某,要求该款取出后交给他。2017年8月,拆迁补偿款拨付到户,陈某某把截留下来的王足梅银行卡交给刘某。

2017年9月1日,刘某将王足梅交通银行卡中17.3715万元拆迁补偿款全部取出,在自己的小汽车中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某,之后又代陈某某偿还六庙村借款2000元。另外7.1715万元,刘某个人分得1.3715万元,余款5.8万元刘某以拆迁补助的名义发给其他四名同村干部。陈某某所得的10.2万元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日常支出。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19年5月间,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化工工业园园区外环路、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晨鸣林浆纤等项目建设相继启动,陈策楼镇人民政府为配合征地拆迁均成立工作专班。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拆迁工作专班现场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管委会化工园区外环路、站前大道征地拆迁专班成员,参与陈策楼镇周顶湾村的征地拆迁工作。应时任周顶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2的请求,陈某某在王某2家的临时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给其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陈某某,王某2在其家中送给陈1万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下。

(二)2017年上半年,陈某某作为管委会化工园区征地拆迁专班成员,参与陈策楼镇六庙村、破港村、古楼园村、张家铺村和龙塘村等五个村的征地拆迁工作。2017年6月的一天,陈某某以弥补评估公司的开支费用为由,向时任古楼园村副记张某提出由村集体拿出1万元,并提出在该村拆迁补偿评估中予以增加补偿额,得到了张某同意。经与村书记袁某商量后,2017年7月的一天,张某在拆迁指挥部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陈收下后,用于偿还个人在单位的借款。之后,古楼园村以环境卫生整治费支出的票据在该村财务账内报销。

(三)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化工园区征地拆迁专班成员,参与陈策楼镇龙塘村的征地拆迁工作。在该村四组村民周某1家房屋评估过程中,应周某1之托,陈某某让源莱评估公司增加她家房屋评估价值2万元。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陈某某的帮助,周某1在杨鹰岭滨港酒店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陈收下了该款。

(四)2019年上半年,化工园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居民住房要予以拆迁,周某1姐姐周某2家的房屋纳入拆迁对象。周某1又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其帮忙多争取一些补偿款。陈某某找到源莱评估公司,提出给周某2家房屋多评估1、2万元钱,评估人员按其要求增加周某2家评估额1.9万元。为感谢陈某某的帮助,2019年5月的一天,周某1将周某2交给其的1万元钱通过微信转账送给陈某某,陈收下后用于其个人支出。

另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过认识深刻,已退缴赃款2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19.5715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6.2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钱财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坦白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亦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陈策楼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黄冈市区周顶湾骗取棚户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提供的项目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王足梅补偿档案资料、孙某1、刘某提供的猪场评估明细表及待付款花名册、陈策楼镇财政所相关财务记账凭证、王足梅银行流水、刘某银行交易凭证、六庙村提供的记账凭证;2、证人孙某1、刘某、王某1、王足梅、潘某、董某的证言;3、陈策楼镇组织办提供的会议记录、管委会的相关评估材料、周顶村村委会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测算补偿资料、安置补偿协议书、古楼园村提供的相关资料、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4、证人王某2、方某、王某3、吴某1、龙某、孙某1、张某、袁某、周某1、周某2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19.5715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6.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索取及收受他人钱财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二、暂扣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人民陪审员  谢国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