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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1302刑初4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30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302刑初4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时任袁庄社区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利用自己协助政府负责袁庄拆迁安置“三级认定”的职务之便,收受宛城区金华镇人赵玉保共计9万元现金和1万元的购物卡,并为赵玉保在袁庄社区的违章建筑获得安置提供帮助。

指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玉保、于某、宋某、牛某等人的证言;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款收据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受政府委托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并处罚金判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和罪名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全部退缴赃款。其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时任袁庄社区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利用自己协助政府负责袁庄拆迁安置“三级认定”的职务之便,先后于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三次收受宛城区金华镇人赵玉保共计9万元现金和1万元的购物卡,并为赵玉保在袁庄社区的违章建筑获得安置提供帮助。

另查明,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涉案款已全部上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玉保、于某、宋某、牛某等人的证言;3、照片、视频光盘;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受政府委托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间在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应适用修正案之前不适用罚金刑的规定进行处罚。案发后,李某某退交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栗新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政基